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 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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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 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单位或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损坏、拆改房屋原有公用、共用管道,降低使用效果; (四)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五)拆除窗间墙; (六)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七)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八)改变外立面格局; (九)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十)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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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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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三条 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六条 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七条 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郊觳?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中的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十九条 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住宅装修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