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乡县容环境整洁,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以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政策,促进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对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局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县城乡建设环卫队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县餐厨废弃物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部门加强对禽畜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水利、县政园林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饮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监督作用,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总结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诚信考核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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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编制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处置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登记和年审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登记证明。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应当向工商部门出示餐厨废弃物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义务。
自行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收集、运输等车辆设备,并向县主管部门提交自行收集、运输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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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委托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专业单位,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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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交纳餐厨废弃物有偿服务费。餐厨废弃物有偿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价格部门会同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许可的决定。
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履约保证等内容。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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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处理厂(场)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污染及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餐厨废弃物实施单独收集、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四)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县主管部门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
(四)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使用非专用收集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五)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环保部门、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数量无法满足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时,经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和处理单位所在地县主管部门同意,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可以处理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天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临时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县主管部门可以向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派驻监督员。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专业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由主管部门扣除规定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主管部门将违规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许可的招标。具体的记分管理办法,由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影响县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