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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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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附件1: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前 言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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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7) 附录二 标 识 „„„„„„„„„„„„„„„„„„„„„„„„(8)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4) 附件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城市社区防灾减灾需要,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高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用于临灾时期或灾时、灾后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应急避难防灾要求新建或加固的建筑。 第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就近避难、保障安全、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灾害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居住区规划。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 第六条 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周边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 第七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 第八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1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构成 第九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分类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并依此作为计算避难建筑的建筑面积、避难场地用地面积和应急设施容量及进行避难场所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按社区常住人口分为三类,其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分类表 类别 社区常住人口(人) 一类 10000,15000 二类 5000,10000(不含) 三类 5000以下(不含)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构成应包括避难建筑、避难场地和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避难建筑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设置应急避难的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 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应急避难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备室。 辅助用房可包括值班室、公共厕所。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包括应急避难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医疗救护区、应急公厕、应急供电、应急供水等用地。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应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广播等设施。 2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类别 避难建筑面积(平方米) 避难场地面积(平方米) 一类 200,300 10000,15000 二类 100,200 5000,10000(不含) 三类 100 5000以下(不含) 注:1 表中避难建筑面积及避难场地面积与社区常住人口相对应。人口数在5000,15000 人范围内的采用插入法计算,15000人以上的大型社区,建筑面积和场地面积按不超 过一类标准上限的30%控制。 2. 避难建筑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第十六条 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宜参照表2确定。 表2 避难建筑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应急避难室 41.18 29.41 22.06 生活 医疗救护室 14.71 22.06 22.06 服务用房 物资储备室 22.06 22.06 22.06 值班室 7.35 8.82 11.76 辅助用房 公共厕所 14.70 17.65 22.06 合计 100.0 100.0 1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使用面积范围内 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应急医疗卫生救助规模应按社区常住人口核算人员受伤及疫病规模,当核算有难度时,可按社区常住人口的2%计。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应包括救援工具、通信工具、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生活物资,其中,食品储存标准应按避难人数400,900克/人?日,饮用水3升/人?日储备。 3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选择地形较为平坦、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场地; 二、宜与城市应急疏散道路相连,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 三、应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入的地段; 四、应处于周边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的垮塌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条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街区公园、街区广场、社区绿地、社区服务中心、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校等公共设施,并应按照避难要求进行改造建设,使之符合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应以避难人员步行10,15分钟能到达避难场所入口为原则确定,且不宜超过1000米。 