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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概念论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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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概念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概念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 撤销 概念 要件 内容摘要:我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首次对债权人撤销权作出了规定。本文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确立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销权成立的主、客观要件、撤销权行使中的程序及效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包括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债权人撤销权与相关权利的辨析。债权人的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其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之一,它与债的担保即特别担保具有区别。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积极行为时方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第二部分: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具备四种情形):须有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第三部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要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举证责任、行使的范围、行使的效力进行了重点分析,并从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情况指出了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撤销权 主客观要件 举证责任 范围 效力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其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人利益时,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其内容既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非法民事行为为特点,又以请示恢复原状即取回债务人财产为特点。因此是兼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性质的实体权利。它只能附属于债权而存在,而不是独立的权利,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当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也随之转移;当债权消灭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 2.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方法之一,它与债的担保即特别担保具有区别。通常所说的债的担保,是狭义的担保,即特别担保,其形式为保证、违约金、定金、抵押、留置。广义的债的担保即一般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手段,包括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债权人撤销权着眼于债的不履行之后,是由法律规定,并须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决;而债的特殊担保则着眼于债的产生之初,在于双方的约定或法定,在债权不要求履行时债务人可自行处理担保物。 3.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积极行为时方能行使,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在债务人实施使其一般财产减少即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时采取的保全措施。这是两种债的保全的重要区别。 4.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在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中,债务人实施害及债权的处分财产积极行为时,债权人都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所谓的行为,由第三人处取回责任财产,是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加以破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本不应有的事态,其影响极大。所以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应严格限制,以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破坏交易安全。从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来看,基本符合民法理论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太狭小,难以发挥该制度对于合同保全的效用。所以有必要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加以探讨。 一般认为,从要件上来说债权人撤销的成立,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无偿行为只须有客观的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无偿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有偿行为必须有主观的要件,包括(1)须债务人明知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权利;(2)如果是对受益人或转得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行使撤销权,还必须受益人或转得人也明知损害债权人权利的事实。 (一)、客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 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1、须有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也即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债权人撤销权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但并非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所有行为,都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一般而言,处分财产可以是通过事实行为的处分,即事实上的处分,例如对财产进行加工、改造或者毁损等,也可以是通过法律行为的处分,即法律上的处分,例如,让与财产所有权、放弃财产权利或者在财产上设定负担。而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对于债务人所为之事实行为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则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而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例如,赠与、买卖、互易、借贷、保证、租赁等,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例如,遗赠、捐助、债务免除(放弃债权)等。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也可以是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等。同时,作为债务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债权行为,对于物权行为也可以撤销,例如债权人在无资力状态下,仍在其财产上为个别债权人或者他人设立抵押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平等受偿或者实现,债权人可以对此抵押权设定行为行使撤销权。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主要包括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和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与 前述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类型相比,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来说狭小一些,而且对债务人所放弃的债权要求是到期债权,范围更加狭小,很不利于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发挥,为此对该条法律的适用应采取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凡是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并且适于撤销的行为,不论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债权人均得予以撤销。 此外,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上效果的适法行为,也包括在内。例如,债务承担的承认行为,可生时效中断效力的承认行为等。不仅如此,诉讼上的行为如兼有私法上行为性质者,如诉讼上和解、抵销、诉之撤回等,亦得撤销。 2、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主张撤销权的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如果债权人并不享有债权,或者虽有债权,但该债权无效或者已经消灭,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其次,该债权一般须为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须是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但如果该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则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其前债务人行为的损害;最后,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已届清偿期,这是法国和日本的通说,而德国法明文规定须有履行期届至。从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来看,没有要求履行期限届满才可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除保存行为外,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方可行使代位权,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权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 3、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于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前发生,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预期的担保的一般减消,而在债务人行为后发生的债权,则不会因此受到损害。但应注意的是:(1)债权的清偿期不须在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前已届至(此为法国及日本的通说);(2)债权的数额范围,无须于此时已经确定;(3)其债权也无须于此时已经归属于现债权人;(4)甚至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时,其债权尚未有具体的发生,但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也应与已经发生的债权同样受撤销权的保护。如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还未到请求股东缴付股金的时间,但股东预见公司近期会向其请求缴付而为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而且果如其预期的,公司向其请求缴付股金时,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另外,附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行使撤销权。但如果债权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也可以准其行使撤销权。一般认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债权为限,物权本身不能行使撤销权,已成世界各国通说。但如果基于物权的请求权,有债权的性质,如依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有效成立,如果没有成立,则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无撤销的必要。债务人的行为从开始起就无效或者成立以后失去效力时,债权人也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债务人的行为不仅须有效成立,而且还须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无效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因为无效行为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债务人的财产不会作任何处分,债权人也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综上,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隐匿财产),或该行为已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致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务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则不能行使撤销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所谓受害于债权谓减少债务人之一般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之减少与消极的债务之增加),而致不能满足债权人,如此债务人之资产状态,谓之无资力。” 设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备全体债权的清偿,体现了现代民法强化契约信赖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显然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其效力涉及到合同债务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不仅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而且构成了对债务人活动 自由或私法自治精神的威胁,所以法律必须在强化债权人权益和债务人自治以及交易安全两者之间达成一个平衡,该平衡点即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以此为界限划分债务人的自由空间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干涉的范围。在此界限内,债务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财产,而债权人不得妄加干涉,一旦超出此界限债权人的撤销权便自动产生,债权人可以据此权利促使其债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无论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还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都必须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确定是否有害于债权的问题上,应明确一定的标准。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以债务超过债权为标准,如瑞士;有的以支付不能为标准,如德国。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应以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为标准。如果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如果在实施该行为以后,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二)、主观要件 从主观要件上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当然,是否必备主观要件首先应当区分债务人实施的是有偿处分行为还是无偿处分行为。现代民法在撤销权要件构成方面的理论是有偿行为以主观恶意为撤销权成立要件;无偿行为则仅须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 对于有偿处分行为的撤销,必须以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都具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为要件,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74条沿袭了这一理论。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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