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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制度英国议会制度作者:蒋劲松一、概论英国议会被誉为“议会之母”。英国在率先创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又率先创建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宪政制度,这就是以议会为实质性部分的议会制。英国议会之为议会之母,理由有如下诸项。1.历史最长若以1295年召集的“模范议会”为开端,那么,英国持续不断的议会实践至今已逾七百年。仅就英国议会历史之长而言,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议会能望其项背。英国议会历史的可贵之处还不仅仅在于其时间之长,而且在于它所经历的矛盾之深刻、复杂,在于它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之丰富,在于这七百年议会实践所包含的启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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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劲松一、概论英国议会被誉为“议会之母”。英国在率先创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又率先创建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宪政制度,这就是以议会为实质性部分的议会制。英国议会之为议会之母,理由有如下诸项。1.历史最长若以1295年召集的“模范议会”为开端,那么,英国持续不断的议会实践至今已逾七百年。仅就英国议会历史之长而言,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议会能望其项背。英国议会历史的可贵之处还不仅仅在于其时间之长,而且在于它所经历的矛盾之深刻、复杂,在于它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之丰富,在于这七百年议会实践所包含的启示。2.推翻封建君主制的斗争极为充分、成功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英国曾经有过较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和与之相伴随的封建君主制。然而与众不同的是,还在封建君主制下,英国议会就顽强地破土而出,并且一直坚忍不拔地约束王权,直至将王权坚决地置于议会扼制之下。封建英国的君主们有不少倾向专制,有的是十足的专制君主,与议会的权力不共戴天。因而,英国议会要在天下只知有王权而不认议会权的时代约束王权,就不能不遍用各种方式与王权斗争。议员们向国王请愿、申冤;借国王的征税要求而指点朝政,抨击罪臣和恶君。当和平的议会斗争不能制止国王的专制行经时,议会指挥大军,与王军一决死战。议会甚至一度废除君主制而建立共和国。经过大约五百年的无数回合的较量,议会终于战胜君主制,架空王权,将君主改造为无自主行为能力的国家象征,使之为议会至上制服务。英国议会战胜封建君主制为其它国家的类似革命提供了丰富经验,其中最受重视的是:运用议会的财政权蚕食王权、用战争打败王权、用架空术改造王权。3.创建新型选举制度英国自封建社会时期既已形成了一套议员选举制度,且一直沿用至19世纪前期。封建君主制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便于国王召集议会,有利于官府和富豪操纵选举。议会制下,议会需要建造自己的社会基础。从1832年起,英国议会持续探索,建立新型议员选举制。对选民的财产、性别要求逐步废除,年龄要求降低,以行政区划为依据而确定选区,缩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差异。结果,18岁以上的选民队伍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对议员候选人的财产、性别资格相应废弃,年龄要求降低。由此,平民院向有志向的平民敞开了大门。政党成为竞选的组织者,它制定政纲,提出候选人,筹措竞选经费,鼓动选民。选举成为选民围绕政党的政策和候选人而作出的授权选择。国家对选民、候选人、政党在选举中的行为予以规范,并对选举纠纷作出仲裁。一个选区选举一名议员,获简单多数票候选人当选。英国议会先于其它绝大多数国家议会而摸索建成上述新型选举制度,其中的不少要点为一个又一个国家议会所引用。4.创建熔权制议会从封建君主手中夺过统治权后,怎样行使统治权?英国与另外少数几个国家较早面临这一宪政课题的挑战,并率先作出英国式解答,即创建熔权制。英国式熔权制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政府成员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前座议员及其贵族院同党前座兼任;政府对平民院承担集体责任和大臣个人责任;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工作。熔权制原本是英国议会为架空国王行政权、而由议会控制行政权所采用的,以图巩固议会至上制。始料未及的是,随着现代英国政府职责的膨胀,行使行政权的政府逐步操纵议会的立法权,导致议会的衰弱。实践显示,英国熔权制与稍早于它而创立的美国分权制相比,诚然方便政府将其政策转化为法律进而推行之,然而它过度削弱了议会在国事决策程序中的作用,于议会的形象、地位不利甚多。有鉴于此,分权制下的美国国会愈益强悍地捍卫它的立法权和财政权;很多引用英式熔权制的议会日益警醒自己不要陷入议会之母有权无用的境地,它们针锋相对地提出必须增强议会在国事决策中的控制作用。5.创立多数党与反对党模式英国议会率先坦然地承认政党在议会内的存在,并且按各党握有的议席的多少来分派其宪政职能。