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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本-广东省2010市政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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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本-广东省2010市政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99.1-2008,LD/T99.4~8-2008,LD/T99.12-2008,LD/T99.13-2008)、《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七册)(GYD-301-1999~GYD-307-1999)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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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一《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99.1-2008,LD/T99.4~8-2008,LD/T99.12-2008,LD/T99.13-2008)、《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七册)(GYD-301-1999~GYD-307-1999)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七册。二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三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的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五本综合定额的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已经综合考虑在内。六本综合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2.各专业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3.水、电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4.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七关于人工: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2.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八关于材料: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计算。3.混凝土和砂浆制作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计算。4.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5.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6.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7.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8.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9.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九关于施工机械: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十关于施工仪器仪表: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2)经常修理费: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3)校验费: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十一关于管理费: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3.管理费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5.00元/工日执行。十二本综合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十三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宽×高(厚)、长×宽(厚)或宽×高(厚)的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mm。十四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十五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十六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D.1通用项目册说明1.0.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附录,共六部分。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包括土石方工程、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桩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包括围堰工程、脚手架工程、其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措施其他项目。1.0.2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1.0.2.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1999);1.0.2.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1.0.2.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1.0.3市政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计算,其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1.0.4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D.1.1土石方工程说明1.1.1本章定额包括挖、运、填土石方、挡土板、软基处理及支护加固等内容。一般规定如下1.1.1.1工程计量前,应了解以下事项:1.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2.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3.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4.其他需了解的有关事项。