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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总包合同 新密市刘寨镇 新型农村社区 工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日 期: 二0一三年九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不含发包人的分包项目)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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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 新密市刘寨镇 新型农村社区 工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日 期: 二0一三年九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不含发包人的分包项目)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砖混结构 资金来源: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图纸、交房标准(附件4)范围内所包括的土建工程及一般装饰工程、土方回填工程、给排水工程(住宅套内排水系统按图施工),电气工程、 弱电工程(预留、预埋)等工程施工内容。以下内容不在此发包范围: 1、室外消防工程; 2、智能化系统(室外 ); 3、 电业局规定的一户一表工程,自表箱(含表箱)出线端子以上到低压室之间的电线、电缆、配电箱的施工; 4、电信机房的设备、管线安装(照明、接地系统、预埋管、线盒、箱体等预留除外); 5、电视、电话、宽带(预埋管、预埋线盒等预埋除外,配套电源除外); 6、住宅户内电热水器等厨房器具,水表及前后阀门不施工。 7、电梯采购及安装 8、土方开挖工程 9、门、窗制作安装工程 以上分包工程中第1、2、3、4、5、6、7项承包人不计取总包管理费及施工配合费;第8、9项承包人计取分包合同额的2%做为总包管理费及施工配合费;以上所有分包工程承包人均承诺承担所有总包管理工作及配合工作。 第 1 页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日历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70 工程分阶段节点工期要求如下表,承包人必须满足总工期及节点要求,否则按节点工期奖罚措施执行。 工程主要节点工期要求表 工程名称 节 点 限制性工期要求 出?0.000 开工后 30 天 三层结顶 开工后 70 天 主体封顶 开工后 130天 内墙装饰工程、地面、安装 开工后 190 天 外墙装饰工程完工,外架拆除,安装工程开工后 240 天 完工 经五大主体和新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竣工开工后 270天 验收合格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等技术资料及现行国家、本地区有关现行施工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按施工图及以上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五条 合同价款 合同固定总金额(大写): (变更签证部分另计) ?: 元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及合同附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承包风险以外的除外)向发包人和政府相关部门主张关于 工程施工项目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市场风险、政策风险)。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第 2 页 3、招标文件及其招标补充文件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8、施工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 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廉政管理协议书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传 真: 传 真: 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3 页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 1.3发包人: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第 4 页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 5 页 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 第 6 页 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 第 7 页 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第 8 页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 9 页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 10 页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 11 页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第 12 页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 ( 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 第 13 页 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第 14 页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导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第 15 页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 ( 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第 16 页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第 17 页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 18 页 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第 19 页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第 20 页 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工程分包 38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 第 21 页 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 22 页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 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书面通知后24小时 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 23 页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补充条款 47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 24 页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招标补充文件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 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廉政管理协议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本工程适用的标准及规范顺序应为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国家标 准及规范、合同条款约定的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和要求。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三日内提供五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能遗失、泄露、转让,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全部收回。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25 页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 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 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业主代表(工程师) 职权:按通用条款工程师权利和义务及发包人任命中的规定的权限为准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 按承包人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5.1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的处理形式: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后递交给监理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并转交发包人,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2 承包人项目班子: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到位。