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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评促建工作,使同学们更加积极参与到评建工作中来,提......迎评促建工作,使同学们更加积极参与到评建工作中来,提... 为进一步做好迎评促建工作,使同学们更加积极参与到评建工作中来,提高评建水平,确保学校评估达优的目标实现,我院特将学校涉及到广大同学的有关管理规定整理如下,方便同学们学习阅读,望我院同学能认真学习: 一(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测评 (一)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办法 (二)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二(沈阳理工大学班导师工作规程 三(学风建设和课堂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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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评促建工作,使同学们更加积极参与到评建工作中来,提... 为进一步做好迎评促建工作,使同学们更加积极参与到评建工作中来,提高评建水平,确保学校评估达优的目标实现,我院特将学校涉及到广大同学的有关管理规定整理如下,方便同学们学习阅读,望我院同学能认真学习: 一(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测评 (一)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办法 (二)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二(沈阳理工大学班导师工作规程 三(学风建设和课堂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二)学生课堂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三)晚自习管理办法 四(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条例 (二)沈阳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条例 (三)学生公寓行为规范 五(食堂就餐相关管理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食堂文明就餐守则 (二)沈阳理工大学学生食堂就餐行为规范 六(校园文明行为的管理规定 1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行为规范 (二)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七(其他学生管理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二)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 一(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测评 (一)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学生德育、素 质养成教育,加强第二课堂教育,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 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文化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 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制定本办法,将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纳 入人才培养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学分是在本科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对学生 在德育、素质养成教育和参加全面素质培养的活动等方面的基 本要求,是学生成长成才教育的基本环节。 第三条 综合素质教育是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综合素质学分为 必修学分共计4学分,分布在第一至第八学期,每个学期0.5 学分。本科生应在规定学期内取得规定综合素质学分,毕业前 没有修满该学分的,将不予毕业。 第四条 综合素质学分在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后认定。综合 素质测评分为两个项目,即基本行为规范和素质教育活动。 基本行为规范是体现学生德育素质水平的、对学生在校期 间日常行为规范的最基本的要求,分为“必行”和“应行”两 部分,包括学生遵纪守法、文明举止交往、集体观念、爱护公 物、生活作风、宿舍管理等方面。“必行”部分为学生必须做 3 到,违反其中任意一条不能获得该学期素质学分。“应行”部 分为学生应该做到,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按照优秀、合格、不 合格三个等级赋分。 素质教育活动是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举办的已各类 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艺术、学术科技、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的 比赛、讲座、交流、会议等各种形式的活动。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根据不同项目和观测点赋分,其中基本行 为规范满分72分,素质教育活动按照素质教育活动基本赋分 乘以权重系数确定最后得分。 第六条 经测评,在上述两项中得分达60分、且基本行为规范项 目得分达到48分的学生,可获得该学期规定的综合素质学分 0.5分。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及综合素质学分的审核及认定由各院(系)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各项目日常记录和审核、认定学分在《沈 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分认定表》中记录。 第八条 各项目的纪录、认定方式、认定标准及具体要求根据项 目和具体观测点的性质在《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及学 分认定表》中规定。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方式根据观测点分为检查、观测、记录等 方式。 4 第十条 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和《认定表》的 要求,做好日常记录,并根据记录核算得分,最终根据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认定学分。 综合素质学分每学期以适当方式向学生本人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 未能获得学期综合素质学分的,必须在以后的 学期内补足。 第十二条 每学期各院(系)汇总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 情况,并将汇总表交报学生处,学生处建立学生综合素质学分 档案;交报教务处登录成绩卡片。 第十三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学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综合素质学分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月起试行。 (二)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试 行) 加强素质教育是面向未来的教育,是促进大学生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要求。建立和实施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评价体系旨在利用评价考核的监督、激励等教育功能,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调动学生认识与实践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把社会对人才素质要求转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追求,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办法,注重品德修养、性格塑造、意志锤炼和良好习性的养成,为学生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做好素质准 5 备,促进个体社会化的实现和终身可持续发展。根据《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体现综合素质学分评价以正面肯定和激励为主,根据定性描述、定量评价的原则,采取学生自评、班级评价与部门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对每个学生素质测评的客观、准确和全面。 