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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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XXX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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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
第七条 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
第八条 提高女员工素质。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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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4、公司在评选年度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九条 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 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女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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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不按排女员工从事接触公司现有的二甲苯、三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
2、对从事接触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作业的女员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女员工经期保护。
1、女员工经期,企业每月给予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适当的照顾,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减小工作强度。
2、长期从事低温、冷水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女员工孕期保护。
1、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2、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国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5、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 女员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刮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5、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30天。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和自流)的,假期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
6、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员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 女员工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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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女员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均属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癌和阴道癌)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员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员工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每年对已婚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
3、公司依法终止(包括被依法兼并)。
第四章 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本着友好合作原则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定程序处理。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行为,以保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双方应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商定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工企双方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定期检查《集体合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双方代表,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3、合同期满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审,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公司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双方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执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出现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如有违反《集体合同》及附件的两个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4式,双方各执2份,并分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江汉区总工会各1份备案。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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