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

举报
开通vip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8号《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已经201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一般规定3第三章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7第四章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7第五章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13第六章航空情报服务产品13第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15第三节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16第四节航图19第五节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19第六节航空...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8号《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已经201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一般规定3第三章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7第四章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7第五章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13第六章航空情报服务产品13第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15第三节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16第四节航图19第五节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19第六节航空资料汇编修订20第七节航空资料通报21第七章航行通告26第八章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26第一节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28第二节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29第九章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30第十章法律责任31第十一章附则32附件一定义34附件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单35附件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36附件四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发布的航空情报资料37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38附件六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40附件七航空资料通报内容41附件八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第1章总则第1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3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4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6条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7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8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2章一般规定第9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10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11条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一)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三)航空资料通报;(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12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13条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14条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15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3章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17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18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19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第20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二)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三)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指导检查本地区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四)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资料和数据的管理;(五)负责本地区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六)向本地区机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可同时承担所在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职责。第21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初步审核、上报本机场及与本机场有关业务单位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二)接收、处理、发布航行通告;(三)组织实施本机场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四)负责本单位及本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需的航空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和供应工作。第22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90分钟的时间内提供航空情报服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安排航空情报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值勤。第23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应当每年组织应急演练。第24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差错追究制度。第25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使用配置统一的航空情报自动化处理系统和连接航空固定电信网的计算机终端;(二)配备符合提供航空情报服务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航空情报员执照的专业技术人员;(三)设有值班、飞行准备和资料存储等功能的基本工作场所;(四)配备满足工作所需的办公、通讯和资料存储等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五)配备本单位所需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与航空情报工作紧密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定,供咨询和飞行前讲解使用的参考图表和文件等;(六)国际机场及其他对外开放机场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之通航国家的航空资料以及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七)配备航空情报服务需要的其他设施和设备。第26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在便于机组接受航空情报服务的位置。第4章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第27条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航空情报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第28条航空情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航空情报人员的专业培训,航空情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航空情报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相关规定执行。第29条承担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民航局规定数量的教员;(二)具有民航局认可的教材;(三)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第30条航空情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补充、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第31条民用航空情报员应当加入飞行机组进行一年不少于两次的航线实习。第5章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第32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分为基本资料和临时资料。基本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含)以上较为稳定的资料,主要用于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各种航图以及航空资料通报。临时资料是有效期在半年以内和临时有变更的资料,主要用于发布航行通告和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第33条下列有关业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一)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者撤消;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者撤消;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行的活动;航路的关闭、开放;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主要临近机场;噪声限制规定和减噪程序;机场地面运行规定;飞行限制和警告。