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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主讲人:候富强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制度 第四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五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六节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8:质权在什么条件下才成立、生效? 案例9: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谁承担责任? 案例10: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案例11:修理部的两次扣留行为,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扣留? 案例1:善意取得 案例7:预告登记—“一屋二卖案” 案例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
第三章 物权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主讲人:候富强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制度 第四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五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六节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8:质权在什么条件下才成立、生效? 案例9: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谁承担责任? 案例10: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案例11:修理部的两次扣留行为,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扣留? 案例1:善意取得 案例7:预告登记—“一屋二卖案” 案例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 案例5: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3:拾得遗失物问题 案例2:共有问题 BACK 案例4:抵押权问题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 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 财产的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 同经济制度的标志。 BACK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 BACK 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zi)息物 BACK 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 2.排他性 3.绝对性 BACK (二)物权的种类 1. 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即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是对于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 BACK 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 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称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称为从物权。 BACK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BACK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力本身的关系。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BACK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的含义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 公示方式依动产不动产而有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2.公示的效力 (1)物权转移效力 所谓公示生效主义,是指物权转移,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即为己足,不以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 BACK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 BACK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事实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 3)基于公法行为 BACK 三、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 1.债权行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此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依赖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在消灭合同之债的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在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 BACK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法律效果 2.处分权 3.兼容性 BACK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 BACK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2.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 3.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 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5.预告登记 BACK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ACK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BACK (二) 共有 1.共有的形态 (1)份共有 (2)共同共有。 2.共有形态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3)对外债权债务 4.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含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5. 准共有 BACK 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制度价值 (二)善意取得的含义和条件 1.善意取得含义: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2.善意取得条件: ①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②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③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BACK (三)动产善意取得 1. 构成要件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为善意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⑤物已交付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2.法律效果 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BACK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 1.特别构成要件 (1)交付问题 (2)善意问题 2.特别法律效果 (五)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 BACK 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添附 BACK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BACK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有偿出让 2.转移取得 转移取得的方式 让与禁止 3.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BACK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担保物权概念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BACK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3.优先受偿性 BACK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BACK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特性 BACK (二)抵押财产范围 1.一般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⑥已发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BACK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则是: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BACK (二)抵押财产范围 2.动产的浮动抵押 3.房地一体原则 4.禁止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BACK (三)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定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 1)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ACK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抵押物范围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BACK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的方式 2.流押合同之禁止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BACK (六)抵押物转让限制 (七)涤除权 (八)抵押权顺位 (九)抵押权之保全 (十)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十一)抵押与租赁 (十二)抵押权的实现 BACK (十三)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3.债权之确定 BACK (十四)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主要有以下消灭事由: 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4.混同 BACK 三、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BACK (二)质权的客体 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BACK (三)质权的设定 1.质权设定行为 2.交付或登记生效 ①动产 ②证券权利 ③基金份额与股权 ④知识产权 ⑤应收账款 BACK (四)质权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①所担保的债券范围 ②出质物的范围 ③出质物的物上代位 2.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4.质权人的义务 ①保管义务 ②返还义务 5.质权之保全 6.质物处分限制 ①对质权人的限制 ②对出质人的限制 BACK (五)质权的实现 (六)最高额质权 (七)质权的消灭 BACK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性质 BACK (二)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BACK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物的范围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5.留置权人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义务 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BACK (四)留置权的实现 (五)留置权的消灭 BACK 第六节 案例分析 BACK 案例分析题(一) 案例1: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4)2012年5月10日,王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BACK 答案: (1)李某自2012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李某基于人民法院判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张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ACK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王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题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BACK 案例分析题(二) 案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1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11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11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11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未经戊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在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叶某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如果甲、乙、丙、戊不能清偿叶某的债务,叶某在行使抵押权时,张某能否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BACK 答案: (1)丁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王某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券和债务关系的除外。 