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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19715441民法案例分析19715441 颠吖咋帕布 整理:颠吖咋帕布 2011/12 颠吖咋帕布 民法体系 一、民法总论 (一)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诉讼时效 (五)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 二、物权法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三、债法 (一)合同法 (二)侵权责任法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四、婚姻法 五、继承法 1 颠吖咋帕布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200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

民法案例分析19715441
民法案例分析19715441 颠吖咋帕布 整理:颠吖咋帕布 2011/12 颠吖咋帕布 民法体系 一、民法总论 (一)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诉讼时效 (五)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 二、物权法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三、债法 (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 (二)侵权责任法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四、婚姻法 五、继承法 1 颠吖咋帕布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200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 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 张取照用的冲印单。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 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 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遂于200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 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 我们不能接受。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 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 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 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 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 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 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 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的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李某经营的饭店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此时,曾某也有 一饭店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店,于是故意以高价购买李某的饭店为由向李某 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而曾某却在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曾某又找借 口不与李某签订合同,造成李某的饭店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当李某得知曾某的所作所为后,认 为自己在饭店转让过程中所遭受到的损失完全是由于曾某的行为所致,要求曾某赔偿损失,曾某不同意, 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2 颠吖咋帕布 问题: 1、 曾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如果违反了,则违反了什么义务,该义务的法律基础是 什么, 2。曾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如果不需要则是否要承担其他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 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 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 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 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 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 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 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 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 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 颠吖咋帕布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 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 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 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 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 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 赁。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 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 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 4 颠吖咋帕布 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 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 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 5 颠吖咋帕布 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004年6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 陈素平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下属的南闸储蓄所取款,从该营业所东侧大门(系茶色玻璃门)推门进入。该大门内侧设置了两级台阶,进门第一级台阶面约20CM宽,台阶面与大厅铺地为同色地面砖。原告陈素平因未注意门内有这两级下行台阶,跨步踩空跌倒在店堂内,当即感到右下肢疼痛,不能行走,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经如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内踝、后踝、胫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陈素平因此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2.48万余元。因银行拒绝赔偿原告损失,陈素平于2004年7月9日起诉要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对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储蓄所,其对外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应保证安全、可靠、无危险。由于该储蓄所大门安装的有色玻璃,从门外向里看逆光不清晰,紧靠门内设置了两级下行台阶,且首级台阶宽度较窄,所铺地砖与店堂内地砖颜色相同,在大门外又没有“当心台阶”等警示标志,常人稍不注意容易疏忽台阶而踩空,被告在其服务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跌倒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其进门踩空摔伤与其注意不够、观察不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陈素平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赔偿人民币2.2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2007年,月9日晚,时许,小宇(化名)同父母等人到“佳圆顺鑫”火锅店用餐。小宇用完餐后在火锅店门外等候父母。在其重新跑回火锅店时,不慎撞到大门南侧的落地玻璃窗上,造成面部、腿部等多处扎伤,共缝合,,余针。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级伤残。 为此,小宇的母亲将火锅店告上法庭。她称,火锅店大门南侧落地玻璃窗没有粘贴彩条和其它警示性标志,使孩子误将落地窗当作通道,进而导致惨剧的发生。同时她认为,落地玻璃窗厚度、强度不符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而破碎,故要求火锅店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整形手术费等,,,,,.,,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 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 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 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004年12月25日,曹启明携带卖牛所得9610元乘坐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客车前往垫江五洞。