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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梦思、张学民不服沈阳海关行政处罚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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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梦思、张学民不服沈阳海关行政处罚诉讼案赵梦思、张学民不服沈阳海关行政处罚诉讼案 赵梦思、张学民不服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诉讼案 沈阳海关法规室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梦思于2001年11月10日携带现钞50万美元、100万港币欲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乘坐CJ635次航班出境前往香港。事前,赵梦思担心所携带的外币被海关查扣,于是通过李堃找到当时在沈阳海关工作的张学民予以关照,目的是"能把钱顺利带出去"。张学民应李堃要求于当日上午到桃仙机场送赵梦思出境。在机场,赵梦思将装有现钞50万美元、100万港币的帆布包交给张学民。张学民利用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身着海...

赵梦思、张学民不服沈阳海关行政处罚诉讼案
赵梦思、张学民不服沈阳海关行政处罚诉讼案 赵梦思、张学民不服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诉讼案 沈阳海关法规室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梦思于2001年11月10日携带现钞50万美元、100万港币欲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乘坐CJ635次航班出境前往香港。事前,赵梦思担心所携带的外币被海关查扣,于是通过李堃找到当时在沈阳海关工作的张学民予以关照,目的是"能把钱顺利带出去"。张学民应李堃要求于当日上午到桃仙机场送赵梦思出境。在机场,赵梦思将装有现钞50万美元、100万港币的帆布包交给张学民。张学民利用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身着海关工作人员制服,配戴机场区域通行证件,带着装有上述外币现钞的帆布包,通过工作人员通道,绕过海关监管现场、安检现场等正常出境旅客通道,在机场隔离厅2号门前将未经海关检查的帆布包交给正常通过旅客出境通道的赵梦思。在所乘班机上,二人将帆布包内所装有的外币现钞倒换至一密码箱中。由于张学民交给赵梦思的帆布包未经安全检查,被安检人员发现,并要求进行清仓检查。通过对赵梦思所携带的行李重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行李中有未向海关申报的现钞50万美元、100万港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第43号令),《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无证携带巨额外币出境,构成共同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关于2006年7月7日做出没收当事人超量携带的49.5万美元、100万元港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本案先后经历了两次一、二审诉讼程序和四次复议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次复议和一、二审诉讼情况 2002年3月29日,沈阳海关作出[2002]沈关查字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赵梦思出境携带的50万美元、100万元港币。2002年9月17日,海关总署作出[2002]003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沈阳海关处罚决定(将案外人刘忠环列为复议第三人)。2002年10月8日,刘忠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处罚决定认定50万美元、100万港币及密码箱是赵梦思携带是错误的,实际上20万美元是赵梦思携带,其余30万美元、100万港币及密码箱是其所有并携带出境,处罚结论错误,程序错误。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超过国家允许数额携带外币出境应当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没有经过审批携带超过数额的外币出境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要符合海关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要件。海关对是否给赵梦思留出允许携带数额的款项没有认定,属于事实不清。2002年12月23日,沈阳市中院作出了〔2002〕沈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撤销我关[2002]沈关查字第01号处罚决定,责令由我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的观点是错误的,沈阳海关上诉理由成立,但处罚决定认定赵梦思携带外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对是否逃避海关监管的事实没有认定,没有满足海关法关于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2003年6月11日,辽宁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第二次复议情况 2005年4月6日,沈阳海关重新作出沈关查字[200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赵梦思、张学民为共同当事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一)项、《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 项、第十条等规定,认定赵梦思、张学民携带超量外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构成共同走私行为,决定没收超量携带的49.8万美元、100万元港币。赵梦思、张学民提起行政复议,2005年8月5日,海关总署作出[2005]0014号复议决定,以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为由,撤销沈关查字[200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我关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第三次复议情况 2005年12月4日,沈阳海关重新作出沈关缉查字[200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一)项、第十条等规定,认定赵梦思、张学民逃避海关监管,无证携带巨额外币出境,构成共同走私行为。决定没收赵梦思、张学民共同走私的49.5万美元、100万元港币。赵梦思提起行政复议。海关总署经召开听证会审理,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6]0001号复议决定,以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为由,撤销沈关缉查字[200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我关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第四次复议及第二次一、二审诉讼情况 2006年7月7日,沈阳海关重新作出沈关缉查字[200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二)项、第十条等规定,认定赵梦思、张学民逃避海关监管,无证携带巨额外币出境,构成共同走私行为。