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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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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表-1重要调压装置入口建筑物铁路城镇公共电力设置形式公共建燃气压力级制外墙面仲心线)道路变配电柜筑物中压(A6.012.010.02.04.0地上单独建筑中压(B)6.012.010.02.04.0中压(A4.08.08.01.04.0调压柜中压(B)4.08.08.01.04.0中压(A)3.06.06.0一3.0地下单独建筑中压(B)3.06.06.0一3.0中压(A)3.06.06.0一3.0地下调压箱中压(B)3.06.06.0一3.0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

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表-1重要调压装置入口建筑物铁路城镇公共电力设置形式公共建燃气压力级制外墙面仲心线)道路变配电柜筑物中压(A6.012.010.02.04.0地上单独建筑中压(B)6.012.010.02.04.0中压(A4.08.08.01.04.0调压柜中压(B)4.08.08.01.04.0中压(A)3.06.06.0一3.0地下单独建筑中压(B)3.06.06.0一3.0中压(A)3.06.06.0一3.0地下调压箱中压(B)3.06.06.0一3.0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1地下燃气管道项目中压低压BA建筑物的基础0.71.01.5外墙面(出地面处)一一一给水管0.50.50.5污水、雨水排水管1.01.21.2电力电缆直埋0.50.50.5(含电车电缆)在导管内1.01.01.0直埋0.50.50.5通信电缆在导管内1.01.01.0Dn<300mm0.40.40.4其它燃气管道Dn>300mm0.50.50.5直埋1.01.01.0热力管在管沟内(至外壁)1.01.51.5电杆(塔)<35kv1.01.01.0的基础>35kv2.02.02.0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1.01.01.0铁路路堤坡脚5.05.05.0有轨电车钢轨2.02.02.0街树(至树中心)0.750.750.75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表-2供热管种类净距(m注t<150C直埋供热管道供热管3.0回水管2.0燃气管埋深小于2mt<150C热水供热管沟蒸气供热1.5管沟聚乙烯管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燃t<280C蒸气供热管沟3.0气管埋深小于2m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表-3地下燃气管道瓦目(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0.15m热力管的沟底(或顶)0.15m直埋0.50m电缆在导管内0.15m铁路轨底1.20m有轨电车轨底1.00m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m)表-4净距(m名称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给水管0.150.15燃气管—排水管-0.150.20加套管直埋0.500.50电缆在导管内0.200.20t<150C0.50加套管1.30加套管直埋供热管t<150C供热管道热水供热管沟0.20加套管或0.400.30加套管蒸气供热管沟t<280C1.00加套管,套管有不允许蒸气供热管沟降温措施可缩小铁路轨底-一1.20加套管与燃气管道的净距(mm)管道和设备平行敷设交叉敷设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250100(注)50(从所作的槽或电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管子的边缘算起)10气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10001000设备配电盘或配电箱300不允许相应保证燃气管道邻管和相邻管道的安道装、安全维护和修理20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3.2家用燃气表安装321家用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2.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1m;3.高位安装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4.燃气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5.米用咼位安装,多块表挂在同一墙面上时,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0mm;6.燃气表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安装。3.2.2组合式燃气表箱,可平稳地放置在地面上,与墙面紧贴。3.2.3燃气表安装在橱柜内时,橱柜的形式应便于燃气表抄表、检修及更换,并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2.4与其他装备的关系2.4.1户内管严禁敷设在有潜在危险及会对户内管造成损坏的位置。2.4.2户内管严禁敷设于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浴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通风机房、电缆沟、暖风槽、空调进风和回风的管槽内、烟道和进风道、升降机槽或无通风的管道井、管槽或空洞等。243若地板下安装有暖气系统,该地板内不可敷设户内管244当考虑户内管与其他有关设备及管道的位置时,应:-(1)慎防其他管道泄漏出来的物质会损害户内管。(2)避免温度变化导致管道不良的膨胀及收缩问题。(3)确定不会因相邻的电气装备而产生电弧现象。2.4.5户内管如无适当的保护,不可安装于易受侵蚀及/或直接损坏(如碰撞)的地方。2.4.6户内管应避免敷设在建筑物的地基、墙的底部承力处,或其安装方式有损建筑物的结构或影响其结构任何部份的耐火效能。