车行至高速公路人和路段时,几名骗子起身向乘客发放假外币,诱使乘客用人民币兑换假外币。当发放到曹启明时,曹启明当即戳穿骗子的阴谋。几名骗子遂强行对曹启明搜身,抢走曹启明身上9610元。曹启明大喊抢劫,请求司机报警,但司机置之不理,还应骗子的要求在高速公路途中停车,放纵骗子逃跑。客车行至垫江五洞车站,曹启明再次强烈要求司机一道去五洞派出所报案,仍遭拒绝。曹启明只得提走客车线路牌,司机才随曹启明到五洞派出所报案。因报案太迟,侦查工作毫无进展。曹启明认为司机未尽到保护旅客财产的义务,对自己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袁张荣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售人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而不制止,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启明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袁张荣系该公司驾驶员,均与曹启明之间无合同关系。 6 颠吖咋帕布 《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翟某来苏州打工时把自己16个月大的女儿一起带来,并在苏州虎丘区一村子里租了一间民房居住。房东家的院子内有一口井,虽然有两道门把守,但是翟某的妻子还是经常到井边洗衣服。2005年6月27日,翟某的妻子照常带着女儿在井边洗衣服。母亲一边洗衣服,还一边和女儿说话,可没过几分钟,她一转头就不见了女儿的身影。她四下寻找才发现女儿已经掉入井中。翟某的妻子立即向人求助,将小孩打捞上来后送医院急救。但是小孩终究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伤心的翟某认为女儿的意外完全是那口没有井圈的井造成的,而房东作为井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房东却认为,井是在屋内的,外面有两道门,井上还有木板,他们是有防护的,造成意外完全是由翟某的妻子自行进入屋内掀开木板使用井水却对小孩疏于看管造成的。于是,翟某将房东告上了法院。 8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翟某及其妻子并没有提供小孩的户口以及其它证明。这个女孩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黑户”。从法律上讲,翟某及其家人不能证明他们就是小女孩的亲属,也就表明他们不具备该诉讼的主体资格。8月25日,无奈的翟某只能向法院提出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今年50岁的马建华是太康县的一个宠物爱好者,喜欢斗鸡,自己饲养有宠物斗鸡。2006年3月24日下午2时左右,一条黑狗成为不速之客,钻进宠物鸡笼里咬鸡,一只红鸡从笼子里惊跑出来,狗撵上后将其咬死。惊闻鸡的惨叫,鸡的主人迅速赶到。狗惹祸后迅速逃窜,鸡的主人便与另外两人开着三轮摩托车狂追,直至狗跑回主人家里。鸡的主人掂着血淋淋的死鸡,与狗的主人交涉索赔事宜。由于索赔数额太高,狗的主人无法接受,鸡的主人为此将狗的主人告上太康县法院,要求索赔八千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 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 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 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返还 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应当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返还。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7 颠吖咋帕布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2000年5月8日晚,某乡派出所干警王某与胡某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某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某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某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麻某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5月9日,该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卖淫”为由,决定对麻某拘留15天。后麻某做了医学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6月9日,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带麻某再次做了检查,证明麻某仍是处女之身后,市公安局撤销了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某将县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赔麻某误工损失74.66元。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麻某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得支持。 处女卖淫案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 2005年7月7日下午,原告唐某在个体工商户孙某处购买了5瓶被告公司生产的啤酒回家饮用,在开启瓶盖时,啤酒瓶突然爆炸,碎玻璃崩伤原告左眼,原告因此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药费共计7500余元。经原告申请,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做出伤情鉴定,结论为:左眼低视力2级,已构成10级伤残;外伤性白内障,已构成10级伤残。另查,爆炸啤酒瓶生产于2005年6月28日,该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中的规定标准。原告随后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万余元,经审理,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 在啤酒瓶底以上20毫米范围内打有专用标记,,并有生产企业标记、生产的年和季度等标志。,瓶的安全性高于非,瓶,但即使是,瓶,也不要曝晒火烤、碰撞敲打。 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 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 者请求赔偿。 8 颠吖咋帕布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1993年3月18日下午6时许,肖某和邻居一名2岁多的小孩玩耍时,见村里的配电房没有装门,就进入装有变电器的院墙里。由于无知和好奇,肖某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肖的父母因无钱为孩子做手术,住院两天后就回家任病情发展。在村委会交付1000元和作担保之后,某某在医院作了截肢手术,截去双上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 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 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 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 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 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 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 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9 颠吖咋帕布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 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环境污染侵权 2000年,因大量未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了滦河,并进入乐亭河系,经乐亭县沿海各排水闸流入大海,而孙有礼等18名渔民的5个贝类养殖场和1个鱼类养殖场就建在乐亭县近岸的养殖海域。于是,就在海产品即将成熟上市的10月,孙有礼等渔民养殖的贝类、鱼类开始出现成批死亡,有的甚至绝收。孙有礼等18名渔民拿起了法律武器,他们将“涉嫌制造污染”的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 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 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案例:苏宁电器向未成年人出售MP4 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007年4月30日,年仅13岁的小明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到苏宁电器青塔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此后,当小明将MP4送往苏宁电器维修时宋女士才知道此事。宋女士急忙带儿子到苏宁电器协商解决退货的事,但遭到拒绝。宋女士以孩子的名义将苏宁电器告上法庭。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 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0 颠吖咋帕布 A公司委派甲去该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甲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同事乙保管和使用。不久,甲给乙写信,说自己在深圳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乙将家中的这台以适当价格卖掉。