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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菲菲重案六组剧照]王菲案[孙菲菲重案六组剧照]王菲案 [孙菲菲重案六组剧照]王菲案 篇一 : 王菲案 王菲诉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徐娟,戚俊杰,夏莉 初审 代理,委托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判决书 被告张乐奕。,]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张乐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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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菲菲重案六组剧照]王菲案 [孙菲菲重案六组剧照]王菲案 篇一 : 王菲案 王菲诉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徐娟,戚俊杰,夏莉 初审 代理,委托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判决书 被告张乐奕。,]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张乐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致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 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这些文章中有对我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如“王菲承认他全家都见过东方,且东方还住在他父母家,他父母还叫东方是可爱的小天使”、“这时她收到王菲父亲的一个短信,忽然情绪激动起来……”、“王菲的爸爸也不停打电话过来……后来他们之间有了三四次通话,他父亲一直在推脱,姜岩表现的很狂躁”、“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因为王家的态度,你迟迟不能下葬”等等。同时,张乐奕还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 张乐奕在其网站上刊登的这些文章严重失实,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网友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我的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张乐奕辩称: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2007年12月27日,姜岩因不堪王菲背叛及冷漠的伤害,曾服用药物自杀,后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但在29日晚,姜岩与王菲之父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 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2008年1月8日,我接到姜岩亲属的电话,得知姜岩的噩耗。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菲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北飞的候鸟”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 综上,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 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 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分别是: 1、《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该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再次进行粘贴,将王菲与姜岩的住所地址、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描述了姜岩的姐姐姜红亲历的姜岩两次自杀行为及死亡的 全部细节和过程,表达了对王菲及其家人极度不满的态度。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粘贴了王菲与东某的照片,构成侵犯隐私权。 2、《静静的》一文。该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王菲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3、《心上的月光》一文。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王菲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 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应予删除。因王菲未主张《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故对于该文章本院不要求张乐奕删除。 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王菲提供的其原工作单位在网络上所发帖子的内容显示是王菲主动离职,而不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网络中的内容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为搜集证据而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张乐奕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王菲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王菲因为此事件遭受到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精神痛苦,张乐奕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张乐奕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1、在张 