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消费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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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消费税计税依据有讲究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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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痱子粉、
爽身粉和民用洗涤灵等日常用品。去年2月,该化工厂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妆品20万元,痱子粉、爽身粉5万元,民用洗涤灵10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该厂各项进项税
额为3万元,月末该厂财务人员申报应纳消费税为8.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20×30%+5×17%+10×17%=8.5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20+5+10)?(1+17%)×17%-3=2.1万元。该项销售业务共应纳税10.65万元。本月该厂生产上述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由此企业本月经营亏损0.65万元。
该厂亏损的根本原因在于财务人员不懂税法,多申报缴纳消费税,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事实上,企业可以在以下三个层次上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
1.财务人员对消费税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不清楚,误认为痱子粉、爽身粉以及洗涤灵
也是护肤护发品,应缴纳消费税。我国税法对护肤护发品的具体征税作了详细说明,并明确
强调痱子粉、爽身份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上述三种产品只
需缴纳增值税。
2.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
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
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此案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因而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
税税款,应按上述公式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3.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纳税人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转化为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额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向购货方开具的是单独注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则按该产品动用的增值税税率17%使用换算公式;如果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则按6%或4%使用换算公式。
此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则只能按6%的征收率换算,其应纳消费税额为:
20?(1+6%)×30%=5.64万元
在缴纳的增值税为:
(20+5+10)?(1+17%)×17%-3=2.1万元
由于正确计算了应纳消费税额,该项销售业务的实际应纳税额仅为7.74万元,该厂不仅没有因此亏损0.65万元,反而盈利2.26万元。
在此例中,化工厂仍存在进一步减少消费税额的可能性。如果化工厂慎重地选择销售对
象,向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按17%的税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时,该厂应纳消费税可以进一步减少,仅为:
20?(1+17%)×30%=17.1×30%=5.13万元。
节约税收成本2.61万元,从而盈利达到4.87万元。
该案例给我们如下几点启示:
1.该案例再一次强调了分清税目税率的重要性,这点对于采用正列法,设置税目税率的
税种尤为重要,如消费税、营业税等。谨防出现将非应税项目计缴税款以及错用税率,适用
较高税率等问题。消费税税目税率中值得注意以下几种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
(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染发剂等不属于
化妆品征收范围,不征消费税。
(2)体育上用的发令纸以及鞭炮引线不属于鞭炮、焰火的征收范围。
(3)工业汽油即溶剂汽油不属于汽油,不征消费税。
(4)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消费税。
(5)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不征收消费税。
2.各个税种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这不仅表现在一项销售行为可能涉及多
个税种,或者同种销售行为由于行为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种,如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
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营业税。也表现在一个税种的计算牵涉其他税种,
如计算消费税时要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又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即要注意各税种之间
的区别,也要关注他们之间的联系。
3.税收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降低税收
成本有利于企业增加盈利,增加市场竞争力。在销售环节,不恰当地选择销售对象极有可能
增加企业应纳税额。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尽可能地将产品销售给其他一般纳税人,开具
增值税发票,将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税款区分开,以避免增加应纳的消费税,这需要企业的销
售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税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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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无偿馈赠要注意税收筹划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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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各种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合资企业,1999年5
月,该公司共生产各类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价值30万元,但由于产品市场定位欠佳,预计
该月仅能销售化妆品及护肤护发品共15万元。为了避免产品积压,该公司决定将部分剩余
的化妆品馈赠给协作企业,并加大广告宣传的力度。发生如下业务:
1.用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做成礼品盒馈赠给协作企业,价值3万元。
2.企业赞助当地电视台举办的大型歌舞晚会用化妆品价值5万元。
3.广告样品用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未分别核算,总计价值0.4万元。
4.将化妆品分配给本公司职工共计价值2万元。
5.销售化妆品10万元,护肤护发品6万元。
月未进行纳税申报时,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应纳消费税如下:
10×30%+6×17%=4.02万元
但是经税务机关审核,实际应纳税额为:
3×30%+5×30%+0.4×30%+2×30%+10×30%+6×17%=7.14万元。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公司将产品馈赠、赞助,或作为广告样品时,并未销售取得收入,不应缴纳消费税,并提出
行政复议,但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维持原判。
本例的关键在于将本公司的产品馈赠、赞助给他人,或者将产品作为广告样品时,是否
属于销售行为,是否应征消费税,对此,我国消费税税法中有明确规定。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
应于移交使用时纳税。
1.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用自己生产的烟丝
连续生产卷烟,则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
构提供的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
消费品。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上
述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存货积压,将产品馈赠给协作企业,
作为福利分给职工以及作为广告样品或赞助文艺演出,虽然是无偿的,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
收入,但均属于税法视同销售的规定范围,因而必须依法缴纳消费税。
因此,嘉美公司虽然有效地防止了产品积压,但无形中也极大地增加了公司的税收负担。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此例中,公司自产自用的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依照,只需
