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事司法文书

民事司法文书

举报
开通vip

民事司法文书民事诉讼司法文书案例一承租人杜××诉出租人张××等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违约赔偿案1999年11月16日,杜××与张××(西安市××公司经理)、王××(张××之妻,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张××、王××)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乙方(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乙方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甲方...

民事司法文书
民事诉讼司法文书案例一承租人杜××诉出租人张××等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违约赔偿案1999年11月16日,杜××与张××(西安市××公司经理)、王××(张××之妻,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张××、王××)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乙方(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乙方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甲方,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甲方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甲方终止协议,赔偿乙方4年的房租;如乙方终止协议,乙方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甲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房屋租赁证》。杜××对所租之房进行装修,开办了酒楼。2000年12月19日,杜××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杜××将酒楼转让给李××,并将此事通知了张××夫妇,李××向杜××支付转让费10万元,但张××夫妇拒不按协议约定与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李××无法经营,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杜××将租金交至2001年11月。同年12月5日,杜××以张××、王××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委托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王××赔偿损失125万元(租金损失75万元,营业损失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请就此案案情撰写起诉状。二、在诉讼中,被告张××、王××以杜××私自将房屋承重的两根柱子拆除(证人刘××提供书面证言证实,杜××拆去房屋承重柱子两根属实)使房屋坚固程度受影响为由反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将其房屋恢复原状。请就此情形撰写反诉状。三、现假设第三人李××认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于同年12月28日申请参加诉讼。请就此情形撰写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四、假设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愿意赔偿损失,并不再阻挠经营,根据此案情撰写撤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1.租赁协议原件;2.原告付款凭证;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此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杜××2001年12月5日附:1.本状副本2份;2.书证3份。〖ZK〗〗2.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反诉人王××系反诉人张××之妻。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反诉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1.租赁协议原件;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此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反诉人:张××王××2001年12月12日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人:李××,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个体老板,住西安市××小区××幢××门××号。你院受理原告杜××诉被告张××、王××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原告杜××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杜××所开办酒楼系被告张××、王××租给原告杜××的三层楼房改造而成。2000年底,原告刊登广告欲转让酒楼,申请人得知后遂与原告协商转让事宜,2001年元月初,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并约定:该酒楼由申请人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与被告人张××、王××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0万元。不料,被告拒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申请人经营,申请人被迫于2001年11月底退出酒楼,申请人无奈向原告提出退还转让费和索赔的请求,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仅退还申请人部分转让费,并表示尽快退还剩余部分和赔偿损失。现原告已向被告起诉,申请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满足必然影响到申请人债权的实现。故此,请求法院对原告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2001年12月28日民事撤诉状申请人: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01年12月5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被告愿意赔偿损失,不再阻挠经营,申请人已和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特此申请撤回起诉状,请予批准。原随起诉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租赁协议原件、原告付款凭证、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共3件,请予发还。此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杜××2001年12月20日案例二徐××对李××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依其所写欠条提起还欠纠纷案原告李××(男,43岁,台湾省彰化县人,系广东省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职工,现暂住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宿舍)以被告徐××(女,25岁,河南省延津县人,××餐馆经理,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2000年初在番禺市新恳镇所写的“欠李××8万元”的欠条已到期(还款日期为2001年4月底)不还欠款为由,于2001年5月20日向自己居住地的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该债务。番禺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于5月26日向被告徐××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其答辩。一、番禺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徐××委托深圳××律师事务所韩××为其代理律师,并于5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番禺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就被告意见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二、该案转至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徐××所开餐馆员工赵××证实,被告徐××将其餐馆和8万元存款转至其弟徐成名下,原告得知此情形后,于2001年6月11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假设你是原告,请根据以上情况撰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三、假设李××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的老板,8万元是因徐××装修餐馆拖欠的装修款(该装修款拖欠已有10月之久)。李××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向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发放工资为由要求被告徐××先行支付3万元装修款。请就此情形撰写先予执行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徐××,女,25岁,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餐馆经理,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委托代理人:韩××,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2001年5月26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李××诉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番禺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多种性质的债。原告李××出示的欠条表明双方之间成立的是金钱之债,而金钱之债不等同于合同之债。