第二条 各评价项目的含义主要是: 一、基本行为规范部分 (一)基本行为规范—必行部分: 第一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指在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现 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做合格守法的公民。 第二项:维护学校声誉是每一个在校生的责任和义务。学生 在校内外各种场所(含各种信息发布载体)应该在言语舆论、行 为方式等方面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不负责任地发布不利于学校 声誉的舆论,或有损学校和我校大学生的形象的行为均应视为破 坏学校声誉。 第三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考试均应遵守考试纪律,考 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的界定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项:学生在校期间禁止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不得散布、 传播、参与、提供黄、毒、赌的行为、活动或信息。 6 第五项:以任何方式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帮助,或激化打架行为,盗窃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集体、国家财物,均为违反本项规定。 第六项:前项中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办法》中应当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基本行为规范一应行部分: “应行”评价项目主要是: 第一项: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活动。大学生要做社会公德及社会公益活动的倡导者和示范者,积极参加国家、社会、学校等组织的无偿鲜血、义务劳动、社区服务、公众救济或其他公益活动;对树立社会正气、公共道德有突出行为或有广泛影响行为的,可以评价为优秀,按照优秀等级赋分( 参加上述公益活动或遵守社会公德的,可以评价为合格( 第二项:与他人文明交往(在校期间,同学之间交往或在校生与校外人员交往应符合学校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文明准则,交往方式、行为及言行能够代表该准则并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可以评价为优秀。 与他人交往符合上述文明准则的,可以评价为合格。 第三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个人没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并且对周围该不良习惯能够起到监督、纠正、转化等作用,或为优化环境、纠正与此相关的不良习惯做出其他贡献的,可以评价为优秀。 7 无此不良习惯的,可以评价为合格。 第四项:按时出操、早起。按时出操、早起,并能够组织、督促其他同学出操、早起的,可以评价为优秀。 按时出操、早起的,可以评价为合格。 第五项:爱护公物。爱护公物并且为爱护公物起到示范、宣传、监督、纠正错误行为等作用的,可评价为优秀。 个人能够做到爱护公物的,可以评价为合格。 第六项:遵守课堂行为规范、按时按要求上自习。遵守《沈阳理工大学课堂行为规范》,按时按要求上自习,并且维护课堂及自习纪律的,可以评价为优秀。 做到遵守《沈阳理工大学课堂行为规范》并且按时按要求上自习 的,可以评价为合格。 第七项:参加卫生值日,参加集体组织的劳动。积极组织、参加集体安排的各种卫生值日,积极组织、参加集体组织的劳动,可以评价为优秀。 参加各种卫生值日,参加集体组织的劳动,评价为合格。 第八项:不铺张浪费。生活作风朴素,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收支,并有广泛积极影响的,可以评价为优秀。 不铺张浪费的,评价为合格。 第九项:诚实守信。在考试、就业、国家助学贷款、《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评测表》中基础行为规范的自评部分 8 及其他要求诚信道德的工作中表现出优秀的诚信品质,并产生积极影响的,可以评价为优秀。 能够做到诚实守信的,评价为合格。 第十项:公共场所仪表端庄。在校内外公共场所着装、仪表端庄,能代表大学生的身份形象,受到广泛认可或赞誉的,可以评价为优秀。 校内外公共场所仪表端庄的,评价为合格。 第十一项:遵守宿舍管理及其相关规定。在宿舍及宿舍生活区内模范遵守有关宿舍管理及其相关规定,有突出表现的,评价为优秀。 遵守宿舍管理及其相关规定的,评价为合格。 第十二项:爱护校园环境。爱护校园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并且主动美化校园环境或为美化校园环境有其他贡献的,可以评价为优秀。 爱护校园环境的,评价为合格。 二、素质教育活动部分: 第一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各类团体、社区、单位组织的无任何形式酬劳、公益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项: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包括各级各类组织举办的具有科技文化性质的比赛、宣传、组织或其他环节的活动。 第三项:积极参加文体社团艺术活动。包括各级各类文化、体育、社团、艺术活动。 9 第四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包括学院(系)级及以上 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含专业实践)活动。 第五项: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学生干部任职加分)。学生干 学生会主 学生会副主 席、团总支 职 席、部长、副部长、班级学生会干事、班级其他 副书记、自 务 自管会部门班长、支书 自管会干事 学生干部 管会总负责 负责人 人 职务加 6 5 4 3 2 分 权重系数 优秀1.5 良好 1.2 合格1.0 不合格 0~0.5 部得分权重系数依据日常工作考评结果确定。 第六项:积极参加讲座、报告。包括校内外各级及各种性质 的讲座、报告会(应具有广泛的学生受众面)。 第七项:积极参加其他素质教育活动。虽不含在上述六项之 内,但符合学校综合素 质教育及人才培养目标的其他素质教育活动,根据具体情况由 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照相应级别评价赋分。 10 上述综合素质教育活动在各项之间交叉的,只按单项进行评 价。素质教育活动最后得分按照素质教育活动基本赋分乘以权重 系数。 各单项素质教育活动得分=基本赋分*F1*F2。 5次以上 3~4次 1~2次 活动次数 权重系数 1.5 1.2 1.0 F1 一 活动效果好一般 差 好 差好 一般差 般 权重系数0.1. 1.21.0 1.0 0.61.2 1.0 0.6 F2 6 2 第三条 “必行”项目不赋分。作为在校大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标准,违反“必行”规定项目的即被一票否决,不能获得该学期学分。 第四条 经评测基本行为规范项目得分达到48分,并且基 本行为规范和素质教育活动得分之和达到60分的,可以获得该 学期的学分(0.5学分);综合素质得分作为评定奖学金、评 优的主要指标。 第五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主要 包括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年级主任及部分主要学生干部组成, 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整体工作。 11 第六条 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素质学分测评工作的日常记录、审核和学分认定,负责组织各环节的测评工作,负责开展相应的综合素质教育活动。 第七条 根据日常记录,每学期初组织对上学期学生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学分认定计入相应表格: 自我评价:学生本人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基本行为规范部分进行自评,自评分记入《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评测表》; 班级评价:以班级为评价单元,学生本人在班级内诚信汇报本人情况,由年级主任会同主要班级干部进行评价,填写《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评测表》; 部门评价:班级评价后,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本院(系)学生进行评价,以主管年级主任为主、结合办公室意见进行打分,评价分数记入《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评测表》;学生自评、班级评价和部门评价均应记录书面评语; (1)基本行为规范部分按照学生自评占20%权重、班级评价占20%权重、学生工作办公室评价占60%权重的比例加权平均,结果记入《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表》。 (2)素质教育活动部分按照班级评价占40%权重、学生工作办公室评价占60%权重的比例加权平均,结果记入《沈阳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表》。 12 (3)根据《认定办法》及本细则认定学分。 