如无法避免,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2.4.7如有接地线安上户内管时,应遵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2.4.8室内户内管和电器设备、相邻管道的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与户内管的净距(mm)管道和设备平行敷设交叉敷设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250100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电器设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1备线的边缘算起)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10001000导电部份配电盘或配电箱300不允许应保证户内管和相邻相邻管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2道和修理3.2安装处所3.2.1严禁安装燃具的房间和部位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1.卧室、地下室;2.浴室(密闭式燃具除外);3.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m以外不受限制);4.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5.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6.电线、电器设备处。3.2.2可安装燃具的房间和部位下列房间和部位在合乎条件的情况下可安装燃具:1.厨房;2.非居住房间;3.室外、外廊、阳台(均应有防风、雨、雪的设施)。燃具在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时应符合本守则附录5的规定。3.2.3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排气口及烟道应符合本守则第3章的规定;2.在以燃烧材料、难燃烧材料建造的墙壁或地面上安装燃具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3.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与卧室隔开。3.2.4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它燃气设备或电器设备有影响的地方。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6.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325排烟设施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2.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換气次数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内厨房的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可取2.1MJ/m3・h;对旧建筑物内的厨房或其它房间,其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可采用下表所列数据。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厨房换气次数(次/h)12345容积热负荷指标1.72.52.93.32.1(MJ/m3•h)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4.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享一套排烟设施;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5.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6.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2)当烟囱离屋脊1.5至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卤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咼层建筑时,烟囱应咼出沿咼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7.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8.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3m9.水平烟道应有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10.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11.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墻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墻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12.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的孔。13.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C以上。14.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15.燃具室内换气应符合CJJ12附录A的规定。16.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CJJ12中表的规定。表中规定距离的建筑物墙面投影范围内,不应有烟气可能流入的开口部位,但距排烟口距离大于600m的部份除外。17.楼房的换气风管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3.6燃气灶具燃气灶具应符合下列条件:3611然气灶具必须安装于设有窗户或通风孔的房间内,以提供足够清新空气用作燃烧、通风及稀释在房间内燃烧后的废气。3.6.2燃气灶具的位置如接近可燃物料的表面,须保持一定距离及依照灶具制造商的装置指示为准。若无提供规格,燃气灶具上方对可燃物料的最小距离为1000mm及烘炉上方对可燃物料的最小距离为800mm如距离不能达到要求,可燃表面必要加上保护设施,如金属防热板隔热。3.6.3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与卧室隔开;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m;3.燃气灶与可燃或易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0mm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有不小于1m的通道。3.6.4除特殊设计的组合式燃具外,对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部位不应采用镶入式安装形式。