1.1.1.2当单项工程挖、填总土方量在1000m3以内的,其相应挖、运、填土方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1.1.1.3本章的土石方工程量除定额注明外,挖、运土石方按天然密实度体积计算,填方按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按下表计算。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天然密实度体积虚方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1.001.300.871.080.771.000.670.831.151.491.001.250.931.200.811.001.1.1.4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1.1.1.5平整场地、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1.凡就地挖、填、运、找平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的为平整场地;2.凡图示底宽在7m以内,且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3.凡图示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下,且底面积在150m2以内的为基坑;4.凡超过上述范围的,按一般土石方计算。1.1.1.6本章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及地表水排除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1.1.1.7本章的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运距在30km以内的运输,超过30km部分按每增加一公里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1.1.1.8本章的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输道路是按不同道路等级综合确定的,己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汽车、人力车运输重车上坡降效因素,除定额有规定外,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中,不另行计算。1.1.1.9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坡度(%)5~1015以内20以内25以内系数1.7522.252.501.1.2土方1.1.2.1平整场地适用于桥涵、给排水构筑物,一般道路和给排水等管道不能计算平整场地。1.1.2.2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挖土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18,机械挖土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0。干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1.1.2.3挖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按定额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1.1.2.4在有挡土板支撑下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1.20。1.1.2.5机械挖土人工辅助开挖,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的,按机械挖土方94%、人工挖土方6%计算。1.1.2.6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未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1.1.2.7挖桩间土和湿土时,按规定系数相加计算(1+0.3+0.18)。1.1.2.8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0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深度(以内)2m3m4m5m6m工日/lOOm34.729.8414.9618.622.241.1.2.9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1.1.2.10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1.1.2.11淤泥、流砂运输定额按即挖即运考虑。对没有即时运走的,经凉晒后的淤泥、流砂按运一般土方子目计算。1.1.3石方1.1.3.1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除石方控制爆破子目外)另行计算。1.1.3.2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其处理费用另行计算。1.1.3.3定额中的爆破子目(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未计爆破所需覆盖的安全设施、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另行计算。1.1.3.4凿桩头运输按石方运输子目计算。1.1.4挡土板1.1.4.1支挡土板定额子目分为密板和疏板,密板是指满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30cm;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150cm,实际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1.1.5软基处理及支护加固1.1.5.1地基强夯分满夯和点夯子目,子目内不包括夯填料,夯填料按如下规定计算:1.夯填料应根据夯沉量计算后乘以系数1.30或按实际填入量计算。2.填料场内运输费用按实计算。1.1.5.2如夯条形基础、管沟,按相应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乘以系数1.10。1.1.5.3地基强夯子目表内每100m2夯点数是点夯的最终夯点数。1.1.5.4地基强夯子目内不包括机下垫板,如需垫板时,每100m2增加松杂板材0.05m3。1.1.5.5整平包括夯前、夯间和夯后的整平。1.1.5.6夯击能量每tm按每10kN.m换算。1.1.5.7袋装砂井直径按7cm考虑,实际直径不同时按砂井截面积等比例调整砂用量,其他不变。1.1.5.8振冲碎石桩子目不包含桩面碎石层,桩面碎石层按设计要求另计。本子目不包括污泥排放费用,如有发生应另行计算。1.1.5.9抛石挤淤分机械推运和人工抛填。D.1.2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说明1.2.1本章定额包括护坡、挡土墙、沟槽及水平定向钻孔工程等内容,除各专业册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册。1.2.2挡土墙工程需搭脚手架的,按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1.2.3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每m3块石增加用工0.24工日,用水0.5m3。