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842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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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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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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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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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5
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6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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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8
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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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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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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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3
人社部发〔2008〕42号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5
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6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7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8
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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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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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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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12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13
[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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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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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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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
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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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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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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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1
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2
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3
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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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5
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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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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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8
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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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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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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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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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13
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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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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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16
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17
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18
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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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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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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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1
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 2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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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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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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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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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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