乐奕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是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唯一因素;2、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3、在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4、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因此,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 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徐娟,戚俊杰,夏莉 初审 代理,委托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朝民初字第29276号 原告王菲。,)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 原告王菲与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令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极不公正的报道…… 由于凌云公司是大旗网的开办者,因此请求判令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大旗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凌云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办管理的大旗网,系论坛聚合类网站,内容主要是搜集和聚合来自其他中文网站上的热点话题和精华信息。2008年1月10日起,大旗网开设了一个名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该专题主要是提供一个平 台,将搜集的其他网站中的关于姜岩死亡事件的叙述与大旗网相链接。同时,大旗网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采访,并将被访者的叙述在该专题中进行了刊载。专题中有站在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污蔑、诽谤王菲名誉的内容。我们没有接到王菲的任何投诉,就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王菲对姜岩自杀的事件采取了不正确的态度,表现出对死者的 冷漠,其中的因果关系是由于王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王菲所述的“被单位辞退”,是发生在大旗网刊载专题之前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 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岩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岩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红、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大旗网在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菲公司组织去罗马玩与第三者合影”。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大旗网、“北飞的 候鸟”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 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 告。凌云公司注册了大旗网,应当依法对大旗网进行管理,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凌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的一部分。,)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类似这些问题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当事人一般正常情况下不愿、也不会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间广为散播。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这一行为显然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 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后,成为公众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和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爆发。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开始在其他网站上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方式,主动搜寻更多的关于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出现了众多网民到王菲家上门骚扰的严重后果,使王菲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王菲婚姻不忠行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信息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大旗网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众多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菲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的行为致使王菲的名誉权亦受到侵害。 关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的诽谤问题。