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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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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 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 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 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 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 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 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公务员工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的实施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 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 个工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 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 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 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 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标准。 (一)套改办法 职务工资的套改按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正式任命 的,2006年6月30日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 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 工资待遇确定职务工资。 例1、某公务员登记的职务是科长,则其职务工资套改后为 510元。 例2、某公务员登记职务是办事员,其2004年博士研究生 毕业,其根据职务套改职务工资为340元,根据学历套改职务工 资为480元(主任科员的标准),则其职务工资最终套改结果为 480元。 这里要强调的是: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作需要由领导 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时,可 按领导职务套改工资。我们在执行这一政策时要把握好以下两 点:一是除由于个人原因受到纪律处分或不胜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外,应与其他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有所区别,工资待遇不宜降 低。二是执行范围仅限于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 单位不能执行这一政策。 级别工资及档次的套改,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 确定。 1、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 的,2006年6月30日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2、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 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的年限。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 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 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 限合并计算。 3、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 并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 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 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 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 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 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 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 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 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 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 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 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 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 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 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 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 2 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 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进就高套 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例1:某公务员,1986年7月专科(二年制)毕业后参加工作, 1995年3月被提拔为副科长,1999年7月被提拔为科长(93年以后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在这次工改时,其套改年限 为23年,副科任职年限为12年,正科任职年限为8年,按正科套改其级别工资为20级5档(731元);按副科套改为21级5档(668元),因此其套改级别工资应为20级5档。 例2:某公务员,1988年7月专科(三年制)毕业后参加工作, 1991年3月被提拔为副科长,1999年7月被提拔为科长(93年以后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在这次工改时,其套改年限 为22年,副科任职年限为16年,正科任职年限为8年,按正科套改其级别工资为21级5档(668元);按副科套改也是21级5档(668元),因此其套改级别应为20级4档(686元)。 例3:某科员,2004年7月本科(四年制)毕业后参加工作 (2004年年度考核因见习期未定等次,2005年年度考核称职)。在这次工改时,其套改年限为7年,其按年限套改其级别工资为 26级2档(347元),但本科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资为25级2档(380元),因此其套改级别应为25级2档(380元)。 例4、张某,双学士毕业生(学制6年),2004年参加工作,2006年3月任副主任科员。按现职套改(副主任科员),级别工 资24级1档386元;而这次工改,双学士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 为25级3档408元。因此其级别工资最终套改结果为24级2档416元。 级别工资套改表中后面封堵的空格,在级别工资首次套改 时,不准使用。 例:机关某2005年提拔的副调研员,工作46年,在级别工资套改表中,对副调研员45年以上的表格已经封堵。因此其最 终套改级别工资只能执行15级8档 以上几个例子的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均为正常的,下面我们 3 再举几个特殊情况的例子。 例1、任职时间中断的计算。陈某,1996年任科长,2000下半年、2001、2002年休病假两年半,陈某任科长的年限为9年(2006-1996+1-2=9)。 例2、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 并计算。邱某,原担任过副调研员6年,后任副处长5年,其任副调研员和副处长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副处长的任职年限11年。 例3、任低、高、低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张某,原任副县 长6年,任县长4年,由于受撤职处分,后任副调研员8年,即张某任副县长6年、任县长4年、任副调研员8年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副调研员的任职年限18年。 例4、工龄间断套改年限的计算。刘某,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休病假1年零10个月。其套改年限10年(2006-1996+1-1年零4个月=9年零8个月)。(注:病假六个月以内的计算工龄)。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 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 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 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 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l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 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 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 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 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 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 这里,与93工改后的职级工资制有三点不同:一是在晋升 职务时,对级别已达到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允许晋升一个级别。 二是取消了连续三年优秀提前晋升一个级别的做法。三是考核年 限由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克服因考核称职的年度间断,必须 重新考核五年或两年才能正常晋升级别或档次的现象。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 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l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 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 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 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 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 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 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 起重新计算。 例如:公务员甲、乙分别于1999年7月和2001年7月本科(四年制)毕业后参加工作,于2005年10月二人被提拔为副科长, 因此其二人在本次工资套改中均套改为24级2档(416元);2008年6月被提拔为科长后,工资均为22级1档,但由于甲于2007年1月级别已升为23级1档(根据套改年限升级),2008年1月升为23级2档(因2007年1月的增资额小于24级的档差),因此其晋升级别考核年限仍从2007年算起、晋升级别档次考核年 限从2008年算起;而乙公务员因其提拔正科级职务时级别由24级升到22级,因此其晋升级别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当年算起, 即从2008年算起、晋升级别档次考核年限亦从2008年算起。