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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锦华抢劫案辩护词甘锦华抢劫案辩护词 甘锦华抢劫案的当庭辩护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竹青、陈广辉、林葵生法官: 作无罪辩护。 本人接受被告人委托,在阅卷、会见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为被告人甘锦华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2日,广东顺德区陈村镇的慈济精舍内两名尼姑被杀害,同年11月12日甘锦华因闯入同村甘信豪家而被拘留。2005年6月1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甘锦华死刑,甘提出上诉。同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06年4月,甘锦华临刑喊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甘锦华抢劫案辩护词
甘锦华抢劫案辩护词 甘锦华抢劫案的当庭辩护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竹青、陈广辉、林葵生法官: 作无罪辩护。 本人接受被告人委托,在阅卷、会见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为被告人甘锦华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2日,广东顺德区陈村镇的慈济精舍内两名尼姑被杀害,同年11月12日甘锦华因闯入同村甘信豪家而被拘留。2005年6月1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甘锦华死刑,甘提出上诉。同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06年4月,甘锦华临刑喊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8年1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同年4月18日作出死刑判决。甘锦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当庭没有任何质证~控方完全没有完成举证任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甘锦华犯有抢劫杀害两名尼姑以及抢劫甘信豪的证据,主要有被告的四份有罪供述、法医学鉴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足迹鉴定书等。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出庭的公诉方没有任何一位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完全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完全无法解释辩护人在此前以及本次庭审提出的数十点疑问。 今天的审理是重审阶段的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是和原审阶段的一审二审、重审阶段的一审完全不同的一个全新的审判。今天坐在审判席上的合议庭成员,没有看到控方的举证过程,没有接触过证人、鉴定人,没有听到控辩双方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口头询问——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呢,控方在法庭上必须完成举证任务,否则就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罪名不成立。虽然我们对2004年10月12日慈济精舍两尼姑被杀害没有异议;但严格地说,今天的公诉人,连这一点都没有加以证明。除了被告人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之外,公诉人的证据等于零。 直接和言词原则,也称为口证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并且只能依据这些口头质证和辩论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非具有法定情形,任何庭外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它也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 1 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事先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而本案的任何一个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任何一个鉴定人也没有事先从法院那里得到不出庭的准许。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经不 正如在原审的一审和二审一样,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接受质证起任何推敲和质疑。—— 就匆忙做出判决,实在是草菅人命。 