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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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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论文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行政法法官是美国行政法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上世纪40年代,加州试验将部分行政法法官集中合署办公,由此掀开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序幕。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理论、地方实践、成功经验和推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对行政法法官制度乃至美国行政法的这一新发展更深入地了解,对完善我国有关行政法律制度将会有所借鉴和帮助。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法官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 行政法院 行政法法官制度(ALJ,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是美...

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论文
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研究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论文摘要】:行政法法官是美国行政法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上世纪40年代,加州试验将部分行政法法官集中合署办公,由此掀开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序幕。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理论、地方实践、成功经验和推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对行政法法官制度乃至美国行政法的这一新发展更深入地了解,对完善我国有关行政法律制度将会有所借鉴和帮助。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法官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 行政法院 行政法法官制度(ALJ,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是美国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1 400名联邦行政法法官为30多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工作,行政法法官的应用领域广泛,涉及到诸多领域的重要事项。美国行政法法官的崛起大概是上世纪美国行政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事件,现在行政法法官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比法院的审查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深刻。行政法法官有着与其他行政官员不同的特殊制度设计。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Act,以下简称“APA”)规定,为了工作的需要,行政法法官和行政机关在一处办公,但是,行政法法官不接受行政机关任何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对案件拥有独立的事实认定权,有权做出初步裁决或者裁决建议,然后再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行政法法官选拔由美国人事局负责,通过公开选拔程序来挑选最合适的人选,并且只能由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进行听证才可免职。 APA的规定已使行政法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可客观、中立、独立地对事实认定做出判断,但其实在制定APA之前或之后的几十年间,关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问题,一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争论不休,促使人们对行政法法官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深入思考,也有力地推动了各州集中使用制度的实践。 1、 关于行政法法官独立化的争议 (一)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 早在1929年,参议员诺里斯就提出过一个法案,主张设立一个美国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上世纪3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曾经提倡设立行政法院。1955年,第二次胡佛委员会建议设立美国行政法院,行使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行政裁决权,而这两个委员会只保留非司法性职权。1971年,总统的行政组织顾问委员会也建议设立行政法院。某些独立管制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其工作经验也曾建议设立行政法院,如1960年路易斯·J·赫克托在辞去民航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向总统建议重新分配民航委员会的工作,将一部分交给行政机关,其他部分交给行政法院。197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和1982年联邦证券委员会的委员,都有过类似的建议。 1963年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牛顿·迈诺先生离任时也曾致信总统,他的建议具有代表性。他说:“我的建议并不涉及具体的细节,而是推动实现管理职能和听证职能的分离,希望越来越多的意见支持这一原则,并能对这一原则进行认真严肃的研究。我不太相信这样的事情,(行政机关)星期一和星期二是优秀的法官,星期三和星期四是优秀的立法者,到了星期五就能变成优秀的管理者”。他建议联邦通讯委员会(可能的话,还应该包括其他的联邦行政机关)的裁决职能应当转移到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去。他认为把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行使的听证职能转移到一个新的行政法院,比如正像税务法庭,这将有几大优点:(1)可以将追诉职能与裁决职能清晰地分开;(2)大大改进裁决程序本身,有利于裁决者做出正确裁决;(3)通过适用行政机关的政策,形成富有意义的先例。 所有将行政法法官彻底独立、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在联邦都未能实现。这主要缘于英美法系传统,普通法院享有崇高威信,不太倾向于分割普通法院的管辖权;加上英国著名法学家戴西(A. V.Dicey)对行政法院的抨击,在英美法系国家发生广泛的影响,所以一般不赞成设立行政法院。 (二)建立行政法法官统一体或者集中使用制度的建议 1992年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西蒙尼的意见具有代表性,他倡议联邦立法建立行政法法官统一体(AIJs Corps),即联邦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他认为这一制度有两大优点:(1)使行政法法官脱离其工作的机关,不再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增强行政法法官的地位,消除公众对行政法法官受行政机关控制的担心。(2)更有效率。在目前的制度下,有些行 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案件负担过重、工作量过大,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却不怎么忙。统一的行政法法官联合会的建立,将使得行政法法官的工作负担更加一致。针对人们抨击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将破坏专业性的说法,他认为:“作一个通才的法官而不是一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在某一个狭窄领域内专家的地位。法官就是’法官’,联邦和州的法官都是通才型( generalist)法官。联邦法官或者州法官可以裁决所有类型的案件(一些特殊领域除外,如核管理委员会或者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那么,任何经过美国人事管理局严格考试被任命的行政法法官就有能力并能胜任联邦行政程序内的任何案件,无论是关于劳动关系、移民、社保、证券交易还是海防案件,都是没有问题的”。 (三)反对意见 在主张把行政法法官彻底独立出来,或至少集中使用行政法法官的建议的另一端,始终存在反对声。1941年负责对行政程序展开广泛调查的司法部长行政程序委员会就拒绝关于设立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认为这与行政法法官的专业性相冲突,这一意见在国会审议APA草案时候被采纳。 1992年美国行政会议认为,建立联邦行政法法官统一体的建议其实正是在选择,是维持原有的行政法模式,还是推行新模式,使得行政裁决完全不同于司法裁决?行政会议认为,国会最初将某些类型的争议案件交给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是为了达成以下目标:(1)利用专家特长;(2)为某些类型的争议提供不那么正式、不那么昂贵的解决方式;(3)争议的裁决更加具有内部一致性;(4)行政机关可以控制行政裁决中的政策因素。如果实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将抛弃上述有利于行政裁决制度的每个目标,与法院的功能产生重复。美国行政会议认为,长期以来,行政裁决的成本已经越来越接近司法裁决的成本,把所有的行政法法官(可能还有主持非正式听证的行政法官和其他听证官)转变为通才型法官,会造成行政裁决的专家流失,成本增加,效率降低。 2、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地方实践 各州的行政裁决程序基本上照搬联邦模式,也都是行政机关聘请自己的行政法法官,同时保留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各州法律关于听证官员的规定不太一样。过去大部分州中,听证官员的独立地位不如联邦的行政法法官。近年来,由于受联邦行政法法官制度的影响,各州都掀起听证官员司法化、独立化的运动,进度不一,有的州,听证官员的独立地位甚至超过联邦行政法法官。 (一)概况 加利福尼亚最早试验了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1946年就建立了集中使用的听证官员制(centralpanel of hearing officers),适用于一部分行政机关。1961年修改州《行政程序法》时,把这个制度推广适用于根据州《行政程序法》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全部州行政机关。目前管辖涉及150个州行政机关和800个地方行政机关的听证事宜。除了用审判式裁决方式解决纠纷外,还设有调解机构,以及专门针对公共行政机关劳动合同的仲裁部。[11] 上世纪70年代后,加州经验为阿拉斯加、科罗拉多、佛罗里达、马萨诸塞、明尼苏达、新泽西、田纳西、华盛顿等8个州所仿效。1981年修正的《州示范行政程序法》赞成采取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在第4节第202条和第301条中专门规定了设立行政听证办公室,供各州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参考。 现在全美共有26个州、2个市和哥伦比亚特区适用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已经超过州级政府的一半建立了独立的行政听证办公室(Central Panel),绝大多数称为集中听证局(Central HearingAgency)或者行政听证办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南卡罗莱纳州步伐更快一些,直接命名为“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Law Court),隶属于州政府。 (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的特点 1.行政法法官和其所在的听证机关完全独立。在州政府内部设立一个统一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全部行政法法官由该办公室任命和管理,任期固定。听证官员不是所在机关的职员。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法官,不只为一个机关服务,而是根据听证办公室的指派,可以为不同的机关服务。[12]行政法法官和其所在的机关完全独立,其独立地位超过联邦的行政法法官。该办公室一般设有一名首席行政法法官负责行政管理。 2.实行集中使用制度的大多数州都是将一部分行政裁决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或者行政法法官办公室,[13]少数州是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行政听证案件交由听证办公室。[14] 3.行政法法官一般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和从业经验。[15]有些州还青睐具有行政经验的候选人。不少州的行政法法官会着法官袍主持开庭,听证举行地点也很类似简易法庭,并且有书记员。 4.整个审理过程类似法庭,包括口头陈述、证人出庭、交叉讯问、言辞辩论和总结陈词等等,并且所有开庭情况记录在案。但是,程序比法院相对简单,行政法法官的角色更为积极,会提出问题并在交叉讯问时对当事人予以协助。 5.行政法法官作出裁决建议,最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最后裁决。实践中,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法法官裁决建议的情况为大多数。个别州规定某些案件行政法法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6.行政机关或当事人不服行政法法官的决定,一般可以上诉于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最后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成功经验 州行政听证办公室以及行政法庭的建立,是美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新进展,被认为是新时代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自身的发展就证明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没有哪个采用集中使用制度的州退回到原来的模式·····一旦建立统一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其实践就会证明其效果甚佳、广受欢迎”。