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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资产公司案件开庭笔录信达资产公司案件开庭笔录 原告:信达资产公司 代理人:重庆宏声律师事务所 邓宏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集团 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舒宁 第三人:重庆中建集团 一、原告列出的证据清单: 证据1: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可 第三人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可 证据2: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据内容有意见:原告如何计算的600的利息,对利息如何产生有疑问 第三人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无法确认,却认可了原告所说的欠款总金额2274.904万元 ...

信达资产公司案件开庭笔录
信达资产公司案件开庭笔录 原告:信达资产公司 代理人:重庆宏声律师事务所 邓宏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集团 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舒宁 第三人:重庆中建集团 一、原告列出的证据清单: 证据1: 被告质证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可 第三人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可 证据2: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据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有意见:原告如何计算的600的利息,对利息如何产生有疑问 第三人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无法确认,却认可了原告所说的欠款总金额2274.904万元 证据3: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与第三人为独立经营,并无关联 第三人质证意见:予以认可 证据4: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 表明债权债务具有双面性,原告举出的证据只能反映单方面,无意义。 第三人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也有审计报告,不能通过原告的审计报告就证明。 证据5: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的的证明内容中所说多收取的667,7645万元,根本无法证明仅凭推断是不成立的 第三人质证意见:认同被告的观点,但强调一点,对建工住宅公司根据法院的执行偿还,无法证明第三人有怠于行使,证明无法成立。 审判长问原告的问题: 1、被告如何从第三人处多收取600多万元,需要有明确的数据及事实根据, 2、白马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06年审计报告的应收账款。为何从06年1月1日起计算, 被告列出的证据清单: 证据1: 原告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 2、其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已过举证期限,能否算作新证据。 3、对证据的真实性这点无法证明盖章及签名的真 实。 4、第三人与被告认可的执行确认书,它与本案无关。 5.、第三人与被告同属建工集团,一个为全资子公司,一个为股份公司,他们之间的确认书及清单想怎么写都可以。 第三人的质证意见:被告的证据1真实存在,无异议。 证据2: 原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第三人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挂账却无法确认。 证据3: 原告质证意见:1、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 2、被告所称的250万元这么大笔金额的转账没有银行的根据凭条,仅说为建工集团的内部银行转账,且也仅有收据表明两张公司有过转账行为,怎么能证明其真实性,完全可以是有被告自己做的,无法确认。 3、被告所提供的证据3达不到证明的目的。 4、被告所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为复印件,又无原件,无法确认真假,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质证意见:与自己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吻合,无异议。 第三人列出的证据清单: 证据1: 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建工住宅集团自己聘请的审计机构所作的审计报告与中建所作的审计报告有矛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被告质证意见:予以认可。 证据2: 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被告质证意见:予以认可。 审判长所问的问题: 审判长问被告:1、把1020万元作为953万元记账的原因何在,中间相差的67万元给了谁, 被告回答:其中的20万元给了住宅公司的六份公司,另外的47万不清楚,记不清了,或许是给了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商。住宅集团的审计报告03年,04年,05年三年记载的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直都是1020万元。 2、抵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中第三人曾借建工住宅集团的250万元是否为1020万元中的250万元, 被告回答:是的,但于2006年12月已还款,依据凭 证没有找到。 债权债务的内容为1020万元中的250万元,相当于以还给第三人250万。但08年5月由于工人闹事住宅集团帮中建向建工集团还了250万元,等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仍为1020万元。 审判长问原告:能否明确的证明什么时候中建向住宅多付了600多万元,这600多万元是怎么构成的, 原告回答:本金317万元分为两部分,一是从03年1月1日起计算的670498元,二是从06年1月1日起计算的250万元。 被告辩解:67万元不予认可,只是公司账务记账的问题,其次,06年12月6日(被告对这一日期改了三次)以还250万元。 第三人与被告的意见一致。 审判长问被告:为何挂账与审计报告的金额不一致,受谁委托,用来做什么的, 被告回答:账务上的问题。挂账为真实的,审计报告有部分的出入。 审判长反问被告:审计报告不真实用来做证据作什么, 被告回答:两者都为真实,具体不清楚。(住宅集团旁听人员想解释,被审判长制止) 原告意见:审计报告是真实的反映,被告反而将挂账与审计报告说反了,原告要求审计报告有冲突的时候,请法院对06年的审计报告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人意见: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确实为1020万元,至于挂账记 载的953万元不知情。 答辩阶段 原告答辩:1、认为第三人认可对于原告的债权数为2200多万元。 2、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只是对关联性有异议。250万元被告所说的于2006年12月6日还款,不予认可,被告没有凭证加以证明,这么大的金额不可能付现金。 3、被告所举的证据1已超举证期限后举证,但此证据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就已存在,因此不能算为新证据。 4、原告承认还款事实存在,但具体在哪一天则无法确定,因为被告与第三人为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无法证明。 5.、应以审计报告中确认的703万元为基数,把第三人多还的给予返还。 被告答辩:1、67万元为审计报告与挂账核算范围的不同,不是因为有实际的清偿数额。 2、 06年的借予中建公司250万元已在08年6月予以清偿,因此债权债务仍就为1020万元。 第三人答辩:与被告意见一致。三年的审计报告均写为1020万元,足以证明债权债务为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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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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