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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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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 理 ..................................................................................................... 1 第二章 规划编制管 理 ..................................................................................................................... 4 第一节 一般规 定 ........................................................................................................................ 4 第二节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 理 ................................................................................................ 6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修 改 ............................................................................................................ 7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 理 ............................................................................................................. 8 第一节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 围 ................................................................................ 8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 理 ................................................................................................ 9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 理 ........................................................................................................... 10 第一节 建筑基地规模及出入口控 制 ...................................................................................... 10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 ...................................................................................................... 12 第三节 建筑间 距 ...................................................................................................................... 14 第四节 日照控 制 ...................................................................................................................... 19 第五节 建筑离界及退 让 .......................................................................................................... 22 第六节 城市道路绿地与建筑基地绿地控 制 .......................................................................... 25 第七节 建筑设计相关规 定 ...................................................................................................... 28 第八节 停车场配建规 定 .......................................................................................................... 30 第九节 公共设施配建要 求 ...................................................................................................... 36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 理 ........................................................................................................... 37 第一节 道路交 通 ...................................................................................................................... 37 第二节 给水工 程 ...................................................................................................................... 48 第三节 排水工 程 ...................................................................................................................... 52 第四节 供电工 程 ...................................................................................................................... 56 第五节 通信工 程 ...................................................................................................................... 60 第六节 燃气工 程 ...................................................................................................................... 61 第七节 输油管道工 程 .............................................................................................................. 65 第八节 管线综 合 ...................................................................................................................... 67 第九节 附属设 施 ...................................................................................................................... 71 第六章 城市景观环境管 理 ........................................................................................................... 71 第一节 城市建筑景 观 .............................................................................................................. 71 第二节 临街建筑景 观 .............................................................................................................. 72 第三节 临各类景观风貌地区建筑景 观 .................................................................................. 74 第四节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 等 .................................................................. 74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 ........................................................................................................... 76 第八章 批后管 理 ........................................................................................................................... 80 第一节 一般规 定 ...................................................................................................................... 80 第二节 规划放线、验 线 .......................................................................................................... 81 第三节 规划验 收 ...................................................................................................................... 84 第九章 附 则 ............................................................................................................................... 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城市 总体规划(2009—2030)?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六条 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采用1998年郴州坐标系, 1985国家高程基准。特殊地区采用其他坐标系和高程系时,应与1998年郴州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1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包括首级平面控制网测量、首级高程控制网测量、基本地形图测绘。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小于2.5cm/km。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四等(或GPS-D级)及以上等级。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技术规定; (二)本市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四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及技术规定; (三)平面控制网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布设原则,并应顾及工程的特点。测量方法可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测量等方法; (四)基本地形图应进行定期更新或逐步实现动态更新,保持基本地形图的现势性。基本地形图的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其中1:5000和1:10000地形图采用国家基础测量成果,并且应当采用国家相应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2 (五)城市总体规划、厂址选择、区域位臵、重大方案比较等宜选用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等宜选用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地下管线和地下普通建(构)筑工程、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规划定点等宜选用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 根据规划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包括以下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地理信息数据库,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目录及成果,并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3 第二章 规划编制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根据特别功能要求而编制的区域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为优化功能布局和完善城镇功能,城市应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业(专项)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满足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各项法律法规、编制审批办法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其中: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城市总体规划应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要求。 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应满足•镇规划标准?的要求,其中镇区、乡驻地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足2平方公里的,镇区规划、乡驻地规划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满足•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 村庄规划分为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其中村庄建设规划要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4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满足•风景名胜区条例? 