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探讨
摘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神圣职责,是履行“三个依法”的具体体现,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任何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执法风险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和存在诱因,从法律法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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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加以探讨,以期降低实际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专卖执法 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前,全社会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由于烟草制品的特殊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监督,因而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稍有不慎,便会产生执法风险,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执法威信和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直接阻碍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强化全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专卖执法风险防范力度,从管理源头上消除法律风险,进一步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是协调解决烟草行业发展中的问题的重要课题。
一、专卖执法风险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1、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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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及第二款情形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重新作出或者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四)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党纪和行政违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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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4、刑事责任。《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
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有关联的具体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二、专卖执法风险的存在诱因
一是法律知识掌握不全。
二是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三是廉洁自律意志不坚。
三、加强专卖执法风险防范的措施探讨
一是知法懂法,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三个依法”水平。
三是文明执法,切实提高综合业务能力。
四是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政治党性修养。
五是监督评议,切实提高烟草专卖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