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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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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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聘用,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增长,根据省、市有关聘用政策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群团机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派出机构、县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编外聘用人员。各镇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工资的编外聘用人员。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的聘用制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聘用编外人员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县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数设定、年度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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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县人社局负责审核招聘程序,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年度考核等工
作。
第五条 要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增长,实行编外人员的计划管理和申报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聘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坚持“必需、合理、精简、节约”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县编委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计划要求进行聘用。
第二章 审批与招聘
第六条 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计划申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向县编办提交聘用编外人员的文字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聘用岗位和计划聘用人数。
,二,审批。县编办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报告,结合上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核定的岗位数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县编委会议对县编办提交的情况进行审议决定。
第七条 招聘编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以下岁。特殊岗位经批准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年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编外人员招聘程序:
,一,根据县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招聘方案报县人社局审核把关。
,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 ,三,用人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编办备案。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聘用期限;?工作岗位与职责;?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工作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聘用合同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
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由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使用,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
业情况;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综合情况;
纪律: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与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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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时间安排与基本程序。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 2、用人单位(部门)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测评;
3、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各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并予以公示;
4、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复核和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管理。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解聘和续聘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三)旷工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六)其它法定理由。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被开除、自动离职以及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
聘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关系解除后,及时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因故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县编办审核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六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二十六条 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编外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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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经县编委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按照当地社会劳动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由县财政部门核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设定,绩效工资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档次。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财政预算总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上级人事管理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编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