第八条 对上一学期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一般应在开学 后一个月内完成,第八学期应在毕业答辩前十日内完成,完成 后应以公示等适当方式向学生本人反馈一次。 学生对反馈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周之内向本院 (系)评价小组申请复查,各院(系)评价小组应予以复查, 复查工作应在二日内完成,复查结果有出入的应及时更正,复 查结果没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维持原评价结论,并对学生本人做好解释工 作。 第九条 本学期内未能获得该学分的,应在以后的学期内 补足。综合素质评价分数超过80分,或在评价项目中有重大贡 献或有极广泛积极影响并且本学期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标准 的,可以补足认定上学期综合素质学分。 连续两个学期未能获得学分的,一次评价只能补足、认定 其中一个学期的学分。 第十条 各院(系)各学期进行评价后,填报《沈阳理工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汇总表》,上报学生处备案,同时 上报教务处登录成绩。 第十一条 评价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表格、书面文字材料由各院(系) 学生工作办公室建档保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3 14 二(沈阳理工大学班导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班导师在学生思想教育与成才发展中的指导作用,确保班导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班主任(导师)工作规程(试行)》(辽教发[2005]1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班导师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由学校聘任到学生班级,协助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学习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的教师,是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工作计划落实到班级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二章 班导师的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班导师工作的宏观指导,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班导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科生以自然班为单位设置班导师,每班一名。 第五条 学校所有教师,包括教授原则上都要担任班导师。机关 15 各部门、各学院的负责人及“两课”教师必须担任班导师。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具有担任班导师工作经历者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班导师的聘任工作在每学年上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班导师的聘任程序: 1、本人向各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从报名的人员中遴选; 3、各学院将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聘任。 第八条 聘任名单报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备案。任期一般与所带学生班级学制一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班导师职责时,应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将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离任,学院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三章 班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班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素质好。 (二)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热爱班导师工作。 (三)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6 第四章 班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班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家庭情况、智力与学习基础、同学关系、思想状况等;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每周抽出一定时间与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对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要随时关心、教育和帮助;坚持思想灌输和人格影响相结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党员班导师要协助党组织做好班级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各学院党组织在发展学生入党时须征求班导师的意见。 (二)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制定学习计划,改进学习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辅导学生适应学分制的教学模式,每周抽出一定时间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学生出勤、听课情况,反映学生的要求,并与任课教师保持密切联系;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做好职业规划、考研准备、择业就业等工作。 (三)对学生进行行为引导。坚持普遍教育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教育学生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定期召开班会,加强班级建设,组织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营造良好 17 班风;从基础文明抓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艰苦奋斗、文明修身意识;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关注特殊群体心理健康问题,优化个性结构,注重心理疏导,塑造健全人格;指导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技活动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意识。 (五)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指导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制定班级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综合评定、奖学金评定、勤工助学等工作;完成学校和所在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记好《班导师手册》,经常与学生工作办公室沟通,及时汇报和总结班导师工作,按时参加班导师工作例会。 第五章 班导师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班导师的考核 (一)班导师的考核工作由各学院院长负责,各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期末前完成。 (二)各学院每年对班导师工作进行两次学期考核和一次学年评定。 (三)学期考核分为学生测评及学院量化考核两部分(见附表)。学生测评包括学生对本班工作的满意度和对班导师工作评价情况(测 18 评人数占本班学生总数2/3以上);学院量化考核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学习指导、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情况。 (四)班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班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 第十二条 班导师的奖惩 (一)班导师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梯队遴选、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每学年按一定的比例对优秀班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并推选省、市优秀班导师。考核优秀的在评聘专业技术时可减免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具体见评聘条件)。 (三)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的享受班导师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享受60%班导师津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予发放津贴,并解除其班导师职务,当年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对工作不负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导师,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班导师工作予以调整,两年以内不能担任班导师工作。 第六章 班导师的培训 第十三条 班导师实行上岗培训制度。新任班导师应接受岗前培训,在任班导师应定期接受专题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全校每学期1—2次集中培训;各 19 学院根据日常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针对实际工作的理论研讨、工作交流,以提高其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对班导师的培训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理论、形式与政策、学生管理事务、教育政策法规、心理健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班导师具备履行工作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七章 班导师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班导师立足本职,深入开展工作研究,探索班导师工作规律,提高工作实效性。 第十六条 班导师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可列席学校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学校给予班导师一定的工作津贴。暂按每班每月100元的标准(每学年按10个月计)。津贴按每学期的考核结果由各学院汇总,学生工作部审核报财务处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程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沈阳理工大学班导师工作考核表 20 三(学风建设和课堂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 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严肃违纪处理,特制订对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关于考试违纪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二次考试”),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进入考场后,没有按监考人员要求将有关书籍、笔记、数表、草纸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 (5)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2.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21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信息; (5)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对于其他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学校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关于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二次考试”),并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放在书桌内),或者考试前在书桌上及其它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22 (6)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2.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组织团伙作弊;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对于其他作弊行为视其情节,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还应填写“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交教务科或各学院。 教务科或各学院收到“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后进行初步认定,由教务处进行最终认定,并由学生处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关于学生申诉 23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本处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4 (二)学生课堂行为规范 1)学生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学生上课须着装正规、 整洁,举止文明。 2)学生在教学楼内放轻脚步,禁止喧哗,保持教室和走廊的安静。 3)学生在上课前要提前10分钟轻声进入教室,按照由前往后秩序坐 好,课前及课间擦好黑板及讲台。 4)当专家进入教室时要求大家起立鼓掌欢迎专家。 5)当老师进入教室时学生问“老师好”,待老师提示坐下时统一坐 下,下课铃声响起待老师示意下课后,学生起立请老师先离开教 室后,再有秩序地离开教室。 6)上课认真听讲,保持课堂安静,必须携带与所讲课程一致的教科 书,认真记笔记。上课时须关闭手机、MP3等通讯设备,不得从 事与本课堂教学内容不相关的一切活动,以保证课堂秩序和课堂 教学效果。 7)学生听课时遇有问题或老师提问,应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起立 提问或回答,态度要严肃认真,声音要洪亮,表达准确、简洁。 8)非休息时间,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由进出教室,特殊情况 确需离开,应向任课老师报告。 9)保持教室及走廊内的清洁,严禁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丢 垃圾等。 10)学生们要主动把好的位置让给听课的专家。 11)认真礼貌地回答专家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举止大方得体。 25 12)同学之间互助互学,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发扬团队精神。 13)当专家离开教室时起立欢送专家。 14)男女同学文明交往,举止得体。 15)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在课桌、门窗、墙壁上涂写、刻划 不得随意搬动教学设备和课桌椅,不得私自使用各类教学用计算机、 投影仪等。如造成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学生纪律处分 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16)离开教室时要整理好桌椅,关好门窗,关闭教室电源。 26 (三)晚自习管理办法 1)大一、大二、大三学生要求全部上晚自习,大四学生自愿上晚自习; 2)晚自习地点:大一、大二学生在指定教室,大三学生在图书馆,其它自愿上晚自习的学生在图书馆或各学院教学楼; 3) 晚自习时间:每周日—周四晚18:50—21:00,其中:指定 教室上晚自习,中间休息时间:19:50—20:00,综合教学楼里 以铃声为准; 4) 学生应自觉遵守晚自习纪律,自习教室保持肃静,不迟到,不 早退,不旷自习; 5) 学生上自习需着正规服装,行为举止应保持文明,符合大学生 的形象要求; 6) 学生因病、因事、上课等特殊情况不能上晚自习的,须向辅导 员老师提前请假并经准假,否则按旷自习处理; 7) 晚自习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一切 活动,以保证自习秩序及效果; 8) 在指定教室上晚自习的学生,除中间休息时间外,任何学生不 许自由进出教室。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应向本班晚自习负责人报 告,晚自习负责人应向辅导员老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私 自离开教室者,按旷自习或早退记录; 9) 应自觉保持自习教室内的清洁,禁止在教室中吃东西、随地吐 痰、乱扔杂物等不良行为; 27 10) 爱护教室内的所有设备,严禁私自搬动、拆卸教室内的桌椅、 讲台等教学辅助设备,严禁在桌椅上乱刻、乱贴、乱画。