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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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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 (2011-06-02 16:55:19)转载? 标签: 工商总局 商标认定 批复 整理 杂谈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关于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饮料瓶加贴自己的标识后重新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94号)收悉。现批复...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 (2011-06-02 16:55:19)转载? 标签: 工商总局 商标认定 批复 整理 杂谈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批复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关于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饮料瓶加贴自己的标识后重新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以制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5-10-19 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饮料瓶加贴自己的标识后重新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们在办理商标案件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用烤花形式直接烤印在装饮料的玻璃瓶上(如“可口可乐”、“雪碧”、“津美乐”等),该商标图样无法从瓶体上剥离。而另一些饮料生产企业大量收购消费者遗弃的上述各类玻璃瓶后加贴自己的标签(标签上有的有自己的商标,有的仅有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再灌装饮料出售,其中有些标签覆盖了他人注册商标图样,有的是部分覆盖,而有的则没有覆盖。 上述情况是否属商标侵权,如是,应适用《商标法》哪一条款,请示复。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函[1997]31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 你司8月1日《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过程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非商标注册人或非其授权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标,只要该商品属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他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合同、发票、贸易单证等该商品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2005)民三他字第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辽民四知终字第176号《关于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某区白酒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专用权人不得禁止地名所在区域的其他经营者为表明地理来源等正当用途而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该地名。但是,除各自使 用的地名文字相同外,如果商品名称与使用特殊的字体、形状等外观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注册商标使用的地名除具有地域含义外,还具有使相关公众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必然联系起来的其他含义(即第二含义),则不在此限。请你院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请示案件中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2003年11月4日 [2003]民三他字第1号) 你院《关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请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答 二、同意你院关于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有权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意见。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以后,权利人享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用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在相同行政区划范围内阻止他人登记同一名称、禁止他人假冒企业名称等民事权利。考虑到本案纠纷发生的历史情况和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以及字号的情况,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过去在产品上使用“张小泉”或者“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不宜认定侵犯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合法权益。今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应当在商品、服务 三、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商标文字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中部分文字,该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又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有紧密联系,客观上可能产生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这类行为予以制止。从你院请示报告中所陈述的查明事实看,本案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成立在先且其字号的知名度较高,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系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与他人合资设立,且“张小泉”文字无论作为字号还是商标,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都是有长期的历史原因。因此,请你院根据本案存在的上述事实以及本案被告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全案情况,对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张小泉”文字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TCL集团公司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汉都公司注册商标相近的 “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请示的批复 (2003)民三他字第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25号《关于对TCL集团公司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汉都公司“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相近的 “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侵犯汉都公司商标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断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以这种使用行为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借用他人注册 商标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是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进行。 由于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不同于在商品和服务中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因此,在认定是否造成“混淆”、“借用”、“损害”等事实时,应当特别注意: 一、要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的强弱,是商标侵权判断中确定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以及确认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大,而知名度低显著性弱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小。 二、要对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如行为人是否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是否在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时间等方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误认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特殊的关系等。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侵权认定问题,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进行处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2003)民三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苏民三审监字第 008号《关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该地名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但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另论)。能否准确把握上述界限,是正确认定涉及地名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 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现出使用目的。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议员聋解的去无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 二、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 三、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往往决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一般应当认为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 四、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根据相关公众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一般注意程度,审查确认是否会因这种使用而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 五、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与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使用地名往往给予公众的注意程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别。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请你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自行决定。 此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商标案字[2004]第111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2月13日《关于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4,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安县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11月12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该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附: 海安县人民法院关子咨询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院在审理江苏省海安县光芒大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责令变更企业名称的行政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及审判人员对贵局发出的工商标字(1999)81号《关于解决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备案。”发生不同的理解。