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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河北省电化教育馆“十二五”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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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河北省电化教育馆“十二五”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小学]河北省电化教育馆“十二五”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河北省电化教育馆“十二五”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的管理,促进我省教育技术研究和教育信息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教育技术研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技术研究课题面向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条 全省教育技术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一般管理与重点指导”和“集中立项与分级管理” 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教育技术研究的各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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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河北省电化教育馆“十二五”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河北省电化教育馆“十二五”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省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的管理,促进我省教育技术研究和教育信息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教育技术研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技术研究课题面向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条 全省教育技术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一般管理与重点指导”和“集中立项与分级管理” 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教育技术研究的各项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河北省电教馆组建“河北省教育技术研究课题领导小组”(简称“省课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电教馆研究科)。主要职责是制定研究规划、课题申报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审批课题,推荐申报各类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组织各类课题的成果鉴定和评奖,指导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成果推广,促进教育技术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组建河北省教育技术研究专家库,主要职责是评审、推荐、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技术研究课题,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其成员由“课题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 各市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组织机构,与 “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应业务联系。 第三章 课题选题和类别 第八条 根据《全国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指南》,结合本省教育技术研究和教育信息化建设实际,适时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和推荐。 第九条 研究课题的选题原则: (一)力求学术前沿,具有创新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二)以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鼓励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 (三)紧密结合本省实际,注重基础研究,突出应用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十条 教育技术研究课题按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课题、青年课题”设立。原则上每年度申报、评审、立项课题一次。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全省教育技术研究课题,面向从事教育信息技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申请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教育行政部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二)个人申请人 须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三)课题负责人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2、具有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若不具备职称要求,应由两名高级职称教师或专家书面推荐。 3、正在承担省级以上立项课题且未结题者,暂不能申报新的课题。申请人原则上一次只能申报并承担一个课题研究任务。 4、青年课题的申请人以及课题组成员,其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参照《课题指南》和相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申请人需出具能够证明该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的保证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时,根据上级相关安排收取课题评审、咨询、推荐、报送服务费。未交费的不列入评审、立项和推荐范畴。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课题由 “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专家评审。每次随机抽取部分成员组成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 第十五条 “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课题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课题评审立项工作。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管理以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市级管理机构、课题组三级管理为主。省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有管理、指导的职能,课题办委托的市级管理机构对所属范围内的立项课题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课题组要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后,应尽快确定切实可行的课题研究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类别、分层次逐级报送相关的课题管理部门。 课题负责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单位管理并积极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同意本单位人员申报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在时间、人力、经费和出版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鼓励承担课题的单位或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其所属人员承担或参加课题研究工作的成果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属单位对各类立项课题的支持情况和实效,作为该课题结题评审和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初,对正在进行中的立项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立项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书面逐级上报到“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课题管理单位。 (二)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 (三)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四)改变成果形式。 (五)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原则上一年以内)。 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述变更的立项课题,不予结题。 第二十条 立项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撤销课题处理: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与批准的立项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低劣。 (五)获准延期,但到期未能完成。 被撤销过立项课题的该课题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三年之内不能再提出课题研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刻制课题组印章、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管理。 立项课题组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如课题研究管理及工作确实需要,请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立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须征求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 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 行政部门的认可。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 第二十二条 所有立项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申请安排成果鉴定和验收。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相关结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逐级上报到“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结题和验收,由“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结题。根据需要,课题办可委托市级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省级教育技术研究课题的成果鉴定。 鉴定或验收所需经费由立项课题承担单位或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或验收结题,采取课题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成果鉴定一般采用通讯结题鉴定方式;对于一些地区结题课题数相对较多的,经课题办同意,可采用会议集中结题鉴定方式;对于具有重要价值和效果的课题研究,经课题办审核通过,可采用现场结题鉴定的方式。 鉴定或验收组专家成员一般为3—5人。鉴定或验收组专家由“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机构确定。 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顾问)不能担任该课题鉴定或验收专家组成员。 课题所在单位的专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或验收的专家不超过2人。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需要为鉴定或验收专家组的每位专家提供研究成果主件、相关附件及课题结题申请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在鉴定或验收会议前提交给专家组专家审读。采取通讯结题方式的,课题组应负责将上述材料提前寄交鉴定或验收专家组的各位专家。 鉴定或验收组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 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负责将完整的成果文本和电子稿各一套及成果鉴定书一并送交“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齐备有效,“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结题,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在一年内有一次重新申请鉴定的机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结题证书署名人员包括课题负责人1人和课题组成员5人,共6人。结题证书署名人员数及先后排序由课题组确定,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成果的评奖、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与理论意义的成果,及时报送相关教育决策部门,或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特别是教育界进行广泛宣传。 “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八条 “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立项课题 的研究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电教馆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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