[16] 俄勒冈州的情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0年1月1日起俄勒冈州试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规定到2005年6月结束。2002年联合立法监督委员会对办公室的运作进行了调研,承认在短时间内对这一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有困难的,但是,起码从表面上看裁决的公正性得到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为听证做了更充分的准备,办公室的表现出乎意料。基于这份报告,立法废止了2005年6月试验终结的条款,将其重新命名为“行政听证办公室”,裁决者的头衔正式更名为“行政法法官”,并且任期4年,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免职。[17] 综合来看,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各州成功经验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行政效率的提高,既包括行政经费的减少,也包括个案处理的时间缩短。在行政听证官散落于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由于办案量有涨有落,听证官的利用没有最大化,将所有的行政听证官集中在统一机构,行政机关不用经常雇用大量行政法法官,可以节省办公经费。不少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在全州设有若干分部,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花销。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法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提高了行政听证的司法化程度,增强了听证的公正性,对公平、及时解决纠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州的层面,行政机关数量庞大,任务琐碎繁多,产生的纠纷数量很多,通过独立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能提升政府服务形象,更好地沟通官民关系,对实现“良政”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很多州行政听证办公室或者统一办公室的管辖案件在逐步增加。不仅立法将更多争议问题和更多行政机关的听证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法院也支持将更多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18]更为重要的是,很多州的行政机关同听证办公室签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自愿把案件交给听证办公室来处理。 复次,不少州的行政听证办公室或者统一办公室的受案范围在扩充,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如南卡洛莱纳州的行政法法官不仅主持行政裁决中的听证,对行政纠纷有裁决管辖权,而且还主持州政府部门制定法规中的公开听证程序。2005年北加利福尼亚和密歇根两州的听证办公室还取得了对法规的审查权。[19] 最后,各州行政听证办公室积极推动行政法法官的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和专业化训练,对带动各州没有合并到统一办公室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和非行政法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3、 地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在州层面向前推进,甚至超出预想。在过去十年里,行政法法官的权力在不断增加中。如北卡罗莱纳州和俄勒冈州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审查行政法法官的裁决,但是很难改变或者修改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华盛顿州社会和健康服务部决定接受行政法法官在特定福利案件中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而不需要经过该部上诉委员会的上诉审查。路易斯安那州和南卡罗莱纳州则以立法确立了行政法法官的最终裁决权,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同法院法官的判决的地位类似,对其不服,向州法院提起上诉,行政法庭的行政法法官相当于行政诉讼的一审。南卡罗莱纳州是惟一试图完全采用行政法法官最终裁决的州,其实该州的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办公室已经更名为“南卡罗莱纳州行政法院”,是属于州行政体系的法院。行政法院超过75%的案件由行政法法官作出最终裁决。[20] 虽然有反对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和行政法法官最终裁决权的意见,而且近年来行政法法官集中统一制度扩张的速度有所放慢,已经实行行政法法官统一办公室的州在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整和改进,其他州正在观望,但是,州层面实行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看起来是大势所趋,行政法法官的独立化进程不会停止。 四、联邦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的前景 在联邦层面,联邦政府已考虑多年,希望也采用中央人事机构的方法,把散落在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法法官集中起来,但行政机关对此持抵触态度,学术界也有反对的声音。行政部长委员会拒绝了建立行政法法官群体在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可以进行交换的提议,其报告认为:“行政法法官群体的概念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上,即行政法法官的工作很类似,一个行政法法官很容易跨越不同机关的界限取代其他行政法法官。但是,今天绝大多数联邦行政裁决案件都是福利案件,而且都发生在社会保障署。如果现在采用这种方式,结果是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与所任职的行政机关就更加隔绝了,看起来这不是什么正确方向。现在社会保障署的一些行政法法官已经过分利用其独立裁决权,所以问题是怎么能加强行政机关对政策问题的控制,而又不削弱行政法法官客观进行事实认定的能力”。[21] 的确,经济管制领域的行政法法官,比如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他们的工作看起来和社会保障署的行政法法官的工作大不相同。但是,事实上,在联邦层面一些部门的行政法法官其实完全符合集中使用制度的特点,比如健康和人类服务部设有行政法法官协会,社会保障署有数量庞大的行政法法官群体,他们处理的案件的类型和工作方式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很大的差别。国会也创设了两个完全属于裁决性质的机构,即1970年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审查委员会和1975年的联邦煤矿安全审查委员会。正因如此,在联邦层面,即使不将所有的行政法法官集中到一起,设立单独的残疾或者社会福利上诉法庭也不是不可行的,其他的福利裁决领域,比如退伍军人福利、退休福利等也都可以尝试这么做,而把在经济管制领域工作的数量相对较少的行政法法官成立另外的统一办公室。1989年参议员赫夫林就曾提出一份“行政法法官联合体法案”,建议在联邦层面按照专业领域建立八个分部,集中行政法法官来负责联邦行政裁决案件。