丙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想省点钱。丙对乙说,你可以给甲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低价出售。乙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丙关系不错,就答应了。因而就按照丙的意思给甲写了信,甲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低价卖掉。于是乙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丙。甲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丙返还彩电。丙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丁。经查,丁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丁与邻居戊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丁与戊,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经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 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 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乾责任的,销售得赔偿后,有 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 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 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 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997年7月1日,被保险人在医院生育一女孩。1999年12月10日,因小孩生病,被保险人感到紧张,于2000年元月25日生病住进了新余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被保险人患有产后抑郁症。被保险人在住院前 11 颠吖咋帕布 在家多次打开煤气开关,用布上吊等轻生。2000年3月12日,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期间随张敏华请假回家后独自到北湖水库溺水身亡。2000年3月14日,新余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院证明,证明被保险人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是产后抑郁症,发病到死亡四月许。被保险人死亡后,张敏华向新余保险公司要求按合同给付保险金,新余保险公司于2000年4月4日作出拒付案件通知书称:"经审核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此案拒付"。为此,张敏华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 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 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 险人可以按照合同 给付保险金。 物件损害 卫柿公路(卫辉下园至辉县三里屯)是按照公路建设规划新建省级公路。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 2001)第162号文件规定,该公路是由市交通部门根据新的路网规划,按照二级公路技术标准选好线形,沿线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土方等任务后,交市公路管理局建养。 2004年4月份,该条公路路面已铺设完毕,交通标志已设置,交通标线未标划。虽尚未进行交工验收,但各种车辆已上路行驶,4月8月23时许,王彦春驾驶牌号为豫G46283凌鹰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卫柿公路自西向东行至河洼中桥上时,因桥面被挖坑维修,其避让不及撞在坑附近堆集的建筑垃圾上造成车损人亡。 孙某路过一施工工地,突然从高处掉下一砖头击中头部,当场昏去,经抢救花去医疗费150000元。经查,施工单位未设安全网。 建筑公司安装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厦供水水管的安装工程,沿路开挖一条长约100米,宽、深均为0.8米的深沟,准备安装水管通道。他们在开挖处的路段上树立了一个“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的小木牌。这天晚上,突然狂风大作,继而雷雨交加,小术牌被风吹倒后又被雨水冲走,大雨过后,又起了浓雾。深夜,女职工魏甲骑自行车上夜班路过此处,结果连人带车跌进沟内,造成右臂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几千元。魏甲要求施工队赔其损失,施工队认为魏甲的受伤是因为大风吹倒警示牌,大雾使魏甲看不清路造成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魏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第125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 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12 颠吖咋帕布 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 2003年春节,融安县某村屯村民沉浸在节日的喜庆中。正在燃放鞭炮的两名男青年小刘、小张,发现阿高家拴在宅基地的一头黄牛正在打瞌睡。为寻开心,他俩把一挂500响的鞭炮系在黄牛的尾巴点燃。鞭炮“噼啪”作响,黄牛被吓得胡蹦乱跳,最终挣脱牛绳横冲直撞。此时,村民阿龙刚好骑车经过,躲闪不及被黄牛撞倒。阿龙左胳膊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800余元。阿龙向阿高索赔,阿高以黄牛伤人系小刘、小张挑逗引起为由拒绝赔偿。阿龙又向小刘、小张索赔,而他俩却以黄牛是阿高的,阿龙骑车不小心为由拒绝赔偿。日前,索赔未果的阿龙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小张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2800余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 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 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监护人责任 小明(12岁)在放学回家途中边走边踢足球,一来劲猛地一脚,足球飞了出去,“哐”地一声,不远处的一家店铺的玻璃碎了,小明知道惹祸了,赶紧往家跑,他刚进家门,后面追赶的人也到了。店铺的老板拽住小明要求赔偿。由谁来赔偿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 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 13 颠吖咋帕布 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 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应当认为,由 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 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 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的,该合同成立。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 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 14 颠吖咋帕布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等给付义务; 第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未履行债务; 第四,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小商贩王麻子和个体户老张订立了一份买卖虾的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于2007年11月8日一手 交钱一手交货,王麻子将100斤虾交给老张,老张支付给王麻子5000元人民币。 到了11月8号的时候,王麻子没有交付虾,却要求老张先支付价款。这怎么能行呢,之前明明说好了 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王麻子想耍滑头,不行~此时,老张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 王麻子的请求; 王麻子交付虾的时候,耍了个小心眼,将10斤臭虾混合在90斤虾中,想蒙混过关,结果被老张给发 现了,王麻子的给付存在瑕疵,老张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 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所有权转移规则 1、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即不动产自登记之日发生转移。 2、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即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 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 3、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 15 颠吖咋帕布 转给甲,即属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系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 甲乙二人买卖一台电视,约定2007年11月22日由甲将电视机交付给乙,结果在交付之前的11月20日,甲所在的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甲家的房子倒塌,将电视砸坏,最后甲无法交付电视——这就是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自己承担,因为标的物尚未交付。