由于大旗网中有关王菲有 第三者的事实成立,且王菲主张网站上登载的姜岩家属的言论“她的遗产也只是单位给的公积金、社保这一类,而让人气愤的是,王菲家就连这些也想要分得”只是大旗网在采访姜岩家属时,由家属陈述的有关事情发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凌云公司对王菲构成诽谤。 二、关于凌云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大旗网关注到姜岩自杀事件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开辟专题网页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应属新闻自由的范围,本无不当。但是大旗网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菲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凌云公司作 为大旗网的注册开办单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由于王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凌云公司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菲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王菲因此事遭受舆论压力,承受 较大精神痛苦,应予以适当考虑由凌云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但由于以下事实的存在,凌云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1、在大旗网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大旗网的行为仅是进一步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范围,促成王菲的隐私为更多的公众所知晓,即大旗网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非唯一因果关系。2、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3、在大旗网的披露行为之外,还存在其他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4、大旗网在制作该专题网页的内容时,不仅有姜岩家属一方的意见,还有采访法律和心理专家对此事看法的内容,并非单纯登载批评、谴责性言论。因此,王菲的精神抚慰金由本院综合上述各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中《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 二、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大旗网 首页对原告王菲刊登道歉函,刊登时间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四、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娟 审 判 员 戚 俊 杰 代理审判员 夏 莉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屹 肖 依 篇二 : 孙菲菲被打不是炒作重案六组无人顾问 曾经主演过央视大剧《孔雀东南飞》的女演员孙菲菲昨日被爆料指2010年12月23日下午,在辽宁省凤城市《血色恋情》剧组现场遭剧组工作人员殴打,孙菲菲及助理刘蕾受伤。 本报记者昨日通过电话联络孙菲菲,她短信回应说:“事情是真的,但我现在还没有调整好自己,所以暂时不想多谈这件事情。” 据了解,事件爆发当晚,孙菲菲与助理已经前往凤城当地派出所报案。有邮件向全国媒体爆料。业内普遍猜测,孙菲菲有心讨回公道。 据孙菲菲事件的爆料邮件描述,这个过程好比一出“武打片”。 文/记者 周昭 孙菲菲认为是“工作结怨”。她对记者称,自己是1个工作认真的人。她认为,工作时有意见分歧争执很正常,但有的人吵架对人不对事,对方或许就记下了仇。 疑问:有知情人爆料说,打人者之一姚远之前和孙菲菲并无矛盾,事发前两天孙菲菲还跟他开玩笑、聊天,怎么突然间就变脸呢, 孙菲菲的助理声称,她曾偶然拾到1个U盘,内有一份文件,是金峰在去年12月10日写的一份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其中有“12月6日,导演组发话‘孙菲菲找事的话,我们就砸她一顿,然后走人’”等字样。孙菲菲也坚称,打人事件的确早有预谋。 疑问:既然早有预谋,当天是什么事诱发了这场暴打, 有知情人爆料说,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事发当天距离结清尾款的时间只有3天左右,尾款大约有几十万元。打人,就是因为有人想赖账。事实 上,尾款在去年12月27日左右收到。 疑问:导演要泄私愤、要赖账,那完全可等戏份都杀青后再动手,何必这么着急,到底有什么事情让他们忍无可忍, 疑问:被打后,一般女演员遇到这种情况,大都会说:“不拍了”。但就连对方“劝”孙菲菲走,她还不肯走。 孙菲菲称,自己是军人家庭的后代,为顾全大局她坚持拍完了最后的镜头,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方精心设计的阴险的布局落空。 孙菲菲的助理刘蕾昨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去年12月23日,孙菲菲按照剧组通告赶赴A组外景地: “那天很冷,外面的雪有30多厘米厚。当时孙菲菲的位置是在一处上坡,山坡长20米左右。导演、摄影等工作人员在下坡。孙菲菲当时必须穿过这些人群。就在我们从山坡上往下走之际,我突然被剧组的三个男人按得坐倒在地,完全动不了,然后我看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爆料邮件里写的。先是导演的助理走到孙菲菲前说:‘孙老师,我想请教你1个问题。’孙菲菲毫无防范还以为他是说有关拍摄的事情就回答说:‘哦,你说吧。’他说:‘你之前说我不是个东西,’孙菲菲还扭头问周围的工作人员:‘他在说什么呢,’然后那个人就一口唾沫吐在她脸上,紧接着抬手就是一巴掌。孙菲菲说:‘你疯了,你敢打人,’那个人说:‘打的就是你~’”随后,他把孙菲菲推倒在地,殴打。 紧接着杨兆华又是拳头又是巴掌地打在孙菲菲的头上、脸上,孙菲菲下意识抓住对方的衣领,却被杨兆华用力推倒在地,拳打脚踢。 孙菲菲爬了起来,又被杨推倒,继续殴打。 在纠缠的过程中,双方从山坡顶滚到了坡底。 此时在场的演员与副导演张晶都上前劝阻说“别打了”,杨兆华才停下来。 在爆料邮件中记者看到还有这样的描写: “这时,孙菲菲爬起来就问‘导演,打人是你指使的吗,’对方微笑着说:‘对,我就是要给你个教训~’过程中,现场制片姚远对孙菲菲说:‘少废话~’”孙菲菲没有搭理,他就伸出大手摁在孙菲菲的脸上,再次把她推倒,又绕到她的背后狠踢了两脚。副导演张晶再次过来把打人者劝开。” 