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 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 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 5 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 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这里,要特别注意,无论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还是 晋升级别档次,年度考核结果必须是称职及以上等次,基本称职 的不能晋升级别或晋升级别档次,这与原晋升级别和晋升工资档 次的做法不一样。 4.其他问题。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 别的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 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 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 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 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 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例如:某科员,在此次套改中,套改年限为20年,套改级别工资为23级5档(554元);其在2007年5月份被提拔为副乡镇长,则其2007年6月份的级别工资应为22级4档(572元), 但其晋升下一级别的考核年限从2006年7月算起;其增资额为18元,低于23级的档差33元,因此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 限也从2006年7月算起。 又如:某科员,在此次套改中,套改年限为6年,套改级别工资为26级2档(347元);其在2007年5月份被提拔为副乡镇长,则其2007年6月份的级别工资应为24级1档(386元),但 其晋升下一级别的考核年限从2007年1月算起;其增资额为39 元,高于26级的档差27元,因此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也 从2007年算起。 (三)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 6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国人部发[2006]58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均明确规定:“其他新录用的公 务员试用期工资,接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 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 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但这一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 出现相同条件的人员由于所在单位不同所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 准有差异。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省里制定了一个统一按学历层 次和工作年限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在今后具体操作中按这一 标准执行: 学历 大学 大学 双学士 硕士 博士 工作年限 专科 本科 工作年限4年以下 655 685 710 770 845 工作年限满4-8年 687 719 745 808 886 工作年限满8年以上 750 785 813 882 968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 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 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 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 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 业生27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27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 7 26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25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 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 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5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 究生24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22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 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初中 570 办事员 340 27 1 290 高中、中专 590 办事员 340 27 2 316 专科 655 科员 380 26 2 347 本科 685 科员 380 25 2 380 双学士、六年 制本科、研究一年 710 科员 380 25 3 408 生班毕业、未 取得硕士学位 硕士 770 副主任科员 410 24 3 446 博士 845 主任科员 480 22 1 461 其他人员 见上表 同等条件人员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 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 工资等待遇。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职务与级别的结合,在一定程 度上缓解了因职数限制晋升职务困难的问题。但这项政策由于干 部管理权限和审批条件、程序等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明确,并没有与工资改革同步实施,因此,中央确定,级别与待 遇挂钩的实施时间略微推后一些,待适当时候中组部、人事部出 台具体办法后,再组织实施。 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的实施办法 8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 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 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 师二个技术职务设臵,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 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在套改时,技术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技术等级工资按考评(聘 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 资及其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 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 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 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 当年起根据实际任技术等级(职务)时间累加计算到2006年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 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 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这里,要强调一下关于技术工人技术等级任职年限的计算问 题。按照人事部的规定,从1993年开始,由人事部门组织开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并相应核发证书、兑 现工资待遇。我省首次组织开展这项工作是在1995年,当时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符合报考条件并考核合格的工人,从1993年10月1日执行相应技术等级的工资待遇。这次工资套改时, 对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按以下办法计算:参加首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复核)合格的工人,1993 9 年前符合报考条件的,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自1993年9月30日起计算;1994年至首次考核前符合报考条件的,技术等级任职年 限自符合报考条件的当年9月30日起计算。以后参加工人技术 等级岗位考核合格的工人,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自发证之日起计 算。2005至2006年度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报名结束后,进入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伍兵、转业士官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 现在技术工岗位但未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 核的,工资套改时,暂按符合报考年限条件对应等级的下一等级 套改,任职年限按4年以下计算。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 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 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例如:某机关技术工人,1983年专科(二年制)毕业后参加工作,95年年度考核未定等次,97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1996年9月被聘为中级工,2004年9月被聘为高级工,则其套改年 限为24年(2007-1981-1-1),按高级工套改其岗位工资为高 级工5档(777元),按中级工套改其岗位工资为中级工8档(781元),因此其岗位工资应套改为高级工6档(811元)。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 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 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 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 起重新计算。这里要强调的是,晋升工资档次其年度考核结果必 须是合格及以上,基本合格、不合格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10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 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 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 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 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例如:某机关技术工人,1983年专科(二年制)毕业后参加工作,95年年度考核未定等次,97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2005年9月被聘为中级工,2007年9月被聘为高级工,则其套改时 岗位工资应中级工6档(716元),2007年10月其岗位工资为高工4档(743元),增资额为27元,低于中级工的岗位工资工资 的档差28元,因此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仍从2006年算起。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 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 (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技术工人的技术 等级工资按初级工确定,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 (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初级工l档、2档、3档确定;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 (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 (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普通工 1档、2档、3档确定。 