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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受本案原告郝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关于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份通过网上相识、恋爱,2009年1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身处象牙之塔,在著名的大学里工作,自身文化层次也较高,不怎么与社会上打交道。这种社会阅历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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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受本案原告郝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如下代理意见:1、关于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份通过网上相识、恋爱,2009年12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告身处象牙之塔,在著名的大学里工作,自身文化层次也较高,不怎么与社会上打交道。这种社会阅历单纯、社交范围较窄,注定了原告在选择对象、谈婚论嫁上处于劣势。相反,被告年长原告17岁,应该说社会阅历丰富,也经历了几次婚变。在网络上相识,与现实中相比总是有一些差异。特别是彼此的性格、兴趣一时缺乏深入了解。加之恋爱时间不长,相互的缺点不一定掌握得那么透彻。尤其是原告作为大龄女孩,一是对恋爱有过多的憧憬和幻想,希望自己的如意郎君就是一生依靠的白马王子,对于被告的苦苦追求,认为被告既然是一个坚持不懈努力争取幸福的人,放下曾经的是是非非,应该更会懂得并在今后生活上做到珍惜、爱护与关心,能够给予原告更多的照顾、宽容与理解;二是生怕父母为自己担心和担忧,有意回避被告的一些不利因素,比如,被告到底多大岁数?以前有无婚史?等等。使得父母至今对被告的基本情况都不甚了解。终于导致为今后的夫妻感情埋下了隐患。二是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为了经营好这个家庭,对被告的不利因素予以容忍,对被告更加体贴、关心,而被告在婚后没有一如既往像恋爱中一样对待原告,彼此的缺点也渐渐显露。婚后的生活,被告流露出的性格与态度,让原告感觉短短时日就变了一个人。在生活上、在感情上、在对人处事上他们缺少沟通、交流,遇到重大事项不告知,反映出对原告的不尊重。遇不顺他意,就是几个月不说一句话、采取家庭冷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据此,可判决离婚。2、关于请求确认某某花园1幢1单元102室的房产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原告的问题。原告由于单位福利分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便于2009年12月18日与芜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购买了坐落于某某花园1幢1单元102室的房产一套,并且当天支付了136846元人民币,该房产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原告领取结婚证的日期是2009年12月25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的所有权为原告,原告对该房享有绝对的物权。由于原告心地善良,真心实意地想与被告白头偕老,因而在办理房屋贷款抵押时,原告将产权人在有关表格上登记为原告和被告共有。现在看来,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已经失去信心,对当初的登记具有悔意。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到目前为止,该房的产权证依然没有办理下来。故此,恳请法院确认某某花园1幢1单元102室的房产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3、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购房款中的11万元系被告给予的问题。被告辩称原告购房款中的11万元系被告给予的事实,我们不予否认,但是该11万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首先确定该11万元系被告婚前对原告的赠与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说属于“彩礼”,因为原告是大姑娘和他结婚,平生第一次出嫁,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方总得有所表示,我国婚姻上几千年的传统习惯,都是男方对女方要下“彩礼”。在婚前,被告与原告家人协商,约定给付彩礼20万元。后来约定这11万元就是“彩礼”的意思。到现在为止,男方(被告)给女方(原告)的彩礼也就是这11万元。对于该“彩礼”是否可以反悔索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被告没有以上三种情形,因此,被告索取该11万元彩礼于法无据。退一万步讲,就算这11万元系婚前的借与行为,也是一种债权,不能与房屋的物权混为一谈。房屋的物权依然是原告,原告理所当然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房屋的增值、贬值都归原告。更何况该11万元本身就是彩礼!同时,原告也按照习俗给予被告及其家人送过彩礼,原告一点也没有要求索回的意思,认为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上述代理意见,供参考。作者:王向阳律师[河北-保定]专长: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律所: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16272积分|帮助7338人|704个好评在线咨询电话:153506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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