据介绍,当时现场1个善良的剧务“黄毛”怕孙菲菲再次被打,用力将她抱了起来向山下跑去。一直受制的助理刘蕾这时掏出手机来要拨号,现场的灯光师立马冲了过来,把手机抢走,递给了姚远。姚远接过手机给摔了个粉碎。 有知情者称目前,孙菲菲已在朋友安排下回京诊治,其头疼日益加重,眼睛视物模糊重影,兼有呕吐,怀疑被打成脑震荡,现正在京治疗。 据称,为免父母受惊,她至今还没敢让父母知晓此事。 一下了山,孙菲菲立刻用手机给制片人教卫东打电话诉苦,接着副导演,)张晶和“黄毛”也来了送车。事后,“黄毛”告诉孙菲菲,导演为首的一帮大男人打1个女人,他实在看不下去了。 孙菲菲按通告去改妆,但化妆师赶来后说,她被通知这天不给 孙菲菲改妆,因为她后面的戏不用拍了。孙菲菲说:“原来早就计划好打人的了。” 但她依然坚持赶拍下面的戏,经纪人穆小勇也一直在与剧组制片方电话交涉。 总制片人教卫东对穆小勇说,让孙菲菲赶紧撤离剧组,以保障人身安全,但孙菲菲很坚决要报警以严惩凶手,而且还要把戏拍完。 可是,制片人金峰不让孙菲菲报警,并且要求她立刻撤出剧组,说张汉杰不干了,如果孙菲菲再拍下去,导演还会再次殴打孙菲菲。 他甚至对穆小勇说:“不光是导演,金峰自己本人都想打孙菲菲。”当天夜里十时多,孙菲菲和助理刘蕾报了警,到派出所做了详细口供笔录,过程与伤情一一记录在案。 事后,总制片人教卫东赶来和孙菲菲谈话。他对孙菲菲的剧中表现非常满意;又代表打人的人向孙菲菲道歉,希望孙菲菲息事宁人。但孙菲菲坚持要报警,严惩凶手,孙菲菲说:“到了这个时候对方仍然承诺付清尾款,但就没有落实时间。” 去年12月25日当天,打人的杨兆华和姚远已离开剧组,去向不明;导演张汉杰也走了。这时,金峰就说:“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啊。”而教卫东则致电穆小勇,说要带姚远向孙菲菲当面道歉,并赔偿她。但这点始终没有落实。不过,尾款终于在两天后收到。 就此事件,本报记者昨日采访了《血色恋情》的制片人金峰。其他剧组方面的当事人暂时未作出评论,而金峰也表示不方便提供导演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联络方式给媒体。 广州日报:孙菲菲为什么被打呢, 金峰:事情发生时我不在现场。究竟打了没打我也不知道,我问了剧组挺多人有的说打了,有的说没打。 广州日报:为何剧组几个大男人要殴打孙菲菲和助理2个弱女子呢, 金峰:这个应该说由来已久。孙菲菲跟导演应该是有不和的。她在片场老是指手画脚,随便叫停,又教人家演员怎么演戏。不过,她不是跟导演发生矛盾,好像说是跟导演的助理吵起来了。 广州日报:有陪孙菲菲去验伤吗, 金峰:验什么伤,她把导演助理的脸都给挠破了。 广州日报:听说你当时曾经阻止孙菲菲报案,为什么, 金峰:我没阻止啊。不是后来报了案吗, 广州日报:事情到现在有进展吗, 金峰:没有,都没人来查,能有什么进展,再说这也不构成什么吧。 广州日报:据说这事跟片酬有关,而且都是事先部署好的。她们捡到了1个U盘里面有说到这个事情, 金峰:没有。他们说捡到了U盘,但也有人说是她们偷的。U盘也只是1个小姑娘的物品。里面能有啥东西呀。 广州日报:你是说U盘是她们偷的吗, 金峰:当然,好端端放在助理的办公桌上的东西,怎么就变成在外面捡到的呢, 广州日报:刚才你不是说,那人不是助理,而是1个小姑娘吗, 金峰:是。反正那东西就是在办公室都看得好好的。 广州日报:不是说是个小姑娘的U盘,并不重要的吗,为什么还要看得好好的呢, 金峰:这东西你说重要就重要,说不重要就不重要,反正看把它摆在什么位置吧。 广州日报:听说孙菲菲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剧组对此有何看法, 金峰:剧组当然是配合的,只要有需要,剧组都会配合她们的工作。但是关键是这剧组丢U盘的事情还没查清楚呢。要没内鬼,这东西能丢吗, 广州日报 打人者竟是导演助理;孙菲菲疑患脑震荡;导演否认曾打人;孙菲菲称确有其事,并将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按常理说,打人的事后都不说话,被打的都要满世界喊冤叫屈,而孙菲菲方面仅仅通过第三方的博客文章披露此事并表示要诉诸法律,这让人有些奇怪。并且,博文中孙菲菲被打得不轻,展示的图片却只是一张有轻微腿伤的图片,说服力有限。而浏览网友的反应,“炒作说”占到相当篇幅。 后来记者从邓鲁平处获悉,伤腿照是孙菲菲报案当天在派出所取证时的照片。而对孙菲菲和剧组“联手炒作说”,邓鲁平也认为,这样做对名气有限的孙来说作用不大。邓推测,该剧拍摄过程中,孙菲 菲和剧组特别是导演、制片间,肯定有这样那样的摩擦,但最后发展到打人,是有些过了。 如此一说,多少可以消除大众的一些疑虑,而制片方轻飘飘的一句“言过其实”却难以服众。真相到底如何,希望当事几方拿出更大的诚意和给力的证据,让我们寻求真相不再如雾里看花。 本报讯曾在《重案六组》中扮演女警田蕊、被称为“中国第一古典美女”的演员孙菲菲在拍摄过程中,被剧组导演助理等打成脑震荡,昨日下午,资深娱乐撰稿人邓鲁平突然在自己的博客里爆出这个惊人消息。据邓鲁平称,上月23日,正在东北拍摄电视剧《血色恋情》的孙菲菲被导演助理杨兆华动手打伤,其助理刘蕾欲电话报警,手机却被夺摔坏。面对外界质疑受伤图片并非孙本人,从而怀疑是炒作之举,孙菲菲本人昨天傍晚回复记者短信时称“确有其事”。 据邓鲁平介绍,打人事件发生于上月23日,当时孙菲菲正在辽宁凤城拍摄电视剧《血色恋情》,孙菲菲在剧中出演女主角九红。按照孙菲菲助理刘蕾的讲述,当时孙菲菲完成A组拍摄后准备下山回驻地改妆,赶赴B组继续拍摄。在走1个下坡经过导演、摄影等工作人员身边时,暴力突然发生。 “先是孙菲菲的助理刘蕾被剧组三个男人突然从身后用一件长羽绒服蒙住了头,并且被按倒在地,三个男人坐在了刘蕾身上,刘蕾被压住动弹不得。”几乎就在同时,导演助理杨兆华就上来借口提问,“孙老师,我想请教你1个问题。”并称“你之前说我不是个东西,” “孙菲菲表示不明就里,刚问周围工作人员他在说什么呢,一 转脸杨兆华就一口唾沫吐在她脸上,紧接着抬手就是一巴掌。”邓鲁平说,孙菲菲质问对方“你疯了,敢打人,”却被杨兆华回应“打的就是你~”紧接着杨兆华又是拳头又是巴掌打在孙菲菲的头上,脸上。据邓鲁平描述,在此过程中,孙菲菲多次被推倒,而导演张汉杰也表示:“要给你1个教训。” 接下来,在副导演张晶和其他演员劝阻下,打人才得以停止。但助理刘蕾起身后,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电话却被夺走,随后手机被现场制片姚远砸烂。 张菲菲回到化妆室后,立即将情况简单汇报给了制片人金峰,后又出于履行合约考虑,通知化妆师前来准备下一场戏。但化妆师却告知,自己早已接到通知当天不用给孙菲菲改妆了。这被孙菲菲和助理理解为,对方打人是早有预谋。当晚,孙菲菲和助理刘蕾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做了笔录。 12月25日,制片人金峰同现场副导演张晶来到孙菲菲剧组住处,表示歉意与慰问。但表示“打人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导演张汉杰否认打人一事。”而此后返京的孙菲菲虽已赴医院诊治,但仍头疼加重,眼睛视物模糊重影,兼有呕吐,疑被打成脑震荡。 孙菲菲助理在事发后曾经意外获知,执行制片人金峰在12月10日写的工作总结报告中曾提到“12月6号,导演组发话:‘她’找事我们就砸她一顿然后走人”等字样。