观点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部门会同商标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决定交由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即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观点二:认为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应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登记部门会同商标部门作出处理的意见,然后指令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上述两种 观点,哪一种观点正确,请予函复。 海安县人民法院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NEW WU PARTY”的使用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批复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商标案[2003]7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3年5月28日《关于请示实际使用“NEW WU PARTY”商标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苏工商标[2003]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外衣等商品上的“NEW WU PARTY”商标,是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95443号。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在外衣等商品上使用由“NEW WU PARTY”文字及“N”字母、椭圆图形组成的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一)项所述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 关于请示实际使用“NEW WU PARTY”商标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近日,我省无锡局向我局请示,无锡梦燕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燕公司)在使用“NEW WU PARTY”注册商标时擅自添加了“N”字母和椭圆形或加上极为突出的“N”字母组成其他图形的行为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经查,核定使用在25类“外衣,西服制服,衬衫,内衣,裙子,裤子,鞋,袜,手套,领带”等商品上的“NEW WU PARTY”商标注册人是梦燕公司,注册证号为第1095443号。 根据无锡局提供的材料及附件看,我局认为:梦燕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已不是原注册商标。原注册商标“NEW WU PARTY”是有三个单词组成的文字商标,可译为“新无派”,而当事人实际使用中在“NEWWUPARTY”词组上方添加了极为显著的变形“N”,并在三个单词之间未留空格,连在一起使用无任何含义,形成另一件新的商标,虽然当事人将注册标记紧贴“NEWWUPARTY”右上角,在“N”图形和字母之间标上一横线,但仍应视为一件组合商标,尤其是用椭圆形框入的“N”图形和“NEWWUPARTY”是典型的组合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一)项所述行为。 以上当否,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关于认定商品真伪问题的通知 (1988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不少被侵权单位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人、来函,要求我局对商品的真伪做出认定。我局意见,商品是真是伪,应请正宗商品的生产厂家或相应的检验部门认定,由其提供证据。 以上意见,请通知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注意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 1988年2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在组装的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1997]548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23日《关于重庆中意摩托车有限公司销售的摩托车发动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重工商发[1997]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摩托车及摩托车配件上的“JD”、“JL”和“JIALING”商标,是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870214号、第716448号和717731号,分别刊登在第559期、第472期和第473期《商标公司告》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生产者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汽缸头叶片等零部件用于组装摩托车发动机时,如果零部件上的商标生产者上述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商标的行为。 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材料,重庆中意摩托车有限公司在其组装的发动机边盖上使用“JIALING”商标的行为(第三种商标使用情况),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在发动机汽缸头叶片上使用“JD”、“JL”的行为(第一种、第二种商标使用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 关于重庆中意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发动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 重工商发[1997]20号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最近,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投诉重庆中意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70型、90型摩托车发动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予以查处。现查明:当事人重庆中意摩托车有限公司于今年三月开始生产销售摩托车发动机。其零部件均由有关生产厂购进,经其组装后予以销售。检查其未销售的摩托车发动机有以下几种情况:1.90型系列发动机.包装箱上标明当事人厂名\厂址,发动机汽缸头叶片上有“7L”标记(见附件2);3。90型启动发动机。包装箱上除标有厂名、厂址外,在型号栏有毛笔手写的“JD”标记,发动机边盖上有“JIALING”标记(见附件3)。 在结当事人上述行为应如何定性的研究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性质。其理由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性质。其理由是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发动机未经许可使用了“JL”、“JD”、“JIALING”标记,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1)项述行为,应予查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性质,其理由是: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是使用了“JL”、“JD”、“JIALING”等注册商标的摩托车,也未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标记的摩托车零部件而是销售的由一百多个零部件组成的发动机;2、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摩托车发动机边盖上,包装箱及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过程中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均标明“中意”××型发动机,不存在欺骗和使消费者误认的情况。两种意见针锋相对,尖锐对立。鉴于此,我局经慎重研究后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中的第三种情况即在其发动机边盖上使用了“JIALING”标记的行为应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性质,应依法查处,其行为第1、2两种情况不构成侵犯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认定妥否,请函复~ 附件:(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7]246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南通荣祥制衣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请示》(苏工商标[1997]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注册标记。在未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符号,与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1997]458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人数: 工商标字,1995, 第252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买卖商标标识如何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3)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买卖商标标识如何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请示 京工商文字(1995)2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近日,我市丰台区工商局商广科查获一起买卖商标标识的违法案件。 经查,北京市造纸十一厂业务员王伟,在联系业务时擅自将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交给该厂销毁的商标标识22(7吨(6.6千万多张)卖给河南来京人员黄牛套,得款32600元,五星集团公司提出王伟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在实际处罚时出现侵权认定问题: 王伟的行为如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违法,按第二款的规定只能罚款32600元的20,,即6520元以下,而王伟至少还得款26080元;如按《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认定侵权,《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其解释的3条中没有包括上述行为。我局认为王伟的上述行为,属《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指的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妥否,请批示。 附: 丰工商发(1995)121号文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北 京市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买卖注册商标标识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请示丰工商发[1995]121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7月26日,我局在丰台区万泉寺二队查获一起非法买卖注册商标标识案。主要案情:北京双合盛五星啤酒集团公司因合资将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45(03吨交给北京市造纸十一厂销毁。造纸十一厂业务员王伟(女)利用两厂监销制度不严,自己单独办理此项业务的机会,从中截留了22(7吨注册商标标识倒卖给河南来京收购废品人员黄牛套。交易价格是以废品订价五星啤酒集团公司卖给造纸十一厂700、800,吨。王伟卖给黄牛套也是以废品订价,即 1400、1500,吨。王伟非法经营额 32600元,非法获利15260元。王伟卖给黄牛套的注册商标标识虽然厂名改动,但市场上仍有标有此种标识的啤酒出售,广大消费者仍然认为是五星啤酒公司的产品。 我局认为,王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买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王伟买卖的标识数量巨大,应予以从严从重打击。但是,如果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伟处以非法经营额(326o0元)20,的罚款即6520元,而王伟实获利润仍为8740元。由于上述原因,我局决定对王伟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星集团公司亦提出王伟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我局予以打击。 根据以上案情,王伟的行为是属于一般的买卖商标标识还是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局决定是否妥当,请批示。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字,2005,第22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1月9日《关于请示商标侵仅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函》(苏工商标,2005,38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法规司,现批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涉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据或取得该证据的线索,即可认定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事实无需商标注册人提供未予许可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案情,请商标注册人出具相关证明以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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