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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来源:www.examda.com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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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来源:www.examda.com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来源:www.examda.com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4)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1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 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 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1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 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 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 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1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 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1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 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0)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 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 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 劳动合同。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 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24)临时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 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 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25)录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 借调合同。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26)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 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它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例如, 企业、事业组织聘请专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27)借调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 借调合同。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 工从事某种工作,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 工人或职员。 28)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 但因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 国家不予承认, 法律不予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9)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30)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 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 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 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31)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 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2)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 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33)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 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是: 按劳分配原则;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 则。 34)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 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35)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 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36)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37)工资等级制度:是我国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营、集体企业执行的几种主要 的工资制度的一种。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 制度。 38)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汇总(二) 来源:考试大 【学而优则进,考试大以成! 】 2007年1月23日 39)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 资的一种形式。是我国现行的两种基本工资形式之一。 40)计件工资:是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是我国 现行的两种基本工资形式之一。 41)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 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42)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4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来 源:www.examda.com 44)工资保障:即《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 制度。 45)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 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 46)休息和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 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47)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日是工时立 法的基础。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 间不超过44小时。 48)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 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 49)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这种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突击性、 季节性比较强的饿工作,应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给予经济补偿。 50)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 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企业中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这些部门的职工 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和休息。 51)法定节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52)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 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53)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54)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 作的时间。 55)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 的时间。 56)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 法律保障。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 57)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 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 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58)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 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59)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 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60)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技能的特点以及 抚育子女的需要, 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 力劳动的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61)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 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62)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 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63)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 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或再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64)学校培训: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 教学大纲 职业生涯规划教学大纲中式烹调师教学大纲家畜饲养工教学计划新概念3教学大纲1小学数学教学大纲 和教材、按既定学制, 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当前对预备劳动力的学校培训主要有技工学校和职业 学校。 65)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 育。我国在职培训基本上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岗业余培训,一是离岗专门培训。 66)在岗业余培训:是在职培训的方式之一,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 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 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 用岗位训练、电大、夜大、高教自考等形式。 67)离岗专门培训:即脱产学习,是在职培训的方式之一,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 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6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对自学者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凡全日 制在校学生不得报考。它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69)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 对考试、 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它包括对工人的技术等 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两个部分。 70)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 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71)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是保证劳动 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 72)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 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 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73)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 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74)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 企业重大决策, 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 理制度。 75)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争执。 76)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是指违反劳动法的责任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从劳动法律责任的形式看,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1、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 劳动者与所在单位 (即用人单位) 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⑴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所谓实现劳 动过程是指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某种劳动的过程, 参加物质生产领域的, 表现为物质生产性 的劳动过程;参加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则表现为非物质生产性的劳动过程。根据这一特征, 我们可以把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与某些与劳动有关, 但并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所发生的关系区别开来。 ⑵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⑶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 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2、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需要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活动,而需要方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⑴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 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 ⑵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 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⑴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⑵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公民即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 ⑶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劳动法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 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⑴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⑵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但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则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定是公民。 ⑶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只要具有该项职权的国家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违反另一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也可发生。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产生。 5、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但是两者又有区别: ⑴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⑵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⑶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6、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⑵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⑶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7、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 ⑵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⑶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8、劳动者的义务: ⑴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 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⑸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⑹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 9、劳动者的权利: ⑴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⑵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⑶按照自己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⑷休息、休假的权利。 ⑸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⑻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利。 ⑼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⑽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⑾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0、劳动就业的特点: ⑴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⑵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⑶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11、劳动就业原则: ⑴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⑵平等就业原则。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⑷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⑸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 ⑹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国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 ⑴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⑵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⑶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⑷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13、劳动合同的特征: ⑴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⑵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一方的劳动权力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⑶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⑷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⑸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4、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合法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⑴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⑵劳动合同内容合法。⑶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⑵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15、借调合同的特点: ⑴借调合同当事人有三方,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借调职工本人。 ⑵借调单位借调职工,应征得被借调单位同意。 ⑶借调合同明确规定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之间、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⑷借调职工本人在借调期间内,属于借调单位职工,但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回原单位; ⑸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16、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⑴劳动合同期限; ⑵工作内容; 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⑷劳动报酬; ⑸劳动纪律; 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7、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⑵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⑶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⑷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⑸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18、用人单位随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⑴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⑵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人员中录用。 21、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⑴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⑵承担因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3、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4、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⑵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 ⑶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⑷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⑴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⑵签订集体合同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 ⑶集体合同内容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内容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 . ⑷订立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⑸签订集体合同,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 ⑹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劳动合同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⑺集体合同规定了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一律无效。 26、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⑴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⑶劳动生产率; ⑷就业状况; ⑸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7、劳动安全卫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内容: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⑵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⑶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 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⑸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⑹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28、职业培训的意义: ⑴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 ⑵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⑶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⑷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29、社会保险的特点: ⑴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 ⑵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除个体经营者外,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不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 ⑶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即不问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国家法律直接做出规定。 ⑷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 ⑸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30、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⑴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劳动力),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 ⑵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除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况,如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险外,一般都遵循自愿原则。 ⑶两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工单位缴纳和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缴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⑷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商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投保人为公民,承保人为经营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31、职工福利和困难救济的共同内涵: ⑴享有福利、救济的权利主体是职工及其供养的亲属; ⑵职工福利待遇旨在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实施救济的目的则在于保证被救济对象的最低生活需要; ⑶提供帮助的义务主体是用工单位和国家,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⑷福利和救济同属福利制度范围,其作用都在于辅助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但前者处于高层次水平,致力于满足职工的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后者属于低层次水平,重在满足其生存需要。 32、工会的权利: ⑴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⑵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⑶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⑷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3、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⑴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 ⑵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即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 ⑶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4、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⑴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⑵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⑶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⑷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35、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须自行回避的情形: ⑴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⑵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⑶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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