贵院仅凭此欠条认定该债为合同之债,并进一步认定原告李××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债务纠纷应由异议人常住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此致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徐××2001年5月27日附:答辩状副本1份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李××,男,43岁,汉族,台湾省彰化县人,广东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被申请人:徐××,女,25岁,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餐馆经理,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1年5月24日向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你院审理在案,被申请人现在有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的可能,为此申请实施财产保全,事实和理由如下: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徐××于2000年年初向申请人借款8万元,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被申请人在2001年4月底之前一次性还清。2001年4月,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随后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拒不归还。无奈之下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告上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番禺市人民法院又将此案移送贵院审理。之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所开餐馆服务员赵××处得知,被申请人徐××欲将其餐馆及其8万元存款转至其弟徐成名下。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可能,势必影响申请人合法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造成以后的判决难以执行。请求目的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徐××的8万元存款。对上述请求,申请人愿以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申请人账号下10万元金额担保;如申请不当,愿负赔偿责任。此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2001年6月11日附:1.被申请人徐××出具欠条复印件1份;2.被申请人餐馆服务员赵××书面证言1份,赵××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番禺市×××装修公司。地址:番禺市××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经理,电话:(略)。被申请人:徐××,女,25岁,汉族,××餐馆经理,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索装修款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无力给工人发放工资,为此特申请你院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部分装修款。具体事实和理由等说明如下: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已经按合同规定将被申请人餐馆装修完毕,被申请人验收后欠装修款8万元人民币达10个月之久。申请人系小型装修公司,周转资金有限,至今为止已无力发放工资,给工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困难。为此,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你院责令被申请人先予执行部分装修款。申请人愿向你院提供担保。请求目的1.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装修款3万元,以维持工人当前生活;2.裁定被申请人自裁定之日起立即执行。〖KH-*3/5〗此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番禺市×××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2000年6月10日(公章)附:1.装修合同复印件1份;2.被申请人出具8万元欠条复印件1份;3.担保书1份。案例三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管理的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之赔偿案〖HT5F〗1998年8月4日凌晨,河南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使。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偃师市总工会及魏×之父魏××(66岁,住偃师市××区××街××楼××号,已退休)遂以市公路总段为被告,向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市公路总段是洛阳市东花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不善导致了墙体坍塌,并造成车毁人亡的不幸后果。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被告市公路总段于1998年10月10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造成事故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市公路总段已尽养护义务,可以免责为由提出答辩。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为被告撰写民事答辩状。二、假定原告委托代理律师黄××代为诉讼,请就案情撰写代理词。三、假设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汽车损失20276元,死亡赔偿费337801元、丧葬费1000元,赡养费13400元的判决,请就此案情撰写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地址:洛阳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被答辩人:偃师市总工会。被答辩人:魏××,男,66岁,汉族,工程师,住偃师××区××街××楼××号。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提起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一、辩人在起诉书中指称公路防护墙倒塌是答辩人养护不善所致,与事实不符。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及该处公路防护墙是属答辩人所有和负责养护。答辩人从修建该墙起就一直小心维护,并多次对该墙采取加固措施。而此次墙之所以倒塌,是因为洛阳地区遇到40年来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该段公路防护墙因为水位低,被雨水浸泡过久,故而难以承受而倒塌。所以,该墙倒塌完全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答辩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害人魏×的不幸身亡与其违章行驶有关按照机动车道路行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不能行使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否则即是违章。被害人魏×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魏×的不幸身亡承担责任。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造成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答辩人已尽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此致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1998年10月10日(公章)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及魏××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一、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被告市公路总段坚持认为,洛阳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在以往比较少见,而这种灾害性天气又是造成公路防护墙被大雨浸泡发生倒塌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所以其对公路防护墙因大雨浸泡发生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这种观点并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发生时洛阳地区普降40年以来少遇的特大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无疑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可以免责。因为当存在不可抗力与管理瑕疵的竞合时,依据民法理论中原因竞合之规则,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市公路总段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呢?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市公路总段在建设阶段,对立交桥的排水能力即估计不足,致使遭遇特大暴雨后机动车道因积水太多无法通行,车辆不得不行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公路防护墙倒塌系墙体被雨水长时间浸泡所致,而雨水浸泡这一事实,也正说明市公路总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如果市公路总段对公路防护墙已尽相应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确保墙体与土方之间不积水,公路防护墙就不可能长时间被雨水浸泡而发生倒塌。由此可见,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是公路防护墙被雨水浸泡引起倒塌,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所以市公路总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被害人魏×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确实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在当时条件下,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是由偃师进入洛阳的惟一通道,在机动车道不能通行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是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合理必然的选择。