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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范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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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范文汇总十篇企业集体合同范文汇总十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企业集体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企业集体合同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企业集体合同篇2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集体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4、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篇3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____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___________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  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企业对在_______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企业集体合同篇4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企业集体合同篇5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4、员工工资目标为:  5、工资支付办法: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  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五条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企业集体合同篇6  根据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内:  1.1“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职责  2.1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2.3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雇用手续  3.1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数。  3.3公司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工作时间、节假日  4.1工作时间  (a)公司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_____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  (c)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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