3.6.5灶具的排气设备应应装有下面任一种排气设备:1.在灶具上方装带烟罩的排气筒;2.在灶具上方装排油烟机;3.装排气扇。灶具的给排气应符合CJJ12,3.2节的规定进行。3.6.6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用软管应采用黑色耐油的燃气专用橡胶管,勿使用乙烯类塑料管;2.燃气用软管应有足够的强度、耐气体渗透性、抗老化和准确的内径;橡胶管的尺寸应该固定,进气接头外径在11.5±0.2mn范围内。从外观上看软管壁厚应均匀一致,软管壁厚应大于3mm无气泡、杂质、裂痕、海绵状和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在软管外壁上均印有生产日期、名称、规格、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号等产品标记;3.燃气灶具用橡胶管必须采用软管防脱落连接措施,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宜使用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长度不宜超过1m移动式燃气灶使用防脱落强化软管;4.固定式燃具(燃气热水器、壁挂式锅炉),因用气量较大,应使用金属管、金属柔性管或强化软管(带增强金属网或纤维网)连接,并单独设置阀门;5.软管管卡的选择建议采用镀锌钢/不锈钢/锰钢制成的管卡。3.6.7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软管应以不承受过量的应力、拉伸或变形的方式贮存。安放在车上、工具袋中时应避免与锐利的、带尖的或磨蚀性物体或表面相接触,应尽可能架置贮存2.盘卷的燃气软管或软管组合件应平放贮存。当堆放不可避免时,堆的高度应限制在底部的产品不产生永久变形的程度;3.以伸直状态交货的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应平放贮存,不要弯曲。交货时所带的管端封头不应去掉;4.软管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过1m。3.6.8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安装家用燃气灶连接胶管的总长度不应超过1.0m,应安装专用的软管及卡箍;2.燃气软胶管不应有接口,中间不得再安装三通接头,以免接口过多造成泄露;3.燃气软胶管在连接时,不得穿越楼板、墙壁、吊顶、窗、门,以免受挤压或受磨损等造成漏气;4.安装后的胶管不能从空间不足的炉具底下穿过或弯折压扁,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径的5倍,更不要高出灶台平面,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cn以上距离以防被炉火烘烤,引发漏气和火灾;5.胶管端接炉时必须插进炉咀红线处,两端必须要用管卡扎牢;6.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7.管卡收紧时,应能向橡胶软管施加均匀的环应力,以加强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因橡胶软管的特殊性,在固定管卡的过程中,应用力均匀、适中;8.燃气软管不应安装在下列地点:(1)有火焰和热辐射的地点;(2)不易检修处。9.室内燃气管道选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地基沉降或冷热变形需要补偿的部位、需要经常拆卸和维修的部位、安装不方便的部位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2)低压燃气管道上可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软管》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加强型燃气软管等;(3)软管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设计压力4倍。10.安装前应对软管进行外观检查,两端切口应尽量平整。3.6.9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使用、维护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软胶管在使用前,应在胶管显著位置加贴标识,标注下次更换时间。在安装后,必须用检漏液或检漏仪检查接驳口无漏气;2.建议客户应定期检查软管使用情况,定期更换软管3.建议橡胶管的更换年限应为二年(如在胶管上有标示的,应根据胶管厂家提供的年限进行更换)。3.6.10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判废标准包括:1.使用的软管不是燃气专用软管;2.用手弯折,变硬、变软发粘、龟裂;3.存在被鼠、虫等的啮咬痕迹、严重油污、烤焦、破损漏气;4.软管中间带有接口、三通;5.在气密性试验、耐压性能、弯曲性能、耐液体性能、气体透过试验、低温弯曲性能、难燃试验中有任一不合格者;6.外胶层有裂口、起泡、损伤;7.超过胶管厂家提供的胶管使用年限的,或已使用超过二年。3.7安装热水器的一般要求1.每一类热水器的空气供应通风孔的规格以图表方式列在附录1。附录2则列出热水器在各种房间的装置规定。2.房间净高应大于2.4m。3.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4.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5.装于棚顶等隐蔽部位的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得漏气,连接应牢固,同时应覆盖不可燃材料的保护层,并应设置检查口和通风口。6.热水器的烟道严禁与抽油烟机共享烟道。7.热水器的安装间距及防火、给排气筒风帽与周围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CJJ12-99的规定。3.8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直排式热水器。3.9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简称烟道式)燃气热水器1.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卧室内。当要将现有的烟道式热水器改良时,应优先选择密闭式器具,如环境不许可及位于厨房、工作间时,可改装或改换为半密闭式(强制排气式)热水器。2.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3.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不宜设置半密闭式自然排气式燃具。4.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独立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5.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6.