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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屋茂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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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屋茂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周屋茂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周屋茂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2011年06月23日 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 立即修改 | 关闭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周屋茂的二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代表周屋茂及其家人,对两被害人的不幸死亡给其家人带来的痛苦表示歉意,并代表周屋茂的家人向法庭慎重表示,如法庭能根据案情法外开恩刀下留人,他的家人愿意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害人亲属给予足额赔偿。现发表四点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不能以周屋茂审判前的供述作为认...

周屋茂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周屋茂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周屋茂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2011年06月23日 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 立即修改 | 关闭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周屋茂的二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代表周屋茂及其家人,对两被害人的不幸死亡给其家人带来的痛苦表示歉意,并代表周屋茂的家人向法庭慎重表示,如法庭能根据案情法外开恩刀下留人,他的家人愿意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害人亲属给予足额赔偿。现发表四点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不能以周屋茂审判前的供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应以周屋茂一审及今天的当庭供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发当天早上在被害人家中究竟发生了些什么,鉴于现场三位当事人中已有两位不在人世,故我们只能根据周屋茂的交待来还原案发现场,认定杀人情节。在案卷材料中,周屋茂的交待共有四份,其中只有2009年6月8日24点至6月9日凌晨6点的交待涉及到了杀人全过程的细节,故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均根据周屋茂此次的交待,指控和认定了杀人细节。根据周屋茂的这一交待,他在得知女儿周紫静被张元强奸后,不但在案发前购买了杀人的匕首,且在案发当时是趁张元不备首先持刀杀人,接着又杀死了张元的妻子张建英。换言之,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报复杀人案件。 但是,在一审开庭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周屋茂当庭对案发当时的过程作出了全新的供述。据他交待,他既没有买匕首也没有带匕首,而是只身一人去张元家与其商谈私了事宜,为避免影响扩大,损害其女儿周紫静和张元的声誉,他还特地等到张元的儿子张磊上学后才进入张元家中。在私了过程中, 张元承认自己酒后污辱了周紫静,并同意拿出二万元进行赔偿。当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协议,周屋茂准备离开张元家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张元趁周屋茂不备从身后打了他头部一拳,在周屋茂返身踢了张元下身一脚后,张元又准备用家中茶几上放着的西瓜刀继续伤害周屋茂。在争抢西瓜刀过程中,刀被周屋茂抢先夺下,并最终将张元夫妻杀死。根据周屋茂的这一交待,这不但不是一起有预谋的报复杀人案件,相反,到是在他确认女儿已被张元强奸或猥亵,自 己也险遭灭口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夺刀后连杀俩人。 事实上,早在2009年7月10日,周屋茂的第一任律师阮琦和张秋亮就曾向大同市公安局出具过一份《律师意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并根据周屋茂的交待详细叙述了杀人案的全过程。上述两位律师是6月29日会见周屋茂的,会见时刘金旺警官也在场。这表明,周屋茂在被抓后仅二十余天,就在律师第一次会见时,推翻了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依照常理,公安机关在通过《律师意见书》得知周屋茂的口供出现了反复后,本应通过提审加以复核,以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准确认定事实真相的目的。但不知何故,在此后的两次《讯问笔录》里,公安干警却对周屋茂所有翻供情节均未进行核实,甚至连辩护人提交的《律师意见书》也未在案卷中出现,使人误以为直到一审开庭时周屋茂才突然开始翻供。 鉴于周屋茂是唯一了解案件真实过程的当事人,且又出现了前后两个不同版本的供述,故究竟认定哪一次的交待,不但涉及到对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更关系到对周屋茂量刑的轻重。本辩护人认为,法庭应采信周屋茂在律师第一次会见他时以及一审开庭和今天的当庭供述。理由如下: 1、周屋茂2009年6月8日晚的供述本身就存在时间上的疑点,不具备证据应有的真实性。据周屋茂当庭供述,他是2009年6月6日(周六)晚被大同警方抓获的,6月8日(周一)凌晨在听到其妻子的说话声后便开始交待,当天中午被关押进贵阳市第一看守所,直到10日下午才被提出看守所并于第二天乘火车返回大同。换言之,那份被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供述材料,准确时间应该发生在2009年6月7日晚到6月8日凌晨。 