(二)航务管理部门: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场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三)通信导航监视部门:通信导航监视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机场或者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者改变。(四)机场管理机构:机场地理位置和管理资料;机场地勤服务和设施;机场服务单位工作时间;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布局、数量、物理特性及其变化;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者运行限制;直升机着陆区域;目视导航设施、机场助航灯光系统、风向标的设置及其主要部分的改变、中断和恢复、撤消;跑道、滑行道、机坪、飞机等待位置等道面标志和障碍物位置标志的设置、改变或者撤消;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起飞、爬升、进近、着陆、复飞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者变动,障碍灯或者危险灯标设置、中断和恢复;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及其影响跑道、滑行道、机坪、停机位使用的,其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保障等级及其重要变动;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积雪、积水情况及其清除和可用状况等发布雪情通告的情报;扫雪计划,扫雪设备和顺序;鸟群活动。(五)机场油料供应部门:机场航空油料牌号和加油设备的可用情况。(六)气象服务机构:气象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机场气象特征和气候资料;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程序的建立、更改或者撤消。(七)国际运输管理部门:简化手续规定,以及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国际运输规定;海关、出入境有关规定;卫生检疫的规定。(八)航行收费管理部门:国际飞行的收费规定。(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第34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与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保持直接的、固定的联系。第35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述的时间要求,提前将原始资料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一)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在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在预计生效日期80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二)不按照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的航空情报,应当至少在生效日期56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但用于拍发航行通告的除外。(三)以航行通告发布的航空情报,应当在生效时间24小时以前提供原始资料。临时性的禁区、危险区、限制区以及有关空域限制的,应当在生效日期7天前提供原始资料。不可预见的临时性资料应当立即提供。第36条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提交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等。向同级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原始资料时,通常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需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用技术名词等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应当附有英文译稿。第37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依据《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编辑修订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签发航行通告。《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应作为正式记录存档备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详细、准确地填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必要时,应当增加附图。第38条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核证和审批,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保持资料的可追溯性;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第39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第40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2)符合规定的格式;(3)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4)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5)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第41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协调、定期培训和资料定期符合性检查机制。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用情况反馈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第6章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2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分为基本服务产品和非基本服务产品。基本服务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及其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和航空资料通报。非基本服务产品是指根据民航发展和用户需要制作或者发布的专用航空资料。第43条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编印发行。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综合配套,并保证准确和完整。第44条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资料,其执行日期应当从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以下简称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定。共同生效日期表见本规则附件三。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一般按照共同生效日期表挑选相近的日期发行资料。采用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资料具体见本规则附件四。第45条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颁发的航空情报基本服务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效日期应当从共同生效日期表中挑选;(二)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进行更改,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28天;(三)至少在生效日期前42天颁发;(四)以纸张印刷形式颁发的,应当标注“AIRAC”。共同生效日期无资料颁发的,应当在该生效日期的前一个周期内,以航行通告或者其他适宜的方式,颁发“无资料”通知。第46条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逐步实行电子媒介和互联网分发,减少纸张发行。第47条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以快捷、可靠的方式直接分发至用户指定的地址,并建立用户记录和分发反馈记录。第48条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需双方相互提供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49条航空情报服务产品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修订、更换和销毁。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用户,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可靠、准确、完整。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用中、英两种文字编辑出版。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五的要求,包括经批准国际机场及其他对外开放机场、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每页资料上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并且在资料下方注明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第54条需要对外提供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的资料,应当由民航局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节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第55条《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境内飞行必备的综合性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编辑出版。第56条《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六的要求,包括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机场需要编印和提供使用的航图种类,应当符合本章第四节的要求。第57条《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分成若干分册出版。