装有直排式热水器或半密闭式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的间隙;7.烟道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道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界面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0.5m;当确有困难,接口必须安装在同一高度上时,烟道上应设0.5~0.7m高的分烟器。9.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燃式燃具和半密闭式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享一个排气筒。10.烟道式热水器的给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设给气口,并且上部宜设排气口或气窗(设排气扇时除外)。2.热流量大于11.6kw的热水器应安装排气筒;当不具备安装条件时,可采用带排气扇的排烟罩或带联动装置的排气扇;或将热水器安装在敝开的阳台、走廊上设置的封闭隔间内。3.热流量小于11.6kW的热水器,应装设下列任意一种排烟设备:1)在热水器上面装排气筒;2)在热水器上面装带排烟罩的排气筒;3)在外墙上安装与热水器联动的排气扇或带排气扇的排烟罩;4)设在外墙或外窗上的排气扇向室外排烟时,应防止气流短路。4.排气筒、排气管的材料应由不可燃、耐热、耐腐蚀材料制成。5.排气筒、排气管的固定应耐自重、风压、积雪和振动,连接应牢固。排气筒、排气管应容易连接,并应有防漏气措施。6.排气筒、排气管结构应保证不会滞留冷凝水,排气筒室外部分的最下部应有冷凝水排除构造。7.防倒风罩的位置不应随意改动。8.排气扇联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水器动作时,排气扇应随之转动;或当排气扇动作后方可启动热水器的控制装置。2)排气扇的能力和安装位置应符合CJJ12-99规程附录A的规定。9.根据建筑物的特点,烟道式热水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10.排气筒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11.排气筒的高度应大于根据CJJ12中算式的计算值。12.排气筒水平部分的长度宜小于5m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稍坡向热水器的坡度。13.排气筒的弯头宜为90°,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14.排气筒的高度宜小于10m15.防倒风罩以上的排气筒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250mm16.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不应处于风压带内。17.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断面积均应大于排气筒的断面积。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在直通大气的地点。3.10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简称强排式)燃气热水器1.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必所安装在没有设置自然排气烟道孔口以及不能安装平衡式热水器的现有楼宇内。此类器具亦严禁安装在卧室、厅及浴室内。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的烟道出口应安装在建筑物任何开口处大于300m距离的位置及应参照制造厂商指引。2.安装强排式热水器时,必须遵守有关制造商的规格和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3.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排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4.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安全装置应保证在排风机停转时,能自动切断燃气,且不会再启动。5.风机的排气能力应能克服排气筒的阻力和室外风压,并应是燃具理论烟气量的2倍以上;排气筒可安装在风压带内。6.排气筒的直径、弯头数目及排气筒长度,应在保证风机的排气能力符合上节要求的范围内进行选取。7.进气口的面积应大于排气筒的有效截面积,能利用的门、窗间隙可当进气口使用。8.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应符合CJJ12,3.2节的规定进行。3.11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密闭式燃气热水器是新安装及更换热水器的优先选择。此类热水器可安装在多种场合,密闭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有外墙的浴室或卫生间内;但严禁把它们装置于睡房或厅内。在新建楼宇为安装密闭式热水器而设#的适当设施是由开发商提供。适当为气体热水器而备的设施/烟道孔口的尺寸是380ml2或240mm虽然此孔口或许会被缩细或者要加填塞物以便安装某一款指定的平衡式烟道出口,但它必须没有钢筋在内。安装密闭式气体热水器,包括述及的强制给排气式,必须利用外墙的孔口或在已被当局以书面方式批准的位置。典型的密闭式孔口位置列于附录3及附录4。在无设置烟道孔口的现有楼宇,必须在外墙凿取适合的烟道孔口安装平衡式热水器,密闭式热水器也可以安装在厨房或浴室的百叶窗上,或安装于露台的防盗栏杆上。如装在阳台,燃烧废气必须排放至建筑物范围/外墙之外。安装密闭式热水器时,要小心确认该器具与所在房间是完全隔离。燃具给排气部件应采用燃具配套的部件,并按说明书安装,检查维修应方便。*『密闭式气体热水器』是指一个气体热水器当在操作时,助燃空气入口及燃烧后废气出口,与此热水器所在房间或地方互相隔离。适当设施是指一个在外墙上预留的孔口,使外间空气直接通往所装置或可能装置的密闭式气#体热水器。在没有装置密闭式热水器时,此孔口能被可拆除的盖板密圭寸。3.11.1自然给排气式热水器给排气风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排气风帽应安装在充分敞开的室外,也可安装在不滞留烟气的敞开走廊或敞开阳台上;当有障碍时,应装在风产生的气流和风压差不妨碍燃烧的地点。2.在给排气风帽两侧、上下方距离1.5m之内有凸出物时,或距离不足1.5m的凹陷处,均不应安装燃具风帽。3.给排气风帽上方有凸起物或屋檐时,风帽与的距离应大于250mm檐下垂时,风帽距垂檐距离应大于100mm风帽与周围的距离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第条的规定。4.下方有障碍物(地面或基地)时,给排气风帽距地面或基地的距离应大于150mm5.