第二十二条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有两条及以上方向不同的安全通道与外部相通,其中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4米,次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2.5米。 4 第五章 建筑与有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 避难建筑宜为低层建筑。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时,应急避难室应设在建筑物低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抗震设防标准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 避难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关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避难建筑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至少设2部安全疏散楼梯。 第二十六条 避难场地应具备良好的给水排水条件,满足给水排水要求,提供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也可设置临时性贮水设施,贮存桶装、瓶装饮用水。 第二十七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现有生活污水排水设施设置公共(或应急)厕所。公共(或应急)厕所内应设盥洗槽、洗手盆、水嘴和便器。避难场地盥洗槽、洗手盆、水嘴数量按每100避难人数不应少于1个设置,大便器数量宜不少于避难人数的1.0%,男女比例宜为1:2且应男女分设,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 第二十八条 应急避难场地的供配电设施宜利用周边建筑供配电设施或设专用的供配电设施。避难建筑、应急避难室宜按二级及以上负荷供电。 第二十九条 室外设置的供配电设施应采取抗震、防雨水、防晒、防冻等防护措施。供配电线路宜敷设预留到避难场地各功能区,供电容量应满足各功能区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第三十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电源可利用周边建筑的现有设施,并可装配临时发电机和蓄电池。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识,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5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三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前期可参照表3的指标估算建设投资。 表3 城市社区避难场所建设投资 社区类别 单位造价指标(元/平方米) 综合造价指标(元/平方米) 一类 3600 4140 二类 3700 4255 避难建筑 三类 3900 4485 一类 530 - 二类 520 - 避难场地 三类 510 - 注:1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建安费用。避难场地包括场地平整、管线敷设、应急厕所建 造、各类标识制作等费用。 2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城市应 急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费用。 3本表估算指标是按2014年北京地区的设备、材料、劳动力价格及同类工程造价 测算的静态指标。 第三十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前期可参照表4的指标估算建设工期。 表4 城市社区避难场所建设周期 社区类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层数(层) 工期(天) 一类 300 1,2 115,135 二类 200 1,2 115,135 避难建筑 三类 100 1 115 10000,15000 一类 - - 5000,10000(不含) 二类 - - 避难场地 5000以下(不含) 三类 - - 6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 城市社区:城市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一般指城市中最基层的城市机构、并经管理体制改革后规模调整了的避难人员委员会辖区。 2. 应急:指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水灾等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3. 应急避难场所:用于避难人员紧急疏散或临时生活安置的安全场所。 4.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在社区避难人员委员会的管理下,用于社区避难人员遭遇灾害时避难和救援,具有一定空间的场地或建筑,并可提供基本应急物资供应和应急服务的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是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就近临时避难,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避难时间不超过三天。 5. 避难场地: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6. 避难建筑: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7. 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内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设施,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等设施。 7 附录二 标识 1. 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便于人员快速适应环境、安置疏散人员休息和准确找到配套应急设施所在位置的功能分区标识。 2.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包括场所统一标识、功能分区标识、道路指示标识等。各类标识的图形符号、名称、用途、放置位置应符合表5,表7的规定。标识设施宜经久耐用,图形、文字、色彩、耐久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0XXX的要求。重要标识应自带照明或做夜光处理,方便夜间辨认。 3.各类标识应用中文和英文标出。 4.标识设置要求: 1)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周边道路指示标识; )场所出入口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识或统一标识,并要设置标有文2 字说明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避难人员疏散线路图; 3)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施的道路指示标识; 4)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及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功能分区标识及简易的使用说明。 