如果,甲于22日按时交付,但是23日乙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乙家的房子倒塌将电视砸坏,则电视被砸坏的风险是由乙承担的,因为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例: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在外地出差,22号无法及时返回接收电视机,之后在23号甲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电视机被砸坏;则此时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乙承担,因为乙违反了约定,应该从违反约定之日(也就是22号)起承担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天南公司将一批服装交给平安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目的地是A地。在运输途中,平安运输公司接到天南公司的通知,说别往A地运了,直接运到B地交给地北公司就可以了——这就属于出卖人(天南公司)出卖交由承运人(平安运输公司)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应该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也就是天南公司和地北公司关于买卖服装的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地北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 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 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 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 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 16 颠吖咋帕布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孳息归属规则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 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如,甲卖一只羊给乙,交付后羊产下了一只小羊,那么,该小羊归乙所有。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售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他们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售票员发现丁携带危险品,想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丁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丁最后还是下车了。由于超载,车内拥挤,戊把己挤伤了。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谁应对己的受伤承担责任, (5)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 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 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 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 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 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 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江某与陈某是居住在同一矿区宿舍的老邻居。,,,,年,,月初,陈某迁往新居,搬家时,家中一台,,英寸彩电不准备搬走。这台彩电陈某已使用,,年,但图像、声音仍然很好。考虑到江某家中生活困难,一直使用,,英寸黑白电视,陈某欲将该台彩电送给江某。在陈某详细介绍了这台彩电的使用年限和性能后,并经亲眼察验,江某留下了陈某的,,英寸彩电。,,,,年,月初,这台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将正在看电视的江某炸伤,并毁坏了部分家具。双方就此产生争执,江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没有告知彩电可能发生爆炸,致使其接受彩电,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例中,被告陈某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已明确告知江某,赠与财产(彩电)已使用了,,年时间。江某在答应接受赠与的当时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状况是知悉的。江某应当对彩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同时,本例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陈某没有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疵,因此赠与人陈某不必承担赠与财产(彩电)的瑕疵担保责任,原告江某没有权利就彩电爆炸向陈某索取损害赔偿。 <赠予合同> 17 颠吖咋帕布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 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 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 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 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 义务。 甲将私房2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2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卖 人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 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 18 颠吖咋帕布 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1)卡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5)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6)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 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 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 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条款。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合同法》 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条款。”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9 颠吖咋帕布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解答: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 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 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 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 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 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 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 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李某经营啤酒批发生意,因资金短缺,遂向其朋友齐某借款5万元,齐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就找到其表弟陈某,陈某同意以自己所有的钢琴一辆作担保,双方约定陈某将钢琴交齐某保管,由齐某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期限6个月,如果李某到时还不上借款,齐某可任意处置陈某的钢琴,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 20 颠吖咋帕布 半年后,李某因经营亏损无力还款,齐某即将陈某的钢琴卖掉,以卖得的53000元价款冲抵了李某的借款本息。 甲向乙借款50万,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于是将还有三个月到期的存单交给乙,如果甲不履行还款义务,乙有权将存单变现。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004年12月,原告甲聘请的司机乙驾驶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至中途时,因汽车有故障,故打电话至某修配厂,某修配厂业主A即派其修理工B去检修,B在检修汽车的过程中,货车翻斗因故障自动下降压伤其手和腰,A和B家属即扣押原告甲的自卸车,以向原告索要赔偿。 根据担保物权的法理及司法实践,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留置的标的物为动产。 2、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留置权人须有债权。 4、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 5、债权已届清偿期。 专利: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专利 著作权: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排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例】甲(18周岁)、乙(16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对乙说:“你去用石头砸那条狗。”