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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教育学1【精选资料】罪犯教育学1【精选资料】 《罪犯教育学》教学内容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学生了解罪犯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明确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领域及其体系、学科定位、性质、目的以及任务,掌握这一学科的规律、研究的指导思想与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罪犯教育学概述 一、罪犯教育学概念与范畴 ? 罪犯教育学的概念 罪犯教育,是指国家刑罚机关依法对罪犯强制实施的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影响活动。 罪犯教育学是研究和揭示罪犯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分析研究罪犯教育的现象,分析研究罪犯教育的本...

罪犯教育学1【精选资料】
罪犯教育学1【精选资料】 《罪犯教育学》教学内容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学生了解罪犯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明确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领域及其体系、学科定位、性质、目的以及任务,掌握这一学科的规律、研究的指导思想与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罪犯教育学概述 一、罪犯教育学概念与范畴 ? 罪犯教育学的概念 罪犯教育,是指国家刑罚机关依法对罪犯强制实施的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影响活动。 罪犯教育学是研究和揭示罪犯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分析研究罪犯教育的现象,分析研究罪犯教育的本质,分析研究罪犯教育的特征,从而揭示罪犯教育的规律,指导罪犯教育的具体实践,为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服务。 ? 罪犯教育学学科的基本范畴 1、罪犯思想改造:犯罪思想是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2、罪犯行为矫正:行为不轨和犯罪恶习是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根据累犯犯罪原因调查,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犯罪恶习,甚至有的犯罪成癖。 3、罪犯心理矫治:心理障碍,精神疾病是导致许多罪犯走向犯罪的一个内在原因。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矫治,使罪犯成为具有健康心理,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守法公民的必由之路。 4、罪犯知识技能培养:缺乏适应社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是许多罪犯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 5、罪犯生活适应能力培养:不能正确认识和适应当前自己所处的生活规范、生活模式、生活要求,是许多罪犯走向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之一。对罪犯进行生活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生活观点和 态度,一方面能够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犯罪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使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不再重新犯罪,做一名有较高素质的守法公民。 二、罪犯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 ? 中国罪犯教育的历史 1、罪犯教育的出现:人类社会的犯罪历史久远,但是在奴隶社会,罪犯教育并不在奴隶主的考虑范围之内。中国奴隶社会的刑罚思想,以报复主义、生命刑和身体刑为主。在西周时期曾经提出过“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封建社 会,人们开始在监狱中对罪犯进行教化。资本主义社会在行罚思想当中出现了目的刑、教育刑,各国开始注意对罪犯的教育。 2、新中国罪犯教育的发展: 早在20世纪30年代,陕甘宁边区民主政府就非常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提出了“在生产中进行感化教育”、“寓教育于生产之中”的口号。在教育内容方面,提出在搞好道德教育的同时,进行文化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罪犯构成发生了变化,国家及时调整了罪犯教育的策略。开展对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 罪犯教育学的形成与发展 1、实践阶段(1930-1980年) ? 20世纪30-40年代,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监狱的罪犯教育活动为我国罪犯教育学产生积累了经验。 ?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的改造罪犯思想为创建社会主义监狱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提供了依据,特别是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罪犯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几十年来我国监狱先后成功改造了大批日本战犯和历史反革命分子,在教育改造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内容方法、组织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形式固定下来,为罪犯教育学科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但是,这一时期总的来说罪犯教育学还处于实践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2、形成阶段(1981-1985年)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的指导下,监狱科学研究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起来。 ? 1981年8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动改造工作会议,比较系统的总结了建国以来监狱工作的基本经验。 ? 监狱主管部门为提高监狱民警政治、业务素质,指导罪犯教育实践,于1983年组织一批法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一线民警着手编写监狱专业教材,把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化、系统化的科学理论,并于1985年7月成立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现为监狱学会),1985年11月由力康泰主编的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罪犯教育理论专著——《改造教育学》正式出版发行。 3、发展创新阶段(1986年以来) 罪犯教育理论的诞生有力指导罪犯教育实践向前发展。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决议,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特别是1994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对罪犯教育,无论教育内容、形式,还是教育方法,都有新的突破和发展。 三、罪犯教育学的学科定位、地位和作用 ? 罪犯教育学的学科定位 1、罪犯教育学与监狱学及其分支学科的关系 广义的监狱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监狱生产、罪犯心理矫治、罪犯生活卫生管理等等。罪犯教育学是研究罪犯教育现象,揭示罪犯教育规律的新兴学科,特定的研究对象和它所追求的目的——教育改造罪犯最优化,都决定它从属于监狱学的学科体系。 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最核心的内容。同时,对罪犯的惩罚、管理、以及组织罪犯劳动,都离不开罪犯教育。因此,罪犯教育学在监狱学的分支学科中占有重要地位。 2、罪犯教育学与法学的关系 罪犯教育是依法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它特殊在:它的教育者是依法对罪犯实施教育和惩罚的人民警察;它的受教育者是依法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罪犯教育的场所是依法执行刑罚的监狱。因此,罪犯、监狱、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教育中的权利和地位都是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罪犯教育的实施,罪犯教育学原则、规律研究和确立的重要依据,便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原理。这说明罪犯教育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3、罪犯教育学与教育的关系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学已有相当久远的历史,其理论体系也已非常完善。随着人类教育活动的不断发展,教育学根据教育对象和教育领域的不同,逐渐形成了众多的子学科,例如家庭教育学、儿童教育学、职业教育学、高等教育学等。罪犯教育学是研究罪犯教育现象和规律的科学,教育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教育学关于教育方法、教育组织、教育管理的研究成果都可为罪犯教育学的研究所用。 4、罪犯教育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规律的科学。由于心理学以个人为对象,通过对个人心理活动的研究,掌握人类心理活动的普遍规律,所以一切有关人类的学科都会与心理学发生密切的联系。 研究罪犯教育学必须以学习掌握罪犯心理为前提。罪犯教育学研究如何对罪犯实施教育,促使其心理、行为转化。心理学是指导罪犯教育学研究转化罪犯心理、行为的方法论。同时,罪犯教育学对罪犯心理的研究也为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课题——罪犯矫治心理学。 5、罪犯教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伦理学是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科学。罪犯的许多行为,都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他们的道德知识、道德意识,也与社会一般人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罪犯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道德教育。这样,罪犯教育学就应该注意吸收伦理学的研究理论和成果,尤其是伦理学关于道德教育、道德品质培养的研究成果,用以增强罪犯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 罪犯教育学的学科地位 1、罪犯教育学是监狱学群体学科中的骨干学科 罪犯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监狱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罪犯教育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实体性、主动性、指导性的作用,它的活动渗透于对罪犯的惩罚、监管、劳动、生产、生活卫生等各个方面,并为其服务。 