[22] 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尽管面临阻力,但是前景光明,正如迈克尔·艾斯默(Michael Asimow)教授所言,从各州发起的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正在聚集动力,正像二十年前《信息自由法》或者《阳光法案》一样。这个进程在继续,未来二十年,绝大多数州会采用这一制度。最终,联邦政府也将不得不加人这个行列”。[23] 注释: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Ruberoid Co.,343 U. S. 470, 487(1952) (Jackson, J.,dissenting).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页。 Newton Minow, Letter to President Kenned,15 Admin. L. Rev. 146 (1963).转引自Michael Asimow, Arthur EarlBonfield, Ronald M. Levin, State and Federal Administrative Law, WestGroup(1998),pp. 160-161.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页。 参见Joseph J. Simeone, The Function, Flexibility, and Future of United States Judges of the Executive Department,44 Admin. L. Rev. 159(1992)。 Michael Asimow, Arthur Earl Bonfield, Ronald M. Levin, State and Federal Administrative Law, WestGroup(1998),pp. 158-159. 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169-72 (1992) Paul Verkuil, ET. AL. See Michael Asimow, ArthurEarl Bonfield, Ronald M. Levin, State and Federal Administrative Law, West Group(1998), pp. 159-160. Paul Verkuil ; er. AL. The Federal Administrative Judiciary, 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1992). pp.168-169. See Michael Asimow, Arthur Earl Bonfield, Ronald M. Levin, State and Federal Administrative Law, West Group(1998),p. 161.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52、453页。 参见Norman Abram: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system: the California view, 29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489,490(1977)。 [11]http://www. oah. dgs. ca. gov/default. htm. [12]如纽约市1979年建立行政审判和听证办公室。案件种类增多,负责行政许可、管制和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听证案件。2005年,受理了33个行政机关的2 168件听证案件。2006年受理了38个行政机关和州公用事业单位的2007件听证案件。案件分为7大类,包括人事争议、机动车没收、许可、管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合同和歧视案件,其中行政机关的人事争议案件所占比例最大。http://www. nyc. gov/hatml/oath/description. html.俄勒冈州2000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解决涉及80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包括失业保险、机动车许可、社会服务(医疗、食物券等)、林业、环境质量、农业、儿童抚育等多种案件,2003年行政听证办公室处理4万多件案件,占到整个俄勒冈州行政争议案件的90%以上。http://www. oregon. gov/OAH/The_OAH2. shtmla [13] 如华盛顿州1981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在8个地区设有分部,管辖涉及26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2006年办案量达到5.6万件。其中数量最大的案件类别是失业保险案件。http://www.oah.wa.gov/. [14]如马里兰州:1990年建立行政听证办公室,对所有州行政机关的争议案件有管辖权,任何人对州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法官提起诉讼,除非有法律特定规定的除外。http://www. oah. state. md. us/. [15]纽约市行政审判和听证办公室(OATH)现共有12名行政法法官。尽管要求至少有5年律师经验,但实际上行政法法官都有超过2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大多毕业于哈佛大学、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等优秀的法学院,而且都有相关在私人或者公用部门任职的经历,富有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法律实践经验。 [16]James F. Flanagan, An Update on Developments in Central Panels and ALJ Final Order Authonty, Indian Law Review(2005). [17]参见James F. Flanagan, An Update on Developments in Central Panels and ALJ Final Order Authority, Indian LawReview(2005)。 [18]如南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还判决对州矫正部的监狱申诉案件的上诉也可以交给听证办公室审理。 [19]Raymond R. Krause, Minnesota’s OAH: 30 Years of Innovation in Administrative review, http://www. oah. state. mn. us/news/Bench-BarMN-Feb06. htm. [20]参见James F. Flanagan: An Update on Developments in Central Panels and ALJ Final Order Authority, Indian LawReview (2005)。 [21]Daniel J. Gifford:ALJs: relevance of past choices to future direction,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Winter 1997). [22]http : //thomas. loc. gov/cgi-bin/query/F? c101:2:./temp/~clOll9uvsM:e7075:. [23]Michael Asimow, The Administrative Judiciary: ALJ’ 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19 J. Nat’l Ass’n Admin. L. Judges(1999),pp.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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