如教室 设备有损坏,视程度进行赔偿,对恶意损坏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 处分; 11) 教学区及图书馆内严禁吸烟,走廊内要保持肃静,中间休息时 间不得大 声喧哗、打闹,保持安静; 12) 自习教室的门窗要注意保护,做到门窗轻开关,人走门窗关; 节约能源,人走熄灯; 13) 指定安排晚自习的教室须安排卫生值日,认真进行清扫,保持 教室的干净、整洁; 14) 在图书馆晚自习的学生应遵守图书馆的有关规定; 15) 同学之间互助互学,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发扬团队精神; 16)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本管理规定制定本学院学生晚自习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晚自习取得良好效果(包含出勤、纪律、卫生等方面)。 28 四(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条例 为使学生公寓成为秩序良好、卫生清洁、内务整齐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场所,保证教学、生活秩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特别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公寓房间由学院统一调配,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串换房间和床位。 (二)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人,如有外来人员及返校学生必须立即上报。 (三)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往窗外乱扔杂物,严禁在公寓内焚烧废纸等杂物,物品摆放整齐,不准在墙上乱画,严禁乱贴小招贴。 (四)学生应爱护公寓设施,保证完好无损,如损坏要按规定赔偿。宿舍内配套设施不准随意挪动。 (五)讲究个人卫生,保持寝室内环境卫生,寝室要经常通风换气,协助学院做好消毒工作。 (六)学生公寓内严禁打麻将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在寝室内酗酒、打架、大声喧哗。 (七)学生公寓内不允许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和各种电热器。自行车严禁进入公寓。 29 (八)提高警惕,严防失火被盗,学生离开房间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住宿学生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 (九)不准在异性宿舍逗留,寝室各床位不准挂帘遮挡床铺。 (十)学生不准在公寓内出租书籍、报刊、杂志、VCD、DVD等宣传品。严禁出售食品、奶制品及其它饮料。 以上条例凡我校学生都必须遵守,若有违反,均以本条例为依据对当事者给予批评教育至行政处分。本条例于2003年4月28起实施。 30 (二)沈阳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条例 为加强学生生活的管理教育,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水平,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诸全面都得到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文明寝室条例 1(清理卫生。寝室和个人卫生要经常保持整洁,寝室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公共卫生活动,并尊重他人的劳动。 2(遵守校规校纪。寝室全体成员应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自觉抵制不良行为,主动热情地帮助教育。 3(团结互助。室全体成员主动关心寝室及班级的工作,维护集体荣誉,礼貌待人,互相帮助,养成艰苦朴素的作风,使寝室成为传播精神文明的场所。 4(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养成勤奋学习的好风气,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5(寝室长工作责任。寝室长应以身作责,严格要求自己,督促值日生搞好卫生,组织好寝室同学为创建文明寝室而努力。 6(寝室成员中有下行为之一者本寝室无资格参加本学期的文明寝室评选: (1)有违纪行为,受到校级警告处分以上,一人次以上者(包括1人次)。 31 (2)有违纪行为,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两人次以上者(包括两人次)。 (3)上课、自习期间,在寝室打扑克、玩麻将、下棋、玩电脑游戏等活动被查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4)在寝室饮酒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5)未请假不按时归寝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二、文明寝室检查及验收标准 1、每周卫生检查四次,随机检查。 2、检查细则: (1)地面不净,或垃圾未倒扣1~2分; (2)天棚四壁,灯管有灰,有蛛网扣1~2分; (3)桌凳乱,书架乱有灰扣1~2分; (4)物品无序,衣服摆放不整齐扣1~2分; (5)床上衣物,被叠放乱扣1~2分; (6)个人被子,枕巾,被褥脏扣1~2分; (7)饭盒不洗扣1分; (8)卫生间脏乱扣1~2分; (9)自习时间打扑克,玩电子游戏,看影碟等扣2~3分; (10)夜间不按时就寝扣2~3分; 3、验收标准: 检查分数标准为10分制,6分为文明寝室及格分数线,6分(不包括6分)以下视为不及格。 32 每学年寝室检查平均分数在8分以上(含8分)者可参加本学年文明寝室评比,但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有一次卫生不及格; (2)有六次以上卫生成绩为6分。 三、评选与奖励 1(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起由各学院辅导办组织分院学生会检查本单位况并记录,每周一将上周检查情况汇总,对所辖宿舍得分排名,并将结果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组织校学生会对学生宿舍每周进行3次以上随机抽查,记录并汇总各学院宿舍总体情况。 3、学年末学生处根据抽查结果分配评优名额,结合各学院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选,并公示一周。 4、凡荣获"沈阳理工大学学生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学校将给予物质奖励。 按文明寝室总数的20%评选"三好寝室",按"三好寝室"的20%评选"标兵寝室"?对于获得"三好寝室"和"标兵寝室"的寝室长,学校分别授予"沈阳理工大学优秀寝室长"和"沈阳理工大学标兵寝室长"称号。 5、各学院每周上报卫生较差的寝室,二次排名在后20%的宿舍,所有成员将被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资格,若经过教育后还处于后20%的寝室学生,分院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学生公寓行为规范 33 1)一、二年级的学生星期一至星期五早6:30—6:50出早操;三、 四年级的学生全部执行早起床制度。既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早7:00以前起床。 2) 学生不准以任何理由出入异性寝室,学生凭证进楼学生宿舍不 准留宿外人;上课期间,宿舍内不得逗留外来人员。 3) 寝室调整需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任何理由的私自调换寝室、调 换床位。 4) 宿舍内由寝室长负责安排卫生值日表,每天早晨7:30之前整 理个人内务并清扫完毕,垃圾统一放入走廊或卫生间内垃圾桶中, 禁止向公寓的走廊、窗外倒水及倾倒杂物。 5) 公寓区内见到老师、专家,主动给让路,请其先行。 6) 老师、评估专家在进入学生寝室时,学生需全体起立向其问好, 并主动给其让座,床上的学生立即下床。 7) 公寓区内(包括室内室外)学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 止大声喧哗;公寓楼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体育活动;学生禁止 一切商业活动。 8) 因无课留在寝室的学生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每周星期 日晚六点以后至次周星期五晚六点以前禁止使用计算机进行各种 娱乐活动,只允许进行与学习相关的活动。 9) 加强自身防火安全意识,公寓内禁止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禁 止使用明火,禁止私自接拉电线、网线。 10) 严禁在宿舍内非指定地点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严禁在 34 宿舍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11) 严禁在宿舍进行赌博、酗酒、打麻将、打架斗殴等其他违法、 违纪活动。 12) 公寓区内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宠物)。 13) 自觉注意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现象。 14) 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尊重公寓内的管理和保洁人员,尊敬 执行公务者。 15) 严格遵守归寝制度,执行请假制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 寝或不能归寝时,必须提前向辅导员老师请假,本寝室寝室长也 应及时向老师汇报。 