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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高层建筑规范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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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高层建筑规范暂行条例开封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一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二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日照分析按照《开封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 塔式高层住宅与高层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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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一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二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日照分析按照《开封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 塔式高层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并不得小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所列要求: 表1 塔式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米) 主朝向 24<H≤40 40<H≤60 60<H≤100 南北向(米) 25 30 35 东西向(米) 20 25 30         2.单元式高层住宅与单元式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所列要求: 表2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米) 主朝向 24<H≤40 40<H≤60 60<H≤100 南北向(米) 30 35 40 东西向(米) 25 30 35         面宽小于40米,进深小于16米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最小控制间距按塔式高层执行。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8.0米。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单元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 塔式和单元式相对时按塔式高层之间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并列布置执行。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议去掉),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1规定。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20米)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表3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 最小控制间距(米)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 20 高层住宅在北侧时 15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垂直间距不少于15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并列布置执行。 1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另行核定。 第四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至少有一方是高层)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距离参照第二条、第三条执行,同时满足非住宅建筑间距的相关专业要求。 第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至少有一方是高层) 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第七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八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另行核定。 第九条 本规定对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十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等规划控制线的高层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一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三条中建筑之间最小控制距离的1/2;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8.0米.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要求。 表4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 道路宽度B(米) 城市 B>60 城市 主干路 60≥B>40 城市 次干路 40≥B>25 城市 支路 25≥B>15 建筑 高度 H (米) 24<H≤40 15 12 10 8 40<H≤60 18 15 12 10 60<H≤100 20 18 15 12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另行核定。 2.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7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不得小于周边主要现状建筑退界距离,最小值为8.0米。 3.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0米。 第十三条 建筑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5.0米;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生态水系与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0米。 名词解释 注:本名词解释仅限于本规定配套使用。 1. 塔式高层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高层住宅。 2.单元式高层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米的高层住宅。 相关计算规则 1.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2.退界距离的计算 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3.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4.建筑高度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高度计算,若屋脊对日照产生影响,则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脊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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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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