用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与相应的税率相乘,即可得出应纳消费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本例中企业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做成礼品盒以及广告样品所用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时没
有分别核算,属于兼营行为且无法分别确定销售额,应从高适用税率,即化妆品的30%税
率,而不是护肤护发品17%的税率,因而,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此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1.企业的决策层必须熟知税法,在进行一项决策时,不能仅考虑该决策既有的目标,而
应全面考虑该决策对企业其他各个方面如成本、税负等的影响,企业的运行是一个有机整体,
而税收问题渗透到这个有机整体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如采购生产、分配、销售等等,因
此,企业的任何一项决策都有可能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当一项决策将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
加时,应综合权衡收益与成本,看孰大孰小,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决不能只看收益,不看
成本。
2.从节税角度看,企业应尽可能避免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行政机构或管理部
门,或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等方面,以减少企业的运行成本,因为企业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这方面,不仅无法取得应有的销售收入,而且还要依税法缴纳相应
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增加了企业税负。
3.当企业存在兼营行为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并避
免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做成成套产品销售,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增加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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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抵扣条款要注意实施的条件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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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以珠宝玉石为主要经营项目。其经营特点在于该公司自己并不生产
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珠宝玉石后,经过简单的组合或加工,再将珠宝玉石销售出去,1999
年7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从商业企业购进价值50万元的珠宝玉石,该公司月初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10万
元,月末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30万元。
2.销售珠宝玉石45万元,货款已收讫。
月末,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出应纳消费税1.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45×10%-(50+10-30)×10%=1.5万元
但有关税务机关详细审核后,明确指出该公司外购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款不能抵扣。
对此,公司财务人员坚持认为自己的计算没有错误,并找来税法书,强调税法中有如下规定:
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已税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已税鞭炮
焰火、已税汽车轮胎、己税摩托车8种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
根据生产的数量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但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的情况并不适
用税法中这一税款抵扣条款。
初看起来,似乎确实是公司财务人员正确而税务机关错了。我国现行消费税法明确规定:
外购已税烟丝、已税酒和酒精、已税珠宝玉石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根据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但事实上,该公司适用了错误的税收条款。公司财务人员只注意到允许抵扣税款的规定,
却忽略了税法中对该项条款的适用条件所做的一些具体规定。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8种外
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均可以抵扣。也就是
说,抵扣是有条件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规定: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
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
品直接进入消费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和食用酒精,需
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
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以上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
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则不得抵扣。
本例中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正属于这种情况,公司自己不生产珠宝玉石,只是购进后,
经过进一步加工、包装、组合后出售,其外购珠宝已纳税款本应可以抵扣,但由于企业不了
解8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商业企业而不是工业企业购进珠宝玉石,导致已纳的消费税无
法抵扣。企业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为:
45×10%=4.5万元
本案例再一次强有力地说明了精通税法的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财务人员学习税
法,不仅要学习各税种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要注意学习相应实施细则以及通知、规定、
说明等等。这些细则、通知、规定、说明等往往是在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销售过程
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规定或者是对实施条例的一些条款的适用对象、运
用条件,例外情况等等加以详细说明。因此,各税种的细则、通知、规定、说明等虽然繁多
琐碎,但却是极为重要的。一些企业本可以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优惠条款减少税额,但最后无
法适用优惠条款。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企业不了解税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和适用条件,
在经营中不会规避这些限制条件,导致企业受损失。而一些企业可以成功地进行税务筹划,
也在于他们充分利用一些特殊情况,绕开了不利条件,注意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尽量满足优惠
条件,从而享受税法优惠。试想,如果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了解84号通知,只需改变其进货渠道,从工业企业而不是商业企业购入外购珠宝玉石,其外购珠宝玉石已纳税款就可以抵
扣了。
现行税法中还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这一条款作了其他详细规定。主要包括:
1.为生产出口卷烟而外购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予扣除。
2.纳税人购进的烟丝等8种已税消费品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抵扣时,应换算为不含
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一律采用6%的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
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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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兼营行为中的税收筹划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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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对应征消费税的不同商品规定了3%-50%的比例税率或不同水平的定额税率。同时规定,纳税人经营不同税负的应税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
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
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对此,纳税人可考虑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