决定没收赵梦思、张学民共同走私的49.5万美元、100万元港币。赵梦思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11月2日,海关总署作出[2006]0013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海关处罚决定。2006年11月21日,赵梦思、张学民向沈阳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撤销我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返还由海关违法扣押的49.5万美元和100万港币及其孳息,灰色帆布包、黑色手提包和咖啡色带暗格密码箱各一个;由海关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沈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沈阳海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赵梦思、张学民逃避海关监管,无证携带巨额外币出境,构成共同走私行为,符合法定的事实要件,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告关于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7月10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06]沈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沈阳海关于2006年7月7日作出的沈关缉查字[200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11日,辽宁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2007〕辽行终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沈阳市中院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6]沈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发回沈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 2008年4月17日,沈阳市中院经重新审理,认为沈阳海关认定赵梦思、张学民逃避海关监管,无证携带巨额外币出境,构成共同走私行为,基本事实清楚。原告赵梦思、张学民关于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作出了[2008]沈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赵梦思、张学民要求撤销海关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海关处罚决定,返还海关违法扣留的49.5万美元、100万港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辽宁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赵梦思、张学民在海关调查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人的陈述能够形成较为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沈阳海关认定赵梦思、张学民逃避海关监管,无证携带巨额外币出境,构成共同走私行为,基本事实清楚。赵梦思、张学民关于判决和沈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08年11月17日,辽宁省高院作出〔2008〕辽行终字第49号终审判决,驳回赵梦思、张学民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赵梦思、张学民诉沈阳海关行政处罚案终以海关胜诉结案。 三、争议的焦点、难点问题 (一)张学民携带的帆布包内是否装有50万美元、100万港币 对方代理人认为,我关认定的“帆布包内装有50万美元、100万港币”的证据并不充分。赵梦思通过走私手段携带出境的外币是否为50万美元、100万港币,即帆布包内是否为50万美元、100万没有直接证据,存在较大异议。如果赵梦思通过张学民携带了部分外币,自己用密码箱又携带了部分外币出境,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共同走私的外币数额为50万美元、100万港币。海关认为,赵梦思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已承认帆布包内是50万美元、100万港币,虽然后来赵梦思在海关调查中否定了上述陈述内容,但赵梦思在案发当日所作的对自己最不利的陈述,是对客观情况的最真实反映。并且钱的来源及数量已得到李堃的确认。张学民帮助携带的行为已得到了赵梦思的确认,包胀破了进行倒包的情况又得到了安检人员及物证认证。包里的东西通过宋立志的笔录等安检材料得到确认。因此认定帆布包内是50万美元、100万港币。海关上述答辩理由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同。 (二)赵梦思、张学民是否将帆布包内的外币倒入其他行李中 对方代理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明确倒换至密码箱的外币的具体数额和币种,也无法确定外币被查获时赵梦思每件行李中外币的具体数额和币种,海关根据当事人在飞机上有倒包行为,推定当事人从帆布包中向行李中倒入了50万美元、100万港币,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海关认为,赵梦思、安检人员的笔录足以证明赵梦思在飞机上确有倒包的行为,宋立志笔录证明赵梦思第一次安检时行李中没有钱,第三次安检发现行李中多出50万美元、100万港币,结合当事人在飞机上有倒包行为,以及赵梦思、李堃的笔录,认定50万美元、100万港币由帆布包倒至行李中。 (三)赵梦思第一次经过安检时行李中是否有外币 对方代理人认为,宋立志对赵梦思第一次过安检时行李中没有外币的认定不能与赵梦思行李中事实上没有外币的结论完全等同。海关认为,宋立志的笔录可以证明赵梦思携带的行李在第一次安检时并未装有钱,所以顺利通过第一次安检。并且安检员宋立志因张学民一直在赵梦思身边陪同安检的原因,对赵梦思予以特别关注,更能加深对赵梦思第一次通过安检时,行李中没有钱的证明的可信性。另外,在该案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对安检员宋立志关于赵梦思第一次安检时未发现外币的证据也予以采信。 (四)海关出具的扣留凭单是否合法 对方代理人认为扣留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由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并且扣留凭单的扣留时间是在海关实际扣留之前,签批时间与扣留时间也不一致,明显不合法,属于伪证。海关认为,在扣留凭单上加盖了沈阳海关印章,表明扣留行为是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承担责任的行为。另外,扣留行为属于程序问题,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影响,我关在后来延期扣留审批时经过关长的书面审批,也弥补了程序上的瑕疵。 (五)安检存根单上“两件行李未经过安检”,案件证据材料存在矛盾,无法排除赵梦思正常通过检查携带部分外币的可能 随案移交的安检存根单上“两件行李未经过安检”,指的是帆布包、黑色手提包,而本案涉案行李有三件,无法排除赵梦思正常通过检查携带部分外币的可能。海关认为,安检存根单的证明目的只是案件来源合法,其记载的内容并不是海关处罚案件的依据。