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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1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0-26 【生效日期】1990-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1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0-26 【生效日期】1990-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 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第三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第四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五条 第五条 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六条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公民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    第八条 第八条 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第九条 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夫妻双方应支持、帮助配偶赡养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配偶履行义务。    第十条 第十条 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农村中与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负责耕种、管理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赡养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赡养人不得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医疗、照料。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产权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权处分或侵占;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订立协议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和使用权。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子女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与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权利,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迁出另居的,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生活自理有困难,需要子女照顾的,其子女不得借故推诿,应履行赡养和扶助的责任。    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其住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或应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老年人有权依法用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老年人再婚、复婚及其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福利设施,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逐步实行就医优先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逐步建立老年病门诊、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对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要出诊到户。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工业、商业、服务部门应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可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乘客的优先服务制度,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应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支持社会团体、乡(镇)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娱、教育、体育活动;娱乐、公园、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方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年人进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可实行半费或免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应根据条件增建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经常地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教育,表扬好人好事,谴责和揭露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离休、退休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必须切实得到保障,不得随意降低或取消。    离休、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费,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发放,不得拖延、克扣或挪作他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助,其主管部门应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的孤寡老年人患病,原单位应负责安排医疗和照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城镇没有经济收入的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或根据老年人的意愿接纳进福利院。    农村孤寡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确保落实。    孤寡残疾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孤寡老年人的供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应高于一般孤寡老年人。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赡养人拒不给付赡养费的,被赡养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付;赡养人是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基层组织责令其给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村应根据农民自愿和经济条件,以乡、镇或村为单位,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老年基金会,兴办老年福利事业,解决老年人的特殊问题。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每年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开展尊敬老年人活动,并对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老干、人事、劳动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均应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促进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老龄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一)检查、监督本条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负责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    (四)组织、部署、督促、指导老龄工作,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针对本地区老龄问题的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和实施意见;    (六)指导老年人群众性组织的工作;    (七)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的老年组织和老年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爱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控告、申诉,请求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在处理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时,应注重调解,妥善解决。应老年人的要求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应送交履行义务人的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履行。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纠正,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查处,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搪塞,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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