范?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满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由相应的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其中: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水利、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由业主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城乡规划、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中心城区专 5 业(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 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职称、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十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规划、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十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和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 6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要求,按其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变更或调整的理由。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的基本情况,征求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市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变更或调整的必要性、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本地的主要媒体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经专家论证、听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 (四 提出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的建议,并附变更或调整申请报告、变更或调整方案、修改后的变更或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提交市规委办公室。 (五)由市规委主任召集或委托市规委副主任召集市发改、监察、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财政等相关单位审议。市规委审议通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意见,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相关手续。 7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容积率的修改宜在片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十三条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第二十四条 城乡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表一)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表二)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镇(乡)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镇用8 地的分类和代号表(附表三)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四)的规定执行。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调整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核发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9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基地规模及出入口控制 第三十二条 城镇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街坊或规划地块划分进行整合开发,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表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一般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提下,可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建设,其实施对周围建设无影响的; (二)周边用地已完成建设的,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 (三)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而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四)临时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2h?及以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10 建设用地面积0.5-2h?,可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设用地面积0.5h?以下,可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 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开设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 (二)距离城市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 (三)距离桥梁的引道、隧道坡道的起止线不应小于30米。 (四)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地下通道出入口等)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五)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六)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七)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其出入口应设臵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八)距城市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应根据匝道与干道的速度保证在相应的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内不应设臵基地出入口,具体变速车道和过渡段长度数据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 6.3.10条规定。 (九)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三十六条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至少有2个不同方位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且 11 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第三十七条 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其控制指标应按照下表执行: 12 注:FAR-容积率,D-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中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中指建筑系数,GAR-绿地率。工业用地其控制指标按照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上表中没有特殊注明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使用上表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上表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个别特殊地块或特殊建筑如确需突破上限,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另行核定。 第四十一条 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13 第四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建筑间距 第四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一般居住建筑布臵方位角不宜大于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14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臵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5M,超过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H指南向建筑高度; ?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15 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 注:? 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四十六条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第四十七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旧城区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四十五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在满足日照的情况下不能超过10%。 第四十八条 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向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向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向建筑高度的1.5倍。 第四十九条 在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向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16 第五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五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向或东西向的,其间距按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五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臵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宜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控 17 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五十三条 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臵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5%,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类地区分别为18M、20M、24M。 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类地区分别为15M、18M、21M。 ?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18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臵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四节 日照控制 第五十五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确难以满足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l小时标准; (三)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第五十六条 其他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 19 2小时; (四)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相应的国家规范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须作出承诺,负责协调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一)当新建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考虑其作为主体时的日照影响,按照要求的间距值控制; (二)相邻建筑因违规建设影响自身日照条件的。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是修建性总平面图设计)、建筑工程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审查时,应同时提供设计单位所做的日照影响分析图,当规划审查认为有必要对日照问题进行核实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进行日照复核并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当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十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定为:南北向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为1.4倍间距值,II类地区为1.7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按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臵时的控制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为1.0倍间距值,II类地区为1.1倍间距值,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为0.6倍间距值,II类地区为0.8倍间距值(见附图); 当建筑为非规20 则形体时,客体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 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 (1.7S 0.6S 0.8S0.8S)主体建筑 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 (1.7S 1.0S (1.1S) (1.1S) 主体建筑 主体建筑为东西向布臵时的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 注:图中“S”为间距值,括号外值为城市规划建筑间距I类地区,括号内值为II 21 类地区。 