税收筹划,以避免在消费税兼营行为中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一、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往往会发生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分别销售的情况。这时,
企业从降低自身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严格将不同税负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
算,否则将面临对全部产品统一适用高税率的可能。
例如,某酒厂2002年6月生产并销售粮食白酒100吨,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吨,实现销售收入10万元。按照规定,粮食白酒应在缴纳25%从价税的基础上再缴纳每公斤0.5元的从量税,酒精则按照销售价格的5%缴纳消费税。
如果该企业将所销售的白酒和酒精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那么其应缴纳的消费
税为18万元(500000×25%+100×1000×0.5+100000×5%)。如果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分
别核算,那么其应从高适用税率,即将全部产品按照粮食白酒纳税,这时企业该月应缴纳消
费税22.5万元[(500000+100000)×25%十(100+50)×1000×0.5],比原来增加了4.5万元的税收负担。
从理论上讲,“分别核算”似乎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仍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它要求企业
在合同文本设计、存货管理、财务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格管理。
1.合同文本设计。
假设上述酒厂在7月份与某供销合作社签订的合同中,企业共销售了40吨粮食白酒和40吨酒精,实现销售收入28万元。由于该合同金额较大,企业销售人员只注重销售业绩,未
将销售合同中白酒和酒精的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企业的该项销售就只能全部按粮食白酒
缴纳消费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针对以上问题,涉及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可以从两方
面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分别核算对企业的意义;二是设计
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合同
范本
协议范本下载族谱范本下载临帖范本下载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监理月检范本下载
,分别列示所销售不同产品的数量和金额,要求销售人员遵照执行。
2.财务核算。
如果说合同文本设计是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那么财务核算就可以说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首先,企业应加强存货管理,尤其是对各类产品的出库数量应有准确、
清晰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并以此作为企业分别核算“产品销售成本”的依据。其次,企业应加强对“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等科目下二级甚至三级科目的核算,尤其是在
企业基础管理较好,已经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以及存货
管理也比较完整的情况下,按产品的种类核算以上科目,可以最终实现税法中对“分别核算”
的基本要求。
二、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对于厂家来讲,销
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本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还可以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
优势。但按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假设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其中销路较好的几种产品的
出厂价分别为口红40元、眼影60元、粉饼50、洗面奶30元。另外,该企业新开发润肤霜出厂价为70元。显而易见,以上产品中前三种属于化妆品,适用30%的消费税率,后两种为护肤护发品,适用8%的消费税率。因此,如果以上产品各销售一件,那么企业应缴纳消
费税53元(150×30%+100×8%)。
现在该公司为推销其新产品润肤霜,打算将前述几种产品与润肤霜组成节日礼品套装销
售,出厂价仍为各个品种出厂价之和,即250元。但此时,企业每销售一套以上产品,而缴
纳的消费税增加到75元(250×30%),税负增加了近42%[(75-53)/53]。
由于现行消费税采取单环节课征制度,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余均只在生产、
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在出厂之后再将不同税率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就不必再
按照较高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于前述化妆品生产厂家,可以在分别销售以上各种产品的同时,向购货方提供相应的
礼盒包装物。当消费者在零售环节购买以上产品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礼盒。这样,
企业既降低了消费税的负担,又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可谓一举两得。
对于一些不适宜在零售环节组合成套的消费品,企业还可以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
行产品的组合销售。比如,卷烟厂可以在产品出厂后,在再次批发销售之前,将卷烟与其他
产品(打火机、钱夹等)组成礼盒,适当加价后销售。通过将“成套”环节后移,企业避免了就礼盒中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如,卷烟厂向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卷烟,价格
为每标准条80元(不含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1号文规定,该卷烟应按45%税率缴纳消费税,每条烟应纳税36元。
当企业欲将每条卷烟与价值40元的皮带组合成一个礼盒,并以100元的价格销售时,如果以上“成套”行为发生在卷烟厂,那么卷烟厂应就100元的全部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每
条烟应纳税45元,比原来增加了9元。但如果以上“成套”行为发生在卷烟出厂后,由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那么卷烟厂每销售一条卷烟,仍旧只需纳税36元,而销售公司也不必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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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制酒行业消费税的筹划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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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我国先后对制酒行业的消费税进行了多次补充和完善,2001年5月11日国家对酒类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使酒业大受影响,但仔细研究,其消费税也有
筹划的空间。
一、制酒行业有关消费税的税收规定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第153号)和《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84号)及相关的税收文件,酒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
啤酒、其他酒五类。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
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
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
二、制酒行业消费税的主要筹划方法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最高,
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
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
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
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
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配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
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
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时,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3.尽量生产中、高档酒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每斤白酒增加0.5元消费税(即每吨白酒增加1000元消费税),使目前市场销售价格在5元以下的低档白酒消费税税负大大增加,其中出厂价每斤5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0%,每斤3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6%,每斤2元的白酒税负将增加20%,如果加上酒厂为减轻税负不得已将产品提价而增加的增值税及地方税附加,低档白酒的税负还要提