获得平民院多数议席的政党即出面组阁,行使行政权,同时还获得组织平民院的立法工作和其它工作的特权。获得平民院次多数议席的政党即堂皇地成为领衔反对党,获得与多数党协商安排平民院议程的特权,并有权代表各反对党应辩政府的动议、声明等,还有权单独安排平民院部分时间的辩题,并领导平民院的若干关键的特设委员会。议席少于领衔反对党的其他各反对党也享有若干权利。总的看,多数党领导行政和立法,反对党则负责监督政府。采用上述多数党——反对党关系模式,英国议会利用议员们对功名的追求,使他们按其政党关系承担相应的宪法职责,打破了前政党制时期的政府——议会对阵关系,改而形成多数党、政府——反对党对阵关系,政治局面与宪政角色交叉起来。引用英式熔权制的国家议会大多数同时引用了英国首创的多数党——反对党制度。6.探索现代议会的职责封建君主制下,英国议会的职责是:请愿申冤、决定朝廷财政、立法、监督朝政、审理上诉案。议会登上至上地位,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熔权制的作用,所有这些促使英国议会重新确定自己的职责。现代,英国议会将下列各项视为自己的职责:立法、决定国家财政、推举政府、监督政府工作、审理公众的申诉、辩论国事、为选民办事、审理上诉案。实践表明,除了担任最高上诉法院外,议会之母所承担的各项职责符合现代社会对议会的期盼。故而,很多国家议会也将上述各项引为自己的职责。7.创立议事规则成员众多的议会,履行其多项职责,必须借助特定的方式和规则。英国议会从中世纪开始创立议事惯例,到逐渐明文制定议事规则,率先形成了一整套议事章法。平民院以其永久议事规则为主体,以议事惯例、议长裁断、议事守则等为辅助的议事规则体系宏大,内容专深。它分门别类地规定了各个议事单位的组成、职责,完整的立法程序,质询办法,辩论办法,议事时间的安排,会议主席的职责,等等。英国议会审议法案的议事结构日益不合乎现代对立法程序的民主、科学要求,被很多国家议会抛弃。然而,英国议会所率先创立的辩论制、质询制、年会制等却获得诸多国家议会的认同。8.创立议会特权英国议会在与封建君主的斗争中,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威胁、不受干扰地开会,率先创设了议会特权。现代,议会特权对于防止议会外力量干扰、破坏议会开会,仍然不可缺少。正因为这样,众多国家议会仿效英国议会,设定了各自的特权。9.探索议会专职化中世纪的英国议会还只是兼职型的。为了维护议会的至上地位,有效地履行议会的现代职责,英国议会率先走上专职化道路。英国议会的专职化建设涉及下述重要内容。第一,获得专用的办公场地和设施,并自主决定其发展。第二,议员领薪,并获得办公经费,配备助理。第三,设置门类齐全的助理和服务机构。第四,配备必需的辅助机构。第五,实行年会制。英国议会在专职化探索中,对办公场地、开会时间等的重要性很早就有认识,其措施亦被证明为值得仿效。但在议员领薪、配备助理,为议会配备必需的辅助机构等问题上,英国议会却迟迟未得真谛,最后不得不引用别国议会的经验。总之,英国议会之为议会之母,并不是说它提供给我们的全都是成功经验,而是说它率先探索了代议制之路。它在探索时间上早于各国议会,内容上极为深刻,其经验或教训因而都有定型力量,可供我们或借鉴,或引以为戒。现代各国,多数实行类似英国的熔权制。所以,透彻了解英国议会后,我们认识这些国家的议会乃至其整个宪法制度,就会容易得多。少数国家实行分权制,还有若干国家实行介于熔权制和分权制之间的准分权制。了解英国议会,会极大地帮助我们认识这两类国家的议会,乃至其整个宪法制度,因为它们都是有意识地引用英国议会制之长,补救其之短,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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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的宪法制度和议会。二、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现代发达国家中,英国政府的权力之大,可能仅次于法国政府。宪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权力愈大,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就愈应加重。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政府负责制摆明了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即从与主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必须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这一关系提供议会监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制的各项要点又直接构成议会监督制度的内容。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显示下述特点。第一,集体负责制日见收缩,个人负责制表现活跃。第二,政府负责制多以说明制这一形式呈现出来,而辞职制这一刚性负责形式却受到抑制。现代英国崇奉政府统治能力的宪政取向导致政府负责制走向今日式样。然而,现代式样的政府负责制对议会监督的能力、效果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1.政府执政依赖平民院信任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现代英国政府安身立命之本。为信任原则指明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威的基础。现代英国政府权力再大,权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单方面意志的结果,而是获得议会的认可,来自议会信任。