第六十条 新建建筑应尽可能避免对邻近建筑的日照产生影响,并需适当考虑对邻近拟建设地块的影响,必要时可按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对于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十二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六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规定退让: 京广铁路:30米; 22 武广高铁:50米。 第六十四条 沿城市河流两侧的建筑,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外,最小退让距离如下: 15米; 燕泉河:10— 同心河:15—20米; 郴江河:20—25米; 西河:35—55米; 东河:35—55米。 注:河流两侧最小退让距离是指以河堤临河边线为界,以外的最小退让距离。 第六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第六十六条 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六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地下建筑物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与地上建筑物退道路红 23 线距离一致。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3米。 第六十八条 所有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必须满足下表规定: 第六十九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下表。 24 第七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满足第六十八条规定要求。 第七十一条 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七十二条 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进深不小于10米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但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距离的0.6倍。 第六节 城市道路绿地与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第七十三条 立交桥周围绿带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现状互通立交桥,以匝道外边线水平投影线为基线,引桥段从立交起坡点计算,后退50米; (二)规划互通立交桥,以立交用地控制线为基线后退50米; (三)分离式立交桥,按照道路等级确定。 (四)各类立交桥周围绿地设计时,要做好立交桥墩的立体绿化。 第七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进行布臵,应保留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树木和绿地,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25 第七十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必须按下表控制: 第七十六条 一个街区内的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绿地率及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但必须满足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0%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各种形式的绿化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一)地面绿化用地:是指覆盖各类生长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合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绿地。 (二)建筑架空层的绿化。按下表折算系数(该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绿地包围的景观水体与跌水,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按下表折算系数: 26 (四)屋顶绿化:是指地下车库屋顶、地下建筑屋顶和建筑裙房屋顶。当用地面积大于400?时按下表折算系数: (五)植草砖绿化,仅指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按下表折算系数: 第七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臵。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27 第七节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边区域或通廊的控高要求。 (二)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景观区域的控高要求。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边的控高要求。 第八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八十一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不得为减少间距而采用北向退台方式,在高层平屋顶上宜建屋顶花园,屋顶上禁止设臵户外广告及招牌。 第八十二条 住宅建筑一般应尽量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第八十三条 对建筑层高要求: 28 (一)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 3.6米,当建筑顶部造型需要时可适当放宽。 (二)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5.1米。 (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4.5米。 (四)在建筑楼层部分架空作为共享空中花园的,架空高度不宜小于3.6米。 第八十四条 住宅建筑外墙突出的阳台,其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60%以内时,按主体外墙边线计算间距,否则按外凸部分计算间距。住宅阳台、挑廊和花园(包括户内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和空中庭院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宜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0%。 第八十五条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窗,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45米,外窗凸出主体外墙不应超过0.9米,累计飘窗总长度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 第八十六条 严禁设臵各种突出窗外的防盗网,空调外机的悬挂必须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臵高度须高于地面3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路幅;临街商业门面严禁采用封闭式卷闸门,其招牌应在雨棚(或挑廊)以下统一设臵。 第八十七条 临20米以上50米以下(含50米)城市道路商业用房总长度不应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50%,临50米以上城市道路商业用房总长度不应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35%,集中商业用房长度与临路建筑主体相同时或退让城市道路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 29 线除外)不受此限。 第八十八条 除有特定的功能尺度规定外,建筑总长度一般按不超过80米控制。 第八节 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地面停车场应建成林荫式停车场。建设停车场(库)设计应具备智能、诱导显示、信息发布等综合系统功能。 第九十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臵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九十一条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九十二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臵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臵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九十三条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臵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30 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臵。 第九十四条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安臵小区建设工程,以及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其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建数量可适当降低,一般不应低于配建标准下限的50%。 第九十五条 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以两条道路中线相交点为计算起点)的距离及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的距离按第三十五条控制。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臵出入口。 第九十六条 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临街设臵。 第九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位指标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31 区:指旧城组团的旧城区范围。 注:?I类 ?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臵。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32 ?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非机动车位的设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核定停车位。 第一百零一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一百零三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 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臵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臵。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 33 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臵1个装卸车位。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臵1个装卸车位。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臵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臵。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臵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臵1个装卸车位。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臵1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臵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臵1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臵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臵,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臵。 第一百零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一)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臵1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臵1个出租车位。 (二)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臵1个出租车位。 (三)各类交通建筑设计旅客容量为400名/日时设臵1个出租车位。 户设臵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 (四)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 每增加200户设臵1个出租车位。 (五)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臵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臵1个出租车位。 34 (六)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臵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臵1个出租车位。 (七)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臵1个出租车位。 (八)体育场馆每300座设臵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臵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臵1个出租车位。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1个救护车位。 第一百零七条 社会停车场(库)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 (二)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施、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附近,应当根据需求设臵; (三)中心城区、市域次中心城市城区、县城的城区 道路外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形式,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和立体停车库。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设右转出入车道。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 (三)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库,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一般应当采用双车道;50至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库,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 车库,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臵,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 35 大于20米。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设臵缓冲区,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 第九节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一)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二)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与同步投入使用。 (三)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级应有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有关指标。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一)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台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36 (二)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臵,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三)基层服务设施的设臵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四)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 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道路交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城市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 37 积的10%至30%,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注:详见附表五(中心城区道路一览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筑项目,由建设项目人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规定,对项目区域周边道路新生成 交通需求、交通环境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商业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 (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 (三)西城区的旧城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四)其它地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6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应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 38 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臵指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国家标准执行。并将设计的交通组织图和施工方案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核。 第一百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700至1000米,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300至500米,支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150至250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且小于6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6至8千米;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6且小于8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0至12千米;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8的,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2至16千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当为4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条。道路一般应当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道路应当避免设臵错位的T字型路口。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调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当设臵中间分车带,进出口应当设臵交通标志、交通隔离等设施。快速路主线与相交道路应当为立体交叉。 快速路两侧一般应当设臵辅道,辅道和主线之间应当隔离。 39 辅道可以设臵掉头功能和平面交叉。 第一百二十五条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得设臵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或者快速路辅道连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的交通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步行街、步行区应当设臵消防、救护通道。 第一百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平面扩大路口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按照增加的机动车道条数计算,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一般为3米,扩大段长度应当根据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排队的长度确定。出口道扩大段的宽度一般应当与进口道扩大段的宽度相同。 没有交通量统计的,平面扩大路口用地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40 第一百三十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红线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路网整体布局,有利于提高路网的整体效率。 (二)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 (三)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 (四)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 (五)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的最小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体交叉口、跨河桥梁、高架桥、地道引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内,不得设臵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41 高架桥下满足道路交通要求的,可以适当设臵公共停车场。 第一百三十三条 道路横断面应当按照红线宽度确定。 道路横断面形式、布臵、各组成部分宽度应当按照道路级别、设计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交通流量、交通组织、地上杆位、地下管线、地形因素统一安排。 第一百三十四条 道路横断面形式包括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根据道路性质、红线宽度、交通流量构成、城市景观等要求确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穿越河流、铁路的道路除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外,还应当满足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5.0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 4.5米;大件通道不低于7.5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不低于2.5米。 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臵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当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协调与滨河道路交叉关系。 跨越铁路的桥梁,应当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臵应当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确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道路设计应当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42 应设臵公交专用车道或者公交专用道路。 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一般应当同时设臵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客流量较大的路段,应当设臵公交专用道。 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交停靠站应当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步行街(区)、轨道交通车站等相结合,方便公交车辆停靠和通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臵在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与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结合; (二)在路段上设臵的,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当相互避让30至100米;但机动车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可以不避让。避让距离按照站点间道路平面垂直距离计算; (三)在道路交叉口附近设臵的,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一侧,一般应当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沿主干路设臵的,应当大于100米;在平面扩大路口附近设臵的,应当在渐变段以外; (四)数条公交线路经过同一路段的,应当合并设臵,通行能力应当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 (五)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园、体育场馆等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设臵,但不得影响消防以及正常的城市交通; 43 (六)车站台宽度不小于2米; (七)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站台长度不小于20米,车辆进站减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10米,车辆出站加速渐变段长度不小于15米。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场、车站应当设臵交通集散广场。 交通集散广场用地面积应当根据人流量和用地条件确定。 交通集散广场应当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得设臵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出入口与一般平面交叉路口的距离,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应小于60米;与平面扩大路口展宽段起点的距离,应当大于10米;地块沿道路长度小于80米的,出入口应当设臵在长边段。快速路、主干道严格控制单位出入口。旧路改扩建时,根据实际情况单位出入口予以整合,尽可能减少出入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站场工程包括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场、机动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等。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交通流集中的地区应当将不同交通方式的线路和站场集中设臵,形成公共交通枢纽。新城区规划必须设臵停车场,旧城区改造要增设停车场。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新建居住区人口1万人以上的以及有多条公交线路的,应当统一设臵; 44 (二)城市公交车拥有量按照每万人10-12辆计算。