承包人派往本公司项目经理部全部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项目经理部人员以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为准。如承包人需对人员、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不一致时,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3 承包人的证件: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4 工程例会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由监理人主持的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人总监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总监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元/人次。 5.5 对承包人工作人员的要求:对于下列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 第 26 页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在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检验批三次)验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主要责任者(指项目执行经理、施工员、班组长、质检员、安全员、工长);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和发包人管理工作并有攻击性语言或攻击性行为的人员; 4)违反发包人、监理单位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 (5)无证上岗者; 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 (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5天使本工程具备所需的水源、电源条件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安装水、电计量表并承担安装费用和水电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日内到发包人工程部查阅;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在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5日内完成;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7、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7.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5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4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进度统计表。 第 27 页 7.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 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7.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向发包人、监理提供现场管理用房三间。 必须遵守本市7.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一步详细调查,认真做好场地周围地下、地上各种管线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在施工前做好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费用承包人自理。因调查不详造成防护不当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因施工破坏的绿地、公共设施、道路、地上地下构(建)筑物及施工便道恢复至有关管理单位的要求,费用自理。 7.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若发生由双方书面协商 7.10发包人单独发包的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总体资料整理、协调组织、垂直运输以 及相关专业的衔接的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实施并完成设备基础、预埋件、预埋管(包括地脚螺栓,如果有)、预留洞、补洞、开洞、堵洞。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工作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过程中不予配合。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别的施工单位施工,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内扣除,另加10,管理费。 7.11承包人应负责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拆除临建设施、临时硬化场地及路面,以配合室 外工程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承包人不予配合,发包人可以委托别的施工单位施工,费用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内扣除,另加10,管理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5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资料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该资料已得到发包人认可。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在施工期间由发包人明确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 28 页 9、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文件中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发包人每月考核一次,如承包人在考核期内未能完成当月工程进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并在当月进度款中抵扣;若承包人通过加快施工进度,使上月延误的工期在次月得到弥补(即承包人在次月顺利完成上月及当月的全部施工进度),则发包人应将上月收取的违约金全部返还。 本工程工期为270日历天,包括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以及新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新密市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所有时间。如系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期的,总工期每拖延一天的,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工程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一切积极措施赶工,若滞后计划工期达20天时,除承包人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外,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若滞后计划工期达45天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另选队伍参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除外。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通用条款13.1条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工期不予顺延。如需顺延应为重大设计变更且工程量变化较大(关键线路的工序),且应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核,并交由发包人同意;通用条款13.1条第(5)项变更为连续停电超过8小时(不包括8小时)的;通用条款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进行签证,并经发包人同意。未签证的,不予顺延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影响由发包人承担;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基槽,?、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隐蔽验收及其他验收执行有关规定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及郑州市所辖县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设备损害或丢失及施工人员人身伤害或者因施工导致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责任由承包 第 29 页 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以外的属承 包商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力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此费用包干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后乘以优惠比率调整合同价款;合同范围内未包括的工程,如发包人交由承包人施工,新增加的工程按实计算后乘以优惠比率调整合同价款;钢筋,砖的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在?10%以上时,经发包人考查核实后,超出部分按实进行价格调整,其他材料不再调整;发包人指定的材料按发包人实际指定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承包人计取该部分材料的采保费。 