乙听后,用石头朝狗砸去。狗急,跳起咬伤行人丁。问:对丁的受损如何承担, A.甲承担 B.乙承担 21 颠吖咋帕布 C.甲、乙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承担主要责任 D.甲、乙的父母分别承担责任,甲承担主要责任 《民通意见》,,,(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 一般规定 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多重责任处理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3、造成了损害结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148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 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 任。 22 颠吖咋帕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 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 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 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共同侵权 共同故意行为: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操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共同过失行为:甲、乙共同抬重物上楼,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未再,二人继续上楼。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刊发。乙报社觉得该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便予以转载。 23 颠吖咋帕布 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为: 1、各行为人有作为的加害(积极的加害); 2、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 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 1.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 2.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 3.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因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 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甲、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乙发生激烈争吵,适逢甲之子丙、之女丁下班 回家,甲断然一吼:“给我打~”,丙、丁上前将乙打成重伤。 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设上例中甲与乙厮打过程中,甲之子丙下班回家,丙上前递给甲钢刀一把,甲持刀 将乙砍伤。 ,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产品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 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 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 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 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 偿数额。 24 颠吖咋帕布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 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 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 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 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 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 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 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 25 颠吖咋帕布 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 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 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 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 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 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 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 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6 颠吖咋帕布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 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 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 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 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 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 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 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 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 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 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 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 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 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 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7 颠吖咋帕布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 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 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 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 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 十九条 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 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 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 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经济特区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8 颠吖咋帕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情:二十几年前,赵某的妻子、孙某的妻子同时在医院生孩子。二十几年后,赵的儿子在献血时得知其血型是AB型。赵某及妻子的血型都是,型,不可能生出血型为AB型的孩子。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个男孩,迹象表明赵家和孙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经亲子鉴定,结果孙家的孩子是赵家的亲生子,但赵家的孩子不是孙家的孩子。经反复寻找,均没有结果。涉案六人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医院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数额50多万元。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 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 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 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 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9 颠吖咋帕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案例: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应当认为,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做法来进行区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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