表5 应急避难场所标识 类别 图形符号 名称(中文、英文) 说明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状 统一 态下,供避难人员紧 应急避难场所 急疏散、临时生活的标识 Emergency shelter 避难场所、避难建筑 应急指挥 用于应急避难指挥所 Emergency command 8 应急通信 用于应急状态下提供 Emergency communication 通信设备的区域 应急供电 用于应急状态下供 Emergency command 电、照明的设备 功 能 分 区 标 识 应急饮用水 用于应急状态下饮用 Emergency drinking 水的地点 water 应急物资供应 用于应急状态下应急 Emergency goods supply 物资供应的地点 用于应急状态下医疗 应急医疗救护 救护、卫生防疫的地 Emergency medical 点 treatment 应急篷宿区 用于应急状态下搭建 Area for makeshift tents 帐篷的区域 应急厕所 用于应急状态下的简 Emergency toilets 易厕所 应急状态下机动车停应急停车场 放区域 Emergency parking Area 9 应急自行车停放 应急状态下自行车停 Emergency parking 放区域 For bicycle 应急灭火器 应急状态下提供灭火 Emergency fire 器的地点 extinguisher 方向 用于指示避难场所的 Direction 方向. 符号方向视情况设置 道 路 入口 表示入口的位置或指指 Way in 明进去的道路 示 标 识 出口 表示出口的位置或指 Way out 明出去的道路 表6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标识 编号 图形符号 名称(中文、英文) 说明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状2-1 态下,供避难人员紧 应急避难场所标识 急疏散、临时生活的 Emergency shelter 避难场所、避难建筑 2-2 应急指挥 标识应急避难指挥所 Emergency command 的位置 10 2-3 应急通信 标识应急状态下提供 Emergency 通信设备的位置 communication 2-4 应急供电 标识应急状态下供Emergency command 电、照明的设备的位 置 2-5 应急饮用水 标识应急状态下饮用Emergency drinking 水的位置 water 2-6 应急物资供应 标识应急状态下应急Emergency goods supply 物资供应的位置 标识应急状态下医疗2-7 应急医疗救护 救护、卫生防疫的位Emergency medical 置 treatment 2-8 应急篷宿区 标识应急状态下搭建Area for makeshift 帐篷的位置 tents 2-9 应急厕所 标识应急状态下的简Emergency toilets 易厕所的位置 2-10 标识应急状态下机动应急停车场 车停放的位置 Emergency parking Area 11 2-11 应急自行车停放 标识应急状态下自行 Emergency parking 车停放的位置 For bicycle 应急灭火器 标识应急状态下提供2-12 Emergency fire 灭火器的位置 extinguisher 表7 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识 编号 图形符号 名称(中文、英文) 说明 3-1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 道路指示标识(右行) 方向和距离 Direction and distance to the Emergency shelter (turning right ) 指路标识(直行) Direction and distance to the Emergency shelter (straight ahead) 应急指挥场所 3-2 指示应急避难指挥所道路指示标识 的方向 Road sing to the Emergency command 应急通信道路指示标识 指示应急状态下提供3-3 通信设备的方向 Road sing to the Emergency communication 指示应急状态下供应急供电道路指示标识 3-4 电、照明的设备的方Road sing to the 向 Emergency command 应急饮用水道路指示标识 3-5 指示应急状态下饮用Road sing to the 水的方向 Emergency drinking water 12 应急物资供应 3-6 指示应急状态下应急道路指示标识 物资供应的方向 Road sing to the Emergency goods supply 应急医疗救护 指示应急状态下医疗3-7 救护、卫生防疫的方道路指示标识 向 Road sing to the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应急篷宿区道路指示标识 3-8 指示应急状态下搭建Road sing to the 帐篷的方向 Area for makeshift tents 应急厕所道路指示标识 3-9 指示应急状态下的简Road sing to the 易厕所的方向 Emergency toilets 应急停车场道路指示标识 3-10 指示应急状态下机动Road sing to the 车停放的方向 Emergency parking Area 应急自行车停放 3-11 指示应急状态下自行道路指示标识 车停放的方向 Road sing to the Emergency parking For bicycle 应急灭火器道路指示标识 3-12 指示应急状态下提供Road sing to the 灭火器的方向 Emergency fire extinguisher 13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4 附件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1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7)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构成 „„„„„„„„„„„„„„„„„„„„„(20)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24)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26) 第五章 建筑与有关设施 „„„„„„„„„„„„„„„„„„„„„(28)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0)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本建设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灾、抗灾、避灾、救灾相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使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建设标准时,收集分析了国际上一些与避难场所有关的标准或指南,并汇总分析了国家及地方主要的有关避难场所抗震防灾减灾标准。 城市社区一般指城市中最基层的城市机构、并经管理体制改革后规模调整了的避难人员委员会辖区。 