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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7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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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7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学(下册·各论)第十七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录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三节分裂国家罪第四节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五节第六节间谍罪第二节背叛国家罪第七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思考题叛逃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国家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对主体有特殊要求。本类犯罪中除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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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下册 数学七年级下册拔高题下载二年级下册除法运算下载七年级下册数学试卷免费下载二年级下册语文生字表部编三年级下册语文教材分析 ·各论)第十七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录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三节分裂国家罪第四节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五节第六节间谍罪第二节背叛国家罪第七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思考题叛逃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国家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对主体有特殊要求。本类犯罪中除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可以由境外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构成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均为自然人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多为直接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一节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第二节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1.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2.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注意本罪的实行行为)(三)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而且行为人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的主观目的。背叛国家罪第二节二、背叛国家罪的认定(一)停止形态问题危险犯: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足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二)罪数问题想象竞合:行为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从一重处断(应认定为本罪)。背叛国家罪第二节三、背叛国家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分裂国家罪第三节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一)犯罪客体:国家统一。(二)犯罪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犯)(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分裂国家罪第三节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观(分裂国家故意)+客观(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统一;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本罪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背叛国家罪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罪第三节三、分裂国家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四节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一)犯罪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犯罪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选择性罪名+行为犯)(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四节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且行为人必须通过“武装”的形式进行叛乱或者暴乱,单纯的过激行为,不构成本罪。2.主观上具有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的故意,具有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则不构成此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四节(二)罪数问题1.行为人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又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放火等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在武装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和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武装叛乱、暴乱罪第四节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叛逃罪第五节一、叛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一)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在境外叛逃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在境外叛逃(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第五节二、叛逃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即构成本罪。2.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不构成本罪。叛逃罪第五节(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3.发生的时期:对于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叛逃行为;背叛国家罪没有时间要求。叛逃罪第五节(三)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1.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2.行为表现:本罪的客观方面单纯地表现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不以投奔敌方或敌对营垒为必要;投敌叛变罪的客观方面为背叛祖国,投奔敌方或敌对营垒。3.发生时期:对于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投敌叛变罪的行为没有发生时期的要求。4.行为对象:本罪的叛逃的对象是境外,投奔的对象只能是外国政府或者境外机构、组织等;投敌叛变罪投奔或者投降的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任何敌对势力。叛逃罪第五节(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叛逃罪第五节(五)罪数问题1.牵连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叛逃境外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同时触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应以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从一重处罚。2.数罪并罚:(1)行为人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构成叛逃罪的,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等与本罪数罪并罚。(2)行为人叛逃后进一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本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叛逃罪第五节三、叛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间谍罪第六节一、间谍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收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1.参加间谍组织。2.接收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间谍罪第六节二、间谍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收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属既遂。2.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者不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接受,在知道实情后退出间谍组织,或者拒绝执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不构成本罪。间谍罪第六节(二)罪数问题1.一罪:行为人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收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进一步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应当以间谍罪一罪论处。2.数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超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之外的其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间谍罪第六节三、间谍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反间谍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根据《反间谍法》第28条的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七节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一)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注意范围的限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七节(二)犯罪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1.对象要求: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注意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范围)2.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七节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和“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明知。(二)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或者情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对象只能是军事秘密。2.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军人,属于特殊主体。。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七节(三)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2.犯罪目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犯罪目的没有特定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即可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罪的犯罪目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窃取、刺探、收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七节(四)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秘密或者情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2.犯罪目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罪目的没有特定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即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本罪的犯罪目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七节(五)罪数问题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了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也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2.行为人在实施间谍行为的过程中,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应以间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七节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如何区分背叛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2.对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行为的,应当如何认定?3.间谍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是什么?思考题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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