BACK (3)①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丙同意后,其份额超过了2/3,因此,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②张某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4)①叶某的抵押权自2011年4月2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②张某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ACK 案例分析题(三) 案例3: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解析: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 BACK (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该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己已经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已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解析:①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②甲将该玉石卖给丙时,属于无权处分;③由于丙之情,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④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①A: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己并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②BC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丁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戊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己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己请求返还原物。 BACK 案例分析题(四) 案例4:2009年1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9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9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10年4月,因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汽车被依法扣押,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 BACK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实现先后顺序,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丙、②丁、③乙、④戊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答案:D (2)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11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BC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优先于丁)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丙、丁优先于乙、戊)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戊按照权比例清偿,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解析:①AB,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②CD,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 BACK (3)假设戊对甲表示放弃抵押权,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 B.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请求己承担保证责任 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答案:B 解析: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BACK 案例分析题(五) 案例5:1998年某单位实行公有住房改革,将单位的房子出售给职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性条款:“职工出售房屋时,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03年,购房职工甲欲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给乙,单位知道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单位对出售房屋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能否产生物权效力? (2)售房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否有效? BACK 判决:法院受理后认为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法律规定,认定该条款不发生物权效力,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律关系: ①单位与职工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优先购买权”条款; ②职工甲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③职工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④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1)当事人的合同是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因此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2)双方约定虽然没有产生物权效力,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及善良风俗,则应当认定有效。单位若提起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BACK 案例分析题(六) 案例6:甲、乙为夫妻关系,共有一处价值100万元房产无人居住,购房时以甲的名义办理房产登记,房屋产权证书与房屋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均只有甲一人的名字。甲、乙因感情不和现欲离婚,甲即背着乙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100万元交于甲后,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后乙得知此事,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三人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乙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 BACK 法律关系: ①甲、乙为夫妻关系; ②该房屋真实权利为夫妻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 ③甲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产权登记。 参考答案: (1)丙可依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2)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能对抗已付相应对价且已依法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丙。因此,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只能要求甲予以赔偿,即其物权请求权丧失,仅享有债权请求权。 BACK 案例分析题(七) 案例7: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御东花园”商品房一套,向成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 但随后成远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4年7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王某预付购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 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BACK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成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驳回王某要求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善意第三人张某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预售人对因此而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成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在预购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开发商未经预购人同意,擅自就同一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是严重违反合同和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但是,王某向成远公司认购的商品房被成远公司销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维护财产流转安全,应当认定成远公司与善意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本案中,成远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和张某,成立了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王某和张某不能同时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张某因善意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王某只能通过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保障权利,不能要求也取得房屋所有权。 BACK 案例分析题(八) 质权在什么条件下才成立、生效? 案情介绍:2009年10月3日,某厂职工杨某停薪留职,要开办一家饮食店,因资金不足,向本厂职工徐某借款4000元。双方书面约定:1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一件高档进口电子琴交给徐某作担保。10天后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款,杨某称电子琴几天前被其弟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徐某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徐某处理。于是徐某当场交给杨某4000元现金。 不久,杨某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其邻居孙某作质押,借得现款2000元。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杨某在戏弄自己,要求杨某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解除合同。杨某请求宽限几日,徐某不允,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杨某说电子琴在孙某处,如孙某同意,你随便处理。于是徐某找到孙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孙某拒绝,徐某认为自己设质在先,便强行搬走电子琴。孙某遂告到法院,要求徐某返还电子琴。 问题: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BACK 案例分析题(九) 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谁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某厂职工王某欲开办一时装店,便向李某借款8000元,并将一辆价值10000元的摩托车交李某作质押。双方书面约定,1年还本付息。质押情况也载入合同。2个月后,李某的爱人生病急需用钱,便向朋友刘某借款,刘某要其提供担保,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就将王某的摩托车交给刘某,借得现款4000元,并书面约定:刘某以摩托车作抵,借款4000元,1年还本付息。 此后不久,刘某家因雷击失火,致使房屋及里面的东西全部烧毁,摩托车也成了一堆废铁。王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糟刘某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立案后,通知李某参加诉讼。 问题:王某的损失应由李某赔偿还是由刘某赔偿? BACK 案例分析题(十) 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案情介绍:甲、乙系兄弟关系,甲因单位外派出国,便将自己家中的摩托车、电视机等贵重物品交给乙保管、使用。此后不久,乙租赁的服装摊位因经营策略有误,发生资金周围困难,便向同一服装厅的一位浙江籍老板丙借钱,丙提出担保要求,乙便将寄放在自己家中的甲的摩托车和彩电交给丙,声称是自己之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1年还本付息,丙不准损坏彩电和摩托车。丙将1万元现金交给乙。后来,甲临时回国,发现此事后,要求乙立即将质押之物取回,乙不肯。甲就自己到丙处,陈清事实真相,但丙说此事他并不知情,如要质押物可以,拿1.2万元现金来,否则不行。甲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丙返还其摩托车及彩电。 问题:甲对丙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BACK 案例分析题(十一) 修理部的两次扣留行为,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扣留? 案情介绍: 1995年10月,张某带一台黑白电视机到某修理部维修,修理部留下电视机,要张某10天后交费取货。10天后,张某如约来修理部取电视机,修理人告知张某修理费共计140元,并向张出示了价目表。张某认为费用太高,拒绝支付。于是修理部留下电视机,并告知张某尽快付清修理费,否则修理部将变卖电视机受偿。此后过了半年,张某既未索要电视机,也未付修理费。一天,张某又带一台彩电到这家修理部,双方约定1个月交费取货。待张某来取货交费时,修理人称彩电的修理费是200元,加上黑白电视机的修理费,共计340元。张某只付了200元彩电修理费,并说140元黑白电视机的修理费,可以用黑白电视机作抵偿。修理部说:彩电才好卖,黑白电视机没人要,还是你自己拿回去处理好了。最后,修理部退还了黑白电视机,扣留了彩电,告知张某2个月内付清140元修理费,否则变卖彩电抵偿。张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修理部返还彩电。 问题:张某要求返还彩电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BACK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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