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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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252004
五、《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4勘 察
4.1一般规定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设 计
5.7桩基础
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地基基础
6.1一般规定
6.1.1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施 工
8.1一般规定
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现场防护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基坑或基槽的施工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建筑物的施工
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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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管道和水池的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使用与维护
9.1一般规定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