给排气风帽侧方有障碍物时,与障碍物间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在同一高度上安装两台燃具时,两个风帽的净距应大于300mm表3.3.4给排气风帽与侧方障碍物间的距离(mm)侧方障碍物突出尺寸与侧方障碍物间的距离小于(给排气风帽突出尺寸+400)应大于800大于(给排气风帽突出尺寸+400)应大于300(浴槽水加热器应大于220)6.给排气风帽前方150mr内不应有墙等障碍物,给排气风帽前方不宜有同等高度的障碍物(半截高度围墙)。8•给排气筒穿墙处应密封,不得使烟气流入室内9•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口应伸到墙外。10.给排气风帽周围不得安装妨碍通风的设施。11.在积雪地区安装时,安装地点应米取防雪措施3.12密闭式(强制给排气)燃气热水器密闭式(强制给排气式)燃气热水器可安装在已备有烟道孔口的新楼及未有为安装平衡式热水器而预设的烟道孔口的现有楼宇内。因为废气气流的速度,故这类热水器更能有效抵拒逆风,故烟道末端位置对热水器操作效能的影响并不大。然而,烟道末端应装在楼宇任何开口处大于300mn距巨离的位置及应参照制造厂商指引。安装密闭式(强制给排气式)热水器必须依照制造商的规格和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进行。3.12.1强制给排气式热水器给排气管、给排气风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排气部位形状不应妨碍燃烧,并确保必要的风量。2)给排气管延长时,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前端应接风帽;给排气管连接处应牢固。3)给排气风帽应装在敞开的室外空间,也可安装在不滞留烟气的敞开走廊或敞开阳台上。4)给排气风帽周围应无凸起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保证烟气不会流入给气口。5)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部位距离建筑物上檐应大于250mm檐下垂时,风帽上端距檐下端的距离应大于100mm6)当上方障碍物是可燃材料、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风帽与其距离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第条规定。7)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部件,其形状和结构示得改变。8)给排气管安装应向室外稍倾斜,雨水不得进入燃具。9)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应漏烟气,应有防脱、防漏措施。10)给排气管的穿墙部位应密封,烟气不得流入室内。地下燃气管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水平净距(m)地下金属燃气管道地下聚乙烯燃气管道项目中压次咼压中压低压低压B「ABABA建筑物外墙(注@)1.21.52.04.56.51.21.52.0给水管0.50.50.51.01.50.50.50.5排水管(污水、雨水)1.01.21.21.52.0|1.01.21.2电力直埋0.50.50.51.01.50.50.50.5电缆在导管内1.01.01.01.01.51.01.01.0通讯直埋0.50.50.51.01.50.50.50.5电缆在导管内1.01.01.01.01.5|1.01.01.00.40.4其他燃DNC300mm0.40.40.40.40.40.4__气管道DN>300mm0.5!0.50.50.50.50.50.50.5tv150C直埋供热管3.03.03.01.01.01.01.52.0tv150C直埋回水管2.02.02.0供热管道t<150C供热管沟1.01.51.52.04.01.51.51.53.03.0注3.0t<280C蒸气管沟1.01.51.52.04.0注注(b)(b)通讯照明电杆(至杆中心)1.01.01.01.01.01.01.01.0电杆<35kV1.01.01.01.01.01.01.01.0(塔)>35kV5.05.0的基础2.02.02.02.02.02.0铁路路堤坡脚5.05.05.05.05.05.05.05.0有轨电车钢轨2.02.02.02.02.02.02.02.0街树(主树中心)0.75().750.751.21.20.750.750.754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级4.1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防护水平最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a)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一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b)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二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c)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三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d)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四级的实验室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4.2以BSL-1、BSL-2、BSL-3、BSL-4(bio-safetylevel,BSL)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4.3以ABSL-1、ABSL-2、ABSL-3、ABSL-4(animalbio-safetylevel,ABSL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4.4根据实验活动的差异、采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和基础隔离设施的不同,实验室分以下情况:4.4.1操作通常认为非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4.4.2可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如:生物安全柜)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4.4.3不能有效利用安全隔离装置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4.4.4利用具有生命支持系统的正压服操作常规量经空气传播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实验室。