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此种来源进而又限定了政府权力的性质,即它是依议会意志而行使的对社会的治理权,而不是专制权力。信任原则体现了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的从属关系。从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支配议会的时间,控制议会。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则最终毫不含糊地显示了政府与议会谁主谁从的关系:政府的执政资格“最终取决于它能否维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届议会之下必须停止执政。现代英国政府可否继续执政,由平民院采取下面两种明确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种决定。第一种:首相明确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举行表决。平民院的此种表决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第二种:领衔反对党领袖明确地向平民院提出对政府的谴责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谴责案举行表决,仍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无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继续执政;只要否决对政府的信任,或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政府便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2.政府对议会的两种负责形式现代英国政府仍然以两种形式对议会担负政治责任,即集体负责制和大臣个人负责制。过去提到集体负责制时说“内阁集体负责制”。以现代英国的情形看,内阁集体负责制已经扩大为政府集体负责制,即不但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座位集体向议会负责。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担负的政治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大臣们集体决定政策。在这方面,集体负责制又有四个要点:政府全体成员参与制定政策;政府全体成员在公众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开支持政府集体决策的大臣应该辞职;内阁讨论过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须集体辞职。现代英国大臣个人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事项包括:大臣个人行为(含私生活);其所领导的部的各项决策;其所领导的部的管理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就所领导的部的工作对议会负责,这已成为现代英国大臣不可推委的职责。有人统计,现代英国大臣面前的职责有六项:创制政策、筛选政策建议、为本部争夺预算经费和立法时间、管理部务、就部里工作对议会负责、在公众面前代表政府。这六项职责中,唯有就部务对议会负责这一项是大臣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于现代英国议会而言,大臣负责制是它借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唯一渠道。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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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宪政观念是:文官对大臣负责;大臣对议会负责。三、现代英国议会结构现代英国议会在构成方面的特征在于:它由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共同组成。我将其概括为两院三方。两院指平民院和贵族院;三方指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这三方。在宪法理论上,现代英国国王既是国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脑。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以前,行政权属于国王,故国王是政府首脑。宪政革命以来,并没有一项立法剥夺国王的行政权。实际担负政府首脑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确定为政府首脑。所以,理论上,国王仍然是政府首脑。但是,在宪政实践中,国王只是国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脑。首相实际上占据了政府首脑的位置。英国宪法史上,国王是议会的组成部分。现代英国宪法仍然保留了国王的这个特殊角色。作为议会的组成部分,国王的职责是签署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不过,国王的签署权现在仅仅象征现代英国立法程序仍然体现两院三方这个宪政体制。实际上,现代英国国王已经失去运用其签署权控制、制衡议会两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决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平民院是英国议会的龙头。