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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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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 研究 己口1D年4月(中)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汪会和吉章张丽君 摘要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我国农村房屋拆迁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经济组织 或村委会强制拆迁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本文主要从新农村建设被拆迁农民权利保护方面对新农村房屋拆迁制 度进行剖析与探讨,以期为完善新农村房屋拆迁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农民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 研究 己口1D年4月(中)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汪会和吉章张丽君 摘要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我国农村房屋拆迁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经济组织 或村委会强制拆迁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本文主要从新农村建设被拆迁农民权利保护方面对新农村房屋拆迁制 度进行剖析与探讨,以期为完善新农村房屋拆迁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农民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0)04.222_02 目前,我国调整农村房屋拆迁关系的法律的缺位,使得新农 村房屋拆迁工作依据无门,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混乱和强制拆迁等现象的时 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利.如何从法律角度认识新农村建 设中的房屋拆迁行为?如何让新农村建设合法有序地开展?如 何保障农民的权利?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迫切要求回答这 些问题. 一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概述 (一)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概念及特征 何为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迂?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是指在新 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了达到集中居住 实现”村容整洁”而对在统一规划区外的房屋予以拆除并将该范 围内的居民重新安置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第一,房屋拆迁是为了实现”村容整洁”,”村容整洁”是新农 村建设的目标之一,这个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组织所 有成员的人居环境.因此,房屋拆迁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房屋拆迁人是农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被拆迁人是被拆迂房屋的所有人,也是拆辽人的内部成 员.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并不掌握公权 力,若其没有得到国家行政主体的委托,则在与其内部成员的房 屋拆迁关系中,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二者之间是一种民 事关系, 第三,被拆迁的房屋是位于农村的农民的房屋.这个房屋是 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之上的,是农民的合法财产, 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二)新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及合法性分析 目前在新农村房屋拆迁方面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依据散 见于一些法律和地方性文件中.如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又如某地关于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房屋拆迂的公告中明确规定:新农村建设要求百分之百 农户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本村达不到百分之百签字同意,乡 政府将考虑其他签字同意达到百分之百的村进行新农村建设.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迂的 作者简介:汪会,和吉章,张丽君,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司法考试专业本科生. 222 合法性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在以公共利 益为由收回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拆迁农民的房屋的行为; 二是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和被拆迁农民就房屋拆迁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行 为.这为分析和解决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提供了依据. 二,实践中被拆迁农民权利保护现状 (一)被拆迁农民的权利受侵犯 1.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保 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是各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即 便是政府也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权.而在新农村房屋拆 迁中,农村经济组织在既没有和农民达成协议也没有给予补偿的 情况下强行将农民房屋拆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房屋所有 权. 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人依法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 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年老村民在拆 迂后并没有分配到相应的宅基地,或是直接被丢给已成家的儿 女,或只能用油布沿着别人家的墙壁搭建一个小棚子住着. 3.经济补偿权.经济补偿权是农民获得法定补偿的权利,不 可剥夺或侵犯.但实践中,对被拆迁农民不补或少补的现象时有 发生. (1)补偿不及时:调查中,村民告诉我们,直到他们把房子全 都建好,补偿金只发放了80%,还有20%(大约5万元)还没到位. 另外,没落实拆迁奖励金.以A村为例,当时村委会许诺只要在 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迁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金.然而,那些积 极响应此号召的农户至今仍没拿到奖励金. (2)补偿标准低.在对农户的原住宅进行拆迁补偿中,不同 的房屋类型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大致为瓦房4O元,m,平房60 元/m,楼房根据新旧程度一般为80一l00元/m!,最高的为180 元/m!(这是钏’对那些刚新建的还不到两个月的楼房). (3)补偿标准乱.首先,对农民房屋随意补偿,对一些老年人 散建的小瓦房给予极低的补偿,而大部分农民经营的副业中的棚 舍根本不予补偿.其次,没有搬迁补助费.据A村农民反映村 委不但没给搬迁补助费,连房屋拆除费都是自己出的. 己D1口年4月(中) 4.知情权,异议权.在新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农民对房屋 拆迁信息享有了解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并未将拆迁程序透明,导致相关的拆迁信 息不对称,农民无法行使该权利.以A村为例,许多农户反映, 村委会在房屋拆辽前基本没有向农民征求意见,只是在村宣传栏 上张贴着一张简单的鸟瞰图,就当作是居民点规划的全部.