1.2.4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1.2.4.1定额未包括管道连接安装,管道的连接安装应套用相应册项目的管道安装定额子目。1.2.4.2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中的管径,是指牵引管道的直径。单管按管外径计算,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1.2.4.3水平定向钻进是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1.2.4.4钻孔泥浆外运,各种临时井的设置费用,另按相应项目计算。D.1.3桩工程说明1.3.1本章定额包括打拔工具桩、打基础圆木桩、打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打钢管桩、人工挖孔、钻(冲)孔桩及灌注混凝土桩、接桩、钢管桩内切割、钢管桩精割盖帽、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和管桩填芯等内容。1.3.1.1本章打桩工程均按打直桩考虑,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1.3.1.2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如属施工原因造成的不重复计算工程量。1.3.1.3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子目中均未包括运桩1.3.1.4打拔桩土质类别按综合土类考虑。1.3.1.5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1.3.2打、拔工具桩1.3.2.1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1.3.2.2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执行。1.3.2.3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中。1.3.2.4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5。1.3.2.5打拔桩架90°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1.3.2.6竖、拆0.6t柴油打桩机架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执行。1.3.2.7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1.3.2.8打拔拉森钢板桩、槽型钢板桩定额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的支撑。1.3.2.9打拔拉森钢板桩、槽型钢板桩项目(除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项目外)已包含支撑安拆,钢板桩支撑不得另行计算。1.3.3打基础桩1.3.3.1打基础桩工程包括打基础圆木桩、打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打钢管桩、人工挖孔、钻(冲)孔桩及灌注混凝土桩、接桩、钢管桩内切割、钢管桩精割盖帽、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和管桩填芯等内容。1.3.3.2本定额打、压预制桩未包括接桩,接桩按相应项目计算。1.3.3.3本章项目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第三册《桥涵工程》D.3.7临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1.3.3.4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包括陆上工作平台费。1.3.3.5船上打桩项目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1.3.3.6打板桩项目中,均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1.3.3.7送桩(除钢管桩送桩外)按相应打桩定额子目工日及机械台班乘以下表系数计算。已计算送桩的打、压预制混凝土桩项目,子目中桩的消耗量103.8m改为101m。送桩深度系数2m以内1.104m以内1.264m以上1.471.3.3.8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按第三册《桥涵工程》D.3.7临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1.3.3.9打灌注混凝土桩在原位打扩大桩时,人工按85%,机械按50%计算。1.3.3.10打灌注混凝土桩至地面部份采用砂、石代替混凝土量,其材料按实计算。1.3.3.11如在支架上打桩,人工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25。1.3.3.12活页桩尖铁件摊销按每立方米灌注混凝土桩1.50kg计算。1.3.3.13打灌注桩、钻(冲)孔桩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实际配合比,容重按2400kg/m3计算)不同时,可调整。1.3.3.14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已包括规范规定凸出土面的20cm高度。1.3.3.15钻(冲)孔桩及入岩增加费,全风化岩(普氏分类V)及强风化岩(普氏分类VI-VIII)不作入岩,微风化岩(普氏分类XI-XVI)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普氏分类IX-X)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1.3.3.16灌注桩检测管制作安装主要适用于灌注桩的超声波检测。1.3.3.17桩钢护筒为加工后的成品质量,包括加劲肋及连接件质量,当设计未能提供质量时,可参考下面的质量表进行计算,桩径不同时可按内插法计算。桩径(cm)6080100120150200每米护筒质量(kg/m)65102167.00231.30280.10472.801.3.3.18计算桩钢护筒埋设及拆除费用后,应扣减相应桩定额子目中的"钢护筒"用量。1.3.3.19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D.1.4拆除工程说明1.4.1本章定额包括拆除旧路、人行道、侧缘石、管道、构筑物和混凝土障碍物,伐树、挖树蔸,路面凿毛,铣刨路面,旧路面机械切缝,清除灌木林,开凿混凝土孔等内容,但不包括土方挖运。土方挖运应按本册D.1.1章相应项目执行。1.4.2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1.4.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则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1.4.4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定额。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1.4.5拆除工程定额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若发生则另行计算。1.4.6人工拆除二碴、三碴基层应根据材料组成情况套无骨料多合土或有骨料基层拆除子目。机械拆除二碴、三碴基层执行液压岩石破碎松石。