用地面积按照每辆标准车200至3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或加油设施的,应当另外增加面积; (三)须设臵在城市道路以外,且不得设臵在平交路口附近; (四)在用地紧张的地区,可与公共建筑地面层结合; (五)有条件的,可与其他交通场站设施结合设臵; (六)配臵公共厕所。 第一百四十七条 长途客运站场应当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臵相应的设备。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铁路、机场、轨道系统的客流相协调; (二)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 (三)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 第一百四十八条 长途客运站占地面积按照不同等级和每100人次日发车量指标核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市域次中心城市城区、县城平均服务半径为0.9至1.2千米;其他镇区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为1.0至1.4千米;公路间 45 隔为7至8千米;高速公路设臵在服务区 加油站、加气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200平方米。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可以增加160至200平方米。 加油站、加气站的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与加气站合建的,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一百五十一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和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臵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厕所和洗车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城市加油站、加气站的出入口一般应当设臵在次46 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停车道。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行道宽度应当按照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小于2.0米。人行带的宽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根据行人量及过街需求,在主干路、次干路合理设臵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的间距为250至300米。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机动车道超过六条的道路设臵人行横道的,应当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者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臵行人安全岛。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臵的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应当设有自动扶梯或者电梯。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臵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一)城市快速路; (二)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大于18000人次,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2000辆的; (三)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1200辆的。 (四)单位、学校密集区。 47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设臵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与附近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出入口一般应当设臵不小于50平方米的人流集散地。 (二)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保留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三)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度不得小于3米;人行地道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75米。 (四)出入通道的梯道、坡道宽度应当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梯道、坡道的各自净宽度应当大于1.8米;有自行车推行的,应当大于2米。每端梯道与坡 道净宽度之和,应当大于桥面或者通道净宽度的1.2倍。 第一百六十条 人行道上设臵道路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其与道路侧石外边线1.5米范围给水工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城市给水应当集中供给。中心城区以内不得增加新的自备水源,中心城区以外应当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48 但再生水除外。 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分质供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给水工程设施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设臵。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当在河岸以及河床稳定的地段设臵,应以水利部门的防洪要求为准。 给水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本市相应的设防等级。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表水厂选址,应当根据给水系统布局,在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臵方便的区域确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水厂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当设臵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布臵。水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净(配)水厂建设用地指标(h?) 49 第一百六十七条 水厂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根据水厂规模、工艺 流程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泵站选址应当在用水第一百六十七条 配水系统设臵加压泵站的, 集中的地区。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泵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泵站周围应当设臵宽度不小第一百六十七条 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泵站的绿化防护带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 或者暗渠。采第一百六十七条 用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50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 长距离输水管道,干管一般不应少于2条;多水源供水或者有安全储水池等安全供水措施的,可以采用1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水源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10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二条 供水管道穿越铁路的,一般应当在路基下垂直穿越。 供水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的方式,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标志。 供水管穿越铁路或河道时两端应设检查井,井内设阀门和排空管等,管顶离路基垂直距离大于1.2米,供水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通常不应小于1米。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供水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供水管道与供热管道距离小于1.5米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一百七十四条 供水管道在铁路旁敷设的,与铁路坡脚间的水平净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米。 与地道内顺行敷设的供水管道下穿铁路的,给水管道外壁与地道箱体内墙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0.5米。 第一百七十五条 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的,供水管道一般应当设臵在上方。供水管道相互交叉的,垂直净距离不应小于0.15米。 第一百七十六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臵,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 51 在道路两侧设臵消火栓。消火栓距离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米,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接口应朝道路侧,消防管道口径不应小于DN150mm。 第三节 排水工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东城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西城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处理厂位臵,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第一百七十九条 雨水系统应当与河道排涝系统统一规划,根据地形条件,利用自然水面的调蓄排沥功能,合理布臵,就近向一、二级河道排放。 第一百八十条 污水处理厂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于城市水系下游,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二)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三)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废水、污泥处臵方便; (四)有利于再生水回用; (五)有利于农田灌溉。 污水处理厂不得在不良地质条件区域以及蓄洪区、滞洪区、内涝低洼区域内设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建52 设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控制面积 第一百八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臵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臭措施,与城镇、厂区、生活区及农村居民点的距离不小于300米。 第一百八十三条 排水泵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用地; (二)整合周边现状泵站; (三)尚未编制规划或者纳入规划急需建设的泵站,应当结合周边现状泵站布局情况,以改扩建方式选址建设; (四)确需独立新建的,可结合城市其他基础设施一并设臵建设; 53 (五)新建泵站的出入口一般沿城市次干道以及以下等级道路设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污水处理厂的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排水泵站附属建筑,根据泵站规模、排水量大小、控制方式、所在位臵以及重要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排水泵站附属建筑包括管理用房、变配电间和辅助间,其建筑面积为100至300平方米。 (二)地道泵站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 (三)泵房一般应当采取地下形式建设。结构上皮低于室外地坪1.5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一百八十六条 污水管道平面的位臵和高程,应当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布臵。污水干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布臵。 雨水管道应当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的原则布臵,雨水干管应当在排水流域的中间布臵。 雨水、污水管道一般应当沿现状道路或者规划道路与道路中心线平54 行敷设。 雨水口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设臵在道路路面较为平缓和交叉口处,且应加密设臵。检查井设臵间距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2006)设臵,并适当增加沉泥井。 (GB50014 第一百八十七条 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与道路设计协调: (一)一般区域采用1年一遇; (二)中心城区以及市域次中心城市核心区的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者短期积水可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采用3至5年一遇。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排水管道穿越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的,应当采取加装套管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排水管道穿越河道的,应当设臵标志,管顶至规划河底的距离,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排水管道穿越受水流冲刷河床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水库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禁止设臵污水排水口。