高。与低档白酒相比,每斤O.5元的消费税对出厂价格在15元以上的中、高档白酒影响却
不是很大(税负仅增加3%),对价格在50元以上的高档白酒影响更是微乎其微。为了减轻
税负,企业由生产低档酒改为生产中、高档酒也势在必行。
4.尽量少采用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
由于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所含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应减少和委托加工酒生产酒
的行为。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二是合并有这种生产能力的企业,
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又获得税收利益。白酒行业上规模、上档次的生产尤其重要。
例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吨,白酒的价格为3元/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
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
分析: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
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如果不合并,
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1000×1000×2×3×25%十1000×1000×2×0.5=25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50-100=150(万元)。所以,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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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包装物节税筹划策略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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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
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企业的实际生
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
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收取押金;另一种则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而另外收取押金。
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
金不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
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纳税。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
押金,逾期未退还部分,则不再征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
金,说成是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以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再由国家控
制了,而内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定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包装
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加上包装物押金的清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包装物的检查核实
有一定的难度。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收取的未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押金,以包
装物随同产品销售,另外收押金的名义入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便堂
而皇之地逃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以颁布新的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堵往了这一漏洞,具体规定为:
对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物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随同产品销售,也不论
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按
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
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实现,因为此项押金收入按
照规定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例如,某企业销售9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另有包装物价值200元,如
采取随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元/个×9000个=198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为1980万元×10%=198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进行销售,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可暂时少纳18万元税款。
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
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
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
了一年,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
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7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转让定价的巧妙运用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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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广泛地被各企业运用于
各税种的纳税筹划中,并不仅限于消费税方面。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
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
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
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
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发生业务关系、
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和企业,为了躲避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
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以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
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
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根本无懈可击。因为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模式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
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对这种有悖于市场价格的买卖行为,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周
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因为法律上对生产经营者产品定价权的保护及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可以利用他们手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产品价
格和自身利润水平以及关联企业之间平均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众所周知,商品价格上的任何
增减变化都会带来明显的税收后果。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
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法人和个人往往不遗余力地对
价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
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
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
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8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兼营销售应分别核算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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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时,不是单一经营某一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不