三、关于岗位津贴问题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 11 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 贴进行规范,具体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 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形建立岗 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 现在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 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从2006年起,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 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我市市直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标准仍按2004年5月2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即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应发工资总额发放。年度考核为 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 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移交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 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 务工资标准。 按照原工资政策, 1993年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 职务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最多不超过4个档次,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等条件人员进 行套改,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主要考虑:一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军队转业干部是按地方同等条件人员套政,这次维持原 来的做法,有利于避免1993年以前军队转业干部的攀比。二是 军队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等条件人员套改,有利于理顺各类人员的 工资关系。保证新工资制度合理正常运转。三是据测算,严格按 工资政策执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也有所增加。 2006年7月1日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暂不参加套改,待国 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套改。 例、某军转干部,技术8级任职14年;副调研员任职9年; 12 工龄39年。按现任职务套改(任职年限9年),级别工资16级8档1213元,职务工资590元。按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任职年限14年),工龄39年,级别工资15级8档1314元,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正处)非领导职务(调研员)的标准 760元。因此其最终套改结果为级别工资15级8档1314元,职务工资调研员的标准760元。 (二)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 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 用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 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确定的级别(岗位)工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 别 (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 复高定档次。 例:李某,1998年12月被国家人事部授予“全国人事系统 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且在1998年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现仍保持荣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李某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 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在17级4档的基础上,再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到17级5档947元。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 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 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 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 工资档次,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 刑宣告缓刑和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 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被劳动教 13 养、治安拘留仍保留公职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 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这里的“人员”,有的可能是干部,有的可 能是工人。是干部的降低级别工资档次,是工人的降低岗位工资 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 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其所 任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例、王某,原任副处长,因犯错误,1998年给予撤职处分,工龄39年,至今没有明确职务。此种情况,按降低一级职务(确 定主任科员)并执行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其级别工资按主任科 员任职5年以下(因为受撤职处分,没有明确职务)、工龄39年 套改,级别工资17级7档1061元。根据鲁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须在套改确定的级别(17级)基础上,再低定一个级 别到18级,级别工资(1061元)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 标准,执行18级8档1029元。 例、某初级工,93、94、95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除三 年工龄后,其套改年限14年。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该初级工的 岗位工资应套5档606元,技术等级工资125元。按照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 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岗位工资 档次的规定,该初级工套改后的岗位工资2档526元,技术等级工资125元。 (五)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 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 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六) 关于机关兼职人员工资套改问题。目前,有的公务员 既担任机关领导职务,又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按照中央这次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关于机关与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 制度,同一单位不能实行两种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对这些人员 14 的工资套改问题明确如下: 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确定一种职务进行工资套改,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如与确定 职务任职单位不一致的,必须转移工资关系,并按国家的有关规 定执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工资福利、津贴补贴、退休待遇等政 策。 (七)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 关的,根据调任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 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 务,如与现任行政职务是同一职务层次或高于现任行政职务层 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能与现任行政职务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其中,由国有企业调入机关 的,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任职时间,须由任免机关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认定。 (八)在工资套改时,己经按劳人薪 [1986]100号文件规 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级 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 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 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劳人薪[1986]100号:劳动人事部•对西藏青海提出的处理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具体办法的复函‣规定“在青、藏工作满 二十年,可以按照本人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固定晋升一级工资”。 (九)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单位的人员,需将工资关系转入 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15 一、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 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 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 岗位设臵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臵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臵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 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 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 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 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设臵和 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现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 低等级进行套改,即: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 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岗 位工资标准;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臵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 