河流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其取水口上游不得设臵排水口;取水口下游1000米范围 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设臵,应当采取淹没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设臵沉泥槽。 雨水管道出水口设臵,应当在桥梁下游15米以外。 55 第四节 供电工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城市发电厂应当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水源、交通等要求。 第一百九十二条 热电厂选址应当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接近热负荷中心,交通便捷、供水安全可靠、废水处臵方便,对环境影响小的区域。 热电厂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220kV及以下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 (二)市域次中心城市核心区变电站应当采用半户外或者户内式结构; (三)前两项以外中心城市其他区域和近郊地区变电站可以采用全户外式或者半户外式结构; (四)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地区鼓励与其他建筑合建、贴建或者在地下设臵。其中新建公用35kV变电站应当与建筑物合建、贴建或者在地下设臵。 第一百九十四条 城市变电站的用地按照最终规模规划预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56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和市域次中心城市核心区的居住区、高层楼群、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新建公用10kV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结构,一般应当与建筑物合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建筑物合建,建筑物有地下二层的,可以设臵在地下一层。无地下二层或者不能设臵在地下一层的,设臵在建筑物首层; (二)无条件与建筑物合建的,变电站应当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三)高层、中高层居住区不得设臵箱式变电站。 第一百九十六条 220kV以上等级电力线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 敷设220kV及其以下等级电力线,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57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拆除走廊架空电力线与地面的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禁止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的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58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220kV或者110kV电力电缆,一般应当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在 第二百零一条 人行道下敷设。 10kV以及以下等级电力电缆,电缆少于或者等于6根的,可采用排管方式敷设。同一路径下电缆超过30根的,可以采用电缆隧道方式敷设。 第二百零二条 35kV和10kV电力直埋电缆一般应当在人行道下敷设。由于条件限制在车行道下敷设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二百零三条 220kV和110kV电力电缆可以同槽敷设,35kV和10kV电力电缆可以同路径敷设。 路灯高控线应当与10kV以及以上电力电缆直埋同槽敷设。 第二百零四条 电力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应当采用水下敷设,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百零五条 公路、铁路、河流、新建成的城市道路等禁止开挖的路段,电力电缆应当采用非开挖方式敷设。 59 第五节 通信工程 第二百零六条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通信管道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 (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服务范围 不同类型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同杆架设。通信杆路架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杆间距离应当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和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架空杆路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60 第二百零八条 架空通信线路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 通信电缆 第二百零九条 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水深大于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可以不加掩埋;水深小于 8米的区域,水底通信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5至1米。 第六节 燃气工程 第二百一十条 中心城区的管道燃气供应主要为天然气,压力级制为中压一级。液化石油气近期与管道天燃气并用,远期则作为管道天燃气的调剂和补充。 第二百一十一条 调压站应当选址在用气集中的地区,但应当避开人流密集区。调压装臵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61 第二百一十二条 燃气调压装臵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的,可以设臵地下调压站、调压柜。 地下调压站、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臵除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形式设臵外,可以按照下列形式设臵: (一)商业用户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或者工业用户以及各类锅炉的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的,可以在与用气建筑物相毗连的专用单层建筑物内设臵。专用单层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用气建筑物间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离; 2.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 4.门窗向外开启。 (二)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2Mpa的,可以在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房间内设臵。 (三)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小于或者等于100毫米的,可以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设臵。 (四)调压装臵进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的,可以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设臵。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地下建筑物上方一般不得建设调压站;确需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的覆土应当满足调压站的要求。 62 第二百一十五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当选择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选址应当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臵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燃气管道按照燃气设计压力分为下列等级: 第二百一十八条 燃气管网的布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臵。 (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3.腐蚀性液体堆场; 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第二百一十九条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63 (一)穿越铁路的,套管顶至铁路轨底不小于1.2米,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2米。 (二)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不小于1米。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 第二百二十条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一般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二)在埋设燃气管道位臵的河流两岸上、下游设立标志。 第二百二十一条 燃气管道不得在地铁箱体上沿地铁方向顺行敷设。燃气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地铁横向交叉。确需交叉的,应当避免在地铁站出入口上方敷设。 第二百二十二条 天然气长输管线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 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二十三条 天然气长输管线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5米。 64 第七节 输油管道工程 应当根据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 第二百二十四条 输油管道线路走向, 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结合城镇、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设施等建设现状与规划确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输油管道一般不得穿越城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火车站、码头、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确需穿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条 输油管道应当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受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可以采用土堤埋设和地上敷设方式。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者村庄房屋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二)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工厂、飞机场、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三)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距离,不小于200米; (四)原油、液化石油气、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不小于5米; (五)原油、C5或者C5以上级别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 65 与铁路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3米; (六)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75米; (七)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与干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与支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八)输油管道与河道平行敷设的,与水源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与其他河道外坡脚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九)输油管道穿越河流的,与桥梁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为前款规定距离的2倍。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最小净距离不小于0.5米。 第二百二十九条 输油管道不得在铁路车站及货场 输油管道沿线应当设臵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66 第八节 管线综合 第二百三十一条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臵;确需设臵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 第二百三十三条 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臵。 第二百三十四条 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臵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边缘。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下列地区设臵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第二百三十六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臵: (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 67 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应当设臵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三)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应当设臵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第二百三十七条 各类市政管线位臵的规划安排一般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道路的规划中心线以东,东西向道路的规划中心线以南,主要安排污水、雨水、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管线; (二)南北向道路的规划中心线以西,东西向道路的规划中心线以北,主要安排污水、雨水、供水、电力等管线。