另外,赵梦思为多次进出境旅客,明知外币是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为了怕钱在出境时被扣,所以事先与海关工作人员张学民约定,让其关照一下,能把钱顺利带出去,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故意,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与张学民共同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巨额外币出境的行为,符合共同走私的法定条件,海关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 (六)海关出具的涉案外币照片是否真实有效 对方代理人认为我关拍摄的涉案外币的照片,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要求,没有注明制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刻意制造涉案外币与帆布包、密码箱的联系,以达到证明外币曾被放入帆布包、密码箱的状态,属于刻意编制的伪证。海关认为此照片是调查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为了了解外币的数量、体积以及能否分别放入帆布包和密码箱而拍摄的照片,证明目的不是外币携带时或者案发时的状态。这组照片能够直观的反映50万美元、100万港币的数量、体积,避免在以后复议和诉讼中重复进行现场试验,起到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复议、诉讼效率的作用,不存在制造伪证的问题。 四、应诉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案件移交的客观原因造成海关执法困难 赵梦思、张学民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诉讼案从2001年前期执法行为算起已经历时七年,海关的应诉工作难度非常大。该案是机场安检部门发现后以威胁航空飞行安全为由移交给机场公安分局,后由机场公安分局于案发后2个月移交给海关处理,海关对于案件现场证据的固定、补充基本不再可能,只能依靠公安机关移交的当事人供述等有限的资料。后期海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得的笔录,与之前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有很大的差异,当事人翻供给海关执法造成困难。本案当事人倒包、向机场求情等行为发生在飞机上,并且是在旅客登机的时候,由于时间短、环境人员复杂等原因,造成证人间对同一事实的描述有不同之处,要求海关所有收集的证据一致在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虽然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这些问题无疑对海关的案件处理造成了困难,也为后期应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海关执法存在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影响了海关执法形象 该案经历了二次诉讼、四次复议,在每次复议、诉讼中,随着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审理的不断深入,都会不断发现海关执法中存在这样那样的新问题,这就反映出沈阳海关自身执法特别是一些细节问题上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例如案件移交时间与扣留时间前后矛盾,扣留凭单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制作照片没有注明制作时间、人员、方法等,由于少数关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不足,往往执法行为程序不规范,这些问题往往给当事人造成海关执法不规范、弄虚作假的不良印象,对海关的执法形象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海关执法统一性、合理性面临质疑 近年来,进出境旅客从行邮渠道违法超带货币的现象比较普遍。确有必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正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现状,结合我国入世后对外汇金融管理日趋宽松的政策取向和法律的立法本意,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将非贸监管渠道中日常大量遇到的出入境旅客偶尔超带货币、但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违规行为与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涉嫌货币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严厉打击旅检渠道走私货币行为。由于目前海关对查获货币的立案处罚没有统一、标准的规定,各海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尺度不尽统一,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处理结果有一定的差异,容易引起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往往通过纵横向比较,不同地区海关之间、同一地区不同海关之间、同一海关不同时期的比较等等,对海关处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给海关在行政执法或行政诉讼中带来困难。 (四)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诉讼压力较大 由于本案涉案数额很大,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在诉讼过程中,本案原告歪曲事实,向上级机关、地方人大等部门进行反映,为诉讼设置了障碍。不仅加大了应诉工作的难度和应诉人员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海关的形象。另外,经过开庭审理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楚,法院对我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认可,但由于此案涉案数额较大,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败诉后上访、申述的可能性较大,为了息诉止争,法院曾提出调解结案,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应诉人员从走私行为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损害,打击走私行为的重要性以及海关执法的严肃性等方面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有理有据的说明了 我关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通过沟通,法院接受了海关的意见。 五、应诉案件取得胜诉的几点体会 沈阳海关与赵梦思、张学民行政纠纷一案,从海关的前期行政执法算起前后历时七年,先后经过海关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阶段,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走私行为处罚诉讼案件,案件能够取得终审胜诉,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增强关员诉讼风险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是关系到诉讼成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辽宁省内的企业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近几年,我关辖区内的复议诉讼案件明显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往往通过举报、信访、复议甚至是行政诉讼的渠道进行权利救济。而一旦发生诉讼,将牵扯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程度也影响了海关的执法形象。