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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讲稿行政复议讲稿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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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讲稿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具体分析如下:(解析)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类似于行政诉讼,都是相对人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而选择的救济途径,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案件受理方面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不能申请复议,是因为这类调解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居间做 出的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像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可选择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仲裁,国务院做出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 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谁签字盖章以谁为被申请人)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处理决定后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不能申请复议,是因为这类调解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居间做出的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 1、跨省问题均由国务院进行复议; 2、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如图) 3、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 a、 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 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民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 b、 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 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总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 c、 d、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 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文物局、邮政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 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 e、 f、 办公机构:办公室(1) 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台办、法制办、新闻办、国 研室(6) g、 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 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等(29) h、 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 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 (14) (2)地方行政机关:普通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3)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 授权和委托的区别在于,被授权的组织得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被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以委托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委托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或者口头申请(便民原则) 2、 受理 3、 审理:书面审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21) 4、 决定:(后详) 5、 执行 四、行政复议的期间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19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和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分为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和变更决定四种。 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应从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1、维持决定:做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第一,事实清楚;第二,证据确凿;第三,适用依据正确;第四,程序合法;第五,内容适当。 2、履行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包括确认不作为违法和履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3、撤销和变更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做出这些决定时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第五,明显不当。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我国主要有三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最终裁决: 一是国务院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的决定。《行政复议法》 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先原级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该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 二是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的外国人,如果选择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的决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 三是对接受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处罚的公民,如果选择上一级 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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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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