孙菲菲认为,在导演张汉杰的眼里的“找事”其实只是演员关于创作与导演产生了不同意见。 昨天下午,记者先后多次致电孙菲菲助理刘蕾和经纪人穆小 勇,欲了解详情。截至记者发稿时,两人均没有接听电话。傍晚时,孙菲菲回复记者采访短信称:“事情是真实的,但我正在休养,对此不想再多说……”而孙菲菲的一位律师朋友表示,根据孙菲菲伤情,将会依法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 据网易娱乐报道,昨天傍晚,《血色恋情》制作方辽宁七星负责人吴女士在电话中表示:“网上内容言过其实了,我们的戏圆满杀青,没有出现打人事件。”制片人金峰称在开会过会回复,随即挂断电话。导演张汉杰、现场制片姚远的手机都已关机,剧组总制片人教卫东已将手机呼转至秘书台。 昨晚,记者联系上爆料人邓鲁平,他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出于和孙菲菲长达七年的友情:“1个女生被剧组几个大男人打成这样,我是挺为她抱不平的。”至于孙菲菲和导演方面为何事产生过节,邓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同时否认了是为她炒作。目前,孙菲菲和其经纪公司准备向对方讨个说法,但对方却迟迟不出面,连个道歉也没有。“她不想要什么赔偿,只是要讨个说法。单不说身体上的伤害,1个女生被几个大男人打,心理上已经造成极大阴影,很多天都不愿意出门见人了。” 重庆晨报 记者昨日接到爆料,称孙菲菲在剧组现场被几个大男人打至“疑是脑震荡”,记者多方求证,但该剧组封口以对。 报料人是孙菲菲的助理刘蕾,她称2010年12月23日下午,孙菲菲在辽宁凤城拍摄《血色恋情》时,被剧组工作人员暴力殴打。 她描述的事情经过甚是惨烈:当时她和孙菲菲在一处深山外景地,结束A组拍摄工作回到自己车上,途中突然被导演一行人袭击,刘蕾称自己“被剧组3个男人突然从背后蒙住了头,按倒在地”,她拼命挣脱后看到这样一幕:导演助理杨兆华走到孙菲菲面前挑衅,“孙老师,我想请教你1个问题,你之前说我不是个东西,”紧接着“一口唾沫吐在孙菲菲脸上,紧接着抬手就是一巴掌……又是拳头又是巴掌打在孙菲菲的头上、脸上,孙菲菲下意识抓住对方的衣领,却被杨兆华用力推倒在地,拳打脚踢。孙菲菲爬了起来,又被杨推倒,继续殴打”。 刘蕾悲愤地说,当时现场只有1个副导演张晶上前劝阻,其余都是导演的人,“菲菲问导演张汉杰,‘打人是你指使的吗,’张还面带微笑,说就是要给她个教训~现场制片姚远又把孙菲菲推到,绕到她背后狠踢了两脚。”刘蕾说这几人都是1.8米的大汉,她们两人毫无招架之力,最后是1个善良的剧务“黄毛”把孙菲菲抱到山下。事情发生后,孙菲菲的经纪人穆小勇第一时间与该剧制片人金峰交涉,“但金峰却要求穆小勇召回孙菲菲立刻撤出剧组,说剩下的8场戏导演张汉杰不拍了,并且威胁说如果孙菲菲继续拍摄的话,导演还会再次殴打孙菲菲,金峰还说,不光是导演,他本人也很想打孙菲菲~” 刘蕾告诉记者,自己现在已回到老家休养,在京治疗的孙菲菲情况不妙,“头疼日益加重,眼睛视物模糊重影,兼有呕吐,怀疑被打成脑震荡”,而孙菲菲的一位律师朋友表示,会根据她的伤情,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 刘蕾向记者提供了孙菲菲当日报警后的伤情照片,手脚确有多 处瘀伤。事发多日,为什么现在才公诸于众,刘蕾称孙菲菲一直没有讨回公道,“发生时之际已经报案了,我们当时有笔尾款没有拿到,担心曝光后,拿不到钱。29日我们收到尾款了,这期间剧组也一直在说,要让打人者来给菲菲道歉,并做相应赔偿,本来菲菲说如果是诚心的话可以接受,结果直到现在,都没人道歉,导演还否认打人了。现场全是导演的人,摄影师是导演的亲侄子,灯光也是他亲戚。我们是想通过这个让他们得到惩罚。” 孙菲菲挨打,是拍戏得罪人了吗,“具体的我也不是特别清楚,拍之际大家都很开心的,突然发生这种事。可能在现场和导演有些意见不一样,这场戏菲菲觉得这样拍比较好,导演觉得那样拍比较好,顶多就是这样了。”刘蕾提出1个假设,剧组打人就是为了不付尾款,“他们打完后,肯定觉得她会不拍,如果不拍我们就是违约,片酬就拿不到。”被打伤了还拍完剩下的戏,记者觉得有些匪夷所思,刘蕾解释道,“B组当时有她的最后一场打戏,几10个人等着,所以她还是坚持把戏拍完了。这个戏是林和平老师的,她很看好这个戏,想坚持拍完。” 记者又向孙菲菲求证此事,她仅以短信回复,“事情是真实的,但我正在休养,对此不想再多说。”刘蕾同时向记者提供了多个当事人联系方式,包括导演张汉杰、助理杨兆华、现场制片姚远,以及事发地丹东市凤城河南分局警官李卫东的电话,全部关机,孙菲菲经纪人穆小勇和该剧总制片人教卫东的手机则呼叫转移,记者没能求证到更多细节。刘蕾表示,她和孙菲菲对此事极端失望,所以出此下策, “我们就是要讨1个公道。” 武汉晚报 广告人杨昆美女频道 篇三 : 王菲案 王菲诉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徐娟,戚俊杰,夏莉 初审 代理,委托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判决书 被告张乐奕。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张乐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致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 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这些文章中有对我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如“王菲承认他全家都见过东方,且东方还住在他父母家,他父母还叫东方是可爱的小天使”、“这时她收到王菲父亲的一个短信,忽然情绪激动起来……”、“王菲的爸爸也不停打电话过来……后来他们之间有了三四次通话,他父亲一直在推脱,姜岩表现的很狂躁”、“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因为王家的态度,你迟迟不能下葬”等等。同时,张乐奕还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 张乐奕在其网站上刊登的这些文章严重失实,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网友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我的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张乐奕辩称: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2007年12月27日,姜岩因不堪王菲背叛及冷漠的伤害,曾服用药物自杀,后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但在29日晚,姜岩与王菲之父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 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2008年1月8日,我接到姜岩亲属的电话,得知姜岩的噩耗。