注:为迎接评估,起到以评促管的目的,也使同学们能养成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此行为规范从即日起严格施行,并在评估期间加大管理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望同学们严格遵 35 五(食堂就餐相关管理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食堂文明就餐守则 为了保证学生食堂良好的就餐秩序,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学生食堂文明就餐守则,望全校同学认真遵守。 一、按时就餐,自尊自爱,不插队、不拥挤、依次排队。 二、看好牌价,一次选购,食品买好倒入餐具中不得退换。 三、讲文明、守秩序、不许在餐厅中大声喧哗,不乱敲餐具、不吵嘴,尊重炊事员劳动。 四、讲道德、守纪律,不乱拿别人餐具,未经允许不准进灶房。 五、节约粮食,吃多少买多少,不许糟踏粮食。 六、节约用水,洗完餐具随手关闭水嘴,爱护餐厅内一切公物,不准脚踏座席。 七、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剩饭、剩菜应倒在脏水缸内,不准往地上乱倒剩菜、剩饭和洗碗水;保护碗柜卫生,不存剩菜剩饭。 八、听从值周人员指挥,支持值周工作,发生冲突通过组织解决。 (二)沈阳理工大学学生食堂就餐行为规范 1)学生就餐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允许插队。 36 2)在就餐过程中,要保持餐厅安静,不允许大声喧哗,不要随意调 位或走动, 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讲究餐厅环境卫生, 做到文明用餐。 3)同学之间,要发扬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先人后己的优良作风, 不争抢买菜、买饭。 4)要珍惜粮食,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不准将饭菜及其它杂物抛洒 在餐桌或地面上,勿将餐盘拿到食堂外。 5)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劳动,在食堂用餐人员需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 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6)就餐结束,学生将剩饭、剩菜送到指定地点。 7)学生见到教师及专家就餐须向其问好并主动让座。 37 六(校园文明行为的管理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行为规范 一、思想端正,道德高尚。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祖国统一,同一切反对和分裂祖国统一的行为作斗争。 3.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拥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仪表端庄,举止文雅。 1.衣着整洁朴素,公共场所不穿背心、吊带装、露脐装、超短裤(裙)、拖鞋或其它奇装异服,不敞胸露怀。 2.入厕后自觉冲洗。 3.从座位上起立时,动作要轻,避免引起座椅倾倒或发出响声;离开座位时,应将座椅轻轻放至原位并摆正,切忌拖动或推送座椅。 4.行走时切忌脚跟拖擦地板等动作。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 6.不说粗语、脏话,不大声喧哗、吹口哨、喝倒彩或滋事起哄。 三、明礼诚信,风度优雅。 1.尊重他人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2.对外国朋友热情友好,不卑不亢。 3.同校外人员交往要讲究分寸、自尊自爱,注意维护大学生身份与形象。 4.尊重学校服务人员的劳动,对服务质量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 5.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物品。 6.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私自拆看他人信件,不打探他人隐私。 38 7.不传谣、信谣,不背后议人长短、滋事生非、打架斗殴;友好交往,遇纠纷多作自我检讨。 8.诚实、守时、守信,参加集体活动要准时到达。 9.男女同学交往须自尊自爱,有礼有节,言行举止大方得体。 10.使用普通话交流,语言规范有礼,语气文雅和气。 1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12.多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再见”等礼貌用语,不得出言不逊、攻击他人缺陷或使用污蔑性语言;不开过激玩笑。 四、遵章守纪,注重场合。 1(公共场合 ? 遵守餐厅的就餐秩序,购买饭菜自觉排队,不得在食堂内拥挤、喧哗和打闹;维护餐厅卫生,不随地乱倒饭菜污水、随便挪动饭桌,不得损坏食堂门窗或其它设施。 ? 就餐后,请自觉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 ? 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珍惜粮食,节约用水、用电,养成随手关水关电的好习惯。 ? 商场、车站、银行、邮局、医院等公共场所,自觉排队,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 ? 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古迹、花草树木,不在墙壁、桌、椅等上面乱刻乱画。 ? 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发现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善意提醒、劝阻。 2(教学场合 ? 遵守会场、教室纪律,按时早自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做与会议、教学、自习无关的事。 ? 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值日同学应主动擦黑板,为教师搬运教学器材。 ? 上课和自习时,应自觉保持教室清洁、秩序,不得喧哗、打闹、闲聊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他人。 ? 上课时,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自习时或会议上应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振动或静音;拨打、接听时自觉离开学习场所,避免影响他人。 ? 爱惜图书资料和图书馆设备,严禁破坏、盗窃图书资料或逾期不归还、不续借等不良行为。 3(生活园区 39 ? 不得在校内外租房住宿,不得擅自留宿非本校人员,留宿同学或亲人须向辅导员老师和公寓管理委员会报告;不得随意进出异性寝室;宿舍关门后禁止外出。 ? 在接待校外来访时,有义务提醒来访者遵守校园各项管理规定。 ? 到宿舍关门后,如发现有不明原因未归寝者,寝室室长应及时向辅导员老师和宿舍管理员报告。 ? 发生紧急、异常、恶性事件时(如:火灾、急性病、打架斗殴等),须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辅导员老师及宿舍管理员报告。 ? 自觉爱护宿舍公共财物,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损失。 ? 自觉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寝室值日同学负责清扫、维护当日室内清洁。搞好寝室文化建设,健康、文明、整齐有序而又兼具特色地布置室内环境。 ?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原则下,健康文明地使用计算机和校园网络。 ? 寝室室长由寝室成员轮流担任,负责安排值日并加强检查,负责督促本寝室全体成员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并协助宿舍管理人员作好其它管理工作。 ? 节假日离校,或寒暑假留校的同学须报知辅导员老师和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 严格遵守宿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不私拉乱接电线,不私烧电炉、煤油炉等燃具。 五、勤奋上进,刻苦钻研。 1.热爱专业,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扩大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会与人合作、与人交往,培养锻炼各种才能,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 3.自觉监督与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或协同作弊,为搞好学风建设出谋划策。 六、锻炼身体,健康成长。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不断提高身体素质。 2.积极参加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不断增进身心健康;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不接触淫秽、反动书刊或声像制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或“法轮功”及其他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活动;不去人员闲杂的酒吧、歌厅、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40 (二)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1)积极配合学校评估期间对同学们的行为要求,维护学校声誉。