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制花生(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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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3319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614—2011
熟制花生(仁)
Roasted peanut and kernel
2011-07-08发布 2011-11-01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SB/T 10614—2011
目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 ............................................................................. 2 5 要求 ............................................................................. 2 6 试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3 7 检验规则 ......................................................................... 4 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
I
SB/T10614—2011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II
SB/T 10614—2011
熟制花生(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熟制花生和花生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3和3.4定义的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71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NY 5319 无公害食品 瓜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65中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花生 peanut(又名落花生,拉丁文名:Arachis hypogaea)
指豆科植物落花生属落花生种子。
3.2
花生仁 peanut kernel
指豆科植物落花生属落花生种子去壳后的籽仁。
3.3
熟制花生 roasted peanuts
以花生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干燥、烤制、水煮或其它熟制工艺制成的产品。 3.4
熟制花生仁 roasted peanut kernel
以花生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干燥、烤制、油炸、裹衣、水煮或其它熟制工艺制成的产品。
3.5
1
SB/T10614—2011
虫蚀粒 injured kernel
指花生果及花生仁表面有虫眼且伤及籽仁的颗粒。
3.6
霉变粒 mould kernel
指花生仁呈现黑色、棕色、褐色或口尝有苦味的颗粒。
3.7
生芽粒 sprouted kernel
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4 分类
产品按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
1) 烘炒类:炒花生、烤花生、裹衣花生、炒花生仁
2) 油炸类:油炸花生仁、裹衣花生仁
3) 其它类:水煮花生、水煮花生仁
5 要求
5.1 原料
花生和花生仁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5.2 辅料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3 感官
感官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 求
项烘炒类 油炸类 其它类
目 炒花烤花炒花生仁 裹衣花生 油炸花生仁 裹衣花生仁 水煮花生 水煮花
生 生 生仁
花生外观基本外表基本为椭外表椭球状果仁椭球花生外形基完整,籽仁颗粒圆形或圆形,或球状,内仁花生仁状,允许本完整,霉饱满,允许有少内仁花生仁呈花生仁呈整花生仁呈完外观完外有少量脱变粒?量籽仁收缩,霉完整椭球状、料或半粒,无整椭球状、无整,呈观 皮花生1.0%、 变粒?1.0%、 无色泽异常,色泽异常 色泽异常,产椭球状仁、无色虫蚀粒?虫蚀粒?1.0% 产品允许有少品允许有少或球状 泽异常粒 1.0% 生芽粒?2 % 量的粘连 量的粘连 色 具有该产品应有之色泽,色泽均匀。 泽
滋味爽口,微软,口味口口感香、酥、脆,无疲软颗粒。具有该产品应有之口味,无苦味、无哈喇味 适中、不同口味具有其味 无糊味、无哈喇味 特有的滋味、无哈喇味
杂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 质
5.4 水分
水分应符合表2要求
2
SB/T 10614—2011
表2 水分指标
指 标 项 目 烘炒类 油炸类 其它类 水 分/(g/100g) ? 8 — 5.5 卫生指标
烘炒类产品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油炸类产品应符合GB16565的规定,其它类产品重金属指标应符合GB 11671的规定,其它指标应符合GB 19300规定;二氧化硫(SO)含量应符合 NY 5319的规定。 2
5.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7 净含量要求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6.1.1 通用方法
在光亮度为300~500lx条件下,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检查色泽、颗粒形态和杂质,带壳产品应去除外壳后用目测检查仁的色泽;嗅其气味,尝其滋味与口感,做出评价。 6.1.2 虫蚀粒
用四分法从抽样样品中称取500g左右样品,挑出虫眼粒,带壳的剥开后,数其虫蚀粒数量,按下式计算虫蚀粒指标:
n1f,,100%n
式中:
f——产品的虫蚀粒指标,单位为粒每100粒(%);
n1——虫蚀粒个数;
n——称取500g左右样品的总个数。
6.1.3 霉变粒
取检验过虫蚀粒指标的样品,数其霉变粒数量,按下式计算霉变粒指标:
n2 w,,100%n
式中:
w——产品的霉变粒指标,单位为粒每100粒(%);
n——霉变粒个数; 2
n——称取500g左右样品的总个数。
6.1.4 生芽粒
取检验过霉变粒指标的样品,数其生芽粒数量,按下式计算生芽粒指标:
n3w,,100%n
式中:
w——产品的生芽粒指标,单位为粒每100粒(%);
n3——生芽粒个数;
n——称取500g左右样品的总个数。
3
SB/T10614—2011
6.2 水分
按GB/T 500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测定
按照JJF 1070中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感官要求、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有此要求的)、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3~5.7条款中的所有项目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年检验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工艺或原材料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投产鉴定前;
c)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3 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班次或同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个检验批,从每批产品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袋(不足500g的加量抽取),分别做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留样。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项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 的规定,产品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8.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马口铁罐或软罐作包装时,应符合相关罐头包装物标准的要求。
8.2.2 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不易散包。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
注:本行业标准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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