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菲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北飞的候鸟”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 综上,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 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 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分别是: 1、《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该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再次进行粘贴,将王菲与姜岩的住所地址、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描述了姜岩的姐姐姜红亲历的姜岩两次自杀行为及死亡的 全部细节和过程,表达了对王菲及其家人极度不满的态度。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粘贴了王菲与东某的照片,构成侵犯隐私权。 2、《静静的》一文。该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王菲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3、《心上的月光》一文。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王菲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 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 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在得知姜岩自杀身亡后,为了祭奠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在注册网站后,应当依法管理网站,对该网站中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乐奕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 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 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此外,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 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乐奕对王菲构成诽谤。 另,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二、关于张乐奕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张乐奕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注册管理者,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登载网民 的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张乐奕的这些行为均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 案中,张乐奕本人及其他一部分网民撰写文章的内容已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产生了严重后果以后及王菲起诉后,张乐奕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还不予以妥善处理,则张乐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应予删除。因王菲未主张《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故对于该文章本院不要求张乐奕删除。 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王菲提供的其原工作单位在网络上所发帖子的内容显示是王菲主动离职,而不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网络中的内容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为搜集证据而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张乐奕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王菲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王菲因为此事件遭受到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精神痛苦,张乐奕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张乐奕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1、在张乐奕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是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唯一因素;2、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3、在 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4、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因此,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 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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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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