周屋茂的上述供述,不但有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关押登记的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可以证实(6月8日中午已被关入看守所),同时也能得到大同日报记者刘素青《只 因百元看护费,保姆夫妻遭残害》一文的证实,该文写到:“经过三十一个小时步步紧逼较量和意志力的比拼,6月8日凌晨3时,该男子终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周屋茂的供述,既然6月8日整晚他都呆在看守所,显然不可能同时出现在贵阳刑侦支队作出那份被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供述材 料。 如果是因为侦查人员笔误的原因导致讯问日期出现错误,辩护人刚才的观点似乎是有点小题大做。但是,在此之后,公安机关接二连三的向检察机关出具假证明材料,竭力将抓获周屋茂的时间推迟到6月8日晚上,让人不得不对他们为何要这么做产生诸多疑问,他们究竟想掩盖什么,在这一天两晚的周末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2、周屋茂2009年6月8日晚(实为凌晨)的交待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不具备证据应有的合法性。据周屋茂交待,他在6月6日晚被大同警方抓获后,其后的一天两夜,刘金旺警官一直不停的对其刑讯逼供,出于一位父亲对女儿名誉权的保护,一开始他不想向警方谈及女儿遭遇性侵犯的情节,而是谎称为了一百元保姆费发生争执而杀死了张元夫妻。可他的这番交待并未取得警方的信任,刑讯逼供仍在持续进行。直到6月8日凌晨他在去卫生间的路上听了妻子说话的声音,出于担心家中的两个幼小的孩子无人照顾,在得到办案民警只要你交待就放你妻子出去的承诺后,才承认自己是因为女儿受到了张元的性侵犯才杀害了张元夫妻。但是,在交待过程中,他觉得自己拿着女儿的贞操权与张元进行金钱交易不是一个父亲应当做的事情,十分可耻,就刻意隐瞒了私了的情节。直到这时,刑讯逼供才得已停止。 可是,大同市公安局却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侦破经过》等证明材料中一再证实,周屋茂是2009年6月8日晚被抓获。在《呈请周屋茂故意杀人案侦查终结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中,更是将抓获时间推迟到了6月9日。大同警方为何要这样做,据周屋茂交待,他们之所以要将抓获的时间推后两天,其目的是为了将星期六晚上至星期一凌晨期间发生在贵阳市刑侦支队的刑讯逼供加以掩盖。周屋茂的这一怀疑也确实得到了印证,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公诉人就称:“被告供述第一次是在贵阳市,异地办案,(当着外地公安的面)不可能刑讯逼供。” 为此,周屋茂向法庭当庭提供了以下线索证实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一是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拍摄的两张相片能证实他脸上的伤情;二是他的前妻祝聪凤和妹妹周敏花等人曾看到过他脸上的伤情;三是当他被关押进大同市看守所时,当天的值班民警也看到过他背后的伤情;四是他被关押进大同看守所后,当时同监号的在押犯均看到过他身上的伤情。根据周屋茂提供的线索,本辩护人曾于去年8月5日专程前往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就周屋茂关押的时间及拍摄的相片进行了调查,看守所的干警在查询后口头答复到,周屋茂是2009年资料 6月8日中午被关押进贵阳市第一看守所,10日下午被大同市公安局提出,其间未被任何机关提出看守所讯问,看守所为其拍摄的两张相片现亦在档案中,但他们不向律师提供任何证据。在此期间,周屋茂的妹妹周敏花也向本辩护人证实,公安机关曾在2009年6月11日早上5点多钟,安排她和祝聪凤的嫂子到贵阳市如家宾馆看了周屋茂,周屋茂的“脸肿的很厉害,一看就是被打肿了”(见《律师调查笔录》)。 最高院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于以上两点理由,本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否定周屋茂审判前关于有预谋报复杀人的供述,采信其是在自身受到攻击且生命受到威胁时,转而夺刀杀人的当庭供述,并根据当庭供述时交待的细节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 二、作为一起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本案在证据上存在诸多瑕疵,远未达到判处死刑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除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外,公安机关只提取到了一把剪刀和一双布鞋这两件物证,但作为杀人工具的单刃尖刀和周屋茂在案发时穿的血衣则至今都未起获,这不能不说本案缺少必要的客观证据。至于说到仅有的两件物证,公安机关在提取过程中同样存在严重缺陷。例如:在《现场物证提取笔录》里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也没有注明不签名的原因,既不在笔录中注明布鞋的品牌和特征,在案卷中也未出现组织周屋茂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以至于一审开庭时周屋茂当庭指出,他平常跑步时穿的黑布鞋是系带子的布鞋,而非法庭出示的松紧口布鞋。 物证情况是如此,《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在现场勘查时,应对现场遗留的血迹、毛发和体液等生物物证进行提取,并通过DNA鉴定确定这些生物物证是来源于被告人还是被害 笔录看,公安机关仅从小凳面上提取了一枚“血手人或是其他人。但从勘查 印”,其余遗留的生物物证均未提取,不仅如此,在整个过程中,现场现场勘查没有一个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笔录上签字。 尤为重要的是,就是这样一枚目前看来最能证明周屋茂是杀人凶手的“血手印”,公安机关也未依照规定在现场平面图上标记提取的位置,未对这枚“血手印”进行DNA鉴定。我们知道,在张元家中发现周屋茂的指纹并不奇怪,因为周屋茂平常会去张元家接女儿,在张元家中的某些家具上留下自己的指纹是极为正常的事情。因此说,如果在张元家中提取的仅仅是一枚周屋茂指纹而非“血手印”,则不能证明周屋茂案发时就在张元家中,更不能得出周屋茂就是杀害张元夫妻凶手的结论。我们之所以认为这枚“血手印”是最重要的客观证据,是因为这枚手印上沾有血液,就是这枚指纹上沾着的血液,把指纹的主人和凶杀案紧紧的联系在一起了,拿掉了血字,则与凶杀案无任何关联。