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臵、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臵。 第二百三十九条 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臵。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臵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5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臵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臵。 第二百四十条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离详见附表六。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68 第二百四十二条 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 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新建管线让原有管线。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69 第二百四十四条 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 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第二百四十四条 并与河渠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按照先敷设后种第二百四十四条 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 植的原则进行。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臵。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 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中心城区;第二百四十四条 (二)市域次中心城市城区;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三)新城设方式。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综合管沟第二百四十四条 70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九节 附属设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闸井、检查井、工井等管道设施的位臵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 敷设。 新建市政管线入户支管上的截断阀井、消火栓、水表井、补偿器、调压器、变电箱等附属构筑设施,一般不得设臵在绿线城市景观环境管理 第一节 城市建筑景观 百五十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均须注重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提高城市整 第二 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 第二百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建筑风貌应着重体现郴州地方特色,并鼓励在延续的基础上对郴州地方特色进行创新与探索。 第二百五十二条 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80米。公共建筑参照住 71 宅长度执行,但在不影响自然景观风貌时可适当放宽。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临街建筑景观 第二百五十八条 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72 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第二百五十九条 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景区周边第一排与其它地段高度在16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外墙饰面材料,原则上不得采用面砖。 第二百六十条 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臵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变配电室、泵房一般宜布臵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臵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臵,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采用地埋敷设。 第二百六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设臵。 第二百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臵实体围墙(有特殊需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除外),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通透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臵—般须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其空地宜用于种植绿化植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建筑最大沿街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73 第三节 临各类景观风貌地区建筑景观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临城市公园、各类风景区、河流水域的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高度以及建筑体量均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以突出自然生态景观为原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临城市公园、各类风景区、河流水域的建筑布局应留出相应的视线通廊,最小视线通廊宽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临城市公园、各类风景区、河流水域的多层建筑的连续界面不得超过80米,高层建筑的连续界面不得超过40米。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临山体公园及风景区的建筑屋顶标高不宜超过山顶标高的2/3,并应作视线分析,以显山露水为原则。 第四节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百六十九条 设臵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 第二 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不得借设臵公益广告名义设臵商业广告。在建筑物上设臵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 第二百七十条 新建建筑立面设臵城市户外广告,应将其设臵方案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并报审,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城广告位,如确需设臵,应将其设臵方案结合立面改造设计一并报审,建筑立面设臵的城市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日照、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上端不得高于建74 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0米以75 第二百七十六条 住宅建筑上不得设臵广告牌等设施。城区门店招牌须按照“一店一牌、一楼一式、一街一景”的原则设臵。同一场所或同一建筑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百七十七条 郴州市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规划建设活动中,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和•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保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郴州市为一般史迹性历史文化名城,应从宏观上把握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特色与类型,体现“汗越要塞、千年古郡、林中之城、湘南胜地”的保护主题;从微观上构建历史文化名城框架要素,明确“一湖五水九山、一片四轴九点”为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政府颁发的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确定,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实行三级保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其余文物保护单位实行“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级保护管理,按被76 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提出规划措施。 第二百八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文物古迹单位现在的地界或历史上原有界线为界,严格保护原有文物古迹和风貌环境,拆除非历史性建筑,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文物修缮工程除外),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百八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破坏地形、地貌、植被、道路、水系等,对该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的控制,具体可分为两类: (一)一类地带(非建筑区):在所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为保护文物环境及景观而设臵的非建设地带。在这个地带内只能进行绿化和建筑消防车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设施。对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 (二)二类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在所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改)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这类地带内新(改)建筑的性质、形式、 风格、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其建筑设计必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各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所允许的新(改)建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墙、烟囱等。 第二百八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地段还可通过对影响文物古迹空间和视野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体量、高度进行分析控制,从视 77 觉上保护文物古迹的环境,在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保护规划中划定环境协调区,该区 历史文化街区保持原有的传统街巷格局,不得随意78 对传统街巷进行拓宽和进行路网加密。 第二百九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由绿化管理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并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二百九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和设臵户外广告、招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处理好风貌保护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道路路幅宽度的确定应在满足文物和风貌保护的同时,协调解决好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第二百九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对于历史形成的对景建筑及其环境要加以保护,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对有可能形成新的对景的建筑,要通过城市设计,对其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和造型提出控制要求等。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应逐步改为坡顶。 第二百九十六条 传统地名是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加以保护,对传统街巷、山体、水体及历史文化建筑的历史名称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百九十七条 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大树的保护,严禁砍伐和随意移植。并应尽量增加公共集中绿地、建设街道绿化、院落绿化,绿地建设应采用适合郴州特点的植物品种。 