同税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中
的税目税率表,我国税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高低不同,因此,为了加强征收管
理,避免出现因核算不同而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在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时,税法针
对不同的核算方式规定厂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
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尽量将
不同税率产品分别核算。
例如,某烟厂既生产税率为50%的甲类卷烟,又同时生产税率为25%的丙类卷烟,还
同时生产上述两类烟的套装礼品烟。该厂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种烟的销售额,如果该烟厂
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烟及其套装礼品合在一块儿计算纳税,则混在一起的销售额应按
50%的高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而不能以25%的税率计税。
9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进口商品时的节税筹划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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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为进口货物消
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关是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
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的。通过《进口环节海关关税税目税率(额)表》我们
可以看到,消费税高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纳税筹划中占有重要
的地位。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对进口消费品的需
求日益扩大,有效的进口商品消费税纳税筹划已提上了议事日程。进口货物消费税应纳税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的某类消费品而言是一定的,因而纳税人在对进口环节消
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只能对计算式中的分子进行策划,说到底就是要对关税的完税价格进
行策划。关于这方面的筹划在关税的纳税筹划一章有专门的内容进行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以上应税消费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时,按最高税率
征税。
(2)纳税人如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
套应税消费品出售时,应根据组合产制品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另外,由于我国税制改革刚开始不久,虽然新税制大框架已经建立,但是许多具体税种
的设置及征收办法仍很不完善,税法之中难免会有一些漏洞与空白之处,加上各种优惠政策,
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0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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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卷烟厂是A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其成立以来一直是A市纳税大户,1996年6月、7月天长卷烟厂销售情况如下:
1.销售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1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卷烟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25万元、集资费10万元,包装押金5万元,并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但天长
卷烟厂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并作为运输装卸费5万元等价外费用。
2.天长卷烟厂7月生产的甲类卷烟是由卷烟厂生产出的烟丝。其中烟丝价值总额为10万元,卷烟的销售额为20万元。
3.受B市卷烟厂委托,为其加工卷烟。天长卷烟厂利用B市卷烟厂提供的烟丝加工出
价值总额60万元的两类卷烟。收取加工费10万元。
A市税务机关在核定天长卷烟厂应纳税额时,计算如下:
(1)6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0%=50(万元)
(2)7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10+20)×50%=15(万元)
(3)受委托加工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60×50%=30(万元)
对此,天长卷烟厂表示异议,并向上一级C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C市税务机关在审理后,决定撤销A市税务机关的核定。
1.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额。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
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
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A市税务机关在确定天长卷烟厂的应税销售额时犯了如下两个错误,其
一是把承运部门开给购货方,但天长卷烟厂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运费计入销售额;
其二是把包装物押金计入销售额。正确计算如下:
(100-5-5)×5%=45(万元)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
原料的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此项规
定,天长卷烟厂的行为应当属于委托加工行为,而非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此,税
务机关只能向天长卷烟厂征收增值税,而不能再增收消费税。
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20×17%=3.4(万元)
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应税消费品。
根据此项规定,天长卷烟厂将自己生产出来的烟丝生产甲类卷烟的行为应当不征税。税务机
关只能就其最终产品实体——甲类卷烟征收消费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50%=10(万元)
对于A市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而言,该案例表明,他们确实是不懂税法,没有仔细学
习税法。比如,天长卷烟厂为B市一家卷烟厂委托加工两类卷烟,他们不但增收消费税税
额,而且也没有把甲类卷烟和丙类卷烟的税率区别开来,而是统一按最高税率征收,这就错
上加错,再如,他们又该对天长卷烟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征税,同时,没有确定烟丝的
税率,而是按甲类卷烟的税率征收,使得纳税人蒙受了重大损失。 11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
款可以扣除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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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图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乙类卷烟的国有烟厂,长期以来,该公司自己生产乙
类卷烟所需烟丝,并将烟丝进一步加工制成宏图牌乙类卷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
费者对卷烟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甲类卷烟的需求明显增多。为了拓展业务,扩大自己
的经营范围,公司决定生产甲类卷烟。由于自身的技术有限,公司无法生产甲类卷烟所需烟
丝,因而只能委托其他烟厂加工。1999年6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生产乙类卷烟烟丝15万元,其中5万元外销给其他烟厂,其余10万元直接用于本厂加工乙类卷烟。
2.销售乙类卷烟12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
3.委托加工甲级卷烟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1.8万元。该烟厂期初无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2万元。
4.销售甲类卷烟10万元,烟已发出,货款已收讫。
月末,企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4.3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15×30%+12×40%+10×50%=14.3万元。公司领导人觉得税款过多,请有关税务专家进
行审核,税务专家立刻指出公司有两处多计算了应纳消费税。
正如税务专家指出的,公司财务人员由于没有很全面地了解和深入的理解消费税法,因
而在计算消费税时,多计算了应纳税额。
1.依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而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馈赠、集资等,则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