考虑到各类灾害的不同及灾害应对的差异性,本建设标准主要针对台风、洪涝等气象水文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地震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城市社区避难场所建设进行了规定,其他突发事件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 17 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地域、应对的自然灾害、社区人口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针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进行了规定。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由相互依赖的空间组成,承担和发挥社区防灾救灾的功能。应有良好的防灾能力的社区空间结构,有防灾功能的社区物质空间和完善的社区防灾救灾设施,共同构成了满足灾前、灾时和灾后各阶段防灾救灾工作。考虑到社区规模和各地主要应对的灾害不同,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便于操作,本建设标准仅对新建进行了规定,改建和扩建可参照执行。并以防灾减灾需要和保障社区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基本的避难生活为原则,对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对象和功能做出了规定。 第四条 本条阐明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根据社区避难需求分析,城市社区在遭遇地震、火灾、洪涝、泥石流、滑坡和台风等灾害前后,需要为灾前房屋存在危险、灾后房屋损毁和临时躲避灾害的社区避难人员提供一些就近避难的场所。尤其要增强高层住宅密集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救助能力,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避难场所通常是与开敞空间或公共设施共同利用,单纯避难功能的场所很少,因此,应遵循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合理规划、综合利用、就近避难、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的原则。避难场所建设中平灾结合是其核心灵魂。避难场所建设除需要满足避难功能要求外,还需要充分保留场所平时状态下的使用功能。通过应急设施的设置与平时设施的共享,合理、有效、节约利用资源,做到平时功能和灾时功能的共容。由于社区避难场所除新建外,主要是利用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改建而成,这些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平时具有教育、文化活动、健身、休闲等功能,灾时才转为避难人员避难使用,因此必须保证平时和灾时都可以使用。 第五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避难人员委 18 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社区避难人员委员会和避难人员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用规划。为此,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居住区规划,与居住区配套公共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社区范围内某些特殊的地形地貌、树林、水体等也可以保留或稍加改造作为既有社区防灾资源,既节约建设成本,又可以使社区具有地域特色和场所归属感。因此,在既有社区防灾救灾空间改造中,应尽量保留利用社区内原有的防灾资源。社区内大面积湿地、水体不仅成为社区优美的景观环境,还具有很好的防灾隔灾防御功能。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关系。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周边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等,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建设成本。当周边有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时,可供社区避难人员使用,无需另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建的人防工程具有相对完善的生活设施,具有容纳疏散人员和设备的空间,能为城市避难人员提供食宿、供水、医疗及其他生活必须的场所,考虑了战时防空需要,又兼顾了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当社区有这样的人防工程时,也可充分利用。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社区服务内容多,设施建设涉及范围广,为整合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有关资金、项目和资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资源浪费,提高使用效益,故本建设标准强调在社区服务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整合资源,发挥社区服务的综合效益,提高服务功能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关系。 19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构成 第九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灾害发生前后的紧急阶段进行躲避灾害的场所,服务于社区所有避难人员,需满足常住人口在内的社区所有避难人员的紧急避难需求。就近避难是其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明确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依此可认为城市社区常住人口是指有固定居所、长期(或定期)居住在辖区内的避难人员,包括领取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社区常住人口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主体服务人群,因此,应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依照社区常住人口确定避难建筑、避难场地面积和应急设施规模。 第十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分类。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按照服务人群数量分为三类。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将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相应的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见附表1。 20 附表1 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2》显示,全国89480个社区中,常住人口在1000户以下的社区占38.1%,常住人口在1000,3000户之间的社区占46.7%,两者合计达到84.8%,常住人口3000户以上的社区仅占15.2%。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平均家庭规模为3.1人。 