1.4.7沥青混凝土层及稳定层拆除物如需运输时,按运土方定额相应项目计算。1.4.8砖石结构、砼结构拆除物如需运输时,按运石方定额相应项目计算。1.4.9铣刨路面厚度大于5cm应分层铣刨。D.1.5围堰工程说明1.5.1本章定额包括土、纤维袋围堰、土石混合围堰、圆木桩围堰、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双层竹笼围堰以及筑岛填心等内容,适用于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1.5.2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各地规定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1.5.3围堰工程50m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50m范围以外的土方、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但应扣除定额中土方现场挖运的人工:44.80工日/100m3粘土。定额括号中所列粘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1.5.4本章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钢板桩均按本册D.1.2水上打拔工具桩的相应项目执行,数量按实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1.5.5纤维袋围堰如使用麻袋或其它袋装土围筑,应按麻袋或其它袋的规格、单价换算,但人工、机械和其他材料消耗量应按定额规定执行。1.5.6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1.5.7堰高按施工期最高水位+50cm计;堰底按清淤后河床最底点计。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1.5.7.1土、纤维袋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1.5.7.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1.5.7.3围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为5m以内。1.5.7.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1.5.7.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1.5.7.6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1.5.7.7木笼围堰的堰顶宽为2.4m,堰高为4m以内。1.5.8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1.5.9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则超出部分可套筑岛填心子目。1.5.10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D.1.6脚手工程说明1.6.1本章定额包括综合脚手架、单排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防护挡板、独立安全防护挡板以及围尼龙编织布等内容,编制时以钢管脚手架考虑。1.6.2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1.6.3仓面脚手架是指在钢筋面上浇捣混凝土时需要搭设的架子。子目内容不包括斜道,若发生时另行计算,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转运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对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架。1.6.4独立安全挡板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防护。D.1.7其他工程说明1.6.1本章定额包括综合脚手架、单排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防护挡板、独立安全防护挡板以及围尼龙编织布等内容,编制时以钢管脚手架考虑。1.6.2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1.6.3仓面脚手架是指在钢筋面上浇捣混凝土时需要搭设的架子。子目内容不包括斜道,若发生时另行计算,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转运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对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架。1.6.4独立安全挡板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防护。D.2道路工程册说明2.0.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二册《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路床(槽)整形、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及其他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等内容。2.0.2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2.0.2.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2.0.2.2《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2.0.2.3《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2.0.2.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实施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JTGF40-2004;2.0.2.5《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2.0.2.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2-1999;2.0.2.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2.0.2.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2.0.3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2.0.4本定额有关说明:2.0.4.1土石方、拆除旧路、铣刨路面、拆除侧缘石、拆除旧管、各种构件混凝土运输及砌筑挡土墙、弹软土基处理,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2.0.4.2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按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2.0.4.3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箱和闭路电视监控、电子警察等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按《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执行。