4.5应依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6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6.1BSL-1实验室6.1.1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6.1.2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6.1.3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存衣或挂衣装置,可将个人服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6.1.4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灭菌剂的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6.1.5实验室台柜和座椅等应稳固,边角应圆滑。6.1.6实验室台柜等和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和坚固。6.1.7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台柜等摆放实验室设备和物品。6.1.8应根据工作性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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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摆放实验室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并应不妨碍逃生和急救。6.1.9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应避免交叉污染。6.1.10如果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安装可防蚊虫的纱窗。6.1.11实验室内应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6.1.12若操作刺激或腐蚀性物质,应在30m内设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置。6.1.13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挥发物质,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负压排风柜。6.1.14若使用高毒性、放射性等物质,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6.1.15若使用高压气体和可燃气体,应有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6.1.16应设应急照明装置。6.1.17应有足够的电力供应。6.1.18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6.1.19供水和排水管道系统应不渗漏,下水应有防回流设计。6.1.20应配备适用的应急器材,如消防器材、意外事故处理器材、急救器材等。6.1.21应配备适用的通讯设备。6.1.22必要时,应配备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6.2BSL-2实验室6.2.1适用时,应符合6.1的要求。6.2.2实验室主入口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主入口的门应有进入控制措施。6.2.3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条件。6.2.4应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6.2.5应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所配备的消毒灭菌设备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6.2.6应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生物安全柜。6.2.7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如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环,室内应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如果使用需要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6.2.8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6.3BSL-3实验室6.3.1平面布局6.3.1.1实验室应明确区分辅助工作区和防护区,应在建筑物中自成隔离区或为独立建筑物,应有出入控制。6.3.1.2防护区中直接从事高风险操作的工作间为核心工作间,人员应通过缓冲间进入核心工作间。6.3.1.3适用于4.4.1的实验室辅助工作区应至少包括监控室和清洁衣物更换间;防护区应至少包括缓冲间(可兼作脱防护服间)及核心工作间。6.3.1.4适用于4.4.2的实验室辅助工作区应至少包括监控室、清洁衣物更换间和淋浴间;防护区应至少包括防护服更换间、缓冲间及核心工作间。6.3.1.5适用于4.4.2的实验室核心工作间不宜直接与其他公共区域相邻。6.3.1.6如果安装传递窗,其结构承压力及密闭性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要求,并具备对传递窗内物品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必要时,应设置具备送排风或自净化功能的传递窗,排风应经HEPA过滤器过滤后排出。6.3.2围护结构6.3.2.1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应符合国家对该类建筑的抗震要求和防火要求。6.3.2.2天花板、地板、墙间的交角应易清洁和消毒灭菌。6.3.2.3实验室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所有缝隙和贯穿处的接缝都应可靠密封6.3.2.4实验室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光滑、耐腐蚀、防水,以易于清洁和消毒灭菌。6.3.2.5实验室防护区内的地面应防渗漏、完整、光洁、防滑、耐腐蚀、不起尘。6.3.2.6实验室内所有的门应可自动关闭,需要时,应设观察窗;门的开启方向不应妨碍逃生。6.3.2.7实验室内所有窗户应为密闭窗,玻璃应耐撞击、防破碎。6.3.2.8实验室及设备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应有维修和清洁空间。