可以看出统计年鉴和规范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5000人以下及10000,15000人的社区在全部社区中占很大的比例。本建设标准以5000人作为建设规模起点(三类)。考虑到5000,15000人这一区间跨度太大,故拆分为5000,10000人(为二类)和10000,15000人(为一类)两个区间。据此,本《标准》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以满足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防灾减灾的基本功能需求和提高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当需要救助的人员超过应急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时,则应利用上一级的应急避难场所,将需要救助的人员转移至上一级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构成。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场地和建筑工程,并应配置应急避难所需的应急设施。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以避难场地为主,社区的绿地、广场、小游园或活动场地等可以作为避难场地,满足就地疏散避难的需要。日本在防灾避难场所的建设实践中,面积在500平方米左右的街心花园,可作为应急避难场地,并在地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避难建筑是在应急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的建筑。 应急设施应包括应急供电、给水排水、广播等设施,满足应急照明、供水和信息传达要求。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避难建筑的主要组成内容。 避难建筑内应设置避灾人员应急避难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备室、公共厕所等用房。 21 应急避难室用于避难人员休息和生活。 医疗救护室主要用于一般清理包扎、注射配药、等待转运等简单医疗救护活动。 物资储备室用于储备应急物资。 避难建筑可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前提是必须满足建筑抗震、防火等安全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必须对其加固改造,使之具备较好的防灾避险能力。平时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灾时成为避难建筑使用。必要时也可与附近的旅馆、商场、超市、药店、学校、仓库等业主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住宿、餐饮、医疗、储备物资服务,其与应急避难场所的距离不宜大于1000米。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的广场、绿地、中小学操场等开敞空间可作为应急避难场地,用于灾后供避难人员紧急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空间。 避难场地配套设施配置,以满足避难人员临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并综合考虑避难人员需转移至固定避难场所的配置情况。 避难场地需要考虑避难人员的承受能力、聚集人员的安全和人员流动的需要而设置应急休息区。休息区是具有一定面积的平坦场地,可以保证基本避难活动的空间。可搭建帐篷和临时服务设施,用于一般气候条件下防寒、防风、防雨雪,适用于社区避难人员以家庭为单元的的避难生活。 参照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所设计规范》GB 50XXX,社区避难场所管理区面积以存放救灾物资为主,救灾物资主要有食品、被褥及简单日用品等,物资存放面积可按50平方米/千人计;管理人员按5人/千人,每位管理人员使用面积按6平方米计;共需管理区面积30平方米/千人。 应急避难场地用地面积测算表见附表2。 附表2 应急避难场地用地面积测算表 场地名称 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休息区用地 0.55 管理用地 0.03 医疗救护用地 0.23 物资存放区 0.05 应急公厕 0.02 应急供电区 0.04 应急供水区 0.08 22 合计 1.00 注:应急避难场地可利用社区中心绿地、广场、楼栋间空旷空间和街心花园,或符合避难场 地要求的社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 第十四条 本条是为了在灾害发生后,供电、给水排水、广播等设施是保障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运行和避难人员生存必需的应急设施。 设置给水设施主要通过设置应急储水或取水装置,保障避难场所内水源的可靠性。社区避难场所的供水区用于供水车停车、储水罐和供水装置设置,上述设施按一般规格,可设置在10×8米的空间内,如供水规模扩大,主要增加储水罐容量即可,此时需要增加的供水区面积有限。 设置排水设施要求排水设施能迅速、及时地将场所内的雨水排出,以免避难功能区周边区域积水影响应急功能发挥。 设置应急供电系统是为了保障避难场所照明及应急设备的运行。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主要用于为避难人员提供灾情情报,发生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的避难人员、指导避难行动和避难生活。 社区避难场所用电主要为场地照明和简单电炊,用电负荷一般需几十千瓦/千人。独立设置的发电机房用地面积可按20平方米考虑。 23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不同类别避难建筑和避难场地的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避难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要求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共、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规范》规定,社区服务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并规定每小区设置社区服务中心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而能作为应急避难建筑的只有社区服务中心(200,300平方米)、居(里)委会(30,50平方米)。 本建设标准应急避难建筑面积指标为100,300平方米,其中一类应急避难建筑面积为200,300平方米,与现行的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0XXX,规定了避难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平方米是一致的。该标准还规定应急医疗卫生不宜小于40平方米、应急物资储备不宜小于40平方米,如再加上公共 24 厕所和管理用房20平方米,共计200,300平方米;对于社区常住人口在5000,10000人的二类社区避难建筑面积定为100,200平方米;考虑到三类社区常住人口在5000人以下,其避难建筑面积定为100平方米。 考虑到还有一部分社区人口超过了15000人,为满足这部分社区的防灾减灾实际需要,允许其在一类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避难建筑面积。