每页资料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资料的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第58条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补充。编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的军用机场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单位批准。第59条仅用于通用航空的民用机场航空资料可以由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根据需要参照《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要求编辑、分发,并向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备案。第60条《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不得向外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第四节航图第61条航图是保证航空器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第62条航图分为特种航图和航空地图。特种航图包括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障碍物B型图、精密进近地形图、航路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航空地图包括世界航图、航空图和小比例尺航空领航图等,航空地图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绘制、使用。第63条编辑制作航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要求。第64条绘制航图应采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航空地图或者地形图作为参照图或者底图。绘制的航图比例尺应当等于或者小于参照图或者底图的比例尺。航图一般使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其中航路图、区域图使用等角正割圆锥投影。第65条航图应当标绘与其飞行阶段相关的资料,标绘的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资料的标绘应当准确、清晰、不变形、不杂乱,在所有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均易于判读;(二)航图的着色或者色调和字体大小,便于驾驶员在不同的自然或者人工光线的条件下判读;(三)不同航图上标绘的资料,应当按相应的飞行阶段,从一幅图平稳地过渡到另一幅图。第66条航图上应当标注航图的种类名称、地名和机场名、航图代号、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磁北、真北、磁差、比例尺等要素。第67条航空地图为特别制定的航图补充基础资料,主要用于目视飞行及制定飞行计划。第68条航路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沿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程序实施领航。航路图标绘的资料密集,难以清晰表示时,应当绘制区域图。第69条提供仪表飞行的机场及其跑道,应当绘制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第70条提供仪表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包括进近、着陆、复飞、等待程序及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等内容的仪表进近图。提供Ⅱ、Ⅲ类精密仪表进近的跑道,还应当绘制精密进近地形图。第71条提供目视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目视进近图。第72条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图。机场图中无法清晰表示滑行道与停机位置之间的滑行路线的,应当补充绘制机场地面活动图;需要进一步清楚地表示停机位置的,应当补充绘制停机位置图。第73条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A型图,起飞航径区内无重要障碍物的机场可以不绘制,但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和《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予以说明。机场周围净空条件复杂的,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B型图。第74条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绘制。第五节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第75条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应当公布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临时变更,或者有效期不到3个月但篇幅大、图表多的临时性数据资料。第76条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以黄色纸张印刷,补充资料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有效的,该补充资料应保留在航空资料汇编中。第77条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不定期出版,按照日历年顺序编号。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第六节航空资料汇编修订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内容的变更,应当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修订等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以保持汇编资料的准确和完整。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第79条每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单中,应当标明修订资料汇编的名称、编号、出版部门、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等。修订应当采用固定、统一的格式,便于用户识别换页。第80条以航行通告方式发布过的航空情报,需要纳入或者修订相应的航空资料汇编时,应当及时印发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并在修订单中注明被编入的航行通告编号。第81条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页中主要内容的变动,应当以明显的符号或者文字注释予以提示。第82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航空资料汇编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全部有效资料的页码编号和出版日期。第七节航空资料通报第83条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形式公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公布(具体内容见本规则附件七),主要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报;(二)有关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三)有关技术、法律、行政性事务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或者通知。第84条航空资料通报不定期印发,航空资料通报应当按日历年连续编号,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航空资料通报校核单。第7章航行通告第85条航行通告是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等的设立、状况、变化,以及涉及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及其变化的通知。航行通告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工作,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航行通告。第86条航行通告分为国际、国内和地区系列的航行通告,S系列的雪情通告,以及V系列的火山通告:(一)国际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国际分发,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发布。(二)国内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国内分发,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发布。(三)地区系列航行通告,用于本地区内分发,由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发布至所在地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四)S系列的雪情通告,由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直接发至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以及与本场航班运行有关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对外开放机场的雪情通告,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向国外转发。雪情通告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从0001号开始编发。(五)V系列的火山通告,由火山所在地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或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负责发至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通告室负责对国外转发。