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清欠”工作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人防工程“清欠”工作实施方案
人防工程“清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人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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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4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X〕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决定在全县依法开展清查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欠费工作(简称 清欠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拖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5月10日前主动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凡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筑面积201X平米以上),既未办理结建审批手续,也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5月10日前主动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对既不在规定时间内补建人防工程、也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开发商,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切实维护人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涉及欠缴易地建设费、没有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
开发商要自觉履行法律责任,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缴尽缴、
应建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