问卷调查及调研数据表明,超过60%的15000人以上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建筑面积超过了一类标准的24%,37%,故本建设标准规定15000人以上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建筑面积的增加幅度不应超过一类标准上限的30%。 虽然,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技术标准》(试行)中,规定?类场所人均用地标准为1.5,2平方米。但考虑到社区用地面积有限且多利用社区的绿地、广场作为应急避难场地,因此本建设标准应急避难场地人均用地标准为1平方米。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建筑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其中,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和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分别见附表3和附表4。 附表3 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使用面积(平方米) 房间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应急避难室 84 40 15 医疗救助室 30 30 15 物资储备室 45 30 15 合计 159 100 45 附表4 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使用面积(平方米) 房间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值班室 6,8 12 8 公共厕所 8,12 24 15 合计 14,20 36 23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应急医疗救助人员规模。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0XXX规定,应按社区常住人口核算受伤人员,且不宜低于常住人口的2%。等待转运的伤员数量按避难人数的5,,每病床占用面积按4平方米计;医护人员数量按避难人数的5?,每位医护人员使用面积按6平方米计;医疗救护 25 区面积可按230平方米/千人计算。考虑到如按社区常住人口核算受伤人员有困难时,本建设标准建议参照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0XXX规定,可按常住人口的2%计算。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主要有食品、被褥及简单日用品等。物资储备应至少满足场 900克/所内安置避难人员3天的基本生活所需,其中,食品储存标准为400,人?日,饮用水为3升/人?日。 参见《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规范》,避难人员疏散安置所需物资分为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疗物资、疏散安置用具共3大类9小类,包括篷宿用品、食品及饮用水、生活用品;母婴用品(奶粉、奶瓶、纸尿布等)。避难场所物资,宜按照在应急避难场所进行避难安置的社区常住人口数量储备。所储备的应急物资“至少满足场所内安置避难人员3天的基本生活所需”。 在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社区标准(试行)中明确物资储备,包括救援工具(如水泵、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工具(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工具(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九条 本条是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安全性要求。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属于灾时避难相对安全的地带,应关注避难场所不受周边危险源的影响,选址时识别周边的危险因素,分析其影响区域,并避开危险因素影响区。 第二十条 根据避难场地功能,需要具备空间、地形地貌、环境等基本条件。社区公园、绿地、广场、社区活动中心和中小学校操场等公共空间和设施大多符合社区避难场地的基本条件。如各类学校的应急设施比较健全,有避难疏散所必需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本条件,操场、绿地和空地易于搭建简易的房屋和帐篷,又有较好的防火条件,适合作为避难场所。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神户市80%的避难人员在各类学校中避难。在我国,学校建筑最接近避难建筑的要求。 通过对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进行少量改造建设,增加应急设施、服务设 26 施及安全方面的设施,即可达到避难场所的功能要求。 第二十一条 社区避难场所的布局一般应以服务区内避难人员步行10,15分钟能到达避难场所入口为原则确定。 一般情况下人的步行速度10分钟约为500米。考虑到老人等弱势群体步行速度慢,因此,要求10,15分钟能到达避难场所入口。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 社区防灾救灾道路在灾害发生后,承担灾害救援运输、灾害疏散和灾后避难的功能。 灾害往往可能导致建筑物倒塌,地面道路受阻,救灾通路瘫痪,单方向的救灾通路不能满足救灾要求。当有两条不同方向的道路时,一个方向的道路受阻,还会有另一方向道路保障人员与救灾物资的畅通。为此,要求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的道路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相应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的数量也应不少于2个。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安全通道并要求有一定的宽度,有利于灾时避难人员逃生和向外疏散,以及保障消防车的通行和配套设施、救援物资的运送,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作为社区消防通道的有效宽度宜为4,6米,且不宜设置近端路,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社区避难避难所内道路分主通道和次通道,主通道长度按100米以下计,宽度不应小于4米;次通道长度按120米以下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避难场所内通道面积可按700平方米/千人计。 道路有效宽度是指应急救灾和疏散道路在发生灾害后,应扣除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破坏造成的影响宽度和防止掉落物等其他安全隐患所需避开的安全距离后的净宽度。 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确定。简化计算时,建筑物的倒塌影响宽度,即建筑物外侧至瓦砾边缘的距离为建筑物高度与宽度系数的乘积。参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计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为此,本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距离简化计算表可参照附表5。 