2.0.4.4本定额凡使用石灰的子目,均不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编制预算中,应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然后套用消解石灰子目。2.0.5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D.2.1路床(槽)整形工程说明2.1.1本章定额包括路床(槽)整形、路基盲沟等内容。2.1.2路床(槽)整形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路床整形厚度超过10cm以上时,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2.1.3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的土类和边沟两侧边坡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并将余土弃运路基50m。余土弃运超过50m以外的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2.1.4滤管盲沟定额中已含外滤层材料填充夯实用工,未含滤管外滤层材料费用。D.2.2道路基层说明2.2.1本章定额包括各类各种级配的多合土基层、底层拌合铺筑等内容。2.2.2石灰土基层、多合土基层在进行多层次铺筑时,其基础顶层需进行养生,养生期按7天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顶层多合土养生定额内,使用时不得重复计算用水量;顶层多合土养生定额只适用于工作内容中未含养护内容的定额子目。2.2.3多合土基层、稳定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不符时,有关材料消耗量可换算,但人工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不得调整。2.2.4各类稳定土基层定额中的材料消耗系按一定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标明的配合比不同时,有关材料可按下式进行换算:Ci=[Cd+Bd×(H-Ho)]×(Li/Ld)式中:Ci--按设计配合比换算后的材料数量;Cd--定额中基本压实厚度的材料数量;Bd--定额中压实厚度每增减1cm的材料数量;Ho--定额的基本压实厚度;H--设计的压实厚度;Ld--定额中标明的材料百分率;Li--设计配合比的材料百分率。[例1]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定额标明的配合比为:石灰:粉煤灰:碎石=lO:20:70,基本压实厚度为20cm;设计配合比为:石灰:粉煤灰:碎石:5:15:80,设计压实厚度为25cm。各种材料调整后的数量为:生石灰:[3.96+(25-20)×o.2]×(5/10)=2.480t粉煤灰:[10.56+(25-20)×o.53]×(15/20)=9·907m3碎石:[18.91+(25_20)×o.95]×(80/70)=27.040m3[例2]路拌铺筑水泥石屑混合料,定额标明的配合比为:水泥:石屑=6:94,基本压实厚度为25cm;设计配合比为:水泥:石屑=8:92,设计压实厚度为28cm。各种材料调整后的数量为:水泥:(3.39×(28/25))×(8/6)=5.062t石屑:(34.76×(28/25))×(92/94)=38.103m32.2.5石灰土基层中的石灰均为生石灰的消耗量,土为松方用量。2.2.6本章中设有"每增减"的子目,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D.2.3道路面层说明2.3.1本章定额包括各类简易路面、沥青表面处治、旧路裂缝处理、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内容。2.3.2黑色碎石路面所需要的面层熟料实行定点搅拌时,其运至作业面所需的运费不包括在该项目中,需另行计算。2.3.3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考虑了前台的运输工具不同所影响的工效及有筋无筋等不同的工效。施工中无论有筋无筋及出料机具如何均不换算。水泥混凝土路面中未包括钢筋用量。如设计有筋时,套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钢筋项目。2.3.4水泥混凝土路面定额中,不含路面养生,路面养生应套相应项目。2.3.5旧路裂缝处理中的裂缝是指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上的裂缝,定额是按缝深100mm进行考虑。D.2.4人行道侧路缘石及其他说明2.4.1本章定额包括人行道板、侧平石(缘石)、花砖铺设、砌筑树池以及石灰消解等内容。2.4.2本章定额所采用的人行道板、侧平石(缘石)、花砖等铺料及垫层如与设计不同时,材料用量可按设计要求换算,但人工及其他不变。D.2.5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设施说明2.5.1本章定额包括信号灯杆、标志杆、门架、隔离护栏、标志板和视线诱导器的制作安装以及路面标线等内容。2.5.2本章定额适用于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及停车场(库)的交通管理设施工程。2.5.3本章定额未包括翻挖原有道路结构层及道路修复内容,发生时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和本册相应项目。2.5.4管沟土方工程参照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管道基础参照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2.5.5零星构件制作,指标志板角钢框架等需要加工制作的零星钢构件制作。2.5.62.5.7交通信号灯杆、标志杆、门架制作,本定额考虑为工厂加工、配套。但不包括除锈防腐及运输。2.5.8标志板的紧固件、连接件均按标志板加工厂加工、配套考虑。2.5.9交通热熔型漆标线定额是按标线厚度1.8mm确定的,当设计标线厚度不同时,设计标线厚度在2.5mm以内,可按设计标线厚度与定额厚度的比例增减定额中的热熔标线涂料和液化石油气的消耗量,其他不作调整。当标线设计厚度超过2.5mm时,除按标线设计厚度与定额厚度的比例增加定额中的热熔标线涂料和液化石油气的消耗量外,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2.00计算。2.5.10供电电源、接地装置、电缆保护管敷设、电缆敷设、管内穿线、环形检测线圈敷设、刷油防腐、电杆组立、电子警察监控设备系统安装调试等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D.3桥涵工程册说明3.0.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定额包括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箱涵预制顶进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模板制作安装工程等内容。3.0.2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3.0.2.1《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3.0.2.2《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03;3.0.2.