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交通运输厅2012年06月26日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我要纠错】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厅项目中心、各代建单位: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由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提出建议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附件: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交通运输厅2012年06月26日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我要纠错】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厅项目中心、各代建单位: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由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请提出建议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附件: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国道、省道、通县(县际)油路以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其它公路项目。第三条 凡参加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管理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执行规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实施建设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第五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咨询单位应具备符合项目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等相应资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需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深度。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依法招标确定。招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进行。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资格审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招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投标人信用评级情况,并查实投标人工程业绩情况。具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信用等级、工程业绩等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竟标。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2、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3、依法与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相关保证金(包括邀请招标项目);4、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5、及时申请开展各项验收。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派驻项目建设现场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办”),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备。第十条 项目办对工程建设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工艺(序)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合理安排工程工期,确保工程按期完工。3、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并及时支付工程计量款。4、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5、协助开展项目竣(交)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强化基础性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深度符合建设工程技术等级所要求的标准。2、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3、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4、按照有利于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5、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及安全生产负现场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监理技术人员及旁站监理人员。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艺、工序的行为。4、对拟转序、计量及交工的工程签署明确的意见。5、提交完整的工程监理月报和日志。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人员及设备履约:项目进场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检查监理单位在投标书中对主要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承诺。合同中的项目总监、试验检测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是备选人员,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和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若更换备选人员以外的人员,须具备同等的资格条件,且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再次进行更换,调整比例不应超过30%。项目法人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提出更换相关人员。投标文件中所列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交纳相应违约金。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等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工程进度和合同工期。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等内容。2、建立健全“自检自控,预防为主”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自检体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3、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任务。4、负责本单位在建工程路段的保通工作。5、建设安全、卫生、规范的施工营地。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人员及设备履约:项目进场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对人员及设备的承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试验检测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是备选人员,并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和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若更换备选人员以外的人员,须具备同等的资格条件,且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再次进行更换。擅自更换人员的,其更换人员和中标人一律列入黑名单。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提出更换相关人员。投标文件中所列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交纳相应违约金。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等特殊材料及交通工程材料和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企业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办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通方案,落实保通人员,履行保通责任,做到施工、保通两不误,并与原公路管养单位签定“项目施工保通责任书”,明确公路管养单位与项目办的保通责任和义务,公路管养单位承担项目施工期间的保通监督义务,并定期向厅报告。日常保通方案应由项目办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保通方案不完善的,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完善,并有权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通行提示牌,备齐备足抢险保通设备、工具,随时检查保通便道、便桥及其他保通设备的使用情况,对桥涵基坑开挖后未及时施工的必须予以回填,做到全天候保持良好的行车条件。冬季休工期间保通工作由项目办统一委托给公路管养单位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落实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报告书等专项评估报告及批复中的有关内容。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变更严格按照现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二十条 严禁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不得分包的专项,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的工程不得再次分包。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谁用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劳务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落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制定详细的民劳务用工计划。2、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配备与本项目用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到人。3、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4、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建立劳务工人档案。区内劳务工人由施工企业与相关县、乡(镇)政府协商后,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确认的劳务输出组织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区外劳务工人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所有劳务工人均应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分别报项目办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工人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5、负责劳务工人的岗前培训。对劳务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教育培训。对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劳务工人要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6、规范驻地建设,保障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日常生活和安全卫生权益。7、为其雇用的劳务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特定高风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8、负责及时解决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问题。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劳务工人工资应明确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支付工资所涵盖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等必要信息。劳务工人工资应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并留存明晰合法的证据。严禁将劳务工人工资发放给除劳务工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工程休工和交工验收前应完成劳务工人工资结算工作,并进行公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应在结清工人工资后方可撤离工地。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与工人发生劳务纠纷时,应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法人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负责本项目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劳务用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2、明确劳务用工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专人负责,落实责任。3、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依法签订劳务合同。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5、监督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6、负责公示工程计量款支付情况。每期工程计量款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应在项目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和工人驻地将各施工企业计量支付的情况予以公示。7、负责执行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监管。签订施工合同时,按工程中标价的1%向施工企业收取工人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发生拖欠的,由项目办从该单位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所拖欠金额,并从该单位下期工程计量支付款中扣减相应部分,补足保证金。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无工人工资拖欠投诉的,保证金全额退还。第五章 项目竣(交)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竣(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监督各参建单位限期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竣工验收达到优良标准。否则,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并提出是否同意竣(交)工验收的明确意见。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或质量监督机构不同意竣(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竣(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通过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审计和缺陷修复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不同意验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同意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交)工验收。第六章 项目监督监管第二十九条 公路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厅有关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抽查。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从业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对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廉政等方面的监督。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下发质量监督通报。公路建设项目路基工程完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路基工程专项检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全面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应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概算范围之内,不得超概。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由施工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开户银行三家签订《工程资金银行监管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以及以任何形式进行担保。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交通运输厅关于廉政建设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坚持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推进,实行“双合同”管理。(一)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2、不准介绍分包队伍参与工程建设,不准利用职权在施工单位中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参与分包。3、不准介绍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参与工程、劳务分包和材料供应、设备租赁。4、不准参加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高档办公用品等。6、不准要求或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为自己及亲属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和工作安排以及旅游等提供方便。7、不准在从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8、不准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任何私利。(二)从事公路工程投标、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不得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以及高档办公用品。第七章 项目评价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制度,实行项目评价。项目评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分别对项目法人、项目办及从业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参建单位信用评级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法人、项目办的考评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考评实施细则》。工程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项目法人在全区通报表扬。对项目管理的地(市)适当倾斜建设资金。属代建管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的代建管理任务。对项目办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拔使用。第四十条 对工程管理不到位、质量或安全事故较多、在交通运输厅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办负责人和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厅领导对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四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发生严重群体性民工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工程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依法依撤换项目办负责人及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项目管理的地(市)适当扣减建设资金;属代建管理的,3年内不再安排新的代建管理任务;对从业单位取消1-3年参与西藏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并上报交通运输部。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担任相应职务。项目办负责人属厅属单位管理的,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应承担变更金额5%~10%的经济处罚;变更超过批准预算建安费总额10%的,不返还质量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后1%~5%的勘察设计费。第四十三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参与西藏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并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0%以上25%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参与西藏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并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四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已签认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责令监理单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需返工的,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第四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交发[2009]177号)同时废止。  
本文档为【《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86908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8KB
软件:Word
页数:8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2-18
浏览量: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