16 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 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 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 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 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 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 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 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臵65个薪级,对工人设臵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岗位、起点薪级 岗位 起点薪级 岗位 起点薪级 人员类别 一级 39 二至四级 25 专业技术人员 (共65级) 五至七级 16 八至十级 9 17 十一至十二级 5 十三级 1 一级 46 二级 39 三级 31 四级 26 管理人员 五级 21 六级 17 (共65级) 七级 12 八级 8 九级 4 十级 1 一级 26 二级 20 工人 三级 14 四级 8 (共40级) 五级 2 普通工 1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 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 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 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 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 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 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这与公务员的套改年限计算办法是一致的。 例:某工作人员,1994年9月考入全日制专科学校,1996年7月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休病假,共计是1年10个月,其工龄起算时间为1997年11月(自1996年7月先后延1年10个月再前推6个月),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 年限为2006-1997+1=10年(注:病假六个月内计算工龄),不计 算工龄的学龄为2年,如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该工作人 员的套改年限为12年。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例:某专业技术人员,1996年3月任教授,1999年3月改任副教授,2001年5月又任教授至今。该专业技术人员的教授 任职起算时间为1998年5月,教授任职年限为9年(2006-1996-2 18 年2个月+1)。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 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 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 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 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 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如:某专业技术人员,1994年本科毕业(四年制)后参加工作,2005年被聘为中级职称,其1995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 均为称职以上。在这次套改工资时,按中级职称套改,其薪级工 资为16级(317元);按助理级套改,其薪级工资为18级(365元),因此其套改工资中的岗位工资标准为10级(680元),薪级工资标准为18级(365元)。(管理人员、工人的套改办法与专业技术 人员类似)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人事、财政部门 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 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 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 资的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 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各 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按年度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 资总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行总量调控,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之 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政府放权和事业单 位自主搞活内部分配政策的出台,各单位结合事业单位的情况, 19 建立了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形成了科学的激励机制,有效地调 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但是有的单位 在搞活内部分配中,利用垄断经营的优势,利用资源优势,以调 动职工积极性为由,不顾单位和社会承受能力,滥发津贴、补贴、 奖金,造成事业单位间收入差距过大,影响到社会公平。这里有 单位领导的原因,也有政府对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政府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行总量调控,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 题。 2、在绩效工资分配方面,基本政策是政府放权,单位自主分配,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建立单位领导人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是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许 多切实可行的分配办法。但是,实际中还存在象内部分配规范制 度和程序还没有完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还没有真正建 立,领导人的收入水平如何确定还没有找到科学的办法等一系列 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对绩效工资的分配提出了相关的 政策,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 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 距”。这一政策的核心有三点:一是搞好内部分配。分配不活, 就无从谈职工积极性调动问题,事业单位就会一潭死水。二是规 范内部分配。搞活内部分配,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是要 经过规范的程序,分配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 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平、保证公平。三是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社 会讲求效率,体现为差距,没有差距就没有激励;政府讲求公平, 没有公平,社会就难以和谐。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 20 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 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由于我市不属于艰苦边远地区,这一制度 与我们无关。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 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 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 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 二、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臵 的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 与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 绩效考核结果,由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 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 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 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 给予适当倾斜。 在我市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 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以下几项核定:年终一次性奖金(该单位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总额)、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原工资构成中 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 量)、根据单位效益情况按规定提取用于自主分配的部分。 三、调整工资的办法 (一)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例:某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套改薪级为26级,2006年度考核为合格,该工作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薪级,执行 27级的薪级工资标准。 (二)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21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 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 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 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 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 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例如:某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套改工资时,其岗位工资 为12级(590元)、薪级工资为7级(151元)。假如,其于2007年6月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则其岗位工资为10级(680元)、薪级工资为9级(181元),且2008年1月份不再增加薪级工资。