对于控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我们仅仅对10月12日案发情况的林正英的证词没有异议,对其他的所有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和书面询问笔录,我们均要求口头质证。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证人在哪儿,为什么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到法庭——向被告人、向法官、向律师、向旁听的公众——解释你们所写的证词或者你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正是你们的供词决定着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生或死~ 进行刑讯逼供的李志权等人在哪儿, 解谦、梁晓波、吴晓平、杜德龙、洪锦华等办案人员在哪儿, 和接收检验材料的马宏声、宁波、孙彦江、刘新胜、张勇年在哪儿, 送交 鉴定人符静、罗宗凯、李建金、伍心尧、余穗生、裴浩在哪儿, 证人甘信豪在哪儿, 被告人的妻子王玉萍、母亲何淑贞、姐姐甘丽欢在哪儿,——她们现在就在本法庭的门外,等着出庭作证。她们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不在现场;她们可以证明,控方所称的作案动机并不存在;也可以证明,办案机关的其中一份《有罪供述》属于捏造;也可以间接证明,被告可能受到了刑讯逼供。但遗憾的是,对于如此重大的死刑案件,对于如此重要的的关键证人,合议庭竟然拒绝她们出庭作证。辩护人对此表示强烈谴责。作为公诉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听到王玉萍等人的名字就慌张不已,你们怕什么呢,你们声称,被告人妻子、母亲的书面证词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为什么不敢让她们当庭接受双方的询问, 三、控方的书面材料,所谓证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完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关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提取的五、六号检材(即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上的七、八号检材)是从哪儿来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均没有该鉴定书中所提取的“五号检材”(即现场二楼房间书桌上纸张上可疑血迹)、“六号检材”(即现场二楼房间书桌左抽屉内纸张上可疑血迹)。(疑点之一) 鉴定机关没有一个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移交手续(罗宗凯的笔录也得到印证),只是提交了一本个人笔记本(个人笔记本是不能当作移交手续的,且这可以事后补记)。罗宗凯证实一般现场提取检材回来都附个清单给他,但为什么这个案件没有移送,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存亡的案 2 件,办案机关怎么可能没有正式的移交手续(指有受理单位的签章,也有相应的受理日期),(疑点之二) 据现场情况(被害人已多处受伤,全身是血,而作案人手也已流血,双方并经过了激烈的搏斗,再去二楼抽屉翻抄财物时在纸张上留下了血迹,理应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混合血,怎么可能是被告人一个人的血迹,(疑点之三)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提取的四号检材(即现场一楼佛堂功德箱上可疑血迹)的鉴定结论为无DNA分型结果,推翻了佛公刑技法物字[2004]222号的鉴定结论,即“现场一楼佛堂功德箱上血检出二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英、周华二与犯罪嫌疑人甘锦华的血的混合"。这理应成为被告无罪的有力证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针对该结论的《说明》认为,四号检材无DNA分型结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时间太久和检材的量太少,但为什么同样的检材量,第一次鉴定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疑点之四) 2、关于《法医学委托、受理鉴定登记表》。 “登记表”既没有受理日期,也没有受理机关的签章。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疑点之五) “登记表”的出现与罗凯宗的证词(此案没有移交手续)相矛盾。(疑点之六) “登记表”上有21个检材,与罗凯宗的证词(22个检材)相矛盾。那个新增的检材(即甘锦华的血)是谁在什么时候放进去的,若是包括甘锦华的,就说明前21个检材的检验都是等到2004年11月12日甘被抓之后作的,那血检图谱及登记表都是事后伪造的。(疑点之七) 为什么“登记表”上的委托人和《佛山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上的送检人不一致(登记表上为马宏声、宁波,而佛公刑技法物字[2004]222号鉴定书的送检人是:马宏声、刘新胜),而且委托日期也不一致(登记表上委托日期为2004年11月12日,而鉴定书的委托日期是2004年11月22日),(疑点之八) 为什么《法医学委托、受理鉴定登记表》记载有21个检材,而做出结论的只有8个检材,为什么没有其他13个检材的结论?