2、罪犯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3、罪犯教育学是一门多边缘应用学科 罪犯教育学需要教育学、哲学、法学、伦理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中基本、相应理论的指导,因而其是一门多边缘应用学科,其与社会科学中有些学科理论有部分交叉。 ? 罪犯教育学的作用(即研究罪犯教育学的意义) 1、揭示罪犯教育规律,促进罪犯教育科学化 2、增强罪犯监狱工作警官业务能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罪犯教育工作警官学习和掌握罪犯教育学这门科学理论,可以克服狭隘的经验主义,减少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发挥创造性。 3、推动罪犯教育学发展,丰富监狱法学理论 第二节 罪犯教育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一、罪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 研究罪犯教育的基本原理 罪犯教育的基本原理是罪犯教育学的核心部分。罪犯教育学作为一门科学,就要科学的阐述罪犯教育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内在矛盾、外部联系、基本特点、本质属性以及罪犯教育的发展变化规律等方面的问题。 ? 研究罪犯教育的主要内容 罪犯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罪犯教育学研究的重点。正确、恰当、适时选择罪犯教育内容?达到有效的教育目的,取得最佳教育改造罪犯效果。 ? 研究罪犯教育的基本方法 罪犯教育的方法是完成罪犯教育任务,达到罪犯教育目的,实现罪犯教育效果的关键因素。 ? 研究罪犯教育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罪犯教育工作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罪犯教育学要及时抓住罪犯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的进行理论研究并及时给予理论指导,一方面促使罪犯教育工作做得更好,改造罪犯效果更好,另一方面使罪犯教育理论在罪犯教育的实践中得到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 ? 研究罪犯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罪犯教育原则是指导罪犯教育工作、规范罪犯教育者实施教育改造的思想和行动法则。它是依据罪犯教育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而定的。罪犯教育原则对指导教育改造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罪犯教育学学科体系 ? 第一至第四章:罪犯教育学的概况、历史发展、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地位以及罪犯教育的性质、任务、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客观对象和主导因素。 ? 第五章:罪犯教育的基本内容、作用及实施途径 ? 第六章:罪犯教育方法 ? 第七章、第八章:不同犯罪性质、不同类型服刑人员分类教育 ? 第九章、第十章:罪犯教育效果评估、罪犯教育管理问题 三、罪犯教育学研究方法 ?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 ? 调查研究法 研究者为了了解罪犯教育的实际情况,深入罪犯教育实践搜取信息和数据的途径和方法。调查研究法通过向研究人员提供罪犯教育的第一手的数字和信息,为罪犯教育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事实依据。调查研究法获得的丰富的数字和信息,经过分析、综合和概括,可能上升为理论形态,为罪犯教育学科学体系的完善服务。 ? 统计研究法 统计法是通过观测、调查和试验对所搜集的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分析解释的方法。统计法在罪犯教育学研究中的运用,可分为描述统计和推断统计。描述统计即对数据初步的整理,使数据呈现为人们易于理解的形式。推断统计即在描述统计基础上进行的,用抽样的方法从对样本研究中所得的统计量来推断总体的有关特征,来指导接下来的实践。 ? 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对某类现象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现进行对比研究,借以找出特殊本质和普遍规律的方法。比较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存在两种以上事物;这些事物有共同的基础;这些事物有不同特性。 比较研究法在罪犯教育学中的作用:克服罪犯教育学研究中的狭隘性;有利于人们获得新的认识和发现;帮助人们认识本国罪犯教育的状况。 ? 实验法 实验法是为了解决某一罪犯教育问题,根据一定的理论和设想,组织有计划的罪犯教育实践,并对实践效果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实验法可以获得自然状况下无法获得的或容易被忽视的信息和数据,其对罪犯教育学学科理论的建立和完善极具意义。 ? 个案研究法 一种叫古老的方法,它是由医疗实践中的问诊方法发展而来。个案法要求对某人进行深入而详尽的观察与研究,以便发现影响某种行为和心理现象的原因。个案法有时和其他方法如:观察法、测验法等配合使用。其研究结果可能只适用于个别情况。 ? 观察法 借助观察仪器,在特定的时间内,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被观察者进行观察、记录其心理活动和行为表现的一种搜集实验数据和资料的方法。 第三节 罪犯教育的性质和任务 一、罪犯教育的特征 罪犯教育是我国监狱为实现刑罚目的,在依法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进行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进行文化技术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系统的影响活动。其主要特征: ? 法定性 对罪犯进行教育,是法律赋予我国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的。