议会三大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平民院与国王、贵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并独享立法的决策权。它与贵族院分享对政府的质询权,并垄断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权力。政府只对平民院负责。贵族院是英国议会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途径的根本特征在于:完全否认选举原则。通过继承爵位,或者通过国王封爵,这是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的两个途径。贵族院的贵族分为两类: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世俗贵族又包括:继承的世袭贵族、首代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司法贵族。世袭贵族们的爵位分为五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终身贵族相当于男爵。不过,在贵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礼仪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权。英国国王已经从封建制的宪法机关变成资本主义的宪法机关。同样,英国贵族院的性质也已实现了这一转变。总的看,贵族院依法享有的权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权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后经过修正的《议会法》的规定,贵族院的职权可概括如下:第一,无权否决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第二,对平民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第三,对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权力。四、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的组织结构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部组织结构的建设既必须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须顺应现代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这种服从、顺应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积极主动。不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议会普遍积极、主动地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顺应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来建设各自的组织结构。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建设过程表现出一个特点,即人们深切地意识到了宪政制度、民主科学效率要求这两大力量多么强烈地支配着平民院的组织结构的形状。另一个特点则是,英国熔权制下的宪政取向与民主科学效率要求似乎既强烈冲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监督方面)。1.平民院全院大会的极端重要性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尔逊在其名著《国会制》中这样指出美国国会两院各常设委员会的极端重要性:“年会中的国会只是展出的国会,委员会会议室中的国会才是工作中的国会。”与美国国会恰恰相反,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全院大会的重要性压倒其它议事单位,全院大会决定一切。就英国议会而言,只有开会中的平民院全院大会才是议会。可以从全院大会承担的职责、拥有的权力这两方面来认识全院大会的重要性。全院大会的广泛职责平民院全院大会所担负的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院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另一类为全院大会的专有职责。与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会与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常任委员会相继审议法案。其中,全院大会决定着平民院对各项法案的原则态度(是接受并予以深入审议,还是否决);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负责对法案进行细节审议。这里,全院大会的重要性无须多说。第二,监督方面。全院大会同与政府部门对口的特设委员会相继地完成若干监督工作。特设委员会负责具体跟踪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全院大会就特委的报告予以审议、表决。第三,院务管理方面。平民院设有若干委员会管理该院的助理及服务部门,全院大会根据这些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专有职责平民院的若干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会独家承担。