第87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一)机场或者跑道的设立、关闭或者运行重要变化;(二)机场、航空情报、空中交通、通信、气象、搜寻救援等航空服务的设立、撤消或者运行的重要变化;(三)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服务的设置、撤消及工作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服务的中断或者恢复、频率的更改、服务时间的变化、识别信号的变化、方向性助航设施的方向调整、设施位置的改变、总发射功率50%以上的增减、广播时间或者内容的变化,以及任何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发生异常或者不可靠的情况;(四)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撤消或者重要变动;(五)机场灯光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或者恢复;(六)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设立,撤消或者重要变化;(七)机动区内重大缺陷或者运行障碍的出现或者清除;(八)燃油、滑油和氧气供应的限制和改变;(九)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改变;(十)标志空中航行重要障碍物的危险灯标的设置、撤消和恢复;(十一)有关规定中出现更改或者变化而且需要立即执行的;(十二)超出公布范围的障碍物、军事活动、航空表演、航空竞赛、大型跳伞活动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的出现;(十三)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和跑道升降带内影响空中航行的障碍物的设置、移除或者变动;(十四)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设立或者中止,包括生效和停止时间及使用状况的变化;(十五)存在拦截可能并且需要在VHF紧急频率121.5MHz长守的区域、航路或航段的设立或者中止;(十六)地名代码的分配、取消或者更改;(十七)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常规保障水平的重要变动。只有涉及改变保障等级时,方可签发航行通告,并说明变化的等级;(十八)活动区内因雪、雪浆、冰和积水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消除或者重要变化;(十九)由于发生流行病而需要更改防疫注射和检疫要求;(二十)太阳宇宙射线预报;(二十一)火山活动有关的动态重要变化,火山爆发的地点、日期和时间,火山灰云的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以及可能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或者航段;(二十二)在核子或者化学活动中,向大气层释放辐射物质或者有毒物质的事发地点、日期、时间,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航段以及活动方向;(二十三)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的实施以及由此受到影响的空中航行的各种程序或者限制;(二十四)空中交通服务和有关支持服务中断或者部分中断所采取的短期紧急措施;(二十五)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其他情况。第88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得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应在飞行前讲解或者通知驻地航空公司:(一)停机坪和滑行道上的例行维修工作,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二)施划跑道标志的工作,但航空器可以在其它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者施工设备可以随时移开的;(三)机场附近有临时障碍物,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四)机场灯光设施局部故障,但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五)地空通信出现局部、暂时的故障,但有适当备用频率可用的;(六)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道路交通管制的;(七)机场活动区有关位置标记牌、目的地标记牌或者其他指令标记牌不适用时;(八)其他类似的临时性情况。第89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行通告的校核制度。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每个日历月至少拍发一次规定格式的航行通告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现行有效的航行通告清单。第90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第91条航行通告应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航空固定通信网络发布。第92条航行通告的发布应当采用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将航行通告直接分发给预先指定的收报单位。第93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就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发布,签发提示生效信息的触发性航行通告。触发性航行通告的生效日期应当与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生效日期相同,并保持14天有效。第94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有关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上有积雪、结冰、雪浆或者跑道灯被积雪覆盖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发布雪情通告。第95条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雪情有下列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发布新的雪情通告:(一)摩擦系数变化约0.05;(二)堆积物深度变化大于:干雪20毫米,湿雪10毫米,雪浆3毫米;(三)跑道可用长度、宽度变化大于10%(含);(四)堆积物类别或者覆盖范围有变化;(五)跑道一侧或者两侧有临界雪堆时,雪堆的高度或者离中心线的距离有变化;(六)跑道灯被遮盖,灯光亮度有明显变化;(七)根据经验或者当地环境,任何其他已知的重要变化。第96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或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火山活动的报告应当发布火山通告。火山通告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告警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发布新的火山通告。第8章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第一节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第97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主要包括:飞行前资料公告、讲解服务及资料查询。第98条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第99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航空情报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前90分钟,完成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一)了解当日的飞行计划和动态;(二)检查处理航行通告;(三)了解机场、航路、设施的变化情况和有关的气象资料;(四)检查必备的各种资料、规章是否完整、准确;(五)检查本单位设备的工作情况。第100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飞行前资料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二)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三)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第101条航空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第102条航空情报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清单,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重点讲解。讲解服务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法规与程序,包括航空资料及其修订、航空资料补充资料、空域使用的程序、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二)气象服务简况,包括气象设施、预报和报告的可用情况以及其他获得有效气象情报的规定;(三)航路及目的地信息,包括可用航路的建议,保证航路安全高度的航迹、距离、地理和地形特征,机场和机场设施的可用性,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搜寻援救的组织、程序和设施;(四)通讯设施和程序,包括地空通信设施的可用性、通信程序、无线电频率和工作时间;(五)航行中的危险情况;(六)其他影响飞行的重要信息。第103条为我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应当讲解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为外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批准对外提供的航行规定以及国际航行规定和资料。第104条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规定和资料,包括:(一)设立地图板,张挂航空地图。航空地图上,应当标画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界线和航路、机场的有关数据。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张挂或者展示适当比例尺的、标有国际航路、国际机场的世界挂图或者世界区域图。(二)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航空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通信和导航资料以及其他与飞行有关的资料。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供国际飞行机组查阅的其它资料。(三)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规章、文件。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第二节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第105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收集机组飞行后对有关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的意见、鸟群活动等信息,以及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具体内容见附件八。第106条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集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后,应当根据信息内容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处理。第107条收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9章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第108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是用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设计、制作与发布的信息系统。