12.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3日,一式三份。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1工程三层主体结顶,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20%,支付期限为付款申请经所有相关单位、部门签字确认之日起7工作日内; 15.2主体结顶,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25%(含屋面构架),支付期限为付款申请经所有相关单位、部门签字确认之日起7工作日内; 15.3装饰装修阶段内外粉刷、屋面工程完成并外架拆除,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15%;支付期限为付款申请经所有相关单位、部门签字确认之日起7工作日内; 15.4水电安装及门窗工程完成具备验收条件,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10%;支付期限为付款申请经所有相关单位、部门签字确认之日起7工作日内; 15.5工程竣工,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付至固定合同总价款的80%后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方; 15.6出具质量验收报告、备案资料完成、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支付 第 30 页 期限为付款申请经所有相关单位、部门签字确认之日起14工作日内。余合同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 15.7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已支付民工工资的证明(工资单加盖乙方印章)和本次付款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的保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如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资报酬,发包人凭承包人确认的工资款先行支付,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有权先行支付。 15.8承包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发票,若发现提供假发票,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正规发票并承担委托人所有损失,同时承包人应按假发票票面金额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5.9质保期满;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15.10工程款支付方式:转账支付或以票据支付,承包人收到转账款或票据的日期为付款日期。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指定或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6.1.1发包人指定的主要材料、设备(见附件)仅限于规定其品牌、规格、价格和参考供应厂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规格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负责货物的付款、质量验收和保管等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和供货厂商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无关系,也不影响承包人履行本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的义务。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须按规定检验或试验,其规格、标准、质量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1.2 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须按规定检验(相关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规格、标准、质量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 上述材料由发包人供货到工地现场,由承包人免费负责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6.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16.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实际供应相应材料数量?按施工图纸实际计算工程量×(1+相应定额损耗)不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实际供应材料数量大于按施工图纸计算实际工程量×(1+相应定额损耗),超出的材料按发包人采购价× 第 31 页 超供数量从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范围内进行采购,购置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方的认可,购置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须按规定检验(相关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规格、标准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第八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结算 18.1本工程的结算价为本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内增减费用的总和。 18.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二〇〇八)》及有关造价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颁布的与综合基价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编制,税金按3.413%计取,组织措施费仅计取安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基本费的计取按“豫建设标<2012>31号文件执行),不计取考评费及奖励费;其他组织措施费如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均不计取,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排污费、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均不计取,固定人工费67元/工日,材料价格(除发包方指定材料外)均执行施工当季郑州市建委发布的价格,计算后乘以约谈的优惠比率调整合同价款。 18.3可调价材:钢筋、砖调整方法按12.1相关条款执行,其他材料不再调整。 18.4发包人指定材料,按发包人实际指定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承包人计取该部分材料的采保费。 18.5发包人供应材料,按16.3约定执行。 19、竣工验收 19.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同时,提供2套竣工图纸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9.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发包人或监理方另行通知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第 32 页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承包人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承包人必须将承包工程及时移交给发包人。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0.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和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合格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20.2.3本合同通用条款38.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如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承包人临时拼凑的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的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赔偿; 20.2.4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所有违约责任 ; 20.2.5发包人没有书面批准承包人工期顺延、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其它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发生时,发包人有权根据问题的性质、经济损失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20.2.6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项目工地兼职,必须保证项目经理在工地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包人有权保留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证至本工程结束。