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 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 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 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 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 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 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 实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 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 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22 见习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未明确岗位,可暂按以下岗位工资标准 执行: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 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 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拟聘用在管 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 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 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 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 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硕士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 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 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上述人员如按以上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未达到所聘岗位起 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 常增加薪级工资。 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 定。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并执行以下试 用期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试用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 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 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 23 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分别按2级、4级、6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 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工资标准提高10%政策的执行范围问题 根据人事部规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护士工 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继续执行。执行范围要严格按劳人薪 [1988]2号、人薪发[1988]22号文件的规定掌握。不在上述 文件规定范围的单位、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均不能执行工资 标准提高10%的政策。 我省在贯彻劳人薪[1988]2号和人薪发[1988]22号文件,下发了(1988)鲁人薪字第3号、(1993)鲁薪字第7号等文件,将提高10%的范围扩大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中的中小学教 师职务的人员,全省电教系统电教馆中的专职教师、各类体校教 练员等。新的工资制度运行后,这部分人员不再享受10%,可能会引起一定的反响。我们也向省人事厅、财政厅提出了“在适当 时候,继续保留和执行这一政策”的建议,但是在省人事厅、财 政厅没有正式批复前,我们要严格执行这次工改的政策,确保不 扩大执行范围。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 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 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 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88]22号)第一条规定“提 24 高工资标准的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 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 任护师”;第二条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工作不 满20年的,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 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以上,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浮动及固定工资问题 1、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己经 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 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 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1)艰苦边远地区的浮动工资 国发[1983]68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 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第二 条规定“对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 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毕业生, 工资还可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 资”。由于我们不是艰苦边远地区,这一规定与我们无关。 国发[1984]7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 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 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法规349页、无关) 劳人薪[1986]100号:劳动人事部•对西藏青海提出的处 理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具体办法的复函‣规定“在青、藏工作满 二十年,可以按照本人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固定晋升一级工资”。 (2)农林水机牧渔的浮动工资 国发[1983]74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 25 规定“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在原来的工资 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在八年内离开第五 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作,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 资,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各地 区可在增加一级浮动工资后再给予适当补贴。享受浮动一级工资 人员的范围。包括县以下区、社一级工作的(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派驻在区、社长期工作的)农、林牧、渔(包括船上)、农垦(团场以下)、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等事业部门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现在从事农林 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与这一文件相关文件主要有鲁政发 [1983]107号、(1983)鲁人字第12号、劳人科[1983]130号、国办发[1983]40号、(1986)农人字第10号、(1991)鲁人字第57号、(1992)鲁人函5号等几个文件。 鲁政发[1983]1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等九 个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74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农林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工资待遇 在原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在八年内离 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予以保留”。 同时还规定“被分配到农林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 之月起即享受定级工资待遇,转正后再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 津贴。”(省文件汇编上册665页) 劳人科[1983]130号: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 财政部对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中几 个问题的说明(省文件汇编上册674页)规定“关于享受浮动一级 工资岗位津贴的农林科技人员的范围还应包括:(1)按照文件规定,原来属于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岗位津贴范围的农林科技人员, 现被提拔到区、社(乡)担任领导职务,并分工主管农林科技工作 的;(2)驻在农村公社(不含城关公社)的中央、省(市)、地、县所属农、林、牧、渔垦、农田水利(包括水田保持),农业机械化等事业单位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现在人事农林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此外,这个文件 26 还对派驻时间问题及科技人员的病假问题进行了说明。 (1983)鲁人字第12号:山东省人事局、农业厅、林业厅、 水利厅、水产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对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农林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中几个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上册671页) 对劳人科[1983]130号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说明。 国办发[1983]40号: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规定“国务院批 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 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中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县(不含县级)以下区、社一级工作的水利第一线的科技干部”。 (1986)农人字第10号:•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 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 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发[1983]74号文件中关于享受浮动一 级工资岗位津贴的农林科技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县以下(不含县级)区、乡(社)一级(含编制、工资关系在县而派驻在区、乡长期 工作的)农业经营管理站工作的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 以上(含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现在专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 国家干部”。此文件由(1986)鲁农人劳字第13号文件转发。