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七条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原则、方法和内容,监狱就是依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罪犯实施教育的。 ? 强制性 罪犯教育的强制性是由我国监狱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对罪犯的教育是通过国家专政机关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的,没有强制,罪犯教育就失去了前提。严格的军事管制、监管约束,是罪犯接受教育的先决条件。罪犯在监狱里必须依法接受各种教育,无论罪犯入监前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职业、年龄多大、地位多高、一旦入监,都必须接受教育。被关押几年就接受教育几年,这既是他的法定权利, 也是其法定义务。 ? 综合性 罪犯教育的综合性是构成改造罪犯基本手段的重要因素,即指其教育内容的丰富性、教育原则的多元性、教育形式的多样性等。教育内容:对罪犯开展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教育原则:遵循罪犯思想转化的规律和学习规律,采用因人施教原则、分类教育原则、以理服人原则;教育方法:有集体教育、个别教育、社会教育等。罪犯教育是围绕罪犯改造目的,运用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设置多项教育内容,遵循罪犯教育基本原则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二、罪犯教育的性质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教育作为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其性质取决于监狱的性质,并体现监狱司法行刑的本质属性。从法律、社会等方面来讲,罪犯教育是由我国监狱依法实施的强制性再塑教育。 ? 罪犯教育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项基本内容 1、罪犯教育体现了监狱行刑的目的: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并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罪犯教育体现监狱行刑的要求。 ? 罪犯教育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个关键手段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 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明确了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有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个基本手段。狱政管理是改造罪犯的前提和保证,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础,罪犯教育是关键手段。罪犯教育在整个改造工作中是最活跃、最积极、最灵活的关键手段,并在转化犯罪思想和转变罪犯世界观中起关键作用。 ? 罪犯教育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一种再塑活动 监狱改造罪犯主要是按照社会主义国家意志和要求,对罪犯强制灌输无产阶级意识和系统影响,转变思想观念,矫正行为恶习,进行重新培训、强制再塑的教育过程,以期让罪犯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与社会普通教育的区别:前提特殊(刑罚执行)、环境特定、对象特殊。 三、罪犯教育的目的 ? 罪犯教育目的,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对罪犯强制教育,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 罪犯教育目的的基本内容 1、将罪犯改造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其是罪犯教育目的的核心问题。 2、培养罪犯良好的思想素质、知识技能素质和身心素质:这是在改造过程中罪犯所形成的具体素质极其结构问题。思想素质的提高是罪犯教育的基础,知识技能素质的获得是关键,健康的身心素质是保证,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裂。 ? 罪犯教育目的的作用 1、规范作用:使罪犯成为新人的发展能够完全满足罪犯个体的发展需要又满足社会的需要,既体现人的本性又体现社会的意志。 2、导向作用:罪犯教育目的是罪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罪犯教育目的也为教育的对象——罪犯指明了方向。 3、评价和检验作用:罪犯教育目的是罪犯教育活动的归宿,是对未来罪犯教育结果的提前反映。教育目标作为教育目的的具体化,不仅是教育活动的指南,而且是教育评价的依据。 四、罪犯教育的任务 ? 转化思想,矫正恶习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由普通公民沦为罪犯,主要原因不自在生理方面,而是其思想观念出现了偏差,导致其行为偏离了社会规范要求,因此要彻底改造罪犯,必须把罪犯思想转化工作放在首位。 思想与行为是密不可分的。思想活动支配行为,行为的结果又强化了思想观念。对于不良行为习惯的矫正也很重要。 ? 传授知识,培养技能 传授知识,培养技能一是可以促进罪犯思想的改造,如原先好逸恶劳转变为勤奋劳动。二是可以促使罪犯成为有用之才,将罪犯的精力和聪明才智引导到学习知识技术上来,开发罪犯的智力。三是可以促进罪犯适应社会,使罪犯掌握了谋生的本领,立足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 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要对罪犯进行针对性心理健康教育,从完善罪犯人格,提高罪犯调控能力,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入手,根除其犯罪内因。 罪犯接受惩罚和改造,必须保持良好的健康心态,否则无法安心改造。如罪犯改造过程中普遍存在抑郁焦虑、人际关系敏感、恐怖烦躁等心理状态,在改造中表现出不愿参加集体活动、逃避劳动、厌学、不服管理和混刑期等,甚至出现自杀、行凶等严重问题。若其心理素质较弱,抵制力不强会对改造效果产生严重影响。