显然,不仅被害人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形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违章行车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换言之,被害人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被害人违章行车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作为防护墙的管理者其管理瑕疵却使防护墙具有坍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市公路总段认为被害人违章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把这种过错行为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难以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因养护不善,疏于管理,造成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使被害人魏×死亡和汽车毁损,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黄××1998年10月29日民事判决书(一审)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廛民初字第××号原告偃师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工会书记,电话:(略)。原告魏××,男,66岁,汉族,住偃师市××区××街商业城××楼××号。系被害人魏×之父。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委托代理人×××,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魏××诉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和原告魏××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偃师市总工会、魏××诉称,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系魏××之子)于1998年8月4日驾车经过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暴雨袭击,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改道至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幸遇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被害人身亡。经调查,该公路防护墙为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所有和养护。墙体坍塌是因为被告市公路总段日常养护不善所致。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四十余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已尽养护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以上事实,有中财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勘查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作为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人和管理者,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应对其尽谨慎维护义务。市公路管理总段虽然对公路防护墙进行了管理和养护,但提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其关于倒塌为不可抗力造成及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公路防护墙在雨中倒塌致车毁人亡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魏×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违章行为与公路防护墙倒塌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以被害人有过错为由认为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赔偿偃师市总工会汽车损失20276元。二、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赔偿魏××死亡赔偿费337801元、丧葬费1000元、赡养费13400元,合计481801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1万元,再付38180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元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KH-*3/5〗审判长龙××审判员龚××审判员李××1998年11月10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文书格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民初字第××号案例四王××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向其收取的出租车返程过路费案2000年4月15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公司总经理王××从南通市内乘坐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汽车公司)苏FB1027号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王××下车付费时,南通汽车公司贺驶员除要求王××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全国统一规定由王××支付其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共20元。王××当即提出异议,南通汽车公司驾驶员则要求王××投诉或起诉,但该费用必须支付。王××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南通汽车公司在出具给王××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事后,王××经投诉未果,以南通汽车公司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南通汽车公司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10元。被告南通汽车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王××双程过路费符合物价局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南通汽车公司并提交了南通市物价局1992年11月10日印发的《南通市出租车汽车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江苏省物价局于1991年8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上述两文件规定,过路费由乘客负担。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0日作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一、假设原告王××不服该判决,于2000年6月3日提起上诉,请就案情撰写上诉状。二、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电话:(略)。上诉人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崇川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2.判令被告退还返程过路费1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判的认定扩大了客运合同中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搭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去机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显与法理、情理不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二、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过路费是经营者的收费项目之一,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收费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被上诉人是车到目的地后才告知属强行收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审判决仅审理了是否可以收费,忽视了应明码标价和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种费用,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适用被告举证的原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此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2000年6月3日附:1.本上诉状副本1份;2.南通汽车出租公司出具的68元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ZK〗〗民事判决书(二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南中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王××乘坐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至目的地,按正常行驶路线需经过收费站,过路费就成为履行本案客运合同时必须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于该费用是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时的支出,双方在设立合同关系时虽未对此作约定,但理应由原告负担。况且对出租车费用,国家实行的是政府定价,省、市物价局都明确了过路费这种额外费用应由乘客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执行物价局的规定。被告收取双程过路费的行为不违反政府定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有:(1)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原判决认定超出了客运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于法无据,于情理不合。