当中是不是存在第四个人的血或更多人的血,(疑点之九) 3、关于《佛山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 同类的检验对象,为什么2004年10月26日就生成了甘锦华的DNA,而其他的是在11月25日才生成,(疑点之十) 《佛山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上的4、5、9号检材(即分别在功德箱、书桌纸张和杂物间门口地面上的血迹),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上并不存在,这些材料是哪里来的呢,是不是人为制造的呢,(疑点之十一) 四号检材上并无甘锦华的DNA分型结果(按中山大学的鉴定结论),佛山市公安局怎么得出了存在甘锦华的DNA的结论,(同疑点之四) 4、关于《痕迹鉴定书》。 《痕迹鉴定书》于一审判决前(2005年5月10日)就已形成,但为什么不在一、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而是隐藏到死刑判决生效以后、到重申阶段才出示呢,为什么在一、二审期间,辩护人一直请求公诉机关出示足迹鉴定的结论,可办案机关却说没有作该鉴定呢,(疑点之十二) 5、关于《有罪供述》。 3 第七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顺德看守所”,但是王玉萍、何淑贞、甘丽欢证实当晚(2004年11月15日)与被告人在 “陈村派出所”见面。是否存在者伪造笔录的情况,(疑点之十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明确肯定被告人当时就在顺德看守所,你们真的相信你们说的话吗,是陈村派出所的车把王玉萍带到陈村派出所的,之后6个家人等了2个多小时才看到甘锦华,难道他们会不知道自己熟悉的陈村,会和六七十公里外的顺德看守所相混淆,作伪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们是不是要以伪证罪的罪名把被告人的母亲、妻子和姐姐、姐夫抓起来,你们是不是准备以刑法306条把辩护律师抓起来,你们面对着被告人和坐在旁听席的家人竟敢如此撒谎, 据《有罪供述》,被告向两尼姑分别刺了三、四刀,但被害人身上分别有15处伤口,和2l处伤口。(据被告人当庭陈述,办案警察李志权说,看过验尸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两个死者都被刺十刀以上与被告以前讲的相差太远,于是重新做一份笔录,并且是在不允许看内容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疑点之十四) 《有罪供述》所称的犯罪动机是:被告人因赌博输了钱,于2004年10月11日从妻子王玉萍信用卡中取出的1000元钱,为了填补该缺口,于是产生了去“盗窃慈济精舍”的想法。而《王玉萍存款交易记录》证实,并不存在此次1000元的取款交易记录。而被告人当日去广州市场购入1700元左右的五金货物(有货物进出帐的笔记本、广州环翠园五金批发市场江苏天工工具门市部陈军的证词、当日的送货单、购货单为证),也证明被告人当时并不缺钱。2004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畅,向母亲何淑贞借款1万元(有借条、母亲何淑贞的证词为证)。即使被告缺钱,大可以向家人、亲朋去借,而无须去偷去抢。“认罪供述”上所说的作案动机怎能成立呢,(疑点之十五) 《有罪供述》称,被告人是戴着手套作案的,在打斗过程中,不小心划伤了自己的右手。右撇子带着手套,和尼姑打斗时划伤自己右手尾指指背的概率有多大呢,(疑点之十六) 《有罪供述》称,被告人伤手之后流了血,那就表明手套上沾有血迹,可为什么上诉人再沿进来的窗口攀爬出去时,攀爬的位置上没有血迹,只有蹭擦痕迹(勘查笔录6页),(疑点之十七) 《有罪供述》明确述说钥匙和手套扔到了花园旁的“河涌里”,棉袜和小刀扔到被告家巷口的“池塘里”,为什么公安机关在上述具体的地点没有起获凶器和其他物证呢,该“地点”是不是编造的呢?是不是被告人也不知道真凶把凶器藏匿何处呢,(疑点之十八)几度把被告顶成死罪,却连任何一件像样的物证都没有, 当时尼姑庵里没有灯光,怎么能清楚地描述打斗细节、怎么能看到衣服上的拉锁等细节呢,(疑点之十九) 《有罪供述》称,被告人去甘信豪家是为了盗窃,但为什么不去盗窃天井里钥匙没有拔的摩托车,为什么在门外呆2个小时左右等着甘信豪起床,如是盗窃,为什么听到甘信豪起床而不逃跑呢,(疑点之二十) 6、其他疑点 甘锦华的妻子王玉萍证明,甘锦华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不在现场。2004年10月11日晚8点到10月12日早6点左右,她和甘锦华一起在照顾孩子。甘锦华和王玉萍记得很清楚,因为他们在10月18日看到村里的悬赏公告,并在当时回忆了尼姑被杀当夜他们活动的情况。证人陈军也能够间接佐证,甘锦华没有作案时间。控方利用王玉萍的笔录说“甘锦华有作案时间”,实际上是故意混淆2004年11月12日和2004年10月12日,王玉萍说的是他在11月12日有作案时间(闯入甘信豪家),为什么警方检方故意做出如此混淆,本辩护人和以前的辩护人苏用和律师,从来没有看到王玉萍的证明甘锦华2004年11月12 4 日有作案时间的笔录,到底从哪儿得出的结论呢,(疑点之二十一)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为什么办案机关没有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或者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比如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晕血的情况、银行取款记录、进送货的情况、在派出所会见家人的情况、遭受酷刑的情况,(疑点之二十二) 