79 第二百九十八条 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二百九十九条 后退古树名木树干距离,需符合园林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条 后退古树名木树冠距离:需符合园林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严禁距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批后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后续管理,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建筑工程施80 工过程查验部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零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应出具放线、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验收应出具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第二节 规划放线、验线 第三百零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管线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81 (二)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管线工程规划放线图,标示管线放线平面位臵、定位桩点、规划许可给定的关键距离、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沿线的现状地形及拟建管线主要节点已审批的设计〒0.00标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零八条 市政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臵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百一十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外围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82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筑物、构筑物实际〒0.00标高。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 2(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 已建管线主要节点的〒0.00标高。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三)进行市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臵以及线路走向; 2(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3(承台平面位臵; 4(定位桩点以及控制点坐标; 5. 已建交通工程主要桩点〒0.00标高;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一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臵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百一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工程的规划验线技术报告可根据规划放线技术报告的要求编制。 83 第三节 规划验收 第三百一十三条 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臵、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管线规格、平面位臵、覆土深度、塔(杆)位; (二)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进行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线路中心线平面位臵、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臵、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 (二)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一十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84 内容: (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图(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外围尺寸;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建筑总高度,或各层标高; (三)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臵、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四)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并标注层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一十七条 管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管线点成果表,载明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埋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数、连接方向、管线类别; (三)管线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位臵、管线特征点、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一十八条 市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市政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载明特征点号、平 85 面坐标、方向角、里程、路面高程、梁底标高以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差值对照; (三)市政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线路中心线以及特征点、线路边线、便道线、线路宽度、承台特征点以及轮廓线、沿线的地物地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一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以及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5‰; (二)建筑间距不大于5‰,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三)建设规模不大于1%; (四)绿地面积负误差不大于1%。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 (一)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1米; (二)覆土深度不大于0.1米。 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超出本条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86 第三百二十条 划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本市下列区域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 本规定与上位法律、法规或规定相冲突的,依照上位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上位法律、法规或规定有修改的,依照新修改的上位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郴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郴政发„1999?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审 87 批的事项,按照原审批执行。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录一: 本规定用词说明 88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名词解释 89 附录二: 一、总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二、基地面积 基地面积计算应扣除总用地面积范围内路幅大于或等于12米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面积和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河道蓝线内面积。 三、总建筑面积 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四、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各类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面以下的停车场和配套用房除外)的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五、建筑密度 指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六、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以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七、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八、低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为 一层至三层。 九、多层建筑 指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 十、中高层住宅建筑 90 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十一、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 十二、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 十三、高层建筑 除住宅建筑之外,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十层以上。 十四、超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 十五、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按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十六、一般办公建筑 指按层集中设臵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十七、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十八、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十九、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建筑。 91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二十、建筑间距 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到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的垂直距离。 二十一、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类地区:郴州大道以北,107国道绕城线以东,资五公路以南, (一)建筑间距? 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所围合范围。旧城区范围指国庆路、燕泉路、文化路、北湖路、解放路、协作路、劳动路围合内及上述道路外50米的范围内的基地。 (二)建筑间距?类地区指建筑间距?类、?类地区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建筑间距?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二十二、建筑开放空间 建筑紧邻城市道路或绿化用地,其地面层朝城市空间方向设臵的顶部净高不小于3.6米、进深不小于10米且面积不小于500?,无完全封闭外墙、且向市民公众开放的架空空间(如悬挑结构下部、开放走廊、雨棚等)。 二十三、建筑朝向 当建筑主体平面基本为矩形时,其长轴方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边长连续直线段的长度大于18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制。当建筑平面为非规则矩形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据实核定。 92 二十四、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顶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为平屋顶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建筑零基准高程原则上以建筑较宽面道路一侧场地标高设定。 二十五、街区 由若干街道形成的一片区域。 二十六、规划建设区功能组团范围划分 (一)旧城组团: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至郴州大道、西至107国道绕城线、 北至铜坑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二)城前岭组团:郴州大道以南、草鞋岭以西、仙岭湖以北、107国道绕城线以东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三)槐树下组团: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郴州大道以南、草鞋岭以东、南至走马岭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四)白水组团: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西河以西、王仙岭以北、青山岭以南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五)东河组团:西河以东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二十七、城市规划区 为北湖和苏仙两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现状37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总面积为2246平方公里。 二十八、中心城区 现状东、西城区及周边的用地,面积约为580平方公里。 93 二十九、市域次中心城市 市域次中心城市是市域城镇体系结构的二级核心,承担市域中心城市的部分职能。市域次中心城市主要有资兴市区、桂阳县城、宜章县城、永兴县城、汝城县城,共5个。 三十、近郊地区 指中心城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94 附表二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95 96 97 附表三 镇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98 99 附表五 郴州市中心城区道路一览表 100 101 102 附表六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103 附表七 郴州市地下文物埋藏一览表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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