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3.0.2.4《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3-1999;3.0.2.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3.0.2.6《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3.0.2.7《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3.0.3本定额适用范围:3.0.3.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3.0.3.2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3.0.3.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箱涵预制顶进工程。3.0.4有关说明:3.0.4.1本册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执行。3.0.4.2施工便桥和临时支墩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列入措施项目计算。3.0.5未尽事宜见各章说明。D.3.1砌筑工程说明3.1.1本章定额包括浆砌块石、料石、混凝土预制砌块、砖砌体和干砌块石等内容。3.1.2砌筑子目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目,如发生上述项目,可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3.1.3拱圈底模子目按本册D.3.8章模板制安工程相应项目执行,且底模子目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可按本册D.3.7章临时工程相应项目执行。D.3.2钢筋工程说明3.2.1本章定额包括桥涵工程各种钢筋、高强钢丝、钢胶线、预埋铁件的制作安装,以及安装压浆管道和压浆等内容。3.2.2子目中钢筋按φ10以内及φ10以外两种分列,φ10以内采用A3钢,φ10以外采用16锰钢,钢板均按A3钢计列,预应力筋采用IV级钢、钢绞线和高强钢丝。因设计要求采用钢材与子目不符时,可予调整。3.2.3因束道长度不等,故子目中未列锚具数量,锚具数量按设计图计算。但已包括锚具安装人工费。3.2.4先张法预应力筋制作、安装子目,未包括张拉台座,该部分可套用本册D.3.7临时工程相应项目。3.2.5压浆管道定额中的铁皮管、波纹管均已包括套管及三通管安装费用,但未包括三通管材料费用,可另行计算。3.2.6本章项目中钢绞线按φ15.24mm、束长在40m以内考虑,如规格不同或束长超过40m时,应另行计算。D.3.3现浇混凝土工程说明3.3.1本章定额包括混凝土和砂浆的制作以及现浇混凝土浇捣等内容。3.3.2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工程各种混凝土构筑物。3.3.3本章定额中嵌石混凝土的块石含量如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但人工及机械不得调整。3.3.4本章定额均未包括预埋的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本册D.3.2钢筋工程相应项目。3.3.5子目中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设计要求计算。3.3.6本章除混凝土桥面铺装及梁板间灌缝项目综合考虑所需模板外,其余混凝土项目所需的模板费用执行本册D.3.8模板制安工程相应项目。3.3.7混凝土若掺入钢纤维用量少于等于60kg/m3时,混凝土配比及制作人工、机械也不调整,若掺入量大于60kg/m3,只按实际调整相应混凝土配比。D.3.4预制混凝土工程说明3.4.1本章定额包括预制桩、柱、板、梁和构件等内容。3.4.2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工程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3.4.3本章定额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D.3.2章钢筋工程相应项目。3.4.4本章定额不包括地模、胎模费用,需要时可按本册D.3.7章临时工程有关规定计算。胎、地模的占用面积可按施工方案计算。大型预制构件T形梁、I形梁等截面箱梁,每根占用平面面积的工程量按下式计算。平面面积=(梁长+2.00m)×(梁宽+1.00m)3.4.5空心板梁中空部分,均采用橡胶囊抽拔,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子目中,不再计算空心部分模板工程量。3.4.6本章各混凝土项目所需的模板应执行本册D.3.8章模板制安工程相应项目。D.3.5箱涵预制顶进工程说明3.5.1本章定额包括透水管铺设、箱涵制作、箱涵外壁及滑板面处理、气垫安装、气垫拆除、气垫使用、箱涵顶进、箱涵内挖土和箱涵接缝处理等内容。3.5.2本章定额只适用于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箱涵预制顶进工程。3.5.3本章定额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等,其发生费用另行计算。3.5.4本章定额未包括深基层开挖、支撑及井点降水的工作内容,可执行相应项目计算。3.5.5顶柱、中继间护套及挖土支架均属专用周转性的金属构件,按定额摊销量计列,不得重复计算。D.3.6安装工程说明3.6.1本章定额包括安装排架立柱、墩台管节、板、梁、小型构件、栏杆扶手、支座和伸缩缝,以及构件运输内容。3.6.2本章定额适用于桥涵工程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安装等项目。3.6.3钢箱梁和钢梯道定额已包括一遍防锈漆,其他表面涂刷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3.6.4安装预制构件定额均未包括脚手架,如需要用脚手架时,可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3.6.5钢箱梁定额未包括载重预压和探伤,如发生时另外计算。3.6.6安装预制构件,应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套用相应项目。3.6.7除安装梁分陆上、水上安装外,其他构件安装均未考虑船上吊装,发生时可增计船只费用。驳船不包括进出场费。3.6.8混凝土小型构件是指单件实体体积在0.04m3以内,重量在100kg以内的各类小型构件。混凝土小型构件、半成品运输系指预制、加工场地取料中心至施工现场堆放使用中心距离超出150m的运输。小型混凝土构件安装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超过150m的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其他构件未包括场内运输,应套用本章相应项目。3.6.9本章运输项目适用于运距在30km以内的运输,超过30km部分按每增加一公里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3.6.10构件运输过程中,如遇路桥限载(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扩宽等费用及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如发生时另外计算。