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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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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2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 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 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 (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 (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该保险合同有效 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同日,五金公司又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五金公司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7月30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航空公司飞机出现故障,致使降落时机身剧烈抖动,造成五金公司所托运的40台彩电全部损坏。7月31日,B航空公司电告五金公司。五金公司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一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真审查了五金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后遂按保险金额赔付五金公司人民币12万元。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向B航空公司提出追偿,遭到B航空公司的拒绝。B航空公司认为,40台TCL王牌彩电所有权归A市五金公司,保险公司非托运货物所有人故无权就该批货物的损失向其求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遂以B航空公司为被告、A市五金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问: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 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航空公司对事故具有责任,五金公司可选择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一行使请求权) (附: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B航空公司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五金公司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五金公司对B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原告胜诉。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0日,F航运公司与K保险公司订立一份船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由K保险公司承保F航运公司所属的“长城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1995年4月21日零时起至1996年4月2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3000元人民币,共分两次交 1 纳,其中1995年5月20日前交纳1500元,1995年10月20日前交纳1500元。合同签定后,F航运公司与1995年5月10日交纳了第一笔保险费1500元。但第二笔保险费到期后,虽然K保险公司多次催要,F航运公司一直迟迟未交。1996年2月18日凌晨2时,F航运公司投保的“长城号”轮船在海上航行时不幸触礁沉没。次日晨,F航运公司即派人到K保险公司交纳第二笔保险费1500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长城号”轮沉没的损失。K保险公司当场拒收该笔保险费,并拒绝了F航运公司的索赔请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F航运公司遂以K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F航运公司诉称:其与K保险公司订立的“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轮船触礁沉没属于K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K保险公司辩称:其与原告F航运公司定有“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但原告经其多次催要却迟迟不交第二笔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了才交纳,显然原告已经违约,故其有权拒收该笔保险费并终止合同,其拒收告保险费的行为表明其已单方终止合同,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问: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如何处理, 保险人能否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应给予赔偿, 答: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解除合同。应赔偿航运公司的损失30万元人民币。 (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第二笔保险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其辩称不能成立,“长城号”轮船触礁沉没属于合同中规定的承保风险,且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K保险公司支付原告F航运公司保险金30万元,原告应补交被告保险费1500元及迟延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1995年10月15日,李海文、王超林、W市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源实业公司在W市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由五方共同投资,发起设立W市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拟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经营各类财产保险。其中,李海文拟出资5000万元;王超林拟出资4000万元;W市信托投资公司2亿元;W市房地产开发公司1.1亿元;其余1亿元股份由W市建源实业公司认购。同年11月1日,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递交了筹建申请,10日后收到了审查合格证。之后即开始紧张的筹建工作。1996年1月10日,李海文代表筹建中的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W市双元电脑公司购买长城牌电脑150台,货款价值共计160万元,当日付款6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于同年6月底全部一次性付清,并立字为据。1月25日,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申请和有关文件及资料,申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设立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后,经过对申请表、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等文件和资料的审查,以及对筹建工作的检查,认为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不实,股东出资只有4.2亿元,与注册资本相差0.8亿元,遂于6月25日作出了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6月30日,双元电脑公司找到李海文催款,李以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未被批准为由要求退货,双元电脑公司未允。后经多次催要无效,双元电脑公司即以李海文等五方发起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方被告偿还拖欠的100万元货款及延期付款滞纳金,并负连带责任,同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问:双元电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李海文等五方发起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要求合理。 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附:法院经开庭审理,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1996年4月,赵山因患胃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在家里修养,其亲属一直未将其真实病情告诉 2 其本人。同年6月4日,赵山的邻居李和看望赵山时,告诉赵山其要于当日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Y市分公司(下称Y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赵山当即委托李和代其向Y保险公司提出“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李和在代赵山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任何内容。Y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核实即准予投保。赵山拿到保险单后,即按期交纳保险费。1997年8月,赵山胃癌恶化,几经住院治疗,终因无效而于9月4日死亡。之后,赵明即以指定收益人的身份到Y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Y保险公司在审查赵明提交的证明时突然发现,赵山死亡病历史上记载其在投保时已患有胃癌并休养在家,于是Y保险公司以赵山投保时已患有胃癌,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规定为由,拒绝给付赵明保险金。赵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Y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该案的责任主要在哪一方, 赵山是否有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否有效, 赵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费, 答:Y保险公司未经审查即准予投保,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因保险人放弃审查投保单,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赵山没有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费。 1996年8月9日,姚远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G市分公司(下称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8月10日零时起至1997年8月10日24时止。A市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同年8月20日,姚远所在单位用单位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G市某某保险公司(下称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8月21日零时起至1997年8月21日24时止。B保险公司向姚远出具了保险凭证。1996年12月24日,姚远家中失窃,姚远发现后立即向其所在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并同时通知A、B两家保险公司。派出所经勘查发现:姚远家防盗门及大门锁均被撬坏。室内物品共计损失7400元。