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发表政策声明;只与全院大会举行非立法辩论。平民院对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头质询、政府的即席答复已成为现代英国议会最具魅力的监督活动,这一活动只由全院大会进行。全院大会的权力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通常存在全院大会、委员会等多种议事单位。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仅仅存在分工关系,议事权力并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个议事单位即全院大会。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不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权。以立法为例,有的议事单位对法案拥有第一级淘汰权、绝对修正权(即对法案从原则到技术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权);另外的议事单位对法案也拥有绝对修正权,并拥有该院内的最终否决权。这样,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权的各议事单位之间便结成级别关系,从下而上地构成第一级议事单位、第二级议事单位,等等。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内便存在这样的多级议事结构。显而易见,多级议事结构中的全院大会的权力受到分割,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则握有全部决策权。故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的权力大于多级议事结构中全院大会的权力。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只存在多种议事单位而无多级议事结构,全院大会握有全部决策权。以立法为例。常任委、特常委对法案仅有相对修正权,无权淘汰法案。对法案的绝对修正权、绝对否决权全部集中于全院大会。唯全院大会可以对法案作出实质性决定。在监督方面集权现象也相当明显。部门特设委员会只能追踪政府各部门以向全院大会报告情况,全院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须在全院大会上提出,在全院大会上辩论,在全院大会上表决。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监督手段也由全院大会垄断。例如,对大臣和首相的口头质询便只能在全院大会上进行。所以,无论从所担负的职责,还是从集中的权力看,全院大会在平民院的多种议事单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2.各方对全院大会时间的支配现代英国政府、反对党和后座议员必须通过支配全院大会的开会时间,才能具体地享受和行使其宪法权力。政府的支配办法现代英国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会时间的60%左右。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来支配全院大会的大部分时间的呢?平民院议事规则规定,全院大会必须审议四种“政府事项”,即政府法案、政府动议、政府要求议会批准受权立法的动议、大臣声明。每年,政府正是借这些事项向全院大会提出法案动议和声明。现代英国议会每年审议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进政府的普通议员(俗称后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简称政府法案。财政法案属于政府法案中的一个重要类别。政府可以向全院大会提出几种形式的动议,以引起全院大会就所动议问题进行辩论。第一种为“独立动议”,即不依附于全院大会的其它议程而独立提出的动议。此种动议通常表述明确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议会的每次年会上,政府必定提出两项独立动议,即就女王演说提出动议、就预算提出动议。每次年会开幕之际女王向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即议会开幕辞),宣布政府在本次年会的内外政策和立法规划。紧接着,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提出动议,引起全院大会对女王演说举行为期6天的辩论,实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开辩论,并予以表决。每年政府财政大臣向全院大会提出预算报告后,也必动议全院大会就预算安排举行4—5天的辩论。除此而外,政府还就某一政策领域动议全院大会围绕政府的政策举行辩论。政府依议会立法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命令等统称为行政法规或受权立法。有的受权立法需议会两院或平民院批准。凡需议会批准的受权立法,主管大臣即向全院大会提出动议,以引起全院大会对有关受权立法举行辩论,并予以批准。全院大会开会期间,大臣、首相每天均可向全院大会发表声明。通过以上各种形式支配全院大会的时间,现代英国政府履行它的两项宪法职能,即组织平民院立法和向平民院日常性地说明其工作,从而活生生地体现现代英国议会制的实质——政府通过议会而统治。反对党的支配办法现代英国奉行与美国的分权制相反的熔权制。多数党领导立法和行政;反对党则实施监督,成为对政府的批评意见的负责任的喉舌。全院大会是反对党的主要阵地。各反对党每次年会所支配的平民院全院大会时间为其总量的7%左右。各反对党支配全院大会时间的办法有:就女王议会开幕辞发起辩论、在反对党日发起辩论、随时提出谴责动议、提出反对受权立法的祈祷、提出紧急休会动议、提出口头质询、提出预约质询,等等。