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自觉接受校园各项监督检查。严禁赌博、打架斗殴、观看或传播淫秽物品,不许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不许妨碍他人工作学习,不许随意张贴,不许在校园内推销商品,注意校园行车安全,靠马路右侧行走,主动避让机动车,保持校园安全稳定。 3)见到教师及专家要问“老师好”。 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不许攀摘花木,不许践踏绿地,不许擅自在校园内悬挂横幅,不许刻画桌椅,不许污损墙壁。 5)加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待人礼貌,说话和气,用语文明,仪表端庄,着装正规,服饰整洁,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男女交往,举止得体,不许在公共场合有密切行为。 6)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生活消费不奢侈、不攀比,不浪费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 7)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1 8)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许随地吐痰,不许乱扔杂物,不许吸烟,不许在校园内饲养宠物,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9)在校园内见到评估专家要主动问好,为专家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服务。 10)出入任何场所主动给专家让路,在教学楼、图书馆内放轻脚步,禁止喧哗,自觉靠楼梯右侧通行。 42 七(其他学生管理规定 (一)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理工大学在籍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沈阳理工大学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在教育实践中加强管理,通过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 43 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44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 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在体检复查中(包括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45 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沈阳理工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制。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新学习并参加其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定具体办法,由学校体育部根据项目的不同制定细则实施。在校学 46 习期间确因伤病、残不能参加正常的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指定医院诊断和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修或免修体育课。 第十四条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即可,取消留降级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第十五条 其它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学习课程。学生在学校认定的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其学分根据学校规定折合后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留校查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新学习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事先须向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学生处请假并获得批准,获准后可参加下一轮次的活动。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也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 47 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教务处受理,结果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具体按照《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转为高等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四)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七)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 (八)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48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由学校到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办理转学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加盖学校公章); (二)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校公章); (三)接收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四)转学学生的在校表现(加盖学生部门公章); (五)转学学生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六)转学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49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3-8年,即学生在校最短年限为3年,最长年限(含休学)为8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1年或2年,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将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生因故一学期请假缺课将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校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50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本科生从入学起在校时间超过8年而未能完成学业者; 2(连续二次受到学业警告者(包括休学前后); 3(休学期满,一个月之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者,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为送交,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后的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51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参加课程的补考、重新学习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上注明“该生在我校辅修××专业,成绩合格”字样。 52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核实后出具或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鼓励、保障以学生会为代表的学生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创造、维护、保持学校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53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向学校报告,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沈阳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54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5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沈阳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没有提出申诉的,逾期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56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我校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5日起开始实施。