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在提取了这枚“血手印”后,竟然未对其进行DNA鉴定,以判断其究竟是不是血液,是谁的血液,就凭直觉得出了“血手印”的结论。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大同警方必须对“血手印”上的疑似血液进行DNA鉴定,以查明其究竟是血液还是其他红色液体,如果是血液,究竟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如果是人血,究竟是张元的血还是张建英的血或是周屋茂的血,假如鉴定结论不是血液,或者是动物血液,或者是周屋茂的血液而非张元或张建英的血液,则就不能证明周屋茂与这起凶杀案有关联性。在未对“血手印”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我们还能说这是一枚“血手印”吗,还能说本案达到了判处死刑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 我们知道,言词证据属主观证据,物证和“血指印”等属客观证据,当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产生矛盾时,应优先采信客观证据。但从本案的证据看,主观证据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客观证据除杀人凶器及血衣缺失外,无论是“血指印”、布鞋、《现场勘查笔录》或是《现 场平面图》均存在严重瑕疵。在最高院近年来不核准死刑的案件中,上述问题均被认为是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均被最高院作出了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三、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周屋茂曾经受到过刑讯逼供,能否排除周紫静曾经遭受过性侵犯。 周屋茂的那份被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普遍采信的供述是不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周紫静是不是受到过张元的性侵犯,这是本案的两个关键 问题。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检察员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大同警方出具的证明,一份是大同市看守所出具的体检表。检察员出具这两份证据的目的,无非是想证明大同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未对周屋茂进行刑讯逼供。但是,正如辩护人在质证时指出的那样,大同警方的证明,没有讯问人员刘金旺的签名,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的规定,不应被法庭采信。至于说到大同看守所出具的体检正常的体检表,辩护人对其真实性表示存疑,理由十分简单,看守所与刑侦队同归大同市公安局领导,为了掩盖刑讯逼供的行为,出假证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其实,周屋茂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并不难查,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曾明确告诉本辩护人,他们保存有周屋茂关押时拍摄的脸部相片,只要法庭前往调取,其是否受到过刑讯逼供便可不辩自明。 检察员还说道,周紫静极有可能是因受到不洁物的污染而导致阴部发炎,并非是因为受到了张元的性侵犯才出现的红肿开裂等症状。对此,辩护人向提请法庭注意这样几点事实: 一是张元生前雇佣的司机柏常新曾向公安机关证实:张元“和我跑车跑长途的时候也找过别的女人”。这表明,张元在生活作风上不是一个严肃的男人,有玩弄异性的嗜好;二是周屋茂最后一次接女儿时,家中只有张元和他女儿在场,周屋茂说,周紫静当时脸色发灰,一看就是刚哭过的样子。这表明,张元有作案的时间;三是周紫静回家后阴部的表现并不仅仅是红肿,同时还伴有大阴唇分开,阴唇后部撕裂等症状,这些症状不符合阴部不卫生而产生炎症 的临床表现;四是随后的几天时间里,年仅一岁半的周紫静每每见到男人就往父母亲的怀里钻,用周屋茂在法庭上的话来讲,“就像见到了鬼一样”。这也明显不同于阴部炎症的心理和生理反映;五是据周屋茂供述,张元已承认对周 紫静进行了性侵犯,只不过辩解说自己喝多了酒。 从上述五点事实可以看出,周屋茂并非毫无根据的无端怀疑,张元对周紫静实施了性侵犯应该得到法庭的认定。 四、在进行法律评价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被害人的过错、周 屋茂的平时表现和悔罪态度,以及其家人表示愿意赔偿的因素。 本案是一起因幼女遭遇强奸或猥亵而引发的激愤杀人案件,周屋茂在得知女儿周紫静被强奸后,找上门去讨说法要赔偿,当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又是张元首先发起攻击,并欲持刀杀人灭口,这才遭致杀身之祸。可见,无论是从本案的起因或是从被害人过错的角度看,本案都是因被害人的 过错引发的刑事案件。 案发后,周屋茂在多种场合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过悔罪,并多次要求自己的家人向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以求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亲属也向本辩护人多次表示,如法庭能作出刀下留人的判决,他们愿意依照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向被害人的亲属作出足额赔偿。 200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对于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据此,本辩护人认为,鉴于本案系被害人张元强奸或猥亵幼女周紫静在先,协商不成后又意图杀人灭口在后,故周屋茂夺刀后杀死二人行为,尽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但因事出有因,不能认为是情节特别恶劣,加之周屋茂愿意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故法庭不应将其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仍应在其身上体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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