所以要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让罪犯学会自我调节,逐渐完善人格,为主动接受改造提供一个良好的心理基础。 促使罪犯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实现罪犯教育目的的需要。认识到不健康的心理和不适应社会的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寻求改变方法,学会用积极的平衡的正常 心态去适应当前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以健康的行为方式适应社会,是罪犯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四节 罪犯教育的规律 一、罪犯教育规律的特征 ? 罪犯教育规律是罪犯教育主体和对象之间在改造与被改造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具有客观性、内在性、必然性的特征。 1、客观性:其存在于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之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罪犯教育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固有联系。 2、内在性:其是存在于教育改造罪犯过程内部的本质联系。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不同的罪犯教育工作警官与罪犯谈话效果截然不同,不服管教的罪犯经过禁闭教育或强制集训教育后变得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等现象。透过表面现象,背后隐藏着内在联系。前一现象反映罪犯教育主客体相协调规律,后一现象反映了教育的强制性与接收教育的自觉性逐步走向统一的规律。 3、必然性:其是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一种必然联系和必然趋势。比如:转化思想与传授知识相互促进规律,随着罪犯不良思想的逐步转化,罪犯必然会增加对各种文化技术知识的渴求;而随着罪犯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必然会有力促进罪犯不良思想的进一步转化。 ? 罪犯教育的规律分为特殊规律和一般规律。 特殊的教育对象:暴力型、物欲型、性欲型 罪犯教育特殊规律 特殊的教育阶段:入监教育规律、出监教育规律 特殊的教育内容: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特殊的教育时期:“严打”时期、节假日时期 二、罪犯教育的一般规律 罪犯教育的一般规律适用于所有罪犯、教育的各个时期和阶段的规律。 ? 强制教育与自觉改造相适应的规律 罪犯一般不愿主动接受教育教育在依法强制对罪犯实行各项教育过程中,罪犯会产生思想矛盾和心理斗争,随着罪犯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罪犯会逐渐产生学习的自觉性,最终达到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实现强制教育的目的,使罪犯接受教育的自觉性与监狱实施教育的强制性走向统一。 ? 转化思想与传授知识相促进的规律 转化思想就是转变罪犯旧时有的不正确的思想观念,树立公民应有的正确的思想观念。传授知识就是通过特殊学校教育传授文化技术科学知识。事实表明:随罪犯的科学知识的丰富,会逐步提高辨别、分析事物的能力,会促进思想转化 的深度和速度;而罪犯思想转化每一次进步会进一步认识到知识的重要,增进对知识的渴求。 ? 反复教育与罪犯思想反复相一致的规律 罪犯入监后,存在新思想和旧思想,改造和反改造的矛盾和斗争,经过警官耐心教育和良好改造环境的影响,罪犯对自己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产生悔罪心理,新的正确的思想占主导地位,罪犯就会积极改造,思想转化过程就会向前推进;但新的改造动机很脆弱常会因各种主客因素使旧的思想占主导地位,罪犯会表现为消极抗拒,思想转化会停滞不前,甚至会倒退。因而,罪犯的表现会时好时坏,反复无常。 只要我们客观认识积极应对罪犯思想反复,坚持不懈的进行反复教育,使罪犯进一步加深对旧的思想的认识,消除不利的客观因素,罪犯就会再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总的趋势会是一种螺旋式上升过程。 思考题: 1、罪犯教育和一般教育的异同之处何在, 2、你是如何理解罪犯教育目的的, 、罪犯教育目的的作用是什么, 3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5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 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 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 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 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 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 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 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 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 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 第五篇 一、时间安排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 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 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 六、组织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 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月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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