发案后三个月,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姚远遂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两家保险公司均以姚远就同一保险标的进行重复保险,故与本公司签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姚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两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二被告能否拒绝付款, 该案中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告不能拒绝付款。 两家按比例承担。 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005年12月10日乙病故,2006年1 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 不合理,因为保单有受益人——丙,而丙的扶养权是丁,所以作为甲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因为丙未满18岁,其扶养人丁享有监护权,所以丁请求给付保险金是合法的。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要求不同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保险公司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假设甲在离婚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保费已交满2年,如果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退保险单现金价值。 6.假设甲在离婚后不再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只能催缴保险费,不能进行诉讼,如果60天后仍不缴的,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满2年仍不补缴的,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7.假设乙不堪疾病的折磨于2005年12月10日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也可以不给付。因为被保险人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满2后发生的,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则应给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2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66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保险人发现此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如果是在2年后,即2005年的5月20日以后发现此问题,则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得解除,应给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 1、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4 分析: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李华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2、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说出理由和相关规定。 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中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放弃了高风险标的抗辩权利,那么在以后合同有效期间因此发生理赔责任,保险人不得拒绝理赔。 本案中,保险人在发现投保标的危险度增加的情况下,提出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但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公司怕失去业务,默认了在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保险人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事故保险人不得反言。因此,保险人必须理赔。 3、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说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伤亡事故后,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在能够告知却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投保人承担。保险条款还规定,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发生盗窃事故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予理赔。 本案中,李某在盗窃事故发生10多天后才告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拒绝理赔。 4、2004年1月,章某因患肺癌入住医院(家属因害怕其不能接受,故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治疗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同年6月,章某经保险业务员推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并办妥了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告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5年3月,章某因旧疾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章某的家属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理赔资料时,发现死亡病史上,载明章某曾患肺癌并动过手术(经核实,已找到当初手术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章某家属以章某不知自己身患何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分析:保险人拒绝理赔,违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义务。 章某虽然自己不知道身患癌症的事实,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告知过去三年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保险人在得知其因疾病住院的情况后,可能会让章某到保险人指定的医院体检,也会依据体检结果按照标准体承保或拒绝承保。 5 5、某银行向A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投保火灾保险,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2年3月1日收回A企业的抵押贷款20万元。此机器于2002年10月8日全部毁于一场意外大火。 )、银行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 问:(1 (2)、若银行是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1)银行与企业的保险利益是50万元,因此银行应向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 元。因为在发生事故前企业已经(2)若银行是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 向保险人归还20万元贷款。 6、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元、18万元、12万元。工厂的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火灾后残值为10万元。分别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的方式分摊甲乙丙各自的赔偿额度。 答:(1)按照比例责任分摊:甲公司45/(45+18+12)*(50-10) 乙公司18/(45+18+12)*(50-10) 丙公司12/(45+18+12)*(50-10) (1)按照限额责任分摊: 甲公司40/(40+18+12)*(50-10) 乙公司18/(40+18+12)*(50-10) 丙公司12/(40+18+12)*(50-10) (1)按照顺序责任分摊: 甲公司40 乙公司0 丙公司0 7、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依据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如果对保险标的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本例中租户在10个月的租房期满后,将标的还给了房东,因此租户没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也即失去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应向租户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了房东,但要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后,房东成为了合法的合同当事人。房东才可以在发生火灾事故后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8、2006年10月8日张先生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一份终身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是15万元。缴费期限15年。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邓某离婚。2007年12月20日,邓某因车祸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好友刘某5万元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认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张某不应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要求15万元保险金作为邓某的遗产,还清刘某的外债5万元。剩余10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问: 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6 本案中邓某父母的要求不合理。张某与邓某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婚姻关系解除,张某与邓某没有了保险利益,但原来的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张某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金不能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9. 某运输公司为其下属60名司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经办人员把受益人填写为运输公司。投保后不久,司机朱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朱妻要求得到保险金,遭到运输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保险费由运输公司缴纳,保险合同上也写明受益人是运输公司。朱妻遂将运输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将朱某的5万元保险金交还朱妻。 理由: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每一成员,受益人是团体每一成员的指定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 10、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1)当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人理赔10万元。 (2)当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人理赔40万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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