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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lycompiledonNovember23,2020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TOC\o"1-1"\h\z\u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NewlycompiledonNovember23,2020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TOC\o"1-1"\h\z\u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二)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三)危房修建、改造等。第九条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不宜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型旧城改建新区建设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低层独立式住宅--20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028居住建筑多层2826高层2020一般办公建筑、酒店、宾馆多层4035高层3025商业建筑多层5550高层4035地块内单栋商住、商务综合楼多层4540高层3530工业建筑、仓库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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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二条鼓励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保证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安全使用。(二)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别代号最小绿地率工业、仓储M、W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行政办公C30%大中专学校、科研、医院等C35%金融、商业、文化娱乐、宾馆、商住(务)楼C15%居住区R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城改建不宜低于25%第十四条旧城改建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第十五条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整个街区绿地指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按《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平均分布。第十六条市区一环线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60米,市区一环线与二环线之间的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20米,市区二环线以外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50米;局部拆迁改造区段绿化带宽度可酌情减小。其他溪流、水体两岸的绿化带不宜小于15米。第十七条规划一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宜小于20米,规划二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宜小于50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50%计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以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30%计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第二十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标准。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被遮挡居住建筑大寒日原有日照少于3小时标准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不得加剧影响。居住建筑日照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执行。第二十一条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o以内(含45o)(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o以内(不含45o)(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第二十二条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二)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三)本条第(一)、(二)款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第二十三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二)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第二十条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一)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旧城改建地段不小于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二)面宽在24米(含24米)与42(含42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旧城改建地段不小于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三)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四)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第二十五条在一类居住用地上新建低层居住建筑的,其用地内部南北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第二十六条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4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第二十七条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二十八条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上款规定执行;相对居住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适当加大。第二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旧城改建地段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二)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三十条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8米。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3米。(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0米。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0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根据遮挡关系,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3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6米。(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三十条规定控制。第三十二条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沿城市重要道路、广场按城市规划布置公共建筑物时,其间距应服从街景的要求。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的建筑,其退离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退让,但最小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边界外为居住建筑须同时满足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3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表三控制执行。表三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道路宽度(D)建筑高度(h)交叉口h≤24米24米<h≤60米60米<h≤100米后退距离D≤24米4681024米<D≤40米581012D>40米6101215注: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②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后退距离按较宽路控制。交叉口的后退距离遇立交时,按立交预留用地控制。③交叉口范围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④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沿城市公共绿地建筑物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沿铁路两侧建筑物应预留30米以上防护绿带(以铁路边沟外缘起算),建筑物后退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城市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表四)的要求。表四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单位:米电压等级(千伏)一般地区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最大风偏时一般情况1-1053510311010410220155155002020第三十八条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市中心商业区及旧城改建地块,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第七章建筑高度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二条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竣工后,一般不得加层。确需加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层后应满足关于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消防设计的控制规定;(二)符合城市环境、景观的要求;(三)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资质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四条对住宅建筑平屋顶改建坡屋顶的,在满足自身建筑结构安全和第二十条日照标准,其坡屋顶坡度按小于等于1:2控制,坡屋顶最高点控制在米以下。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第四十五条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第四十六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于70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第四十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露天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四十八条停车场(库)每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表五、六)的规定。表五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停车场类别露天(m2/车位)室内(m2/车位)路边(m2/车位)机动车停车场25-3030-3516-20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表六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停车场类别自行车(m2/辆)露天~室内~路边~第四十九条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停车库,其配建指标按(表七)规定控制。表七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配建标准序号类别单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1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停车位/户—2144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停车位/户3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2停车位/户4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停车位/户5机关行政办公楼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6其他办公楼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7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810000m2>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9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0建筑面积≥10000m2的大型超市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1农贸市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2专业市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3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4星级宾馆停车位/每客房15普通旅馆停车位/每客房16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停车位/每百座17体育场(座位数<15000)体育馆(座位数<4000)停车位/每百座18娱乐性体育设施停车位/每百座19剧场、市级影剧院停车位/每百座20会议中心停车位/每百座21一般影剧院停车位/每百座22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23展览馆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24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每床25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每床26疗养院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27大专院校—(停车位/每百位教工)(停车位/每百位师生)28中学—(停车位/每百位教工)(停车位/每百位师生)29小学—(停车位/每百位教工)(停车位/每百位师生)30主题公园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31城市公园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32旅游区、渡假区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33工业厂房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34仓库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注:①单身公寓机动车停车位一般按每100m2建筑面积个机动车位指标进行控制。