D.3.7临时工程说明3.7.1本章定额包括桩基础支架平台、木垛、支架的搭拆,打桩机械、船排、万能杆件的组拆,挂篮的安拆和推移,胎地模的筑拆及桩顶混凝土凿除等内容。3.7.2本章定额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支架平台分陆上平台与水上平台二类。3.7.3桥涵拱盔、支架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在内。3.7.4组装、拆卸船排定额中已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3.7.5挂篮的压重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3.7.6打桩机械锤重的选择如下表:桩类别桩长度(m)桩截面积S(㎡)或管径φ(mm)柴油桩机锤重(kg)钢筋混凝土桩及板桩L≤8.00S≤0.05600L≤8.000.05<S≤0.10512008.00<L≤16.000.105<S≤0.125180016.00<L≤24.000.125<S≤0.16250024.00<L≤28.000.160<S≤0.225400028.00<L≤32.000.225<S≤0.25500032.00<L≤40.000.25<S≤0.37000L≤25.00φ4002500L≤25.00φ5504000L≤25.00φ6005000L≤50.00φ6007000L≤25.00φ8005000L≤50.00φ8007000L≤25.00φ10007000L≤50.00φ10008000注: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18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3.7.7搭、拆水上工作平台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D.3.8模板制作、安装工程说明3.8.1本章定额包括现浇混凝土模板制作、安装,预制混凝土模板制作、安装和预制箱涵模板制作、安装等内容。3.8.2砖砌拱圈底模拱盔和支架,可按本册D.3.7章临时工程相应项目执行。3.8.3现浇混凝土承台分有底模及无底模两种,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套用本章相应项目。3.8.4现浇混凝土定额中模板以木模、工具式钢模为主(除防撞护栏采用定型钢模外)。3.8.5现浇混凝土梁、板等模板子目中均已包括底模内容,但未包括支架部分。如发生时可套用本册D.3.7章临时工程相应项目。3.8.6预制混凝土空心板梁中空心部分,若采用橡胶囊抽拔,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子目中,不再计算空心部分模板工程量。空心板梁中空心部分,可按模板内接触混凝土面积计算工程量。3.8.7临时工程现浇混凝土中模板费用套用本章相应项目。D.4给水工程册说明4.0.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四册《给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管道安装、管件制作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取水工程、管道防腐等内容。4.0.2本定额主要依据标准、规范有:4.0.2.1《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4.0.2.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4.0.2.3《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标准图集;4.0.2.4《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5-1999);4.0.2.5《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4.0.3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给水工程。4.0.4本定额管道、管件安装均按沟深3m内考虑,如超过3m时,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5,沿山坡(坡度≥30°)铺设和架空施工时,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5。4.0.5本定额均按无地下水考虑。4.0.6与安装工程管道的划分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安装工程管道碰头点为界。4.0.7以下与给水相关的工程项目,执行其他册的相应项目。4.0.7.1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井点降水、临时便桥、水平定向钻牵引等均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4.0.7.2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头部工程中的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4.0.7.3给水工程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均执行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4.0.7.4塑料管熔接、活动法兰承插铸铁管(机械接口)管道及管件安装均执行第六册《燃气工程》相应项目。4.0.7.5若钢管安装焊缝要求无损探伤、三通采用挖眼接管时执行第六册《燃气工程》D.4.1管道安装工程说明4.1.1本章定额包括铸铁管、混凝土管、钢管、塑料管、钢塑管安装,铸铁管、球墨铸铁管、钢管、塑料管及钢塑管新旧管连接、管道试压、消毒冲洗、不停水开孔、焊口氮气试验等内容。4.1.2本章定额管节长度是综合取定的,实际不同时,不做调整。4.1.3钢管安装如采用钢制成品管件连接时,应扣除钢制成品管件所占长度后的钢管净用量加损耗量计算管道主材用量。4.1.4套管内的管道铺设按相应的管道安装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0。4.1.5混凝土管安装不是胶圈接口时,按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4.1.6消毒冲洗项目中的水量是消毒浸管所需水量,不包括接驳、冲洗所需用水,接驳冲洗所需耗水量按实另计,消毒冲洗后的水质检测费按实另计。4.1.7新旧管线连接项目所指的管径是指新旧管中最大的管径,遇新旧管连接不设置阀门时,执行本章不含阀门安装相应项目。4.1.8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4.1.8.1管道试压、消毒冲洗、新旧管道连接的排水工作内容,按《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计。4.1.8.2管道垫层执行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应项目。4.1.9管道安装均不包括管件(指三通、弯头、异径管等)、阀门和法兰的安装,钢塑管安装已包括管件的安装但不包括管件本身价值,管件数量按实另计。D.4.2管件制作安装工程说明4.2.1本章定额包括钢制管件制作安装、铸铁管件、承插式预应力混凝土转换件、盲堵板、法兰管件、塑料管件、止水栓、分水栓、马鞍卡子、二合三通、铸铁穿墙管、消防栓、水表与阀门安装等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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