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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效力综述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3页共NUMPAGES3页第PAGE\*MERGEFORMAT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3页行政行为效力综述作为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管理形式的行政行为,它与司法活动、立法活动、军事活动、外交活动等都是公法行为,它与交易活动、民事活动等私法行为不同,同时它与军事、外交、立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在性质方面是有所区别的。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一种活动。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

行政行为效力综述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3页共NUMPAGES3页第PAGE\*MERGEFORMAT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3页行政行为效力综述作为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管理形式的行政行为,它与司法活动、立法活动、军事活动、外交活动等都是公法行为,它与交易活动、民事活动等私法行为不同,同时它与军事、外交、立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在性质方面是有所区别的。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一种活动。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概念阐述(一)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定义一股的我们在阐述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而衍生出的法律文书的效力时常常只是涉及到其公定力、执行力和确定力和拘束力,而没有把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地域效力纳入考虑范围。而他们考虑法律规范的效力时一般也只谈及到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法律规范对事的效力以及法律规范的时问和地域效力。但是往往有两方面的效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存在于法律规范及其所衍生出的的法律文书当中。所以当我们要研究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应该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合法、无效、撤销以及该效力的内容一并纳入到研究范围。(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特征多样性、相对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表现形态法的拘束力或约束力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法的效力的内容,这其中的拘束力是人们从广义上给予它的定义,通常情况下的狭义上的拘束力、公定力、确定力以及执行力都包括在该广义上的拘束力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不仅包括它的实质上的效力而儿也包括它的形式上的行政行为效力。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形式上的效力是指,政府或组织机构为了使社会的公共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以及使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那么当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人做出后,我们就假定这种行为事合法的并且会相继生效。仅仅当行政行为各方而都符合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时方具备实质上的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合法、无效和它的撤销等效力方面的规则部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具体行政行为方面的效力及其规则具有相当复杂的理论,这比法律规范的效力规则要复杂的多。本文将在后而对此进行详尽阐述。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合法(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以及生效的内涵。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行为主体做出或者被其形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成有效,它是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开始存在以及效力开始的标志。行政机关从做出具体行政行时起就有了遵守的义务,对于样{对方来说,在具体行政行为被相对方矢¨晓时方丌始生效,并非做出就生效。2.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要成立时所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指要构成以及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应该拥有的各方而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而:(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这些拥有并能使用困家行政权力的一些机关以及组织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拥有要成为行政主体所具备的一些个资格和条件,这是我们最传统的行政法方而的理论所认同的。若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或有一定的相应行政职责时,或者法规、法律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2)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指行为主体所做出的单方行政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而做出的。组织或机关他们拥有国家的行政权力并且对相应的事件而做出的单方而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成立是以行为主体所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或职责为前提和基础的。(3)在主观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得被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形式来由行政行为的主体所作为出来。具体的行政行为足被行政的主体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意志,若没有一定的表现方式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成立。当行政主体的意思还没有被表达出来,或者行政相对方还没有被告知,外界无法知晓,此时行政行为不会成立。(4)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当直接的法律效果不能够有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传达和产生出时,即从法律层面上老说他不具有约束力时,即便这个行为是由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或机关使用行政职权所做出的行为,也不能够被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内涵。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生效只是一种法律的假定,因此成立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够说明它一定是合法的。因为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此时该行为就不具有实质的法律效力,而只使拥有暂时的、形式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由享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按照正确的程序以及规定的方式而做{_Jj的在内容层而¨l二无瑕疵无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方可称之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合法的主休。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强调的合法要件之一。他指的是这样的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他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这种职责与权利职权,行使完该职权以后该组织或者机构还可以独自地承受由于其作为而造成的的有关的法律责任。以这样的形式和这样的组织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的性质。(2)合法的职权。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的原则足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样行政权利也是属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其所享有的职权的一种方式它必须是由拥有管辖权的组织或机关做出,并且要被肯定和尊重要具有合法性。