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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自查说明酒类制造及销售行业自查项目 一、增值税 (一)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将生产的部分产品直接从车间发出,不记销售;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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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制造及销售行业自查项目 一、增值税 (一)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将生产的部分产品直接从车间发出,不记销售;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如:白酒行业收取违约金、串户罚款、保证金罚款不作收入处理,随同货物销售收取信誉保证金的罚款长期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 3.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 1 白酒用于赠送、福利、广告、样品、管理部门消费或个人消费,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业务,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白酒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白酒,少计提销项税额;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4.是否存在将白酒包装物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销售散白酒及酒精收取包装物押金不按规定计税。 5.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6.是否存在将扣减返利后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少计提销项税额:一般白酒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单位多销售,经常出台返利等促销政策,账面却将支付给经销单位的返利等款项直接从销货款中扣除,减少计税依据。 7.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燃料、水电气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气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8.是否存在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的现象。 9.有无利用关联销售公司低价销售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货物,附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未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10.收取品牌使用费是否按规定计税,白酒生产企业将一部分品牌白酒包销给经销单位,并向经销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账面作为转让无形资产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取得已通过认证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现象,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如购进材料、水电气等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运费方面: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运费是否已抵扣进项税;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等。 7.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8.是否存在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9.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消费税 1.销售收入与数量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有无发出商品未做销售,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2.有无销售货物收取价外费用未计税,如收取非代垫运费、应计税包装物押金未计税等。如:白酒行业收取违约金、串户罚款、保证金罚款不作收入处理:随同货物销售收取信誉保证金的罚款,长期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 3.有无将产品用于捐赠、广告、抵债、管理部门消费等产品 未计税。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业务少计消费税:通过签订委托加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将自制白酒销售业务转变为委托加工业务,隐匿白酒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从中少计消费税。 5.有无利用关联销售公司低价销售。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一个产销过程人为地划分为工业生产和商业销售两个环节,生产环节将产品以不正常价格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销售,减少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6.是否存在附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白酒未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主要体现:有的白酒生产企业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或展销厅)等作为企业产品的窗口直接对外销售酒类产品,门市部按市场价销售,酒厂按出厂价计税,差价隐匿在门市部。 7.有无将酒精加浆勾兑成白酒销售,仍按酒精申报消费税。 8.白酒包装物不按规定计税。主要包括: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款,不按正常的生产程序和有关包装物核算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成本核算和销售核算;销售散白酒及酒精收取包装物押金不按规定计税,将包装物价值从白酒销售额中分离出来,分别开具两张发票,且包装物价值不计消费税;将包装过程转移到销售公司或超市,另行核算,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将白酒和其他酒组成套装酒出售,先销售后包装,分别核算销售额,逃避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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