6.3.2.9在通风空调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采用烟雾测试等目视方法检查实验室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严密性时,所有缝隙应无可见泄漏(参见附录A)。6.3.3通风空调系统6.3.3.1应安装独立的实验室送排风系统,应确保在实验室运行时气流由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流动,同时确保实验室空气只能通过HEPA过滤器过滤后经专用的排风管道排出。6.3.3.2实验室防护区房间内送风口和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定向气流的原则,利于减少房间内的涡流和气流死角;送排风应不影响其他设备(如:II级生物安全柜)的正常功能。6.3.3.3不得循环使用实验室防护区排出的空气。6.3.3.4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生物安全柜和其排风管道,可以将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空气排入实验室的排风管道系统。633.5实验室的送风应经过HEP/过滤器过滤,宜同时安装初效和中效过滤器。6.3.3.6实验室的外部排风口应设置在主导风的下风向(相对于送风口),与送风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2m应至少高出本实验室所在建筑的顶部2m,应有防风、防雨、防鼠、防虫设计,但不应影响气体向上空排放。6.3.3.7HEPA过滤器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靠近送风管道在实验室内的送风口端和排风管道在实验室内的排风口端。6.3.3.8应可以在原位对排风HEPA过滤器进行消毒灭菌和检漏(参见附录A)。6.3.3.9如在实验室防护区外使用高效过滤器单元,其结构应牢固,应能承受2500Pa的压力;高效过滤器单元的整体密封性应达到在关闭所有通路并维持腔室内的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若使空气压力维持在1000Pa时,腔室内每分钟泄漏的空气量应不超过腔室净容积的0.1%。6.3.3.10应在实验室防护区送风和排风管道的关键节点安装生物型密闭阀,必要时,可完全关闭。应在实验室送风和排风总管道的关键节点安装生物型密闭阀,必要时,可完全关闭。6.3.3.11生物型密闭阀与实验室防护区相通的送风管道和排风管道应牢固、易消毒灭菌、耐腐蚀、抗老化,宜使用不锈钢管道;管道的密封性应达到在关闭所有通路并维持管道内的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若使空气压力维持在500Pa时,管道内每分钟泄漏的空气量应不超过管道内净容积的0.2%。6.3.3.12应有备用排风机。应尽可能减少排风机后排风管道正压段的长度,该段管道不应穿过其他房间。6.3.3.13不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安装分体空调。6.3.4供水与供气系统6.3.4.1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实验间的靠近出口处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如果实验室不具备供水条件,则应设非手动手消毒灭菌装置。6.3.4.2应在实验室的给水与市政给水系统之间设防回流装置。6.3.4.3进出实验室的液体和气体管道系统应牢固、不渗漏、防锈、耐压、耐温(冷或热)、耐腐蚀。应有足够的空间清洁、维护和维修实验室内暴露的管道,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截止阀、防回流装置或HEPA过滤器等。6.3.4.4如果有供气(液)罐等,应放在实验室防护区外易更换和维护的位置,安装牢固,不应将不相容的气体或液体放在一起。6.3.4.5如果有真空装置,应有防止真空装置的内部被污染的措施;不应将真空装置安装在实验场所之外。6.3.5污物处理及消毒灭菌系统6.3.5.1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设置生物安全型高压蒸汽灭菌器。宜安装专用的双扉高压灭菌器,其主体应安装在易维护的位置,与围护结构的连接之处应可靠密封。6.3.5.2对实验室防护区内不能高压灭菌的物品应有其他消毒灭菌措施。6.3.5.3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气流。6.3.5.4如果设置传递物品的渡槽,应使用强度符合要求的耐腐蚀性材料,并方便更换消毒灭菌液。6.3.5.5淋浴间或缓冲间的地面液体收集系统应有防液体回流的装置。6.3.5.6实验室防护区内如果有下水系统,应与建筑物的下水系统完全隔离;下水应直接通向本实验室专用的消毒灭菌系统。6.3.5.7所有下水管道应有足够的倾斜度和排量,确保管道内不存水;管道的关键节点应按需要安装防回流装置、存水弯(深度应适用于空气压差的变化)或密闭阀门等;下水系统应符合相应的耐压、耐热、耐化学腐蚀的要求,安装牢固,无泄漏,便于维护、清洁和检查。6.3.5.8应使用可靠的方式处理处置污水(包括污物),并应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以确保达到排放要求。6.3.5.9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适当处理实验室辅助区的污水,并应监测,以确保排放到市政管网之前达到排放要求。6.3.5.10可以在实验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适用的消毒灭菌装置6.3.5.11应具备对实验室防护区及与其直接相通的管道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6.3.5.12应具备对实验室设备和安全隔离装置(包括与其直接相通的管道)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6.3.5.13应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关键部位配备便携的局部消毒灭菌装置(如:消毒喷雾器等),并备有足够的适用消毒灭菌剂。6.3.6电力供应系统6.3.6.1电力供应应满足实验室的所有用电要求,并应有冗余。6.3.6.2生物安全柜、送风机和排风机、照明、自控系统、监视和报警系统等应配备不间断备用电源,电力供应应至少维持30min6.3.6.3应在安全的位置设置专用配电箱。6.3.7照明系统6.3.7.1实验室核心工作间的照度应不低于350lx,其他区域的照度应不低于200lx,宜采用吸顶式防水洁净照明灯。6.3.7.2应避免过强的光线和光反射。6.3.7.3应设不少于30min的应急照明系统。6.3.8自控、监视与报警系统6.3.8.1进入实验室的门应有门禁系统,应保证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实验室。6.3.8.2需要时,应可立即解除实验室门的互锁;应在互锁门的附近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开关6.3.8.3核心工作间的缓冲间的入口处应有指示核心工作间工作状态的装置(如:文字显示或指示灯),必要时,应同时设置限制进入核心工作间的连锁机制。