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统一模数制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通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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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化,以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特制定《建筑统一模数制》,作为统一与协调建筑尺度的基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是以100毫米作为模数基础而制定的。
第3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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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成材、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的尺寸;规定与建筑有关设备的协调尺寸;
三、编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统一化规则、标准设计、通用设计以及指示性文件等。
第4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改建原有的建筑物;
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在技术、经济方面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三、设计特殊形状的建筑物和处理建筑物的斜角及弯曲部分。 第5条 对现行不符合模数尺寸的建筑制品和成材,应逐步过渡以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目前使用时,应尽量组合成模数尺寸,以取得与有关部分的模数尺寸相协调。
第6条 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的尺寸如与建筑物的标志尺寸不协调时,可采用补充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
第二章 模数数列
第7条 为了使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规定了模数数列。模数数列是以选定的模数基数为基础而展开的数值系统。 第8条 基本模数规定为100毫米,以M0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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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第9条 导出模数分为分模数和扩大模数,其基数规定为:
一、分模数
1/10M0、1/5M0、1/2M0,相应尺寸分别为10、20、50毫米。 注:基数值小于10毫米的分模数,可参照标准附录一“关于基数值小于10毫米的分模数的规定”执行。
二、扩大模数
3M0、6M0、15M0、30M0、60M0,相应尽寸分别为300、600、1,500、3,000、6,000毫米。
第10条 模数数列的幅度规定为:
一、分模数
1/10M0数列按10毫米进级,幅度由10毫米至150毫米; 1/5M0数列按20毫米进级,幅度由20毫米至400毫米;
1/2M0数列按50毫米进级,幅度由50毫米至800毫米。
二、基本模数
1M0数列按100毫米进级,幅度由100毫米至1,500毫米。 注:用于居住建筑的层高尺寸时,幅度可不限制。
三、扩大模数
3M0数列按300毫米进级,幅度由300毫米至6,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注:用于某些民用建筑或多层厂房时,幅度可延长至7,200毫米。
6M0数列按600毫米进级,幅度由600毫米至9,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15M0数列按1,500毫米进级,幅度由1,500毫米至12,000毫米,用于竖向尺寸时幅度不限制;
30M0数列按3,000毫米进级,幅度由3,000毫米至36,000毫米; 60M0数列按6,000毫米进级,幅度不限制。
第11级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规定为:
一、1/10M0、1/5M0、1/2M0的数列主要用于缝隙、构造节点、建筑构配件的截面及建筑制品的尺寸;
二、1M0、3M0、6M0的数列主要用于建筑构件截面、建筑制品、门窗洞口、建筑构配件及建筑物的跨度(进深)、柱距(开间)、层高的尺寸; 三、15M0、30M0、60M0的数列主要用于建筑的跨度(进深)、柱距(开间)、层高及建筑构件配件的尺寸。
本单规定的模数基数、数列幅度及适用范围见模数数列表。
第12条 设计砖砌体承重建筑物,按本章规定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下列辅助规定:
一、柱距(开间)的尺寸可采用4,000毫米。
二、住宅、宿舍、中小学等民用建筑物,在沿用2M0的地区,开间尺寸可采用2,600、2,800、3,400毫米作为过渡措施。
三、为了利用现行的定型构件,平面非承重方向可不符合模数尺寸。 四、层高尺寸最小可按100毫米进级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