(3)合法的程序。程序对于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活动方式的行政行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来讲,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该具备公正、公开和效率等基本原则。(4)形式要件。以书面作为原则,以口头的或者其他形式作为例外的形式被用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5)内容要件。我国学者吴庚对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的要素做出过阐述,对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做出了阐述:行政行为的主体意思表示要真实、所适用的法律要正确、事实认定也要正确、比例原则要遵守、内容要确保明确性与可能性、不可滥用自由裁量权。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公定力行政法原理中的一个基本的原理就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行政法的灵魂,此种灵魂由许多的行政法规范综合而体现出来,它也支持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则。行政行为一旦被做出之后,他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所有公民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备受任何人的尊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二)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做出若不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原因,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就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之为不可变更力。这种确定力包括实质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可以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称为实质确定力又叫不可变更力。相对人不可以任意以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称之为形式确定力也称为不可争力。(三)拘束力行政行为会对执行行政的相对人产生一定效果。作为行政相对人应该而且必须服从其相应的行政行为,否则其将承担这种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效力称之为拘束力。当行政行为具备了拘束力时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就应依照行政权来设置从而形成法律关系。(四)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是在执行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主体对具体行为的内容予以实现的一种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在大陆相关法系并不是指的是司法的上的强制执行力,而是行政上的强制执行力。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和废止行政行为具有无效、撤消以及废止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法学上比较经典的概念。虽然这三种情况都可以使得行政行为的效力发生终止,但是导致终止的原因、情形甚至时间都是各异的。(一)行政行为发生无效情况对于某些行政行为可能具有明显甚至特别违法的情况,则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把这种行政行为作为是无效的。由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满足如下的的情况之一的话,这种行政行为我们就可以视为无效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出现了有重大的违法的情况:对于行政行为出现很明显的违法现象:对于行政行为如果执行将会导致犯罪的情况:对于行政行为无法实现的现象:对于相对人出于违法目的胁迫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其执行范围明显超出其职权的情况。(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撤消行政行为在成立时具有违法的情形常是其被撤消的原因。但这种违法,不是明显的表示错误和明显轻微的瑕疵也并非是明显和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撤消后不具有法律效力,随之对权利和义务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在确定了可撤消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后不再予以追溯。撤消条件如下: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失。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三要件。当行政行为缺失其中之一或以上要件时,就是可撤销行政行为。2.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于那些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不合常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不公平、不符合应用场景的习惯风气以及其他的不合时宜的情形就被认为是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行为,但在某些情形下,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非不合法。(三)废止废止之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的丧失从废止决定所规定的时间算起。法律明文规定是行政行为废止的依据,废止的条件如下:1.由于旧的一些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等如果继续存在,可能造成不能适应新的环境,新的时代。因此有关权利的职能机关就需要对这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进行一定修改、废止甚至撤消等。2.如果在行政主体所在的区域、国家甚至国际的政治局势发生重大改变,而其原来的行政行为如果继续存在可能对国家甚至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文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甚至会给国家或社会的利益带来相当的损害。3.法律规定,当行政行为存在于其实现其规定的目标以及实现其对应的使命,也就是说当实现这个目标和使命后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作为行政主体,在其行政行为执行期间所给行政相对人的那些好处和利益在行政行为失效后就不能收回。同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期间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依据其之前的行政行为的义务而要求补偿。例外情况是,如果行政行为被终止的原因是严重或明显违反法律而被废止,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要求行政行为主体给予一定补偿。(四)其他失效的情形1.标的物的消灭可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因具体行政处理的对象的消失而成为不可能。2.相对人的死亡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消灭。原则上具体行政处理的效力只涉及于当事人,除非法律另外有规定。3.权利主体的放弃也可使得行政行为的效力消灭。主体放弃了权利意味着权利的失效。4.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违法也会使得行政行为消灭。法律上一般用注销和吊销等术语来描述。五、总结总之,要进行整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这就需要完善地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系统的法律概念体系。只用通过这个体系,我们才能深刻地理解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效力问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研究应该与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将效力内容针对不同主体的影响进行细化,对各种效力产生时间地点、效果以及影响效力发生的因素等等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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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朽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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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上传时间: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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