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寿光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建立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40号)和《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潍政办字〔2010〕74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确定信息采集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增减、变更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各成员单位应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采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服务中心建设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在寿光市内从事信息采集业务~并负责日常信息整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采集业务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社会公益的部门,以下称信息采集部门,依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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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等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和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人代表、营业地址、联系电话、财务信息等。
,二,信用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县级以上奖励信息等信息采集部门掌握的2012年6月30日后的社会公共信息。信用信息采集主要有以下部门完成:
1、公安局
刑警大队:刑事犯罪人员的相关数据。
治安大队:扰乱治安人员的相关数据
交警:交通肇事人员的相关数据
消防:消防未达标企业的相关数据
出入境:非法出入境人员的相关数据
人口管理:违反人口政策人员的相关数据
2、工商局
查处无照经营人员的相关数据
违法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相关数据
违法直销和传销的企业或个人的相关数据
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经纪人或经纪机构的相关数据
从事违法广告业相关活动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
商标侵权行为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3、人社局
违反国家劳动政策的企业的相关数据 4、国税局
未依法纳税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5、地税局
未依法纳税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6、国土局
侵占他人或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个人或企业的相
关数据
过量开采地下水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7、法院
已最终裁定的犯罪案件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相关数据 8、安监局
安全生产有重大漏洞企业的相关数据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的相关数据
未取得安监资质非法经营企业的相关数据 9、房管局
违反房政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10、金融办
违反国家金融政策的企业的相关数据 11、发改局
违反发改委有关政策的企业的相关数据 12、环保局
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3
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污染地下水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13、纪委,监察局,
参与腐败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14、交通局
违反国家交通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法设臵道路交通收费点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15、人武部
违反国防兵役法规、逃避履行相关义务的个人和单位的相
关数据
16、住建局
违反拆迁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章搭建人员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乱设摊点经营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17、教育局
违法办学的个人的相关数据
体罚学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的相关数据 18、信访局
违反信访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打击报复上访人员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引发群众上访的个人和企业的相
关数据
19、督查局
违反国家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0、民政局
4
违反救灾物资分配政策的个人的相关数据
侵犯老年人或残疾人权益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1、审计局
违反国家审计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2、知识产权局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3、司法局
违法公证的公证机构的相关数据
有违法活动的律师的相关数据
24、文广新局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
据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个人或企业
的相关数据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
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的个人或企业的
相关数据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5、卫生局
5
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
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有重大漏洞的企业的相关数
据。
违反国家医疗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6、畜牧局
及时录入因违法生产导致检疫不合格的个人或企业的相
关数据
27、计生局
违反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8、物价局
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29、食品药品监管局
违法生产、经营和销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等
物品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资料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从事药品经营的个人或企
业的相关数据
30、财政局
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财会人员的相关数据
31、农业局
生产、经营和销售农资、种子、农药等农业用品的个人
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国家农机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国家农业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6
32、水利局
违法使用各种水资源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国家水利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33、林业局
违法采伐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法开发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的个人或企业
的相关数据
造成林业重大事故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34、盐务局
生产、销售和经营违法盐产品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生产、销售和经营假冒盐产品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国家盐业政策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35、质监局
违反《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生产、销售和经营假冒伪劣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使用过期或作废特种设备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计量违法行为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36、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外汇违法违规处罚的相关数据
违反帐户管理规定的相关数据
37、海洋与渔业局
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规用海和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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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港口和渔船使用相关规定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38、经信局
违法使用各种能源的企业或单位的相关数据,
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企业或单位的相关数据,
违反《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
违反《潍坊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个人或企业的相关
数据。
,三,信用信息的分类与保留时限。负面信用信息分一般负面信息、较大负面信息、严重负面信息3个层次~分别保留3年、5年、7年~并确保结案信息的及时录入。奖励
。 信息保留5年
第六条 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信息平台及其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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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信息采集部门的三级操作员、二级审核员、一级管理员须及时向服务中心备案~不得相互兼职。
第八条 服务中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信息采集部门的信息报送、查询、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制定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三级操作员、二级审核员、一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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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职责,建立监控制度~防范对信息平台的非法入侵,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备份系统~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依据法规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
第十二条 除下列信息外~信息采集部门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
,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新~应当在信息确定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服务中心从事信息的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只能在寿光市行政区内进行。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告,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确保及时更新:
,一,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
,二,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据法规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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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可以向信息主体本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时限的不良信用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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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提供的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将信息平台采集的信息广泛应用~如金融机构贷款、政府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认定、检验评估、人才聘用、干部管理、评先树优以及政府职能需要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使用部门应与服务中心签定信用信息保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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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询工作。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下列个人信息~信息采集部门不得收集:
,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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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服务中心可以收集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服务中心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有权向服务中心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个人有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信息采集部门或服务中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第二十八条信息采集部门和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一次性删除其异议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息主体认为服务中心、信息采集部门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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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泄露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向服务中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若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故意歪曲、篡改、伪造信息~由管委会提出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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