第109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包括民用航空情报数据库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系统、航空情报发布系统等。第110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由民航局空管局统一管理。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配置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第111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由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第112条具有独立数据库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建立本地的系统备份。第113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异地备份机制。第114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在本辖区内指定一个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系统作为本地区异地备份系统。第115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以外的用户,需要接入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应当由民航局空管局批准。第10章法律责任第116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按本规则要求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117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设置条件或者不能满足提供航空情报服务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118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119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120条违反本规则规定获得或者使用航空情报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11章附则第121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6日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同时废止。附件一定义一、航空资料(AeronauticalInformation):对航空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整理后形成的资料。二、航空情报服务(AeronauticalInformationService,AIS):提供规定区域内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航空资料和数据的服务。三、航空情报服务产品(AISProduct):以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为主要内容(其中包括航图,不包括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采用印刷品或者相应的电子媒介方式提供的航空资料。四、航空资料汇编(AeronauticalInformationPublication,AIP):由国家或者国家授权发行的,载有空中航行所必需的具有持久性质的航空资料出版物。五、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AIPSupplement):以彩色纸张公布的,对航空资料汇编中的资料所做的临时性变更。六、航空资料汇编修订(AIPAmendment):对航空资料汇编的永久性变更。七、航空资料通报(AeronauticalInformationCircular,AIC):按规定不需要签发航行通告或者编入航空资料汇编,但涉及安全、航行、技术、管理或者法律问题的资料通报。八、航行通告(NOTAM):飞行人员和与飞行业务有关的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信方式发布的,关于航行设施、服务、程序的建立、情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的出现和变化的通知。九、雪情通告(SNOWTAM):航行通告的一个专门系列,是以特定格式拍发的,针对机场活动区内有雪、冰、雪浆及其相关的积水导致危险的出现和排除情况的通告。十、火山通告(ASHTAM):航行通告的一个专门系列,是以特定的格式拍发的,针对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火山活动变化、火山爆发和火山烟云的通告。十一、国际航行通告室(InternationalNOTAMOffice,NOF): 由国家指定负责进行国际间交换航行通告的单位。十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AeronauticalInformationRegulationandControl,AIRAC):对运行活动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情况,应当按照共同生效日期提前发布通知的制度。十三、飞行前资料公告(Pre-flightInformationBulletin,PIB):在飞行前准备的、对运行有重要意义的有效航行通告资料。附件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通知单 1.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人 提供人: 联系电话: 提供单位: 提供日期和时间: 2.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收集人 收集人: 联系电话: 收集单位: 联系传真: 3.提供内容 提供序列号: 生效日期和时间: 共页 失效日期和时间: 公布方式□航行通告□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 内容: 4.AIRAC事宜 应采用AIRAC但未能实施的原因: 5.声明 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数据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全面。 负责人签字 6.回执 提供序列号:收集单位:收集人:收集时间:备注:附件三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共同生效日期表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航空资料共同生效日期 航空资料共同生效日期 航空资料共同生效日期 航空资料共同生效日期 1月13日 1月12日 1月10日 1月9日 2月10日 2月9日 2月7日 2月6日 3月10日 3月8日 3月7日 3月6日 4月7日 4月5日 4月4日 4月3日 5月5日 5月3日 5月2日 5月1日 6月2日 5月31日 5月30日 5月29日 6月30日 6月28日 6月27日 6月26日 7月28日 7月26日 7月25日 7月24日 8月25日 8月23日 8月22日 8月21日 9月22日 9月20日 9月19日 9月18日 10月20日 10月18日 10月17日 10月16日 11月17日 11月15日 11月14日 11月13日 12月15日 12月13日 12月12日 12月11日备注:共同生效日期从1998年1月29日开始,以28天为间隔计算得到。其他各年度航空资料共同生效日期由此推算。附件四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发布的航空情报资料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AIRAC)发布的航空情报资料包括下列各项的设置、撤销和预定的重要变更,含运行试验:一、涉及下列各项的水平和垂直界限、规章和程序的资料:1、飞行情报区;2、管制区;3、管制地带;4、空中交通服务航路;5、永久性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包括已知活动的类别和期限;6、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者航路、航段;7、影响航行的险情、军事演习和航空器的大规模活动。二、无线电助航设备和通信设施的位置、频率、呼号、已知不正常情况和维修期。三、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减噪程序以及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其他程序。四、气象服务程序和设备,包括气象广播。五、机场、设施和服务的时间。六、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停机坪。七、过渡高度层、过渡高度和最低扇区高度。八、机场地面运行程序,包括低能见度程序。九、进近灯光和跑道灯光。十、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十一、航行障碍物的位置、高度和灯光。十二、海关、移民和卫生服务。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附件六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附件七航空资料通报内容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发布的内容包括:一、所提供的航行程序、服务和设施的重大变更的预报;二、实施新导航系统的预报;三、涉及飞行安全的航空器事故或者事故征候调查的重要资料;四、有关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规定;五、与驾驶员有特殊关系的医疗问题的通知;六、驾驶员提出的有关避免健康受到危害的告警;七、某些天气现象对航空器飞行的影响;八、影响航空器操作技术的新险情资料;九、有关航空禁运物品的规章;十、国家法令要求以及国家公布变更法令的情况;十一、空勤人员执照要求;十二、航空人员培训;十三、国家法律规定的适用或者豁免;十四、特定型号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的建议;十五、实际或者计划可用的新版或者修订版航图;十六、机载通信设备;十七、减少噪声的说明性资料;十八、选定的适航指令;十九、航行通告系列或者其分发范围的变更,新版航空资料汇编或者其内容、范围和格式的重大变更;二十、有关除雪计划的先期情报;二十一、类似情况的其他资料。附件八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 航空器国籍及注册标记: 营运人及航班号: 起飞机场:起飞时间(UTC): 着陆机场:着陆时间(UTC): 设施 位置 缺陷的详细情况 观察时间 鸟情 位置 详细情况 观察时间 日期:年月日机组签字:关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修订说明1、修订的必要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和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现行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1988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该规则对于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余年来,随着航空情报业务的发展和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修订,该规则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航空情报工作的需要,部分内容也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要求。