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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青岛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依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00号)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项目,应提请备案,原则上备案项目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对于事前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一般应于年度申报前(有明确时间规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详细规定见文件汇编第67页)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受理方式及文书 我们实行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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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青岛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依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00号)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项目,应提请备案,原则上备案项目实行一年一备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对于事前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一般应于年度申报前(有明确时间规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详细规定见文件汇编第67页)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受理方式及文书 我们实行一窗式受理服务,首先在纳税服务中心受理资料【只有录入管理软件才能在报表相应栏次填报】,在受理纳税人备案项目时出具《税收优惠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附表1),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2),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3),告知纳税人不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应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表4)。 纳税人需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备案申请,合法获得税收优惠主体资格;要依法进行税收财务会计核算,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并于重新备案后执行。 二、资产损失(财产损失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一)资产损失分类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资产损失分类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一)资产损失分类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一)资产损失分类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关于审批受理时间和权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2月15日前】。 企业年度内报批的损失净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由各基层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批;损失净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批。 (三)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备查问题 请注意:为加强后续管理,掌握和了解资产损失扣除情况,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企业应参照《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要求的相关内容,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将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在财务部门登记、存档、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四)审批扣除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审批扣除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请参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对应条款的规定。 (四)审批扣除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如: 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审批扣除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四)审批扣除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另注:需要提供发生应收、预付账款的发票和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对仅属于对方企业改制或变更的,不能扣除;属于对方企业注销的,还需提供清算情况】 (五)关于未及时扣除资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三、汇缴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汇缴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汇缴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根据市局要求,除特殊纳税人外,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2011年我们将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审核力度,保证其鉴证报告质量。对发现出具虚假鉴证报告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中介机构,不再接受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同时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会同市国税局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选择时应多考察)】 关联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财务报表及股权变更 【我们对股权变更实行“先完税、后变更”模式,即:“股东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必须持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对没有按时提报财务报表或者提报的纸质财务报表与我们“大集中”数据不符的,一律先改正再办理。 (未按时提报的请接收处罚)】 四、工资薪金支出 依据: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工资薪金扣除原则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需要关注:未履行的不得税前扣除}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附加强调项目 依据:《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 国税局每年定期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进行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存在差异的,管理人员要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附加强调项目 地税部门进行核查时,主要是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附加强调项目 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建议:财务人员或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自己核对一下,存在差异的及时查找原因并纠正,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五、工会经费新要求 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六、亏损企业管理 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第八条 对当年和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进行交叉评估。 亏损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亏损企业定期约谈询问制度,对当年首次出现亏损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就其亏损情况进行约谈,掌握亏损的原因,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等情形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分析监控的重点。 亏损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评估、检查,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亏损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其征收方式调整为核定征收。 第十七条 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租金收入所得税与营业税区别 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租金收入所得税与营业税区别 与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实行按月分摊、按月缴纳营业税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八、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依据:《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2010年第2号公告)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另有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充分利用获取的信息,分析评估企业申报情况,对不符合不征税及免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核实企业是否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九、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 具体文件见文件汇编第25页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需注意财税【2009】59号规定的变化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一、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 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3、问: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问: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5、问: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6、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8、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注册地之外开发项目,应当如何执行计税毛利率?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异地开发项目,其计税毛利率应当按照其项目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9、问:某公司2010年度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1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问: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应当据此进行处理。 分期确认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租赁期限跨年度;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租金后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12、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13、问: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14、问:股权转让损失税前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报批时,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2)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3)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4)原始投资的验资报告; (5)相应的收付款凭据、成交及入账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股权转让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问:如何掌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暂按不超过该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16、问:企业发放的取暖补贴如何扣除? 答:企业比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实际发放的取暖补贴,可以做为福利费按税法规定扣除。 17、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8、 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答: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 19、问:企业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帐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十二、其他所得税重点工作事项 其他所得税重点工作事项 一: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汇缴后续管理,全面深入地分析汇缴数据,2011年汇缴评估检查面将不低于20%; 落实市局下发的《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力争今年的汇算清缴亏损面不超过30%。在纳税评估检查工作中,将列入后续管理重点的项目纳入统一安排,市局也将从我们各分局评估后的企业中选择部分涉及所得税后续管理重点项目的企业,列入执法检查,或交稽查局稽查。 其他所得税重点工作事项二 2011年我们将继续推进预警式管理,以行业贡献率为指引,对低贡献率及零申报的纳税人,尤其是核定征收零申报的纳税人,我们要逐户进行分析评估,约谈核实。 其他所得税重点工作事项三 2011年我们要不断提高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质量, 零申报率要降至50%以下,有税申报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纳入高收入行业的企业和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对高收入行业和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零申报率降至20%以下。 零申报率:扣缴义务人 有税申报率:个人 其他所得税重点工作事项四 继续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得税警戒线管理,尤其以零申报企业的法人为突破口,进行个人所得税约谈、核实,清理零申报户。 其他所得税重点工作事项五 加强高收入者税收管理,深化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对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要按照规定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落实源泉扣缴制度。 其他所得税重点工作事项六 为加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征管,我们从2010年开始就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进行全市范围内的比对,对同一纳税人存在同一月份中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申报数据的进行核查,重点申报的明细数据是否属实、是否存在重复扣除费用、是否进行自行申报。对存在两处以上所得,重点是相互关联企业兼任职务或母子公司分别发放工资和奖金的,希望各单位能够自行核对,督促纳税人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综合科联系电话:86769677 邮箱:wangbenjian@qdd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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