附表5 建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系数简化计算表 27 建筑高度(米) ,24 24,54 54,100 100,160 160,250 与建筑 2/3 2/3,1/2 1/2 0.5,0.4 0.4,0.3 可能倒塌 长轴平行 建筑 与建筑 0.5 0.5,0.3 0.3,0.25 0.25,0.2 0.2,0.15 短轴平行 不倒塌 按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确定 建筑 第五章 建筑和有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对避难建筑的要求。 避难建筑的主要功能是为解决避难人员避难休息或宿住,以及保障对一般受伤人员的临时救护需求,故宜为3层及以下的低层建筑。由于避难建筑规模不大,为节约土地资源宜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提高使用效益,为方便使用,应急避难室应设在建筑物低层,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是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房屋结构的抗震强度提出要求。灾害发生时,不影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的使用,不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 设置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主要目的是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场所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避难,就失去了其使用价值。 本建设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将避难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规定为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考虑到避难建筑的特殊性和设 28 防目标要求,适当提高避难建筑的地震作用,减轻地震破坏程度特别是主要结构构件的破坏程度是必要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是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防火提出的要求。灾害发生时,不影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的使用,不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在选择避难场地时,应考察该区域是否有市政给水管和污水管,以利于避难场地的给水排水设施的建设。可根据避难场所的设计使用时间和服务的人数,确定饮用水的储水量。瓶装水由于方便调配、储存和分发使用,可优先作为储备水。饮用水储水量标准3升/人?日,与我国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的标准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为满足避难人员的基本的卫生需要,宜结合现有卫生设施设置洗手盆或盥洗槽和便器。 参照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17324-2008,在设施配置方面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保障应急供水设施,避难人员每100人至少设一个水嘴,每250人至少设一处饮水处。 应急厕所数量按10个厕位/千人,每个厕位加周围空间面积2平方米考虑,应急厕所区面积可以考虑20平方米/千人,或原则上每100人不少于1个蹲位且应男女分设。厕所也可是避难区域内或邻近的现有的固定厕所,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厕所距离篷宿区宜为30,50米。 第二十八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一般利用居住区广场、绿地、或就近的学校、幼儿园,当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容纳人数不多时,应急避难场所的供配电设施以利用周边建筑已建的供配电设施为主,可节省建设投资和运维费用。当设置的应急避难场所容纳人数较多时,除上述利用已有的供配电设施外,还应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设专用的供配电设施,在原有供配电设施遭破坏不能使用时启用。 第二十九条 设置在室外的供配电设施是为在应急情况下使用,做好防护可提高平时的运维效率,提高使用时的可靠性。 供配电线路敷设预留到各功能区是为了使用时用电设备接线方便、快捷。 第三十条 应急照明是维持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秩序良好的基本保障,当电力电网在没有电的情况下,应考虑有发电机或蓄电池供电。 第三十一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防雷措施是一项必做的保障人身安全和用电设备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全国各地的雷暴日及年预计雷击次数不一样,防 29 雷措施也不同。防雷分类及措施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已有明确规定,设计及建设方应按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便于人员快速适应环境、安置疏散人员避难和准确找到配套应急设施所在位置的功能分区标识。 应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引导周边人员避难的标识、应急功能分区标识和道路指示标识。当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较多时,还可选择设置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识等。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三条 本表估算指标是按2009年的设备、材料、劳动力价格及同类工程造价测算的静态指标。 单位造价指标仅包括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建筑的建安费用。避难场地包括场地平整、管线敷设、暗沟盖板式应急厕所建造、各类标识制作等费用。 综合造价指标除单位造价指标外,还包括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本表估算指标是按2014年北京地区的设备、材料、劳动力价格及同类工程造价测算的静态指标。各地宜按当地的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 本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周期分为避难建筑和避难场地的建设周期。 工期是参照《苏建价便》2006-10号文现浇框架结构建筑,一层建筑面积在 30 500平方米以内,工期为115天,二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工期为135天。 避难场地包括场地平整、管线敷设、暗沟盖板式公共厕所建造、各类标识制作。工期一般可根据项目情况与建设方协商处理,也可与社区室外工程同时建设,故表中未列出。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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