②星级宾馆、普通旅馆中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③表中停车位指标为下限指标。第五十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1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大于100个且小于等于3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出入口的宽度双车道不应小于7m,单车道不应小于5m。第五十一条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第九章居住区规划第五十二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八)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表八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分级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3000第五十三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九)的规定。表九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序号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第五十四条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十)的规定。表十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居住规模层数规划区用地指标居住区低层30-43多层19-27多层、高层17-26小区低层28-40多层19-26中高层15-22高层10-15组团低层23-32多层15-22中高层13-18高层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人计算。本表所列低层层数为1—3层,多层层数为4—6层,中高层层数为7—9层,高层层数为10层及10层以上。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第五十七条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道路路面宽度~米;组团道路路面宽度~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应设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车场地。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第五十八条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第五十九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设要配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商业服务(含金融邮电)和行政管理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第六十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一般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规模配置,也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第六十一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内容和规模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表十一执行。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十一的规定配置本级及本级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两者之间时,除按低一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旧城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小配套规模。表十一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配置规定配置级别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1小学18班5117~891710968~24300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2、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行规模办学3、应符合专业设计规范要求○24班6635~1135518716~2916030班7862~1382021668~3645036班9353~1538224949~372602 初中 初中体育教案免费下载初中各年级劳动技术教案初中阶段各学科核心素养一览表初中二次函数知识点汇总初中化学新课程标准 18班6873~1180015231~35100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2、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行规模办学3、应符合专业设计规范要求●○24班8825~1466020051~4440030班10900~1798829052~5550036班13047~2084333544~594003寄宿制高中24班27242~2841849532~540001、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地形地貌及交通条件,实行规模办学2、应符合专业设计规范要求○30班32878~3546559778~6150036班38229~4153269507~7020048班51477~5398793594~9408060班61268~66497111396~1170004幼儿园6班1802~22422287~3215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控制●9班2565~31873310~465512班3266~40424280~60105社区卫生服务站3005001~万人设一处●6居民健身设施——宜结合绿地安排●7社区服务中心1000~1500—宜与街道办事处结合设置●8社区居委会200~400—社区居委会包括办公室、服务站、文体活动室等●9配电室60~120—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1010kv开闭所100—10kv供电半径不宜大于30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11公共厕所80~150—平均按3—5座/km2设置●●○12垃圾中转站—800---3000工业区按每3km2设一处,生活区按每设一处○○13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注:1、公共服务设施在详细规划中明确的,应按详细规划执行;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3、表中○为宜设置的项目。第十一章其他第六十二条沿街建筑物外装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对环境有所改善。第六十三条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高层公共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第六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技术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沿街新建、扩建、改建含商业功能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店招类广告位置。第六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应统一设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第六十七条市区村(居)民住宅建设标准按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按原规定执行。第七十条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7日发布的《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地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教卫生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О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ⅹ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О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ⅹ3多层居住建筑√√√ⅹ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4中高层居住建筑ⅹО√ⅹ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5单身宿舍ⅹ√√ⅹ√√ОⅹОⅹОⅹⅹ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О√√√√√ОⅹОⅹⅹⅹⅹ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ⅹ√ОⅹⅹⅹⅹⅹОО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О√√√√√√О√О√ⅹО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О√√ОⅹОⅹОⅹⅹ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ⅹ√ООО√ОⅹОⅹⅹⅹⅹ14小型农贸市场ⅹ√Оⅹⅹ√ОⅹОⅹⅹⅹⅹ15小商品市场ⅹОООО√ОⅹОⅹⅹⅹⅹ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ⅹ√√√√√Оⅹⅹⅹⅹⅹⅹ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ⅹ√√√ⅹООⅹОⅹⅹⅹⅹ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ⅹО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ⅹ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ⅹⅹⅹ√ⅹОⅹⅹОⅹⅹⅹⅹ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ОО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ⅹОО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ⅹⅹⅹⅹОⅹⅹⅹⅹⅹⅹⅹО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ⅹОО√ООⅹⅹОⅹⅹⅹⅹ24一般旅馆ⅹОО√О√ⅹⅹОⅹⅹⅹⅹ25旅游宾馆ⅹОО√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26商住综合楼ⅹ√√√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ⅹООО√√ОⅹОⅹⅹⅹⅹ29科技设计机构ⅹООО√√ⅹⅹⅹⅹⅹⅹⅹ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ⅹ√√ⅹО√Оⅹ√ⅹОⅹⅹ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ⅹⅹⅹⅹⅹО√ⅹОⅹОⅹⅹ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33普通储运仓库ⅹⅹⅹⅹⅹ√Оⅹ√ⅹⅹⅹⅹ34危险品仓库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ⅹⅹⅹⅹⅹ√Оⅹ√ⅹⅹⅹⅹ36社会停车场、库ⅹОО√О√√О√ⅹ√ⅹО37加油站ⅹОООО√√ⅹ√ⅹ√ⅹО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39客、货运公司站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ⅹⅹⅹⅹⅹ√√ⅹ√ⅹОⅹⅹ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ⅹⅹⅹⅹⅹⅹⅹ√ОО√ⅹО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ⅹⅹⅹⅹⅹ√ОО√О√ⅹО注:√允许设置;ⅹ不允许设置;О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规划条件确定。附录一名词解释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2、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3、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4、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溪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6、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7、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8、中心地段: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9、一般地段: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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