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逐渐转移的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
第九十八条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涉税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会计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小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否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涉税提示】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在折旧的计提范围上存在差异,如果企业拥有税法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其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该种方法计算的折旧额每期均是等额的。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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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
其中:预计净残值率=预计净残值÷原值
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
【例1】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原值为70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 4%,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其个别折旧率和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4%)÷10×100%=9.6%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9.6%÷12=0.8%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700 000×0.8%=5 600(元)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例2】甲公司的一辆运货卡车的原值为100 000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500 000公里,预计净残值率为5%,本月行驶4 000公里。则该辆卡车当月计提的折旧额为:
单位里程折旧额=〔100 000×(1-5%)〕÷500 000=0.19(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0.19×4 000=760(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和双倍于年限平均法下的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加速折旧法。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因此,在使用该法时应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年初账面净值降低到其预计净残值以下,即应当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年初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例3】甲公司2×13,年12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原值为300 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其计算过程如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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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单位:元
年度
年初账面净值①
年折旧率②
年折旧额
③=①×④
累计折旧④
年末账面净值⑤=①-④
2×14
300 000
40%
120 000
120 000
180 000
2×14
180 000
40%
72 000
192 000
108 000
2×14
108 000
40%
43 200
235 200
64 800
2×14
64 800
27 900
263 100
36 900
2×14
36 900
27 900
291 000
9 000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再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折旧率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计算方法,是一种加速折旧方法。逐年递减的折旧率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年初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和。假定预计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其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年初尚可使用年限÷年数总和×100%
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例4】甲公司2×13年12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的原值为 1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10%。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其计算过程如表2-5所示。
表2-5 单位:元
年度
原值减净残值①
年折旧率②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④
固定资产净值⑤
2×14
90 000
5/15
30 000
30 000
70 000
2×14
90 000
4/15
24 000
54 000
46 000
2×14
90 000
3/15
18 000
72 000
28 000
2×14
90 000
2/15
12 000
84 000
16 000
2×14
90 000
1/15
6 000
90 000
10 000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 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小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是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进行计算的。
【例5】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13年1月份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确定的各车间及厂部管理部门应分配的折旧额为:一车间15 000元,二车间20 000元,三车间30 000元,厂管理部门60 000元。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一车间 15 000
——二车间 20 000
——三车间 30 000
管理费用 60 000
贷:累计折旧 125 000
【例6】假设甲公司2×12年12月购入生产设备一台,原值为2 000 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2×13~2×17年每年应提折旧额:(2 000 000-2 000 000×5%)÷5=380 000(元),
假设按年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380 000
贷:累计折旧 380 000
【税务处理】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10年。
因此2×13~2×22年甲公司每年税前允许计提的折旧额:(2 000 000-2 000 000×5%)÷10=190 000(元)。因此,甲公司2×13~2×17年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90 000元;2×18~2×22年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