在拆 迁过程中,很少向有关村民发放土地管理法,地方征用集体所有 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农民对现行的拆迁政策 不了解,特别是确定补偿标准时,都是采用口头协商,私了的方 式.在工作完成后,补偿安置费没有上墙公示,在村级留用资金 上也没有公开. (二)被拆迁农民于拆迁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 1.法律规定上不平等.《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 利,使得他们对集体土地行使所有权在法律上”名正言顺”,在实 践中”出师有名”.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就农民集体行使和实现所 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或指示,农民集体的意志 事实上无法通过某种有效的机制形成和表达,也就不能对集体经 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形成有效地约束,这样, 就出现了这些组织或政府的意志代替了农民集体的意志,从而也 替代了农民集体这一权利主体的法律现象. 2.事实地位上不平等.在新农村房屋拆迂过程中,乡政府对 农村村庄规划的审核和指导行为虽然是行政许可和指导行为,但 在实践中,往往演化为一种公权力的赋予,这时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就成了政府利益的代表者.而农民往往是社会底层群众,没有 话语权,又没有能真正维护自己利益的代表者,所以从上述我们 可以看到,启动房屋拆迁程序,公告都是单方行为,农民根本不能 参与公平的谈判,不能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抗辩. 三,产生损害被拆迁农民权益问题的主要原因及解决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一)农村房屋拆迁立法制度不足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调整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 规.《土地管理法》虽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回收,但没有对 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关系进行调整,在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安 置补偿原则和标准等具体操作方面也没有规定.所以尽快健全 农村房屋拆迂的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辽合法,有序,高效进 行提供保障已刻不容缓.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制定一部 全国统一的有关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该规范应重点突出 如下几部分内容:第一,明确农村房屋拆辽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 位及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应明确农村房屋拆辽中农民享有的权 利.第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具体程序规则,切实贯彻”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第三,确定合理的拆迂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第 四,对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权利救济途径, 制裁房屋拆迂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完善地方立 法.各地方要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特点和 现状制定适合本地方发展的规范,以便因地制宜地进行新农村的 建设. (二)司法救济受阻 司法救济是农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最后途径.但最高人民法 院2005年公布的《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 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 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辽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 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司法方面完全阻隔了农民权利的救济 途径. 所以,畅通司法救济途径成了解决拆迁纠纷,保障农民权利 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从立法层面做出合理的规定,撤 销那些不符合新农村拆迁的法律法规,让农民有处伸冤.司法机 关更是要严格依法办案,高效率地解决拆迁纠纷. (三)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异化 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宏观领导者,又是行政裁决 者,这无疑是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免在行政中有失公 平;另外,农村经济组织中负责新农村建设的人员法律素质低下, 加之畸形的政绩观,致使行政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严重异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首先改变当前以经济指标为主的 官员考核机制,在官员考核指标中还应考虑执政程序的合法性及 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程度等因素.其次,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 质,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另外,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 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四)农民自身的问题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自身法律素质普遍偏低,缺乏权利 和权利救济意识.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拆迁过程中,农民不知道 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第二,权利被侵犯了不知道如何救济.因此 常出现一些农民采取过激的方式来抵抗拆迁工作,如自焚,聚众 闹事等.这不仅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维护,还往往会给有关机 关的工作造成压力,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针对这些情况,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安排专 门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社会可以多 做”送法下乡”“教你维权”等公益活动,引导农民通过正当,合法 的途径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权益,而且有利于整 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凌建.阎巍.”房屋拆辽”纠纷的司法审rl一嘀公证.2009(2). 【2】杨善铭,钱彦林新农村建设rt-房属拆迁的法律考蹙.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 (j). 【3】杜震堂完善农村房拆迁政策的法律思考.L海农村经济.2009(8). 14】赵顿喜.体1:地收,lt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西南政法大学顾} 学位论史. 2007. f51李显冬,康淑错I’博英,付永伟,乍征连,马龙喜.李口业,彭义刚.吴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呼町尽快立法法制论坛,ti,围困{资源_}Ii.2005—331. 【6】鄙风田,傅华.农民集c?i住:现状,问题与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7(9). 【71I阱建定.当前农村房壤拆迁呈现的个新特征.浙江国i:资源.2oo8(7).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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