税,该公司对这条税法没有深入理解,将直接用于生产乙类卷烟的10万元烟丝也计算纳税,导致多计算应纳税款3万元。其实,10万元烟丝直接加工乙类卷烟,是生产最终应税消费
品的直接材料,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因此不纳税。
公司只需就直接销售的5万元烟丝缴纳消费税。
2.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因而对下列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
予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委托加工的两轮摩托车改装三
轮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 期初库存的委 当期收回的委 期末库存的委
的委托加工应税 = 托加工应税 + 托加工应税消 - 托加工应税消
消费品已纳税款 消费品已纳税款 费品已纳税款 费品已纳税款
依据该项条款,该公司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甲级卷烟出售可以按当期动用数,即
生产领用数扣除加工环节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由于期末仍有库存的2万元加工收回的烟丝,因而当期该公司只动用了部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受托加工方所代扣代缴的1.8万元消费税不能全部扣除。具体扣除数额应为:
6×30%-2×30.=1.2万元
宏图公司由于不了解税法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如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已纳消费税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的条款。因而少抵扣税款1.2万元。
综合考虑以上两点,该公司多计算应纳消费税4.2万元,其实际应纳税额为:
5×30%+12×40%+10×50%-(6-2)×30%=10.1万元
企业不仅要了解税法,而且要理解税法有关条款的精要,要善于从众多税法条款中发现
有利于减少本单位税额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时,应着重注意是否用于连
续生产已税消费品,是否不用缴消费税。在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
品时,应注意已纳的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
宝玉石生产的设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
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除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己纳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
量扣除,税法中还规定上述8种外购的已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也允许按当
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计算公式与委托加工的情况略有
不同。
12
酒业公司自行加工消费税筹划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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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目不同,因此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对委托加
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节约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
争能力。
第一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新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10日委托振业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散装粮食白酒一批,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已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上注明: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大米50万公斤,金额为4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30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运输费1.5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假设受托方没有同类
白酒的销售价格,那么,委托方这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
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
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
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所以,新威公司
委托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
产成本。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
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
款。
所以: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0万元+8万元+(1.5万元-1.5万元×7%)]?(1
-25%)×25%+30万公斤×2×0.5元/斤=46.465万元。2.委托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40万元+8
万元+(1.5-1.5万元×7%)+46.465万元=95.86万元。
第二种方案:
新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10日,把购进的原材料大米30万公斤,金额为40
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30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该公司不委托其他企
业加工,由本公司自己生产加工成散装白酒。假设新威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费用和委托
加工一样,也是9.395万元(8万元+1.5万元-1.5万元×7%)。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用
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因此,该公
司自己加工生产的这批粮食白酒无需缴纳消费税。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生产的粮食白酒的生产
成本为49.395万元,即40万元+9.395万元。
从以上两种方案分析、计算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节约生产成本46.465万
元(95.86万元-49.395万元)。节约的生产成本正好等于第一种方案缴纳的消费税46.465
万元。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消费税46.465万元。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
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基本上是一
样的,就无需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加工或生产
环节;第二道是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然后再销售时。显
然,自制的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的白酒生产成本少得多。由此可见,自制白酒比委托加工
和购进白酒更划算。
13
利用自制品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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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
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
方面。这种自产自用消费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和如何纳税
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
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
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
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
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
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
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景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案例1]
2002年8月8日,北就飞驰汽车厂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该种小
汽车企业4月份向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为160000元,生产成本为80000元。
[政策解读]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企业
对自产自用小汽车用作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小汽车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由于本月尚未
完结,因而以该种小汽车上月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说明]