为了保证《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我办组织相关人员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重新编写了此规章,同时为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名称和相关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将规章名称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二、修订和重新编写的重点(一)明确了航空情报服务的范围和航空情报工作的内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五对航空情报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航空情报产品,提供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整个规则内容主要围绕航空情报服务的提供和管理为核心,不再将用户单位的情报部门纳入航空情报服务管理的范畴。(二)明确了航空情报工作的监管、服务的主体及职责。《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根据民航空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内容和实际运行状况,明确了航空情报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职责。航空情报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情报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民航局空管局负责;航空情报服务的具体提供由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航空情报中心和机场航空情报单位等三级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地区航空情报中心可同时承担所在机场航空情报单位职责。(三)规范了航空情报产品的种类和地位,加强了对航空情报产品使用的管理。根据航空情报工作发展的现实情况,此次修订规范了情报产品的种类及其用途。明确一体化情报资料由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航空资料通报,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构成。同时规定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规章授权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由民用航空情报中心统一编印发行。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版权属民航局,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进一步强化了情报资料的法定性、唯一性和受保护性。用户应当合法取得各类情报资料,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使用、修订、更换和销毁。从制作和使用两个环节保证了情报资料的可靠、准确和完整。(四)加强了对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的管理,明确了原始资料提供的流程和校核的责任。情报原始资料的正确提供是保证航空情报工作质量的关键之一。《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明确了原始资料提供的主体,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航空情报服务单位提供。《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同时对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与校核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核证和审批,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保持资料的可追溯性。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对其制作发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此外,原始资料的提供在《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也有规定,与此规章形成呼应与衔接。为了提高原始资料提供单位的能力,要求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原始资料提供单位之间建立定期协调、定期培训和资料定期符合性检查机制,由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五)强化了对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为了提高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质量,《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加强了对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明确了人员、设备、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明确了检查和处罚手段,补充规范了运行中的记录,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以上内容加强对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了民航局空管局统一实施航空情报工作的地位,明确了民航局空管局所属两级服务机构的业务职责,明确了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等业务管理内容,民航局空管局应当根据相关内容加强航空情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六)重视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衔接。国际化是航空情报工作的重要特点。此次修订在对国际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要求、航空情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要求保持了高度一致。同时,对国内情报产品的要求也参照了国际民航组织的规范。三、《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情况由于此次修订间隔时间较长,需要修订的内容较多,因此,《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同原有规章相比从结构和内容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共分为11章121条8个附件,章节具体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航空情报人员资质与培训;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航空情报服务产品;航行通告;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民航局在组织修改和重新编写工作前,广泛征求了机场、航空公司和航空情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召开修订会议和征求意见会议。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又再次征求了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各机场、各航空公司的意见。共收集20多个单位反馈的意见200余条,对于合理建议已采纳,其它建议做出了相应说明。4、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机场飞行程序的内容。以往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由民航局空管局航空情报中心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承担,在原《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中,包含了机场飞行程序设计的内容。在编写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将飞行程序设计内容写入《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存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研究,考虑到飞行程序管理属于单独业务管理事项,关于飞行程序设计和管理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为宜。《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中不再包括机场飞行程序设计的内容,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和颁发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管理规定,防止出现立法和管理上的空缺。定(二)关于航空情报人员执照管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航空公司建议将公司情报人员纳入航空情报员执照进行管理。鉴于航空情报人员的执照管理已有专门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进行规范,取照人员的范围、具体要求和管理已有明确的规定,本规则也没有排除航空公司情报人员申请航空情报员执照,因此《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没有对人员执照管理问题进行重复描述。航行资料汇编(AIP),包括AIP修订和AIP补充资料AIPincludingAmendmentsandSupplements第三部分机场PART3AERODROMES(AD)第二部分航路PART2EN-ROUTE(ENR)第一部分总则PART1GENERAL(GEN)GEN0AD0ENR0GEN1国家法规和要求NationalRegulationsandRequirementsAD1机场简介AerodromesIntroductionENR1总则和程序GeneralRulesandProceduresENR2空中交通服务空域ATSAirspaceGEN2表格和代码TablesandCodesAD2机场AerodromesGEN3服务ServicesENR3空中交通服务航路ATSRoutesENR6航路图En-routeChartsENR4无线电导航设施/系统RadioNavigationAids/SystemsENR5航行警告NavigationWarningsGEN4机场和航行服务收费ChargesforAerodromesandAirNavigationservices
本文档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49.9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真诚文档交流
本人从事临床麻醉五年有余,工作兢兢业业,拥有丰富的临床麻醉经验及临床医学资料,并取得了助理医师资格。
格式:doc
大小:602KB
软件:Word
页数:48
分类:
上传时间:2020-02-12
浏览量: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