如果说,议会每次年会开幕之际听取女王议会开幕辞体现政府对议会立法工作的领导,那么,在紧接着为时五天的平民院全院大会对女王议会开幕辞的辩论中保障领衔反对党对政府立法计划的批评权,则很好地体现领衔反对党对议会监督工作的领导。通常由领衔反对党领袖在女王议会开幕辞辩论的第一天优先作应答发言。这一发言阐明领衔反对党对女王议会开幕辞中所宣布的政府年度政策的看法,申明该党在是次年会内将在哪些问题上批评政府,为反对党全年的监督工作定下基调。议会每次年会中,平民院全院大会共指定十七天为反对党日,由领衔反对党提出辩论题目,与政府及多数党党团进行辩论;另外再设三天反对党日供其它反对党提出辩论题目。这些反对党日在整个年会内摊开,因此大多数星期里都会安排一个反对党日。平民院全院大会每日一度的质询已经政治化,具有反对党与政府之间的击剑的意味。过去,活跃于质询的通常是各党后座。现在,反对党前座、甚至领衔反对党领袖也不时加入质询。质询政治化在于揭示政府和反对党之间在怎样治理国家方面的重大的、深刻的政治分歧。后座的支配办法除了大臣、反对党前座外,平民院的全院大会上还存在第三势力即各党的后座。平民院议事规则承认各党后座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并拨出一定量的全院大会时间供他们支配。后座支配全院大会的办法分为立法类和非立法类。立法类主要指后座向全院大会提出法案的各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少数幸运的后座所提出的法案能获得全院大会的辩论、甚至表决通过。每年,后座总要应选区、利益集团要求而向全院大会代陈其请愿。这可视为后座支配全院大会议事内容的立法类又一办法。非立法类办法很多。书面质询、口头质询、预约质询等办法常为后座日常使用以喝问大臣。除质询外,后座还可运用多种多样的动议向全院大会发表其见解,提请全院大会辩论他们关注的事项。例如,每次年会内,平民院的全院大会拨出10个左右的星期五为后座动议日。在每个后座动议日里,政府、领衔反对党前座不再指手画脚,而完全由后座动议怎样安排全院大会的议题。又如,平民院全院大会通常每天晚上10点休会。此时,政府方面由一位大臣动议休会,而后,事先抓阄而获得动议权的一名后座即提出他或她选择的话题作15分钟的发言,大臣再作15分钟的答复。每日休会动议所引起的全院大会辩论虽然被限制在半个小时以内,但这一办法使后座每天一次地提出他们所关注的事项,发表意见,并且与政府辩论,故而为后座所珍视。3.平民院常任委员会的特征各国议会的委员会制度是比较议会研究的一个恒久课题。由于英国议会平民院的委员会制度与美国国会两院的委员会制度构成当今发达国家议会中的两极,故而政治学家们最喜欢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在立法程序中,美国的委员会先于全院大会审议法案,因而它们的报告对其后全院大会的最终决定就可以产生深刻的影响。英则是由全院大会首先审议,它对法案所确定的原则方针约束此后委员会的审议。在对法案的处理权方面,美国的委员会对法案享有完全的处理权,包括完全的修正权、听证权、正式或非正式否决权、报告权、在全院大会上对法案的“经理”权。相比之下,英国的委员会不能修正法案的原则要旨,不能否决法案,不能“经理”全院大会对它们所报告的法案的辩论。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委员会都由本院议事规则赋予固定的业务范围。各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在一届国会任期内不予变动,甚至跨国会届别而长期不变。常设委员会业务范围若需变动,必须修改本院议事规则。由于各有固定的业务范围,各项法案就必须送主管委员会审议。英国议会平民院各常任委员会却全然没有固定的业务范围,它们审议什么法案完全由议长单方面分派。4.平民院的部门委员会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的立法类委员会明显劣于其它发达国家议会的立法类委员会,这只是事情的一方面;平民院的监督类委员会明显优于其立法类委员会,并且优于其它许多发达国家议会的监督结构,这是事情的另一方面。1979年起设立的部门委员会标志着平民院监督类委员会建设的最高成就。部门委员会构成平民院监督类委员会的主干。所谓部门委员会,乃平民院按与政府各部逐一对应的原则设立的若干专事监督政府的委员会。按平民院永久议事规则的规定,各部门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各主要对应部门及其相关公共机构的开支、行政和政策实施检查。所以,各部门委员会对相应的政府部门的监督是综合性的,包含财务、工作和政策三个方面。而且,各部门委员会不负责审议法案。这就形成了平民院委员会设置上的特色,即立法类与监督类分开设置。各部门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力:第一,可传唤证人,传取文件和档案。第二,可于全院大会休会期间开会,可不断改换开会地点。第三,可任命专家为顾问以便向委员会提供不易取得的材料,或者向委员会解说复杂事项。第四,可就全院大会交办的任何事项向全院大会报告其意见,并附具所掌握的材料;还可就委员会认为应报告全院大会的任何事项向全院大会提出特别报告。平民院的部门委员会制度有三大优势。其一,全面覆盖政府各部门。以前的监督类委员会数目少,致使政府多数部门无委员会去跟踪。部门委员会则全面布阵,使政府每一个部都处于平民院相应委员会的观察之下。其二,一一对应。以前的委员会很少有谁专职跟踪政府的某个部门,没有成为全院大会了解政府各部门情况的耳目。部门委员会则与政府各部逐一对应,大多数委员会甚至一对一地专职监督政府某一部门。这当然便于各委员会密切跟踪对应的政府部门。其三,较为懂行。部门委员会各有固定的业务范围,其成员在同届议会内不予变动,委员会还聘有专职研究助理和专家顾问。所有这些无疑使部门委员会拥有较强的知识优势,有利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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