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modelpaperwasrevisedbyLINDAonDecember15,2012.国土资源部令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 《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划拨用地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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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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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渠系建筑物)、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
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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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关于实施《划拨用地目录》及补充说明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第9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提出一些操作中应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划拨用地目录》作出以下补充说明,并与该目录一同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一、《划拨用地目录》中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的办公用地,不包括各种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营利性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二、《划拨用地目录》中军事用地的其他军事设施,不包括各种营利性培训,服务中心,宾馆招待所,综合服务设施。三、《划拨用地目录》中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道路、广场、绿地等除本目录已明确规定的基础设施以外的对外营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营利性设施用地均应以有偿方式供地。四、不以营利目的的非货币安置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福利性住宅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五、用于营利销售的公墓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六、社区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纳入地方城市(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划拨供地范围。七、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国家和省直接投资的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营利为目的重点项目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供地。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维持五年以内划拨供地。其余项目地,应依法以有偿方式供地。附:《划拨用地目录》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