被告人有晕血的毛病(被告陈述和证人证言表明,被告在读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四年级时抽血时晕过, 、9月份曾与妻子打耳朵眼时晕倒),为什么杀人时却不晕血呢,(疑点之二十三) 2003年8 根据当庭供述,被告人去过尼姑庵,知道此庵堂并没有值钱的东西,怎么可能选择这里去盗窃呢,(疑点之二十四) 翻窗入室的通气窗口,离地面有六七米高;踩2-3个花盆能爬上去吗,还要在爬上去后将上面的玻璃悄无声息地拆下来,可能吗,(疑点之二十五) 如果甘锦华真是凶手,为什么杀人(10月12日)后异常镇静,照常生活、做生意,而一个月后去“盗窃”(11月12日)则显得慌慌张张呢,心理素质怎么可能有如此巨大的反差(倒退),(疑点之二十六) 如果甘锦华真是凶手,为什么先有四份认罪笔录而后来否认呢,有什么动机去强烈要求重做血迹和足迹鉴定呢,有什么理由和动机在法庭上翻供以至临刑喊冤呢,(疑点之二十七) 四、被告人是在残忍的刑讯逼供之下做出的“有罪供述”。 证据之所以如此不堪,错误百出,前后矛盾,疑点重重,乃是因为所谓“有罪供述”乃是甘锦华无法忍受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而被迫所为,乃是因为所谓“甘锦华抢劫杀人”的事实仅仅存在于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之中,乃是因为本案纯属少数政法败类插赃嫁祸的产物。 在被告人当庭陈述中,在本辩护人两次去看守所会见时,在被告人自书的辩护词和上诉状里,我们知道酷刑的情况如下。 认罪供述纯粹是在办案民警的精神虐待及威迫下被迫按照办案民警的指引所作出的~由2004年11月12日早上8点被传唤到派出所~到2004年11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在这百多小时里~办案民警以车轮战的方式对我进行精神轰炸~不间断审讯~中途根本不让我休息~在同我去小便时办案人员将他们所推测出来的模拟案发过程一次又一次地在我耳边讲述~向我的脑袋灌输~并在2004年11月17日去案发现场时~还在车上面用图示教我如何指认案发现场~辩认方位。2004年11月15日傍晚5点多时~我当时疲累不堪~心力交际~精神接近崩溃、痛苦的精神折磨让我真的想死掉算了。就在这时办案民警抛出了诱饵~开出了诱人的条件~说:“只要我按照他们所说的案情做一份笔录~承认作案~就可以让我好好地睡一觉~歇息一下~而且还可以安排我的家人到派出所来见我”。我本已精神迷糊~体力竭尽~只要能让我歇息~什么条件我也愿意答应了~加上自己对妻子和6个月大的女儿的担心与挂念~我答应了办案民警的条件~在他们的指导下作出了认罪供述。到2004年11月17日凌晨1点左右作视频供述时~才知道办案人员为什么要向我灌输他们推测出来的模拟案发过程~原来是为视频供述作准备的。 ……我的第一份与第二份有罪供述讲两尼姑都被我捅了三刀~视频供述都是这样讲 5 的。……因为当时办案人员同我去小便时讲的模拟案发过程没有讲两个死者被刺多少刀~是我乱作的~当然与事实不符。我写完自述供词后~李志权又要我在不允许看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别一份由李志权写好的供词。到2005年10月18日在看守所会见律师时~我才发觉认罪供述中居然有一份供述的签署日期是2004年11月13日。 甘锦华自书《辩护词》, , 被告知道名字的警察,只有中学同学李志权。长时间剥夺被告人睡眠的有李志权,带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的六七个人里面有他,不让看笔录内容而强迫被告人签字的还是他。 在被告人连续被剥夺睡眠的情况下,还有精神和心理恐吓。2008年5月8日我会见甘锦华的笔录: 问:你如果困了怎么办, 答:想睁眼睛都睁不开的时候~眼睛闭一下~他们就拍台,拍桌子,吓唬我。“你再闭眼睛~就把你吊起来:派出所有很多办法打人不留伤的”。 问:有多少人这么吓唬你, 答:晚12点到早8点是一班。大概有10人审问过我。他们每个都这么吓唬过我。派出所长,高高瘦瘦的~40岁左右,也吓过。11月14日早9点~洪锦华,顺德区刑警支队队长,也提审过我~上午11—12点就走了~他抓我的胳膊~说:“你这个人挺硬的”。 按照甘锦华的当庭陈述,办案人员说,我们可以给你穿上防弹衣,这样打人是不留伤的。以下是2008年5月9日在顺德看守所我和甘锦华的对话: 问:录像的情况, 答:他们让我说那个过程。还说:“你不要打瞌睡”。当时李志权和我坐在一起~还有几个人还对面。李志权让我把刚才作记录的过程说出来~还说~别打瞌睡。 问:你知道是在录像, 答:知道。 问:你知道有什么后果吗, 答:不知道。我又困又累~想尽快睡觉~就任凭他们摆布。 问:睡了多久, 答:1点半到早晨7点左右。 问:之后呢, 答:他们大概有七八个人带我去指认现场~两辆车。他们拿了两张纸~事先画好了庵的示意图~一个是一楼的~一个是二楼的。让我说~怎么进去的、先到哪、再到哪~路上一直跟我说。 问:几个人说, 答:一个人。 问:然后你按他们说的讲, 答:是。 问:你知道这样有可能判死刑吗, 答:我管不了那么多了~当时比死还难受~又害怕~在他们手里只能任由他们摆布。我没有做过~法律会还我清白的。 “比死还难受”, 在今天的法庭上这句话不止一次从甘锦华嘴里说出。酷刑和精神恐吓给人的恐惧感是如此巨大,以至被告人在没有受刑时也不敢翻供,只要还在实施酷刑者 6 的控制之下。 问:李志权,2004年,11月18日到看守所来问过你,,出示讯问笔录, 答:是。 问:上面写“没有刑讯逼供”,你为什么这么说, 答:只要那些派出所办过这个案子的人来看守所讯问~我都不敢翻供。我怕了他们了。太害怕了。高院也问过我:为什么没有刑讯时也作出有罪供述。我说怕了他们。在派出所审过我的人找我都能认出来。2004年12月9日~让我签逮证时~我没见过他们~就跟他说了真相~说不是我干的。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恳求法官,希望法院能够调取他在陈村派出所接受审讯时的录像资料,这份资料是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过刑讯逼供的原始证据。