就本案而言,从前期执法到诉讼结束花费了七年的时间,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来讲都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我们必须增强诉讼风险意识,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另外,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主要集中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证据上。一个案件在它发生后,它的事实、结果以及法律适用等都是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而这一事实需要证据来作为依据加以联系和证实。树立证据意识,必须切实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查清事实,掌握充分完备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这样能防止一些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即使发生了,我们也会用确凿的证据证明海关执法有理有据,使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是关系到诉讼成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 (二)关领导高度重视是案件胜诉的决定性因素。 由于该案历时较长,社会影响较大,如果海关败诉,将严重的影响沈阳海关的执法形象,另外,如果被其他法院所效仿,将给海关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沈阳海关历届党组始终抱着对海关负责的态度,高度关注事态发展并加以协调,尽一切可能争取案件胜诉。成立了由关长担任组长、缉私局、法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应诉领导小组。关领导多次听取应诉工作汇报,不仅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给予了指导和把关,而且亲自参与案情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应诉思路的研究等具体工作,亲自与地方两级法院有关领导进行了接触和沟通,给予应诉工作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保障。 (三)充分发挥法规部门作用,与相关部门团结协作是案件胜诉的重要因素。 该案是海关系统涉案数额较大的外币走私案,又涉及海关内部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问题,使得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海关的应诉工作压力很大。应诉过程中,法规室始终坚持从海关工作大局出发,把维护海关执法形象作为己任,尽职尽责,主动沟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第一次诉讼败诉后,法规室在证据补充非常有限的基础上,指导应诉人员拓宽应诉思路,庭审前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案情进行全面疏理和研究,确立了正确的和有针对性的应诉策略和答辩思路。另外,通过模拟法庭等形式对庭审答辩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庭审过程中,积极应对,充分阐述海关观点,尽可能争取法官对海关执法的理解与支持,这对在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起到重要作用。因本案的执法行为并不是无懈可击,法规部门注重加强与法院合议庭人员沟通案情、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动态,七年来累计走访法院50余次,做了大量的解释和说理工作。同时,注重与调查、缉私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交流案件信息,为应诉小组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决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关党组的领导下,法规室在调查、缉私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案件走势逐步向有利于海关的方向发展,最终取得了案件的终审胜诉,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案件对沈阳海关执法形象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确定正确的应诉思路是案件胜诉的关键环节。 现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理念上侧重于保护管理相对人权益、维护其诉讼请求的倾向日益明 显,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日趋严格。海关执法必须逐步靠拢司法审查标准,自觉按照司法标准执法。但对于司法实践中某些不合理的判决理念和审查思路,海关不能一味迎合或妥协退让。本案应诉中,海关曾面临法院在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可的前提下提出和解方式结案的被动局面。对于这些问题,沈阳海关在认真梳理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反复多次的研究论证,确立了坚持诉讼的工作思路,同时,通过主动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加以解决,争取统一认识,消除分歧。 (五)与地方法院加强沟通,特别是建立长效沟通配合机制,是应诉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这起案件经过两次诉讼,应诉难度非常大,第二次诉讼二审中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次,曾经一度陷入困难局面。沈阳海关高度重视,积极采取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与辽宁省高院加强沟通和联系,从走私行为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损害,打击走私行为的重要性以及海关执法的严肃性等方面充分阐述我关的看法和意见,尽可能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才使案件走势逐步向有利于海关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取得胜诉。与地方法院的沟通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发生诉讼案件期间多层次的与法院进行沟通和联系。本案应诉中,关领导先后多次与省、市法院主管领导进行沟通和协调,阐述了海关执法的特点、案件处理的背景以及案件败诉将给海关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严重后果。应诉小组也加强与主审法官的沟通,作了大量说理解释工作,向其反映案件有关情况,解释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消除法院由于不熟悉海关法律及有关知识而对海关行政执法产生的误解,最大限度的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在未发生诉讼案件的时候,注意与地方法院保持联系,如定期走访法院,就执法疑难问题与法院交换意见,邀请法院授课等,与之建立长效的沟通配合机制,以增进相 互了解,建立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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