(省文件汇编上册676页) (1991)鲁人字第57号: •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关于农林 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岗位津贴转为工资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上册679页),文件对浮动转为固定工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1992)鲁人函5号:•山东省人事局关于农林第一线科技人 员享受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省文件汇编上册685页) (3)医疗卫生的浮动工资 劳人薪[1985]4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 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 通知(人事部汇编8第459页)第二部分第五条规定“考虑到麻风 医院(村)的特殊情况,对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村)的工伤人员,自1985年7月起,除执行国家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工 资向上浮动一级;今后连续工作每满八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 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村),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 27 这一文件涉及我省的鲁工改[1985]11号文件。 鲁工改[1985]11号: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转发 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其表述与国家的一致。(省文件汇编上册694页) (4)特殊行业的浮动工资 劳人薪[1986]105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 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法规457页) 人薪函[1992]7号: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地质野外艰 苦岗位职工实行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批复(省文件汇编上册688页,鲁人薪[1993]1号转发) 2、停止执行的浮动及固定工资 1983年以来,我省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国家的办法制定了 一系列浮动及固定工资的政策。在这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人 事部明确规定,只有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可以继续执 行,地方自行确定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因此,我省原出台的鲁 人薪(1997)11号、鲁人薪[1996]20号、鲁政发[1992]150号、鲁人函[1993]2号等文件不再执行。 (1)卫生系统取消了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岗位浮动工资 鲁人薪(1997)11号:山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结核病防 治人员实行浮动工资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上册696页) 鲁人薪[1997]1号:•山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卫生事 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上册695页)中关于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浮动工资的规定 (2)教育系统取消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岗位浮动工资 鲁人薪[1996]20号: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财政 厅关于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问题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上册692页) (3)建设系统取消了环卫工人的岗位浮动工资 鲁政发[1992]1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省文件汇编上册689页)“从事粪便、垃圾清理工作 28 的工人,可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二级工资;其他环卫工 人,可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一级工资”。 (4)民政系统取消了殡葬职工的岗位浮动工资 鲁人函[1993]2号: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关于提高殡葬 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函(省文件汇编上册690页) “从事化尸、整容等与尸体直接接触的职工,可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 浮动二级工资;其他殡葬职工,可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浮动 一级工资”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 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例:某工作人员,1988年入伍,1993年任正营,1997年任副团,1998年转业到某高校任科长至今,历年考核均为合格, 现工资按副处标准发放。按正科(七级管理人员)职务套改,岗位工资为720元,薪级工资为23级499元(任职年限14年、套改年限19年),基本工资为1219元;按副处(六级职员)职务套改,岗位工资为850元,薪级工资为25级555元(任职年限10年、套改年限19年),基本工资为1405元;按副处比按正科套改工 资高,因此,该工作人员应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副处岗位 套改岗位绩效工资。 例:某工作人员,1987年入伍,1992年任正营,1997年任副团,1998年按副团职务转业到某高校,2000年任讲师,2005年任副教授,现按副教授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按副团对应地方副 处职务套改工资1433元,按专业技术岗位套改工资1401元,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该工作人员可按转业时部队职务在地方现执行 工资待遇对应的副处职务套改工资。 这里需要指出,工改后除职务变动外,任何人原则上不允许 在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之间来回变动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 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 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 29 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 年限不合并计算。 2006年7月1日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暂不参加套改,待国 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套改。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 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 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 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 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 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 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重新确定 工资待遇。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 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 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 级。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 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 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 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 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 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 30 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 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 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 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 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 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 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 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 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 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由于没有实施绩效工资,因此对原工 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规定高出30%的部分按绝对额予以保留。 例如:某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改前基本工资 中的职务工资为870元(副高六)、津贴亦为870元,但在全额事业单位中与其职务工资档次一样人员的津贴部分为373元,则在套改时其工资中有497元(870-373)要予以保留。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 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 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其 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 年限。 由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 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 31 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 算任职年限;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与现聘专业技术 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层次,其任职年 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管理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共中, 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任职时间,须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认定。 (十三)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具体办 法出台后实施。 (十四)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 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按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十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一)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 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 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 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接本人 32 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 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接本人 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退休人员 退职人员 满30年满20年满10年满10年工作 不满10不满10 满35年 不满35不满30不满20满20年 不满20年限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公务 90% 85% 80% 70% 50% 员 机关 90% 85% 80% 70% 70% 60% 50% 工人 事业 90% 85% 80% 70% 人员 这里要明确的是:工作年限是指实足年限,也就是说工作时 间必须满12个月才算1年。