我校制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院风和学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的环境,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和处分相结,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57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求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着力教育、恰当处分、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装行政处分工作。 第三条 对学生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惩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于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一)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返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优乱正学教学秩序,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成立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认识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受到全安、执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子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8 (四)被判处拘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对考试作弊及考试协同作弊者;对受过考试违纪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考试纪律(如私自串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及其它禁带物品,在考场吸烟等),尚未构成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的认定,由教务处根据《沈阳理工大学考场规则》执行。 第七条 对于无故旷课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分。 (三)旷课30学时或擅自离校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或擅自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或擅自离校达两周者,给予勒令退这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外: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 59 第九条 聚众赌博者,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滋事、斗殴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滋事斗殴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策划者,提供器械者,动用器械、凶器者,调查中出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殴打教职工、值周、值勤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处分外,均需按规定赔偿受害人的一切费用,并给予罚款,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和罚款,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道德财坏、有流氓行为、生活作风不正派和恋爱越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有猥亵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60 (二)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文字,收看淫秽录像制品,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三)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与外国人搭讪、鬼混、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内男、女混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营利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物除进行赔偿并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次损坏公物价值在100以上或多次损坏公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对其它违反院纪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二)扰乱课堂、会场、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假证明,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私接导线、电线、私用电器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外分。私自使 61 用电炉、酒精炉等工具在宿舍做饭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因成绩和其它问题,对教师和领导进行要挟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八)偷窃、故意损坏图书资料者,给予记过至勒令退学处分。 (九)在校内打麻将者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藏已知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者,在察看期满后,按时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对于表现不好或屡犯错误者,视情节给予延处察看时间、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2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一)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重复违纪者; (三)违纪后向组织隐瞒事实真相,私自了结被查者;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 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年内不评奖学金,不给予贷学金;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三)享受奖、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原奖助学金降低等级,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奖、助学金停发; (四)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行政处分决定的审拭比程序: (一)记过以下的处分,由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计论决定; (二)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决定; (三)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处行文,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五)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档案,并由学院存档,不得撤销; 63 (六)所有学生处分决定均应通知学生家长,以期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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