6.3.8.4启动实验室通风系统时,应先启动实验室排风,后启动实验室送风;关停时,应先关闭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和排风支管密闭阀,再关实验室送风及密闭阀,后关实验室排风及密闭阀。6.3.8.5当排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机制避免实验室出现正压和影响定向气流。6.3.8.6当送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机制避免实验室内的负压影响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正常功能和围护结构的完整性。6.3.8.7应通过对可能造成实验室压力波动的设备和装置实行连锁控制等措施,确保生物安全柜、负压排风柜(罩)等局部排风设备与实验室送排风系统之间的压力关系和必要的稳定性,并应在启动、运行和关停过程中保持有序的压力梯度。638.8应设装置连续监测送排风系统HEPA过滤器的阻力,需要时,及时更换HEPA过滤器。6.3.8.9应在有负压控制要求的房间入口的显著位置,安装显示房间负压状况的压力显示装置和控制区间提示。6.3.8.10中央控制系统应可以实时监控、记录和存储实验室防护区内有控制要求的参数、关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应能监控、记录和存储故障的现象、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应可以随时查看历史记录。638.11中央控制系统的信号采集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min,各参数应易于区分和识别。6.3.8.12中央控制系统应能对所有故障和控制指标进行报警,报警应区分一般报警和紧急报警。6.3.8.13紧急报警应为声光同时报警,应可以向实验室内外人员同时发出紧急警报;应在实验室核心工作间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6.3.8.14应在实验室的关键部位设置监视器,需要时,可实时监视并录制实验室活动情况和实验室周围情况。监视设备应有足够的分辨率,影像存储介质应有足够的数据存储容量。6.3.9实验室通讯系统6.3.9.1实验室防护区内应设置向外部传输资料和数据的机或其他电子设备。6.3.9.2监控室和实验室内应安装语音通讯系统。如果安装对讲系统,宜采用向内通话受控、向外通话非受控的选择性通话方式。6.3.9.3通讯系统的复杂性应与实验室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6.3.10参数要求6.3.10.1实验室的围护结构应能承受送风机或排风机异常时导致的空气压力载荷。6.3.10.2适用于4.4.1的实验室核心工作间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30Pa,与相邻区域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10Pa;适用于442的实验室的核心工作间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40Pa,与相邻区域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15Pa。6310.3实验室防护区各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6310.4实验室的温度宜控制在18C〜26C范围内。6.3.10.5正常情况下,实验室的相对湿度宜控制在30%-70%范围内;消毒状态下,实验室的相对湿度应能满足消毒灭菌的技术要求。6.3.10.6在安全柜开启情况下,核心工作间的噪声应不大于68dB(A)。6.3.10.7实验室防护区的静态洁净度应不低于8级水平。6.4BSL-4实验室6.4.1适用时,应符合6.3的要求。6.4.2实验室应建造在独立的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中独立的隔离区域内。应有严格限制进入实验室的门禁措施,应记录进入人员的个人资料、进出时间、授权活动区域等信息;对与实验室运行相关的关键区域也应有严格和可靠的安保措施,避免非授权进入。6.4.3实验室的辅助工作区应至少包括监控室和清洁衣物更换间。适用于4.4.2的实验室防护区应至少包括防护走廊、内防护服更换间、淋浴间、外防护服更换间和核心工作间,外防护服更换间应为气锁。6.4.4适用于4.4.4的实验室的防护区应包括防护走廊、内防护服更换间、淋浴间、外防护服更换间、化学淋浴间和核心工作间。化学淋浴间应为气锁,具备对专用防护服或传递物品的表面进行清洁和消毒灭菌的条件,具备使用生命支持供气系统的条件。6.4.5实验室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应尽量远离建筑外墙;实验室的核心工作间应尽可能设置在防护区的中部。6.4.6应在实验室的核心工作间内配备生物安全型高压灭菌器;如果配备双扉高压灭菌器,其主体所在房间的室内气压应为负压,并应设在实验室防护区内易更换和维护的位置。6.4.7如果安装传递窗,其结构承压力及密闭性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要求;需要时,应配备符合气锁要求的并具备消毒灭菌条件的传递窗。6.4.8实验室防护区围护结构的气密性应达到在关闭受测房间所有通路并维持房间内的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当房间内的空气压力上升到500Pa后,20min内自然衰减的气压小于250Pa。6.4.9符合4.4.4要求的实验室应同时配备紧急支援气罐,紧急支援气罐的供气时间应不少于60min/人。6.4.10生命支持供气系统应有自动启动的不间断备用电源供应,供电时间应不少于60min。6.4.11供呼吸使用的气体的压力、流量、含氧量、温度、湿度、有害物质的含量等应符合职业安全的要求。6.4.12生命支持系统应具备必要的报警装置6.4.13实验室防护区内所有区域的室内气压应为负压,实验室核心工作间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60Pa,与相邻区域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25Pa。6414适用于442的实验室,应在皿级生物安全柜或相当的安全隔离装置内操作致病性生物因子;同时应具备与安全隔离装置配套的物品传递设备以及生物安全型高压蒸汽灭菌器。6.4.15实验室的排风应经过两级HEPA过滤器处理后排放。6.4.16应可以在原位对送风HEPA过滤器进行消毒灭菌和检漏。6.4.17实验室防护区内所有需要运出实验室的物品或其包装的表面应经过可靠消毒灭菌。6.4.18化学淋浴消毒灭菌装置应在无电力供应的情况下仍可以使用,消毒灭菌剂储存器的容量应满足所有情况下对消毒灭菌剂使用量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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