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5日下午,上诉人王××从南通市内乘坐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苏FB1027号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上诉人下车付费时,被上诉人驾驶员除要求上诉人王××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全国统一规定由上诉人王××支付其车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共20元。上诉人王××当即提出异议,被上诉人驾驶员则要求上诉人王××投诉或起诉,但该费用必须支付。上诉人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该驾驶员在出具给上诉人的68元车费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以上事实有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租车费发票(上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在上面作的备注)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与法理、情理不合,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6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崇川区人民法院(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上诉人人民币10元整。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元,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黄××审判员商××审判员乔××2000年6月20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李××案例五陈×诉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其交付的现金短少要求赔偿案2000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福建省厦门市××公司职员陈×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分理处)存款,填写了存款金额为人民币94320元的存款凭证,连同100张(50元或100元票)一扎的万位整数现金和未扎把的4320元现金交给了建行分理处临柜经办人。该经办人接过存款凭证和现金后,未清点扎数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由另两位工作人员拆扎用点钞机清点张数。在清点过程中发现两张100元假币和一张50元残币,陈×即时给予了更换。清点完毕汇总后,经办人告诉陈×所交现金总额为84320元,陈×当即要求查看监控录像。看完录像后,陈×应经办人要求另填了一份金额为84320元的存款凭证,办理了84320元的存款手续。整个过程为该分理处的监控设备录像。2000年2月18日,陈×以建行分理处为被告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经办人的违章操作造成其1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请求判令由被告赔偿。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没有点清,原告没有对存款金额提出异议且有监控录像全程监控可排除暗箱操作为由,于2000年3月1日作出(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2002年5月1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带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一、假设你是陈×,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申诉书。二、假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陈×申诉后,于2002年6月4日作出(2002)闽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请根据该案情撰写再审民事判决书。民事申诉状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法定代表人:×××,行长。申诉人因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1.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申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陈×2002年5月10日附: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注意领会】民事判决书(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闽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分理处)。法定代表人×××,行长。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诉原审被告建行分理处违章点款致使现金减少赔偿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日作出(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陈×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2日作出(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仍不服,于200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作出(2002)闽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为:陈×及建行分理处双方对存款数额的多少(84320元或94320元)均无法举证,所以,本案应按照“当面点清”原则分配证明责任。按照商业惯例,现金交接必须恪守“当面点清”原则,银行有责任为自己和顾客之间实现该原则提供必要的条件。建行分理处设置的柜台高度以及点钞机均在正常人可俯视的范围内。其经办人接过陈×交存的现金后,虽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工作台上用点钞机清点,监控录像资料上亦显示在建行分理处初点员的工作台上有另一笔业务款项出现,但这并不当然存在初点员发生差错的可能。因为,整个点钞过程陈×都能看清楚,有异议陈×可即时、直接指出,而陈×并未提出异议。同时,根据监控录像资料亦可排除初点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讼争的存款数额在操作上已“当面点清”。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范围正确。据此,维持原判。宣判后,陈×不服提出申诉,其意见如下:1.申诉人提交了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证明其交给上诉人经办人的现金是94320元。2.申诉人在被告知点钞结果后即提出异议,而非原审认定的未提出异议。3.被申诉人建行分理处经办人的操作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与造成其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提审查明,2000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原审原告陈×到原审被告建行分理处存款。原审原告填写了存款金额为人民币94320元的存款凭证,连同100张(50元或100元票)一扎的万位整数现金和未扎把的4320元现金交给了临柜经办人。该经办人接过存款凭证和现金后,未清点扎数即将现金移至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由另两位工作人员拆扎用点钞机清点张数。在清点过程中发现两张100元假币和一张50元残币,原审原告即时给予了更换。清点完毕汇总后,经办人告诉原审原告所交现金总额为84320元,原审原告当即要求查看监控录像。看完录像后,原审原告应经办人要求另填了一份金额为84320元的存款凭证,办理了84320元的存款手续。以上事实有建行分理处的全过程监控录像资料及原审原告提供的填写金额为94320元人民币的存款凭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交给原审被告经办人的现金除散张4320元外,其余均为100张一扎,故本案讼争的焦点是100张一扎究竟是几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原审被告经办人在收到原审原告所交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后,应先当面点清交存现金的大数(扎把)、与存款凭证所填的存款数额核对后再点清张数。原审被告在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一致时,应在接收交存现金,当面点清大数时即时提出。而原审被告经办人在接过原审原告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子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原审原告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原审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相符的风险应由原审被告承担。原审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认的交存现金大数与原审原告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符,故其主张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金额为84320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原告的申诉理由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153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陈×人民币1万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元,均由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审判员刘××审判员张××2002年7月20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柴××(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本文档为【民事司法文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精品文库a
海霄科技有卓越的服务品质,为满足不同群体的用户需求,提供制作PPT材料、演讲幻灯片、图文设计制作等PPT及文档优质服务。
格式:doc
大小:86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教育学
上传时间:2021-01-07
浏览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