“只要一分钟,我只要一分钟”。只要看录像一分钟,我们就可以看到他在陈述时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为什么检察院竟然不敢当庭播放被告人自己认罪的全部录像,根据本辩护人的调查,在做这份录像之前,被告人的家人被安排与他见面时,看到他 “眼睛发黑,没有精神”,“像是极累的样子”,“要两个人搀扶着才能走。” 判决书上声称,被告人没有提供收到刑讯逼供的证据。请问,连续几天几夜被剥夺睡眠之后能提供什么证据,难道只有身上的伤口才能证明酷刑的存在,难道以上的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不算是证据,如果没有酷刑,为什么控方不敢让李志权等办案人员出庭,为什么不敢播放认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的录像,如果没有酷刑,难道甘锦华会编出这一大套来有名有姓地诬告办案人员,他就不怕警察报复,如果没有威逼利诱,甘锦华怎么能在侦查阶段刚刚开始就见到6位家属,(疑点之二十八) 五、法官的选择:不要制造聂树斌 庭审的过程和案卷材料已经和清楚,甘锦华所做的唯一违法的事情是在2004年11月12日闯入甘信豪家里吓唬甘信豪,这一点他从来没有否认过。退一万步说,就算是企图盗窃(未遂),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完全没有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程度。 甘锦华已经被关押4年以上,但他是无罪的。相反,他是犯罪的受害者——在这个案件中,有人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枉法裁判罪。甘锦华受到了难以想象的酷刑折磨和精神恐吓,他在看守所的每一天,都在拷问中国司法的正义和尊严。四年来,他已经听到三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他差一点就被拉上刑场。 他没有犯罪。杀害尼姑的凶手还在逍遥法外;也许很快就会落网,也许永远都找不到。难道要等发现真凶之后,再去坟头对被冤杀的无辜公民说声对不起吗,两个尼姑被害令人深为悲痛和同情,真正的凶手应该得到谴责和制裁,但是聂树斌们不是更值得同情和扼腕,为了立功、为了私欲而实施酷刑者和枉法裁判者不是更应该被谴责,难道我们的复仇之心是如此强烈和疯狂,以至于要冒冤杀无辜的风险,难道我们今天还要相信并实践“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的信条, 我们必须阻止甘锦华成为14年前的聂树斌。如果冤杀无辜公民甘锦华,那将是这个法庭的耻辱,是中国司法界的耻辱,也同样是全体国人的耻辱。今天的法庭准备为个别违法犯罪的办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买单吗,整个司法界、法律人共同体准备为他们买单吗,我们准备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参与到这场司法谋杀之中吗, 7 尊敬的王竹青、陈广辉、林葵生法官,你们看着他的眼睛,你们看看他刚刚流出的泪水。他正值青春年华,他有爱他的妈妈、妻子、姐姐和女儿,他也爱着他的家人和这个世界。他有自己的梦想,和我们每个人一样。当然,他有自己的缺点、弱点,和我们每个人一样。他有不良的习惯,也许还偏狭、妒忌和冲动。但他不是犯罪分子。我们今天要问的是: 你们听到了控方对上述28条疑点的合理解释了吗,(上述28条疑点中,只有第九、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这6条算是一般重要的,其他22条都是极其重大的、无法回避的疑点。但控方几乎没有任何回应,仅仅对二、四、九、十三做了简单的回答,这些回答完全不能自圆其说,或者是敷衍和颠倒黑白。) 你们听到证人、鉴定人如何亲口回答这些疑点了吗, 你们在法庭上看到了尸体的照片、凶器、血脚印、血衣、DNA鉴定和认罪录像了吗, 你们有丝丝相扣、充分严谨的证据链条吗, 你们有足够的理由去否认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和无罪辩护吗? 你们完全确信甘锦华就是杀害两个尼姑的真凶吗, 你们的程序是否没有任何地方违反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你们将要做出的判决能够经得起自己的良心、自己的后代的检验吗,还有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8条疑点的情况下,你们可以问心无愧地让一个妻子失去丈夫、一个女儿失去在存在2 生身父亲、一个母亲永远地失去儿子吗, 甘锦华犯罪的证据不存在。甘锦华没有杀人。但如果你们判他死刑,杀人的就是你们,还有本案的办案警察和检察官。如果能够容忍在如此漏洞百出的证据之下定罪判刑,那么我们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如同踩死一只蚂蚁——而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这只蚂蚁。 在控方证据如此不堪的情况下判一个人无罪,是法律人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底线。但即使如此,你们将被历史所记住,你们写下了辉煌的一笔,你们为中国司法争得了光荣。 请法官依法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辩护人:滕彪 2008年11月6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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