若项目经理每周在工地现场办公少于5个工作日的,则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和总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施工合同价2,的违约金。对于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暂无 第 33 页 21、争议 21.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2、工程分包 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同意任何部位的分包。 22.2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不可抗力 23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洪水、地震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标准,以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24、保险 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5、担保 2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5.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款3%的履约保证金, 25.3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主体三层结顶返还履约保证金额的50%(不计利息),支付期限为付款申请经所有相关单位、部门签字确认之日起14工作日内;剩余50%待全部主体结顶后一次返还(不计利息),支付期限为付款申请经所有相关单位、部门签字确认之日起14工作日内; 25.4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 2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27、补充条款 1. 承包人自愿切实履行投标文件中的优惠服务承诺; 2. 承包人自愿切实履行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其招标补充文件中的所有实质性条款,如果违反哪一条,愿意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按相应条款做出的处罚。 第 34 页 3(本合同文件条款字体均为打印。凡对合同文件条款的改动之处(例如涂改、行间插字、删除或手写附加条款等)必须加盖发包人及承包人的单位公章并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条款。 第 35 页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栏表 建设 设备 单位工程 建筑面积 跨度 合同价 开工 竣工 规模 结构 层数 安装 名 称 (平方米) 米 元 日期 日期 (高度m) 内容 5840.53 砖混 7层 4351943.286 33#楼 34#楼 6907.58 砖混 7层 5134442.319 35#楼 5840.53 砖混 7层 4351943.286 36#楼 5187.64 砖混 7层 3962695.932 第 36 页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材料设备 规格 单 质量 供应 送达 数量 单价 备注 号 品种 型号 位 等级 时间 地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第 37 页 附件3: 发包人指定材料及暂定价格一览表 暂定价格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厂家品牌 备注 (元) 2SBS防水卷材 3mm厚 m 23.5 2SBS防水卷材 4mm厚 m 26.5 油性聚胺酯 吨 8800 防水涂料 水泥砖 250*250*30mm 块 1.07 仿蘑菇石砖 200*400mm 片 1.2 外墙砖 60*240mm 片 0.28 屋面瓦 300*400mm 片 1.9 脊瓦 150*250mm 片 2.5 阴沟瓦 片 2.0 3发泡混凝土 m 220 含制安,税前计取 外墙砖 200*400mm 片 1.2 一层 外墙砖 200*60mm 片 0.225 落地价 外墙涂料(底漆) kg 10 中弹质量 外墙涂料(面漆) kg 18 中弹质量 XPS50mm厚 2保温板 B级阻燃型 24.95 m2330kg/m 装饰柱立面GRC构件 米 70 含制安,税前计取 200*400mm 竖向线GRC构件 米 37 含制安,税前计取 100*100mm 竖向线GRC构件 米 34 含制安,税前计取 50*150mm 开关插座 单联单控 个 1.8 开关插座 双联双控 个 2.5 开关插座 三孔插座 个 2.5 开关插座 五孔插座 个 2.7 防水五孔插座开关插座 个 3.6 (带盖) 开关插座 16A三孔插座 个 2.7 开关插座 声光控 个 6.7 第 38 页 暂定价格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厂家品牌 备注 (元) 电线 BV2.5 米 1.43 含税价 电线 BV4 米 2.32 含税价 电线 BV6 米 3.60 含税价 电线 BV10 米 6.43 含税价 低压元器件 配电成套(户内箱) 台 200 配电成套(表箱) 台 1500 配电成套(多媒体) 台 配电成套(等电位) 台 楼梯栏杆 米 110 含制安,税前计取 地砖 600*600mm 块 24 落地价 阳台护栏 米 140 含制安,税前计取 飘窗护栏 米 65 含制安,税前计取 2空调百叶 m 240 含制安,税前计取 Φ700mm 球墨井盖 套 280 铸铁 中型45kg/套 450*750mm 球墨篦子 套 195 30 kg/套 Φ500mm 复合井盖 套 85 50mm厚 PVC管材 DN160 米 30 DN110 米 19 DN75 米 9 DN50 米 5 PPR管材 Φ20 米 3.60 1.6MPa s3.2 Φ25 米 5.50 1.6MPa s3.2 Φ32 米 7 1.6MPa s4 Φ63 米 33 1.6MPa s4 注:发包人指定材料品种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材料品种。 第 39 页 附件4: 新密市刘寨镇 新型农村社区(三期) 工程施工图施工交房标准 建筑: • 外墙:面砖外墙做法:采用05YJ1外墙12做法,面砖颜色及规格详施工图; 涂料外墙做法:涂料基层做法采用05YJ1外墙1,外墙涂料做法采用05YJ1涂24。 注:所有面砖、涂料墙面基层抹灰均在主体结构墙面上施工,涂料及面砖施工位置 详施工图。 • 室外空调机位:客厅、卧室、书房设置室外空调机位,预留管线穿墙孔洞;除凸窗处空调 做护栏外(护栏做法详见附图),其他空调部位只设空调板、不设护栏。 • 内墙: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均采用05YJ1内墙4;厨房、卫生间05YJ1内墙6拉毛。 • 顶棚: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厨房、卫生间不粉刷,白水泥批白两道。 • 楼、地面:一层地面:素土夯实后,80mm厚C15混凝土随打随抹光; 楼面:客厅、卧室、书房、餐厅、厨房、阳台为原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清理干 净;卫生间:20mm厚1:2水泥砂浆找平后做1.5mm厚聚氨脂防水层, 防水层沿墙上翻150mm高。 • 门:进户门采用钢制防护门,配门锁、警眼;通向不封闭阳台的门为塑钢推拉门,木门内 门不做。 • 窗:外窗均为塑钢窗,活动扇配纱窗扇;户内窗和推拉门及门连窗不安装。飘窗做护栏(详 见附图) • 阳台:采用钢质栏杆防护(详见附图);不封闭阳台墙面基层采用05YJ1外墙1,面层白 水泥批白两道,顶棚不粉刷直接白水泥批白两道。 • 楼梯间:楼地面水泥砂浆抹面, 不锈钢栏杆和扶手采用04ZJ401第14页做法,其中 70钢管改为60钢管,其余与图集相同,,墙面、顶面为05YJ1涂24(内墙 乳胶漆),踢脚线150高灰色丙烯酸涂料。 结构形式: • 条形基础, 住宅为砖混结构(带有商铺时为底框结构)。标准层层高不低于2.9米。 水、电气: • 供电: 电表箱仅预留洞口,电表箱预留进线管。电表箱至户内配电箱配管并穿线。户内 第 40 页 开关、插座、照明线路预留管并穿线,并安装开关、插座。 • 给水:给水管道采用PP-R 管,室外出墙1.5米,每户预留太阳能给水管,太阳能给水管 出屋面0.5米。冷热水支管仅施工至第一个截止阀位置(安装截止阀)。 • 排水:排水管室外出墙1.5米。卫生设施不安装;排水管预留到位。 • 照明:每个房间和阳台均安装白炽灯坐灯头;楼梯间为白炽灯,声光控灯座。 • 弱电:网络、电视、电话线施工至弱电箱,户内只预埋穿线管、盒及引线。 沿街商铺交房标准 一、 建筑部分: 外墙:面砖外墙做法:采用05YJ1外墙12做法,面砖颜色及规格详施工图; 涂料外墙做法:涂料基层做法采用05YJ1外墙1,外墙涂料做法采用05YJ1涂24。 注:所有面砖、涂料墙面基层抹灰均在主体结构墙面上施工,涂料及面砖施工位置详施工图。 , 内墙:05YJ1内墙4; , 顶棚:不粉刷直接白水泥批白两道; , 门:商铺入口门为铝合金地弹门; , 窗:铝合金窗 , 室内楼梯:钢制楼梯,业主自理。 二、 结构部分: , 基础形式:钢筋混凝土柱下条形基础 ,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 层高:一层3.8米,二层为3.2米;若是一层商业层高为3.6米。 三、 设备安装: , 给水、排水:商铺内预留给水点、排水点; , 供电:配电控制箱到户,商铺内只预留管道,穿引线; 第 41 页 第 42 页 第 43 页 附件5: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施工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相关维修费用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第 44 页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保修金的比例及返还时间 1、 分配比例:主体结构占75%;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工程占10%;装修工程占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占5%;供热及供冷工程占5%。 ,满两年 2、返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主体部分的60%后30个工作日内剩余的全额无息返还,其他按相应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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