这两辆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2×8%=25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分录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00
产成品 160000
[案例2]
2002年9月8日酒厂向某单位赞助新开发的门酒1000瓶,每瓶装酒一斤,每瓶白酒的生产成本为2.5元。
[政策解读]
按税法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由于该白酒为新
开发产品,以前没有销售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按规定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
算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白酒的成本利润率应当按10%
计算。
[计算说明]
该批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0×2.5×(1+10%)?(1-25%)=3666.67
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3666.67×25%=1416.6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4540
贷:产成品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3.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16.67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
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
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
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价格纳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
同,企业为避免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案例3]
哈维亚(连州)饮品有限公司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
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25%,消费税税率10%,共组成计税价格应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20万元×(1+成本利润率25%)?(1-消费税税率10%)=27.83
(万元)
应纳消费税=27.83 万元×10%=2778(万元)
哈维亚(连州)饮品有限公司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
成计算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1000000×25%)?(1-10%)=13.89(万元)
应纳税额=13.89×10%=1.389(万元)
少纳消费税2.778-1.389=1.389(万元)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
响税额的高低。此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原会计制度的核
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车间经费、企管费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
成品、在产品中分配,因此通过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
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地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
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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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销售后入股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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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对外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虽
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应
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
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缴纳消费税。
[案例1]
2002年8月2日,南城汽车厂以小汽车20辆向南风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
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0000元。每辆车生产成本为80000元,正常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不
含税),上月最高销售价格为170000元(不含税)。南城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
高售价为17万元。
[要求解答]
南城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南城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000×20×8% =272000
[业务解说]
在这项业务中,南城汽车厂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偿转
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按企业销售该种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
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
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
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作
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
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2]
精诚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
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
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4800×20×10%=9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
=(200000+45000+24000)?65×20×10%
=8276.92(元)
[筹划结果]
节税额为:9600-8276.92=1323.08(元)
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
第一,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
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
第二,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
形资产属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
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
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
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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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消费税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
企业会计人员应针对消费税的税率多档,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正确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第四章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算和分开核算,以求达到避税筹划目的。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
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贺兰五星福斯特酒业公司,共生产粮食白酒、炭酸汽酒、活血提神药酒。1998年共计销售额9000万元,企业合并向税务机关纳税,按25%的税率计交消费税为:
9000万元×25%=2250(万元)
贺兰五星福斯特酒业公司1996年实行人才招聘制,公开招聘财务总监一名。该财务总监
吴天水认真检查账目,立即要求财务部经理实行三种酒分开税算,分开申报纳税。当时很多
财务人员还认为工作量太大,不大愿意。吴天水财务总监说:“只要你们认真仔细地分开核算清楚,每月每人加发奖金1000元。”结果,1999年共计销售额为8700万元,其中白酒4600万元,汽酒1900万元,药酒2200万元,则三种酒应纳消费税为:
粮食白酒纳税额=4600×25%=1150(万元)
炭酸汽酒纳税额=1900×10%=190(万元)
活血提神药酒纳税=2200×10%=220(万元)
合计纳税总额1560万元
尽管贺兰五星福斯特酒业公司1999年销售额减少300万元,但因财务总监吴天水正确采
用分酒种进行核算,共计避税615万元[(1900+2200)×(25%-10%)],所以减少销售额的情况下反而1998年增加收益390万元,这由于粮食白酒应征消费税率25%和汽酒、药酒应征消费税率10%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