与在职人员套改政策中使用的“计 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概念有区别。实际执行中,如果到达 退休年龄的月份比参加工作时间的月份只少1个月,算工作年限时可以算满1年。 折算工龄可以计入工作年限。两部分人员可以折算工龄,一 是从事井下、高温和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可以折算工龄。从事井 下、高温工种工作的,1年折算1年3个月,从事有害身体健康 工种工作的1年折算1年6个月。二是在西藏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每满1年,工龄按1年6个月折算。折算工龄只对确 33 定退休费比例起作用,和其他任何待遇都不挂钩。 二、这次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己到达离退休年龄 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 职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35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 180元。 4、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 工作的老工人,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20元,县处级520元,乡科级及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老工人320元。 国发[1986]26号(省文件汇编中册83页)•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凡建国前人事专业技术工作, 1986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 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 34 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 中办发[1985]67号 厅字[1985]3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 的请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 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 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 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 (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这百发给退休金。 (人事部汇编第8册724页) 劳人薪[1985]22号:•劳动人事部对海军起义人员调整工资待遇的意见复函‣第二条规定,建国前的起义人员,现在是干 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现在是工人的(含已退 休的),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建国后起义 的人员(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 休费。其中建国前即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 地下工作人员对待,现在是干部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人事部 汇编第8册716页) 劳人险[1983]3号(省文件汇编中册219页) (三)退职人员。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160 元退职生活费。 三、相关政策 (一) 人事部要求,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对特殊贡献人员 提高退休费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 得自行提高。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处理这类问题时安以下办法处 理: 一是国务院及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 例的政策,以及我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规定行文明确的提 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可以继续执行。主要包括国发[1978]104 35 号、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劳人险局[1983] 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7号、人函[1996] 295号、中发[2001]3号、鲁政发[1981]89号、鲁政发[1984] 53号等文件。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中•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的第六条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 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 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 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 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 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 十五,但是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获得全 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革命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 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 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是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 原标准工资”。(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页、8页) 国办发[1982]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20页) 劳人险[1982]3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西藏干 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 函(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22页) 劳人险局[1983]4号:劳动人事部补发有关荣获全国劳动 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两个 文件(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23页) 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 36 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省文件汇编中册第 54页) 国发[1984]7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 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和 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 告‣的通知第六条(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37页) 人函[1996]295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鲁人退[1997]3号转发) (省文件汇编中册第343页) 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臵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387页) 鲁政发[1981]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的 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17页) 鲁政发[198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 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71页) 二是我省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在法 规没有修改前,可暂时执行。主要包括•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46页)、•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64页)中的相关规定。 三是其他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主要涉及下列文件: 鲁发[1984]42号: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 省海岛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228页) 鲁政发[1992]1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省文件汇编上册689页) [1988]鲁劳险字第217号:山东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曾 获得国家计生委、省委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37 的干部、工人可否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复函(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40页) [1991]鲁人退字第1号:山东省人事局关于退休干部享受 特殊贡献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41页) [1991]鲁人退字第39号:山东省人事局关于爱省政府通 信嘉奖奖励表彰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批复(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44页) [1991]鲁人退字第41号:山东省人事局关于退休后被授 予荣誉称号的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45页) 鲁人函[1993]2号:山东省人事局、财政厅关于提高殡葬 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函(省文件汇编上册690页) 鲁人退[1996]3号:山东省人事厅、教委、财政厅关于提 高任教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47页) 鲁人退[1998]3号:山东省人事厅、教委、财政厅关于鲁 退[1996]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52页) 鲁人退函[1998]5号: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委党校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54页) 鲁政发[1998]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省文件汇编中册第455页) 这也就是说以后只有七类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一是劳 模,国家级劳模提高10-15%,省级劳模提高5-10%。界定劳模的文件依据是鲁会„1999‟75号和中发„2001‟3号。二是获得科技成果的高级专家。文件依据主要是鲁政发„1984‟53号。鉴于科技表彰奖项名称有所调整,现获得国家技术改进一等奖和省 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高级专家可参照获得国家技术改进一等奖和 省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的高级专家的办法,提高退休费比例5%。三是在西藏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文件依据是国办发„1982‟36号。四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文件号是人函 „1996‟295号,工作人员因为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 38 手续时,在最高退休费比例的基础上,根据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 扶助再提高5%或10%。五是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文件依据是国发„1984‟77号。六是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文件依据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 法‣,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 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对这个地方法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鲁人法工答„2003‟6号做出解释:“实施办法该款规定的教师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 的退休金待遇,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权利主体是该款规定 学校的教师;二是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十年;三是从该款规 定的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七是独生子女父母。依据是•山东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独生子女父母为机 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没有明确职务的离退休人员, 按1993年的工改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但不涉及职务的重新 认定。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4]4号)规定“离退休前无职务的,根据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离退休费。(1)离休前无职务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处 (县)级职务增加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处(县)级职务增加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离休 费。(2)退休前无职务的人员,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 资额98元(六类工资区标准,下同)以上的,按副处(县)级职务增加退休费;70元以上不足98元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62元以上不足70元的,按副科级职务增加退休费;其他退休人 员,按科员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在操作中可以直接按93工改增加离退休费的职务来增加离 39 退休费。 (四)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 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从2006年度起列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40 一、关于实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范围问题 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要在公务员登记 的基础上进行,即根据公务员登记确认的职务和级别,相应套改 工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尽量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 合,具体可先入轨运行,再逐步完善到位,以保证事业单位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与整个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据此,对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范围作以下进一步 明确: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单位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 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 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同一单位不能同时实行公 务员职级工资制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 1993年以来经批准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并按规定条件申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未完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工作前,暂不进行工资套改,继续按原工资制度运行;审批工作完成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 制,未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 资制。 二、关于实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问题 参加机关工资套改的人员为:根据有关规定完成公务员登记 的单位中,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予以登记的人员,2006年7 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勤人员,2006年7月1日至公务员登记期间因到达退休年龄不再登记的人员。 参加事业单位工资套改的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在编制定员和增人计划内接纳或按相 关政策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下列人员不参加工资套改:2006年6月30 41 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因受行政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定员、增人计划和相关政策 允许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这次工资制 度改革的有关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标准;2006年7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即自2006年8月份开始执行退休待遇的人员)按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重新核定其退休待遇。 三、关于工龄间断、任职间断人员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计 算问题 人事部规定,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 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 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但对中间间断的情况均未作具体规定, 实际上这两种情况都是客观存在的,特别在事业单位尤为突出。 为了规范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堵塞漏洞,确定以下处理 办法: 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年限的工作年限时,工龄如 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工龄间断时间后,确定工龄起算时 间,再根据工龄起算时间计算工作年限。工龄间断时间是指,按 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 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年限时,同一职务(岗位)层次任职时间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任职间断时间后, 确定任职起算时间,再根据任职起算时间计算任职年限。任职间 断时间也包括: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因职务(岗位)变动曾任较低职务(岗位)的时间;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未明确职务(岗位)且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关于提前离岗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前几年,为了实施机构改革或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我省各级 大都出台了机关人员由此而提前离岗的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市县 在调整部门领导班子时也沿用了这一政策。为妥善处理这部分人 42 员的工资套改问题,经慎重研究确定,凡按上述方面政策规定提 前离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机关人员,可按离岗时所担任的职务 套改工资,任职年限、套改年限计算至2006年6月30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再提前离岗的人员,任职年限计算至离岗的当 年。 五、关于到经济欠发达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高定工资问题 人事部规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 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 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 一至两档、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由于我省不属于艰苦边远 地区,也没有国家级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虽经我们多次争取, 人事部仍不同意我省参照执行上述政策。因此,我省以前规定的 大中专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工作后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并高定两档工资的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 六、其他有关问题 前一段时间,因准备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我们暂停了一些工 作,这些工作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同步考虑。 1、晋升技术等级人员的工资核定问题。这部分人员根据其 技术职务聘任时间,来核定其工资标准。如果其技术职务聘任时 间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先按原工资政策核定其工资标准, 然后按聘任后的技术职务参加套改;如果聘任时间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则按06年6月30日所聘任的职务参加套改,然 后再按有关政策晋升技术职务。机关人员也按这一办法处理。 2、关于2007年1月1日公务员晋升级别、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晋升薪级工作。这两项工作都是建立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之上 的,待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再进行。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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